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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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3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39

分析题

第1题:

2004年8月,经营烟酒的个体户韩某先后从未成年人张某、马某处购进"万宝路"牌、"红塔山"牌等到香烟七条零七包,并付给对方人民币380元,在购买过程中,韩某曾问过张、马香烟来源,张、马声明不是赃物。

同年10月25日晚,某市公安局干事民警吴某等到驾摩托车到韩某住所,未声明理由,即用摩托车将韩某带到市公安局进行讯问,同时将韩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

对此,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执照及许可证。

而市公安局则认为,暂扣韩某证照是追赃手段,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问题:

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评某市公安局的行为______?

参考答案:

首先,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行为。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行为并不包括暂扣证照的行为,而且本案中韩某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未触犯到刑法,因而,本案中某市公安局的辩解是没有根据的,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其次,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证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

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行政主体明显超越其职权的行政行为无效。

而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则明确规定了公安局没有权力扣缴营业执照。

因此,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没有权力扣缴营业执照。

因此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扣缴执照的行为显然超越其职权范围属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韩某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因无效行为而给韩某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某市公安局承担。

详细解答:

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与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

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与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

约定在乙的租期届满前,丙付清全部款项。

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

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

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

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2题:

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卖合同有效。

甲虽将该船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内,又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行为无须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因为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承租的房屋)。

详细解答:

第3题:

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承租人乙享有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

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由于船舶已经灭失,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承租人乙享有合同解除权。

对于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对甲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承租人乙享有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

详细解答:

第4题:

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丁对该船舶享有抵押权。

丙已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故丙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丁因有效的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

同时,船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对对抗效力。

详细解答:

第5题:

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戊对该船舶享有质权。

丙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虽然已抵押于丁,但抵押价值仅为250万元,出质于戊担保数额仅为250万元,不存在重复担保之问题。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虽然丙未现实交付船舶于戊,但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包括指示交付方式。

详细解答:

第6题:

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丙与庚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丙已将该船舶的价值设定了抵押和质押,丙在此情况下转让船舶应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

在丁、戊同意之前,丙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如果丁、戊反对,该合同无效。

详细解答:

第7题:

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庚的权利优先。

即使丁、戊反对,庚虽然不能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但可因善意取得所有权。

丁的抵押权是未登记的,戊的质权不存在登记且未实际占有,庚的所有权是登记的所有权。

依照物权法原理,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庚的所有权优先。

详细解答:

第8题:

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船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

该船虽然在乙处灭失,但乙是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风险灭失的责任。

甲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完成了交付义务,故甲不承担该船灭失的风险。

因该船设立质权于戊且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后丙又将该船卖于庚,虽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不可能完成交付之义务,因为对庚的指示交付应以对戊的指示交付为生效要件,未经戊的同意,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

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就不能完成对庚的指示交付,因该船未交付而发生风险灭失,其风险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故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丙承担。

详细解答:

第9题:

案情:

2012年11月,甲因为严重肠炎到乙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

但出院后,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

2013年6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

甲认为,从2012年11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

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乙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但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

甲于是将乙医院告上法庭。

问题:

1.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证人作证,而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费用由谁承担。

2.如果本案中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谁可以提申请或委托?

3.本案当事人可否提诉前证据保全,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或哪些法院申请?

4.如果法院决定对乙医院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其罚款限额应在什么幅度内?

5.如果本案判决结案,法院可否用传真送达判决书?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2.甲乙双方都可以,但是法院不可以。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可以申请。

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4.罚款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5.不可以。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详细解答:

第10题:

案情:

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

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

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

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

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

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

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

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

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_____

参考答案:

1.4个,具体为:

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

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被告为市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

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

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

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详细解答:

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块钱,购买了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

两年后,眼看还款日期将近,而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无利可图,王某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因此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多年的积蓄。

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给李某。

后王某在拍卖家中财物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因此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

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

两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

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

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第11题:

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详细解答:

第12题:

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会得到支持。

撤销权行使后,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应返还原物给给付人。

而李某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人,因此赵某仅有义务向王某返还,李某无权请求赵某向自己返还。

详细解答:

第13题:

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可以,因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一般债权人的债权都没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的优先效力,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

详细解答:

第14题:

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被撤销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而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详细解答:

第15题:

某县农贸市场内,菜贩丁因气恼顾客被隔壁摊位菜贩甲之妻乙抢走,与乙发生口角并打架。

被拉开后,甲赶来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互相厮打,菜贩戊、己见状赶忙劝架,在拉扯中,戊被甲、丁一带,立足不稳,向后跌倒,后脑正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出血昏迷,被众人送往医院。

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但不构成伤残。

己将乙拉走,甲也跟着离开。

之后,甲之弟丙闻讯赶来,向丁叫嚣,丁未理会。

后甲、乙回到摊位。

10分钟后,丁来到甲摊位质问丙什么意思,丙见丁的手插在裤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丁一脚,随后甲抱住丁,双方互相厮打。

甲拿起一啤酒瓶照丁的头部打击,致丁头部外伤出血,后丁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

事发后,该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戊也将甲、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万元。

两被告究竟谁是推倒戊的“真凶”,两被告均否认是自己推倒了戊,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请运用你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参考答案:

(一)本案中,甲、丙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但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依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甲得知其妻乙与丁打架后,理应问明情况,制止事态发展,通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但却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与之厮打,虽未造成身体损伤,但客观上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

(二)项,应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后来,甲又与丁厮打,并用啤酒瓶将丁的头部打伤出血,造成丁头皮裂伤的轻微伤害,符合上述《条例》第22条第

(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况,应以殴打他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条例》第13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但本案中甲殴打丁虽然先后发生两次,但两次仅间隔10分钟,根据《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状态”的解释,两次行为应属于行为的连续。

而且从实质上看,甲的行为应该是以殴打他人的形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甲的行为,使用《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规则。

  2.丙在矛盾发生后对丁进行挑衅,并且先踹了丁一脚,然后参与厮打,造成了丁的轻微伤害,应依据《条例》第22条第

(一)项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上述两点分析,甲、丙应负担丁的医疗费用。

  4.对于丁的行为,其与乙的争执虽然亦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嫌疑,但因持续时间短,当时也未曾造成骚乱,情节属显著轻微,不构成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对于戊所受的伤害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应该具体分析。

本案中,戊将甲、丁均作为被告起诉,说明戊也说不清是谁带倒了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本案多份证言,可以认定两被告在原告相劝时正在发生争吵、扭打,原告是在劝架时受伤的,当时原告与两被告均处于近距离接触中,两被告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原告受伤,系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且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我国法律对何谓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未作明确规定。

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往往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才有了一个初步定论。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甲、丁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戊所受伤害确实来自甲、丁的厮打行为,甲、丁在不能证明侵权行为是确切地出自于对方的情况下,应对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详细解答:

第16题:

王某、廖某、于某等29人发起设立了一家名为欢欢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要由董事会决议;(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由董事会决议,50万元以上的要由股东大会决议。

制定完公司章程后,全体发起人缴付了350万元的首次出资。

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会有成员5名,分别是王某、廖某、于某、梁某和康某,王某任董事长。

谭某任公司经理。

2005年7月17日,董事会会议召开,会议前110天通知了公司全钵董事。

开会时,王某、廖某和于某如期出席;梁某因病在家卧床休息,委托其小舅子高某代为出席。

高某如期到会,并提交了梁某的委托书,委托书中授权高某可以自行决定对决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康某因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无法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包括:

(1)增发新股;

(2)解除康某的董事职务;(3)追究公司经理谭某的责任;(4)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名为欢乐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万元)。

对于增发新股的事项,高某、王某和廖某均表示赞成,于某投了弃权票。

董事会便制定了新股发行方案,方案中包括新股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原有股东在新股发行中的权利等事项。

董事长王某宣布会议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批准。

对于解除康某公司董事职务的事项,王某、廖某、于某和高某一致认为康某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遂通过决议解除了其董事职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申请一笔金额为160万元的贷款,但该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保证,否则不予贷款。

经理谭某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就以公司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了担保。

现董事会中王某、于某和廖某均主张谭某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应追究其责任,高某未表态。

最后董事会通过了扣除谭某1年奖金的决议以示惩戒。

关于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欢乐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鉴于对方首次出资额仅为1万元,董事会决定欢欢公司首次出资2万元,以满足《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董事会召开后第41天,1名连续100天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张某得知了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

30天后,张某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关于增发新股的决议。

法院以张某持有公司股份不足1%,持有天数不足180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第51天时,在张某向法院出示了自己持有的占公司股份总数1%的股票后,法院才审理了此案。

在答辩状中,欢欢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张某提供50万元的担保,法院拒绝了公司的该项要求。

最后,法院判决欢欢公司败诉。

由于败诉,欢欢公司只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使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

公司在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时,于某提出董事会在对增发新股的事项表决时自己投了弃权票,应当免责,于是公司便未再追究其责任。

请指出上面材料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简要说明理由(找出9处即可)。

参考答案:

1、欢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但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350万元,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公司法》第81条第1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但未通知监事。

第111条第1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董事梁某委托其小舅子高某代为出席公司董事会并行使了表决权,其他董事也未提出异议。

此做法不当。

《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虽然《公司法》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委托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

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仅是董事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更需要董事在会议中作出一些商业上的判断,这些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能由别人随便替代。

况且董事会会议通常会涉及到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不便让董事以外的人知道。

本题中,董事梁某委托其小舅子高某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是不对的,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也是很不正确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4、欢欢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也无权制定新股发行方案。

发行新股属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董事会仅有权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该事项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38条第1款: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47条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100条规定:

“本法第38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109条第4款规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134条规定: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5、董事长王某宣布会议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批准的说法不正确,应为核准而不是批准。

《证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6、董事会认为康某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于是解除康某公司董事职务的做法不正确。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康某只是有犯罪嫌疑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未被判处刑罚。

在未被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康某的董事职务不能被解除。

7、董事会无权解除公司董事的职务,此权力应由股东大会行使。

《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100条规定: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8、公司董事会追究公司经理谭某责任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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