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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海盗

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

长期以来,遗传资源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支持它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

遗传资源应该被免费使用,因为其衍生或被研发的终端产品可能对更多社会群体甚至整个人类都有益。

常被提及的例子就是,遗传资源显然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惠及了全人类。

因此,过去在遗传资源使用方面并没有太多顾及到资源国的利益。

巴西对此非常反对,因为倘若来自遗传资源的终端产品变得日益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巨大的利益就将专属于专利拥有者,而遗传资源提供国却得不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回报。

正因为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生物公司未经许可,提炼或利用传统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取得来源于这种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的合成发明的知识产权,而没有给提供传统医药或生物遗传资源的个体或社区以利益分享的行为。

这种生物海盗行为大量出现侵犯了资源提供国的具体利益。

我国作为生物资源很丰富的国家,在生物技术越来越发达现在应该高度重视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所以本文主旨是引起各界对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视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本篇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第一章介绍了生物遗传资源的整体概况,包括概念,类型和法律特征和价值,这样使得对生物遗传资源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因为对生物遗传资源相对比较陌生,要知道具体到底是写的是什么,描写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使得知道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必要性。

第二章主要描写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的国际争议,这一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来写,第一部分是说各国对于是否应予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争议;然后写出自己的观点是否应予保护;第二部分写给予保护的内容和手段,通过几个国家生物遗传资源受损害的程度和特别例子来辅政说明。

第三章写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例,也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单个国家的立法现状,这些国家是有代表性的分为两类,一类是生物遗传资源丰富但是相对生物技术水平落后的国家对于资源保护的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主要介绍的是巴西和印度;另一类国家是生物技术贫乏但是生物科学技术水平发达的国家,有欧盟和美国,这些国家有大量的金钱支持国内的技术公司进行全国的资源掠夺。

然后进行一下小结,不同利益的公司对于资源保护的手段和内容的争议;第二部分是介绍国际的条约对于资源保护的态度和措施。

第四章则是介绍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和完善。

先写一下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有哪些不足,在针对我国的不足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设性建议,有整体的建议,有立法,行政管理,和公共意识三方面来说。

另外还写一下我国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惠益分享的模式介绍和选择,因为只是单纯的对遗传资源保护是不够的,还要尽快对这种资源进行开发,即使我国的技术不是很发达,但是在发达国家掠夺我国的资源进行开发的同时,我国要进行相关的惠益分享。

这样也能对我国的资源尽快形成经济利益。

关键词:

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惠益分享

目录

前言1

第1章生物遗传资源的概述1

1.1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1

1.2生物遗传资源的特点1

1.3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价值3

第2章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主要争议5

2.1国际间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必要性的主要争议5

2.2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手段和内容争议7

第3章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立法例9

3.1典型国家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例比较分析9

3.1.1遗传资源丰富生物技术落后国家的立法例9

3.1.2生物技术先进遗传资源短缺的国家立法例11

3.2国际条约中保护的立法例比较分析13

3.2.1《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13

3.2.2波恩规则关于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13

3.3各国经验及其国家条约的比较分析15

第4章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完善17

4.1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必要性17

4.2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及惠益分享的模式选择17

4.2.1三种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的比较分析18

4.2.2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的选择20

4.3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体系的不足21

4.3.1专利法在管理制度中不足21

4.3.2商标法在管理制度中的不足22

4.3.3其他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22

4.4我国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完善23

4.4.1在法律中明确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23

4.4.2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体系24

4.5我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中管理制度的完善25

4.5.1管制原则26

4.5.2管制体制27

4.6对知识产权法的完善28

4.6.1目前我国专利制度的规定和完善28

4.6.2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的完善29

结语31

参考文献33

前言

随着生物遗传资源被开发出越来越多的产品,经济价值的不断提升,以及生物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发达国家或者其支持的生物科技公司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

因为生物遗传资源的地域分布特点使得发达国家没有有大量的生物遗传资源,甚至有些资源是稀缺的,所以才要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掠夺。

另外,它又不想破坏其大国形象,所以打着生物遗传资源共有的旗号,这样为其行为提供貌似合理的理论基础。

但是这些资源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却并未归资源提供者享有,其通过申请专利,借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大量的价值,这样开发活动并未惠及全人类,所以其人类共有的理论基础并未存在,所以要通过法律的规制来限定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

我国因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导致大量的生物遗传资源外流,本文则要通过文章的写作来看出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并且更好的开发自身的生物遗传资源。

第1章生物遗传资源的概述

1.1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

众所周知,因为遗传与基因密切相关,基因是不断变化的,所以遗传就是一个过程,遗传使得生物物种保持多样性和稳定性,使得大千世界变化万千。

当遗传的多样性能够形成一种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时,也就是从物质变成价值时,就形成了遗传资源。

其对人类生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贡献。

遗传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一般都采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根据《公约》,“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材料为“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地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所以,“遗传资源是指来自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他非人类来源地,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使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

1.2生物遗传资源的特点

生物遗传资源的特征多种多样,但是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来看生物遗传资源的特征:

首先,生物遗传资源的对象具有复合性,生物遗传资源不同于一般的遗传资源,它的对象除了具有物理表现形式的生化材料外,主要是这些普通的生化材料上所带有的有遗传功能的信息和性状,而前一种主要是一般的遗传资源的对象。

而一种资源是不是生物遗传资源主要是看它是否载有带遗传功能的遗传基因和遗传信息,如果不含这个遗传基因,那么它就不能使得生物具有多样性,那么这个资源则是普通的遗传资源,不是生物遗传资源。

在法律上,我们可以这个带有遗传信息和基因的材料和这个本身的遗传基因和遗传信息看成两个不同的标的,自然就产生了两个不同的权利,那么也就有两个享有不同权利的主体。

但是往往只有这个承载在一定材料上的有遗传功能的遗传资源和遗传信息才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也是各国不断争夺的对象。

但是这个遗传基因是不能单独存在的,要承载在一定的物质之上。

所以各国要针对这个材料进行管制。

其次,生物遗传资源有地域分布的不均衡性。

遗传资源是特定环境和特定的地域产生的,由于世界的地质气候的不同,所以生物遗传资源不仅表现出地带性差异,并且因不同属性的地带性也会表现出很大的空间差异。

所以遗传资源才会表现出在有的地区相当丰富,但是在有的地区却是稀有物种。

比如野生大豆就只在我过的东北地区才有,在我国的其他地区甚至在全世界都是极罕见的基因遗传资源。

在赤道附近的几个少数国家拥有世界上比较多的基因遗传资源,她们有更多的生物多样性。

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瓦、秘鲁、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扎伊尔、马达加斯加、澳大利亚、玻利维亚是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MegadiversityCountry),其生物多样性约为全世界生物多样性的70%。

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大都经济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生物技术水平更是相对落后。

其他没有列举出的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也大都是发展中国家,而经济科技实力雄厚的国家生物遗传资源却是相当稀缺,甚至是没有,所以这就使得发达国家凭借着强大的科技和经济实力打着“资源共有”的旗号大量从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获取生物遗传资源,转而将产品高价卖回这些国家。

这更加剧了世界上的南北问题。

最后,遗传资源不可避免的依附于高科技。

这是因为遗传资源要想开发完成然后申请专利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主要依靠的是开发的科技性,这也是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来掠夺遗传资源的缘由。

通常,可供开发利用的遗传资源的范围、规模、种类和数量等,取决于开发利用者的生物科学技术水平;同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开发利用者通过生物科学技术可以大幅度增加遗传资源的价值,从而提高基于遗传资源的产品的回报。

但是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又是不均衡的,一种遗传资源或者遗传基因在一国中得不到可发,形成不了经济收入,很可能在另一国就是主要经济来源,这种不均衡性决定了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这就要求经济和科技水平落后但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遗传材料的获取和利益的分配进行管制,来维护本国的利益免受侵犯,甚至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把资源转变成经济。

1.3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价值

各国之所以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公开掠夺,主要是因为生物遗传资源所蕴藏的巨大价值,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主要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因为资源的内在价值本身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世界上每一种物质都是有价值的,这种应受到尊重的价值即为内在价值;也有的学者认为从纯自然角度阐释遗传资源没有实际的内在价值。

我认为遗传资源是遗传基因的载体,可以自我组合排列,可以说是有生命的,所以应该是有内在价值的,但是短期内,这种内在价值不能进行客观评估。

研究的实际意义不大,所以本位主要讲述遗传资源的外在价值。

首先,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尤其转基因生物筛选等技术的发展,使得遗传资源的社会需求逐步增加,经济价值攀升,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粮食、医药、工业原材料等。

据统计,世界经济中的40%是以生物遗传资源产品及其加工为基础的,世界上贫困人口的85%—90%的食品、燃料、药品、居所和交通等都来源于遗传资源及其产品。

其次,有开发价值的是遗传资源一般存在古老的品种和野生植物品种之中,这对任何一个国家来书都是稀缺的,由于地域分布的不均衡性加之稀缺性,引发了全球的遗传资源掠夺战,在没有法律干预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及影响力支持大型生物公司在全国采集、保存遗传资源,找寻稀缺和不寻常的基因或遗传性状,而这些遗传基因和性状一般在发展中国家大量存在,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通过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等商业化途径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而发展中国家要适用通过这种专利产品要支付巨额的费用。

再次,遗传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为人类健康的医疗方法和医药的来源,并且为人来提供多种多样的工业原料。

人类的食物几乎全部来自于生物遗传资源:

历史上约有3000中植物被用作食物,另有75000种可食性植物。

当前被人类种植的约有150余种,但目前人类90%的粮食来源于约20中植物,仅小麦、水稻和玉米三个物种就提供了70%以上的粮食,而且还是单一型或者遗传基础狭窄的品种。

据联合过开发署统计,世界上有3/4的人口主要依靠当地的医生和传统医药作为其首要医疗选择。

同时,世界上经常使用的药品中有一半以上来源于植物或者植物的化学合成复制品。

而遗传资源对工业原料的贡献则是提供各种原材料,据粗略估计,源自遗传资源的商品全球市场价值在5000亿~8000亿美元之间(参见表1-1)。

所以各国遗传资源的争夺战其实是各个国家对经济利益的争夺战,从而巩固自己在世界上的经济实力,稳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表1-1基于遗传的产品的市场规模

 

产业部门

市场规模—保守估计

(亿美元)

市场规模—乐观估计

(亿美元)

医药

750

1500

植物医药

200

400

农业产品(注)

3000+

4500+

园艺产品

160

190

作物保护产品

6

30

医疗保健与农业之外的生物技术

600

1200

个人保健与化妆品

28

28

总计

5000

8000

注:

农业产品特殊的供应链决定了不可能做出精确估计。

尽管有种子公司出售给农民的种子数据,但在农场中将种子转化为农产品的变量确实是无法明确计算的。

第2章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主要争议

目前为止,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生物海盗问题的出现已经成为南北合作,南北关系的关键问题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对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规制已成为了一个影响本国经济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2.1国际间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必要性的主要争议

生物遗传资源丰富与贫乏的国家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是否给予保护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双方对于生物遗传资源应该具有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看法和认定,生物遗传资源贫乏但是生物科学技术先进的国家基于自身利益或地位的考虑,认定资源是“人类共有物”“人类共同财产”可以“共同开发利用”,并为其全球掠夺遗传资源提供一个理论基础,而遗传资源特别丰富但是生物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讲,认为遗传资源生长在本国,即为本国所有物,属于本国私有财产,对其享有主权。

由于立场不同,所以对于如何解决遗传资源问题则有很大的不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遗传资源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样也就明确了是否应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并且对于开发活动进行管制。

在全球进行掠夺生物遗传资源的广大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生物公司认为遗传资源应该被长期免费使用,因此衍生出来的产品成果惠及了全人类,例如农业产量的大量提高解决了全世界人口的吃饭问题,所以一直以来都忽略了资源提供者的利益,但是实际上却是发达国家以“惠及全人类开发遗传资源”为名,行侵略掠夺全球资源之实,因为一旦开发出的衍生品被授予了专利,那么巨大利益则归属于专利的拥有者,也就是资源利用者,而资源提供者并未获得一丝一毫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而利益。

在这一理论的支撑下,科技发达国家主张遗传资源全球共同享有权益和开发的自由以及各国不应该对本国境内的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影响他国的开发利用。

而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认为本国对于其境内的生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可以自己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和惠益分享的承担,国外的公司不能随意对其本国境内的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本国可以通过自己的立法执法对其境内的资源进行保护。

一直以来,对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各国都是采取自由交换的形式,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家约定》中,其核心原则是植物遗传资源应当不受任何限制而可以获取。

这也是一直以来没有对其保护所产生的影响,目前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印度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众所周知是遗传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由于目前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生物公司的大量掠夺使得本国开发自身的产品受到限制。

印度苦楝树是印度本地的一种树,四季常青,这种树的皮,花,种子都有重要用处,杀菌,除虫以及医疗。

树皮和树叶可以治疗痤疮、糖尿病和防止感染,尤其这种树的种子中分离出来的叫Azadirachtin的一种物质,对人体无任何不良影响并且对杀虫有奇效。

所以印度人称之为“赐福树”,可见它对印度人本身的重要性,但是这也引起了西方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生物公司的觊觎,美国格雷诗公司分离出了该物质,并且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申请了专利,包括提取这种物质的方法和这种物质本身。

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对这种树提出了十几种专利。

而印度则要对使用这种本国产的物质而支付高额的专利费用。

这就是现在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为本国的遗传资源付出巨大代价但并未分的丝毫的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例。

巴斯马蒂水稻也叫印度香米是另一个案件,这种水稻引起形状和独特的香味为称之为“皇冠的明珠”。

出口“巴斯马蒂水稻”能为印度和巴基斯坦带去数亿美元的收入。

这让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眼红很久,德克萨斯州一家生物公司针对这种水稻申请了二十几种专利,自己生产出来宣称品质优于原来水稻的一种新型品种的水稻。

这无疑是印度和巴基斯坦损失了巨额出口费用,经过两国不懈努力,虽撤销了十几种专利但还是保留了三项,这样还是使得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开发利用本国的遗传资源收到前所未有的限制。

这就是著名的“败徳案件”。

因为这件案子的影响,生物海盗们又把黑手伸向了泰国香米,美国研究并开发了泰国香米的变种大米,打算大面积扩种,泰国人民得知后游行示威,泰国总理严正交涉使得美国声称不会将开发的变种申请专利。

墨西哥的埃诺拉豆是最可笑可气的一种专利,美国一个叫Proctor的只是带回本国一包从墨西哥买回来的杂色豆,单纯的拿出其中的黄色豆子,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种植,两年后,得到叶子稍微大点的种子,声称是比原来墨西哥黄豆更优良的品种,认为这是自己创造的,甚至妄想把豆子的颜色也说成是自己创造的,申请专利。

而美国商标专利局不仅根据申请授予了专利,还根据本国的植物品种保护法给予了这个所谓的改良品种新的品种权。

然后Proctor以此作为依据开始起诉从墨西哥进口埃诺拉豆的公司。

使得这种豆子从每磅要多支付6美分的专利使用费,大大影响了墨西哥埃诺拉豆的出口。

埃诺拉豆一案,和巴斯马蒂水稻、泰国香米案件一起,并称为“近年来最严重的私人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而滥用美国专利制度”(国际热带农业研究中心主任Dr.JoachimVoss语)的案件,埃诺拉豆尤其被“誉为”“应当写进教科书的有关‘生物海盗’的经典案例”。

位于赤道附近的秘鲁因为特殊的地理环境,生长着丰富的遗传资源,但是本国并没有因为丰富的遗传资源而带来任何的经济利益,本国经济状况并未有丝毫的好转。

例如原产于秘鲁的昆诺阿黎、龙血树脂、棉花和马卡树等都是已经被西方发达国家侵犯了其原产地的知识产权,例如马卡树是经过几代居民培育出来的药用价值非常高的作物,其有效成分经过提炼可以治疗女性阴冷、月经不调和闭经,还有抗癌效果。

被美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抢先注册了专利,进而剥夺本地人民的权利和出口获益,让当地居民支付专利使用费才可以使用这种产品。

据著名非政府组织国际农业进步基金会(RrualAdvancementFoundationInternational,简称RAFI)统计,截止1999年,近该会发现的外国企业盗窃自然生命申请专利的案件,就已达147件,除此还有亚马逊地区的灵蔓(Ayahuasca)、安第斯山区(主要是玻利维亚)的蔾麦、肯尼亚的豆荚、非洲的两种叫做莫内林(Monellin)和Thaumatin的可用于制取调味剂的植物、东非(特别是埃塞俄比亚)的一种可用于制备肥皂和洗发水的Endod树、印度的姜黄和芥菜等等。

这些国家的这些大量的本土生长的资源,对这些资源进行提取并申请专利,进而销售到本国,严重影响这些国家的出口创汇和收入来源。

所以为了打击目前存在的这种借助开发惠及全人类为借口的全球掠夺生物资源的情况,各个发展中国家一定要保护好本国的遗传资源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2.2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手段和内容争议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出台之后,自由交换的形式的时代就结束了。

在《公约》框架内,“惠益分享”变成了《公约》的目标,也就是说《公约》确定了遗传资源的开发以用以惠益分享作为交换的原则。

如此一来,各个成员国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如何管制才能使得本国的法律法规或者管理制度符合《公约》的要求,还要保证自己国家的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

西方经验相对丰富的国家正在或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这些都能为我国提供借鉴。

《公约》的基本理念是要求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者在开发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时,生物遗传资源的提供者是知青的,并且对如何开发利用及其最后如何对利益进行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进而双方签订平等的协议,来完成开发利用的过程。

但是《公约》未建立起一个具体的制度来指导如何知情以及如何分享这个利益,也就是这个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

这些都需要各国自己来确定,本人认为,这个过程免不了要有国家的参与,因为在这个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和最后利益的分享问题还会涉及到一些别的利益相关者,对这些相关者的一些行为的规制和其在这个过程中的定位和作用都要有法律来规制,而国家参与是相对来说是证利益最大化的保证。

其次,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现有体制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产生的不和谐。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应该不断的加大,对一些新的依靠生物技术衍生出的产品也应该可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目前的各国法律制度不是如此规定的,这无疑可能侵犯到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一些利益。

这不利于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

另外,有些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大量用到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传统知识。

一项研究表明在西方国家常用的119个源自于植物的药品中,约77%的药品利用了土著和地方社区关于传统医药的知识。

但是,根据现行知识产权的规定,传统知识是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的,所以,生物遗传资源开发者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后,提供其基础的传统知识的提供者不能通过知识产权得到相关的经济利益,对其的付出不能得到合理的回报。

所以,对传统知识给予法律的保护,也是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3章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立法例

在资本国家原始积累的时期,殖民主义国家就侵占和掠夺殖民地国家的大量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

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就是一个生物开发者,他试图发现东亚的“香料群岛”,但最终发现的是加勒比群岛,从此开始了将土著和当地人难以计数的遗传资源转移至欧洲发达国家的历程。

殖民主义者掠夺的木薯、土豆、花生、玉米、蚕豆、西葫芦等,都曾作为新的土产农作物,出现在殖民国家的农贸市场上,而且其价格在当时都相当于同等重量黄金的价格。

今天,这种争夺变成了遗传资源的全球争夺战,发达国家相当于猎手一样在全球寻找蕴藏经济价值很高遗传资源。

所以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是势在必行。

3.1典型国家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例比较分析

3.1.1遗传资源丰富生物技术落后国家的立法例

众所周知,巴西本国蕴藏着巨大的生物遗传资源,有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大量的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

巴西的政府和全国人民都很看重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视之为本国的所有物,严禁有人侵袭掠夺和控制。

“在近日举行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研讨会上,巴西政府就谈起本国的防止生物海盗行为的经验,呼吁发展中国家要重视并且尽快解决目前的情势。

”所以巴西的经验是很值得各国借鉴的。

巴西很重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并且管制境内的生物遗传资源。

因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

“各国对生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各国通过法律规定具体的规定。

”“《巴西联邦宪法》第225条规定人们享有一个生态均衡环境的权利,这样的环境构成每一个集体的内在健康生活质量所必不可少的人民共同财产,为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福利,这一财产应予以保护和保全”。

这样就确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的私有财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得本国可以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所得利益的分配有了合理的基础。

“另外巴西成立了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专门负责遗传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这个机构制定了一些个法律法规,和一些规划,确定国家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及公平分享生物多样性惠益优先领域和相应的管理规范,控制外来入侵物种。

”巴西政府还重点整治哪些西方国家看重的生物遗传资资源,另外,针对遗传资源和产品和传统只是制定了相关的法案。

巴西也是历史悠久的国家,本国的传统知识也让很多生物科技水平发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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