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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管理制度doc

02记录管理制度1

记录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对质量、测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内记录实施适当的标识、收集、贮存、保护、检索、编目、查阅、归档、保管和处置所需的控制管理,为证实整合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为体系改进提供数据,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厂整合管理体系内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记录控制。

2相关文件

《质量、测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文件分类编码规定》

3职责

3.1生产科负责本厂质量、测量记录的统一编码及统一管理。

3.2安全环保科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记录的统一编码及统一管理。

3.3各科室、车间按综合体系要求,负责记录的填写、收集、归档、保管和处置,并有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记录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记录的设计与编码

4.1.1各科室、车间负责记录格式的设计,其中必须包括记录编码、记录名称、记录日期、记录员等内容,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发布。

4.1.2根据《质量/计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文件分类编码规定》

对本单位记录编码,但对以文字或无法设计成统一表格式样的记录,不对其进行编码。

4.1.3各科室、车间应分别设置质量、测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记录编目清单和样本册,并报信息管理部审核备案,记录的格式或数目发生变动,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到信息管理部备案。

4.1.4记录采用介质或其它媒体形式记录、保存、管理。

4.2记录的印刷

各部门、单位印刷记录前,须带记录空白表格和《印刷委托书》到信息管理部办理手续,经信息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印刷。

4.3记录的填写

4.3.1人工填写/复写记录要求使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且字迹清晰、整洁、规范。

4.3.2记录表格中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当有多个空格或空栏时可用“S”或“S”标注。

4.3.3人工书写的记录需修改时,在原字迹上划两条横线,再在原字迹的上方或下方修改,修改完成后,由修改人签字或盖章。

如空档细小,不能完成签字时,可在修改的地方用另一种颜色笔(除有特殊规定外,只能用蓝色或黑色)标①、②或@等标记,然后在记录备注栏或适当空地写“修改①、②或@共几处”并签名和标注日期。

4.3.4以计算机硬、软盘、光盘等为媒体存在的记录,一般设置密码或采用别的手段控制修改。

需修改时,由专人负责并在修改后留下修改记载。

4.4记录的收集、查阅、归档、保存、销毁

各部门、单位应有记录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记录管理。

记录管

理员应及时收集记录,并根据记录量的多少按记录编码和时间顺序定期分类装订成册。

记录封面上注明记录编码、记录名称、记录起止日期、归档编号等。

4.4.2电子媒体保存的记录,应定期备份并保存。

查阅记录在必要时履行登记手续,需要批准的由单位领导批准

后方可查阅或借阅。

4.4.4记录应按规定类别和保存时间妥善保管,存放在专门配置的档案柜、架和规定的地方,并要防火、防潮、通风防尘,防虫蛀鼠咬,防损坏丢失,保持整齐摆放。

4.4.5来自供方的记录由各采购单位在本程序要求妥善保管。

4.4.6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要及时进行销毁。

销毁前由本单位的保管人员填写记录销毁明细清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施时必须有三人同时在场,销毁后,必须在清单上签名。

4.5记录的检查

各车间/科室对本单位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每年不得少于2次。

5记录

QSP/Y23-01()记录编目清单

QSP/Y23-02()记录销毁明细清单

2008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关于2008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08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序号

 

名  称

 

专 业 考 试

 

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试卷满分

 

专业案例

 

专业案例试卷满分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120

 

均为200分

 

60

 

均为100分

 

2

 

给水排水

 

120

 

60

 

3

 

动   力

 

120

 

60

 

4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120

 

60

 

5

 

供配电

 

120

 

60

 

6

 

注册化工工程师

 

120

 

60

 

7

 

注册环保工程师

 

110

 

60

 

8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120

 

60

 

9

 

港口与航道

 

120

 

60

 

10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20

 

60

 

11

 

水工结构

 

120

 

60

 

12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20

 

60

 

1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20

 

60

 

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20

 

52

 

  三、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于2009年1月15日前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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