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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阶段的路径探索.docx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阶段的路径探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阶段”的路径探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开展,已经取得丰硕的成果,且“非遗”保护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各地四级非遗名录的申请与评选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非遗”保护环境已然形成,但成绩与问题并行,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也十分凸显,这使得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在经过快速发展阶段之后即将进入一段反思与沉淀时期,并将长期处于一种“发展速度放缓、保护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一非遗保护即将进入“新阶段”

2001年,中国的昆曲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通常被认为是中国真正当代意义上非遗保护工作的开端,而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约》则使中国非遗保护正式走上国家引导的道路。

但实际上,早自20世纪中叶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相关的工作,只是这类工作大多只限于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上,或是对当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部分传统工艺种类之上。

如20世纪50年代,经过多年战乱后的中国进入恢复调整期,为了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以传统工艺为主的传统手工业生产较早得到恢复,多地建立起各类传统工艺相关的生产厂坊、研究机构等,指导行业发展。

[1]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并在部分地区展开相关研究工作。

当时云南各地的文化部门、民委及文联等机构即开展了多种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与资料收集,并出版了相关成果。

又如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推动下,传统工艺行业曾被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得到长足的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出口一度被作为中国创汇的主要途径,其行业发展曾得到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保护。

[2]由此可见,一直被社会各界认为只有十多年保护历程的中国非遗保护道路,事实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前期积累,只因历史条件及当时国民文化自觉程度等因素所限,并未掀起全国性及多领域的保护浪潮。

在此过程中,因对于这类传统文化载体的保护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及一定的规模,在中国半个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因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等原因,非遗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滋养传统文化生存的养分大量流失,这种流失对中国非遗生存境遇所带来的灾难性的影响不可估量,传统文化的传承陷入困境。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逐渐增强,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的程度普遍提升,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认知及追求逐渐兴起。

因此,在日益严峻的传承状态及国民文化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全国范围内非遗保护的浪潮开始兴起。

目前,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从最初对国外保护经验的学习与自我探索,到现在走出一条针对本国“非遗”具体发展特点的保护之路,逐渐从一个被保护热潮裹挟而快速发展的阶段进入一个理性的发展阶段,由相对的盲目与混乱走向总结与反思。

这也正预示着非遗保护“新阶段”的到来。

(一)生存环境新阶段

自19世纪末开始,随着西方文化的不断渗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基不断被侵蚀,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文化生存土壤在这种冲击下逐渐发生改变。

加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日渐深入的实施、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逐步推进等社会环境的改变,在现代文明的影响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居住环境、生活习惯、社会活动及审美趣味都出现了相应的转变,使得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一度出现断裂,造成传统文化生存土壤的缺失,这对非遗的生存和传续造成了根本的影响。

但正如清华大学唐文明教授所言:

“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中,传统文化一度断裂,但当这种转变完成,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到传统文化的价值,古代的教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也正在慢慢和解。

”近年,随着中国“发展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将对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视提到了新的高度,并以此重塑中国精神文明,提高国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与民族文化认同感。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文化也愈加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诸多与传统文化相关的社会活动日趋活跃,如中国各地日益兴盛的祭孔活动、宗祠文化复兴现象、传统礼仪学习活动等。

非遗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活动正是在这种背景及浪潮中开展。

这种对传统文化日渐重视的发展倾向也为非遗的生存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客观环境。

(二)保护状况新阶段

1.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成

先摸清“家底儿”是非遗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

文化部原部长蔡武曾就非遗保护工作如何开展做出重要讲话: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保护工作的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工作抓手。

”自2006年中国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遗目录,共计1372个代表性项目;命名了四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各省(区、市)批准公布了11042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批准公布了12294名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中国共有38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名录,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30个,“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7个,“优秀实践名册”项目1个,是目前入选项目最多,也是同时拥有三个类别项目的国家。

2.保护手法多样,保护程度渐趋深入

自2004年8月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开始在国际化背景下开展。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对非遗自身特点的认识也不断加深,针对这些特点采取的保护手段也不断得到丰富。

正如蔡武在2010年举行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中指出的那样: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大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整体性特征,以及与依存的自然生态、人文生态紧密相关,所以应采取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别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和传承规律,所以我们要区别对待,研究实施分类保护措施。

”[3]因此,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自步入正轨以来,逐渐形成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的四大理念,并在遵循非遗原真性、整体性、活态流变性的特性上积极实施保护措施。

具体可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设立多级非遗名录机制,并设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4]

(2)设置多级保护、研究机构。

[5]

(3)扶持非遗旅游项目开发,促进非遗发展。

(4)推动非遗数字化保护发展,动态与静态保护结合。

(5)开展非遗宣传教育活动,创建传承环境。

(6)颁布政策法规,提供法律保障。

[6]

3.民众保护意识普遍提高

非遗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推进,在政府的长期宣传教育及保护工作的潜移默化下,民众对非遗保护的意识已经明显增强。

非遗传承主体、社会各界都以各自的方式对非遗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的保护,如非遗传承主体:

提高自身知识技能,积极创新,使非遗项目适应时代发展;通过多种方式招收徒弟,使非遗传承后继有人;进行非遗项目的记录、整理、研究和保存,推动非遗研究工作;积极参加展示宣传活动,扩大非遗影响。

社会组织及各界有识之士(以学校及教育界人士为主):

开展各类田野考察活动,搜集整理非遗资料,形成相对深入的非遗研究科研成果;开办培训班,设置非遗相关专业、传习所、培训班等展开非遗教育,聘请非遗传承人为客座教授,适时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等。

目前,中国非遗保护已经基本上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局面。

4.保护趋于理性

随着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广泛开展,全国范围内掀起非遗保护的浪潮,但是早期的非遗保护尚处于摸索阶段,随后的几年,中国在借鉴国外非遗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多种保护方法。

同时随着旅游业对非遗项目的开发利用,也促进各类开发方式的直接探索,可以说当时的非遗保护是在保护热潮的裹挟之下快速前进的。

目前,这些探索时期提出的方法已经卓有成效,不仅使非遗保护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有效地抢救并保护了大量非遗项目。

但是在此过程中也衍生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保护工作中也会越来越凸显。

近年,非遗保护高潮逐渐平息,非遗传承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学术界开始总结保护及开发利用的经验知识,也开始辩证地看待不同保护措施的实施对非遗带来的影响,对于冒进的开发模式进行反思批评,开展相关研究,形成了丰硕的理论成果,这使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走出一条更为清晰的道路,同时这也意味着一个更为理性的非遗保护时代的到来。

因此,可以说中国的非遗保护由一个相对盲目的摸索阶段进入了一个较为清晰的、总结与反思同在的理性发展阶段。

二非遗保护“新阶段”面临的重大挑战

通过以上对中国非遗保护工作所取得成果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近年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为非遗的传承与发展铺就了一条坚实的道路。

然而,这些道路在铺就的过程中并不平坦,除了需要逐渐克服民众对非遗价值认知不足、保护意识低下等传统问题外,还萌发出各种次生问题。

如无论是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物质类文化遗产,在其保护工作过程中,往往视开发为延续其价值的有效途径。

尤其是非遗生产性保护概念提出以来,各类非遗项目逐渐与市场结合,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当非遗由传承主体的个人或集体遗产变为社会公共遗产之后,物质财富的诱惑往往会引导非遗的发展,出现诸如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各类脱离非遗自身内涵与生存环境的开发问题、只重视非遗项目保护而忽视传承人保护的问题等。

且这些问题将越发凸显,严重阻碍非遗项目传统文化价值的有序传承,乃至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续弘扬。

这也是非遗保护进入“新常态”阶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中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加速消亡是20世纪以来即面临的重大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多种。

除了上文提及的文化环境的改变造成非遗难以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需求而自然消亡这一因素外,非遗传承的青黄不接是新阶段非遗传承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及审美观念发生重大的改变,新时代的流行风尚主导年轻一辈的思想,民族传统文化渐失其吸引力,多数年轻人不愿传承非遗项目,致使许多非遗项目已经陷入或即将面临“人亡艺绝”的困境,这也是目前造成非遗消亡速度加快的最重要的原因。

如双廊村白族仍使用当地传统手工绣品及掌握手工刺绣技艺的老人屈指可数,且这些老人年事已高,眼目昏花,早已放下这门手艺,所着民族服装上的装饰皆为机器绣制而成。

而年轻一辈的生活方式已与汉人无异,推崇当代外界时尚事物,漠视当地民族文化,手工刺绣在其生活中已无用武之地,自然不愿传承。

另外双廊古镇的旅游开发十分充分,商业街充斥着标榜为当地民族工艺的旅游商品,这些琳琅满目的民族工艺品实则来自全国各地,而非当地特色,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白族民间刺绣这类民间工艺品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而像这样的现象普遍见于中国各省。

(二)开发中的问题

除了非遗传承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外,因旅游业的发展或生产性保护方式的影响下,非遗的异化发展也是“新阶段”非遗良性传承与发展的重大阻碍。

1.孤立式开发

对非遗资源的合理及可持续性开发利用,既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改善非遗传承人的物质生活状况,又能扩大非遗受众,起到社会传承的作用。

但是非遗的开发利用必须结合非遗自身的特性进行,以防“保护”转化为变相的“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空间特性,还具有时间特性,即它不仅存在于特定的空间之内,还是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并以活态方式继续传承。

因此,非遗与其所在文化空间内的人、事、物存在密切的关系,也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非遗的开发不能与其生存的时空相割裂。

但受到社会环境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当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地方发展经济或居民提升生活水平的希望产生矛盾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牺牲就成了必然。

因此,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使得在非遗的开发利用中暴露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无一不使非遗原有的社会文化观念及价值取向发生扭曲和异化。

如部分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将其他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当地特色以招揽游客,割裂非遗项目与其生存环境的关系。

典型的如云南大理地区的城北村,该村毗邻喜洲村,同样是白族民众聚居村落,笔者走访过程中发现村中有几户经营刺绣制品的苗族人家,据他们自己介绍,他们世居与此,所售刺绣制品为当地特色工艺,后经深入交谈之后了解到,他们是因手中生意从贵州地区迁徙而来;还有各地旅游商业街随处可见的被冠以当地民族工艺品的商品,实际则从周边地区贩运而来。

这种混淆视听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地域文化的真实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发生异化。

此外,还有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特色,将某一民族或区域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于特定的时间或场合进行演出,将其从依赖的环境中割裂出来并以此作为旅游业发展的招牌,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表演类及民俗类非遗项目之中。

虽说这种非遗开发方式有效地增加了非遗项目的参与者,扩大了非遗受众,但孤立性的开发使得非遗脱离其长久以来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乃至其传承主体,忽视非遗传承的动态性和延续性,实际上对非遗内在蕴含的传统文化的传承极为不利,保护与破坏并存。

2.盲目式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但受到社会及时代发展的局限,非遗的价值在当代并未被广泛认知。

若要实现非遗有效的活态传承,并不能只依赖静态保护,还要积极推动非遗的动态保护。

因此,如何实现非遗资源在当代的价值转化成为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议题。

对此,中国在借鉴其他国家非遗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概念。

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指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生产与开发,以此促进非遗项目在当代社会的价值实现,推动非遗的传承、利用和发展。

概念也明确指出,这种保护方式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遗项目。

但是这一保护方式在实践的过程中,不少非遗项目因利益驱使而盲目扩大生产,并未在结合时代特色在创新研发上下功夫,取而代之的是粗制滥造,致使商品质量低下,难以像老凤祥金银细工制作工艺、景德镇制瓷技艺、苏绣工艺等非遗项目那样与时俱进、迎合时代审美趣味。

这种粗放型的开发生产模式最终造成产品滞销,行业发展陷入窘境。

与此相对的,也有部分项目为了迎合时代审美及市场需求而过度创新,最终改变了非遗原有的文化内涵,破坏了非遗的原真性。

本次调研所到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类问题。

典型的如贵州黔西南地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商业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或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在不尊重非遗传承主体的意愿、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所蕴含的文化内涵的基础上,为了迎合游客的主观好恶,添加格格不入的情节或者篡改实质性内容,对部分非遗项目做所谓的艺术化改造。

这种篡改行为将商业开发者的价值观与社会的逐利观强行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之中,使其面目全非,难辨真假,不仅扭曲了非遗项目的传统文化内涵,并存在丑化、嘲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倾向,这已经难以算作严格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

(三)传承人的问题

1.话语权被忽略

村落文化的生存离不开其创造者及承载者,否则就失去了生命力。

同样,对于以活态传承为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依附于传承人存在,必须在传承人的世代传承中拓展其生命的长度,在不断的创新发展中实现内在价值。

因此,理论上而言,传承人对待非遗项目传承与发展的观念决定了非遗的发展方向,其审美趣味、技艺水平决定了非遗的生存境遇。

但实际上,自从中国非遗保护工作步入正轨以来,非遗项目从个人或群体性的“财产”变为社会群体的“遗产”以来,政府及相关文化部门成为这项遗产发展方向的直接决策者和管理者,引导着非遗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等相关政策的实施,享有绝对的话语权。

而原来对于自身传承项目发展、开发方向起主导作用的传承主体,其话语权遭到严重的削弱。

尤其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及“生产性保护”理念的提出,非遗的“遗产”属性使其成为潜在的“经济资源”。

部分地方政府或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不了解非遗项目文化内涵及价值、不结合非遗自身属性的基础上,打着“发展文化产业”的大旗,对非遗项目进行肆意开发及改造,完全忽略传承人的意愿及利益,这种裹挟式的开发严重阻碍了非遗项目的自主发展。

因此,非遗公权下的私权保护问题也成为当下非遗发展过程中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2.重个体保护,轻群体保护

非遗的持有者是社区、群体或个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是广大传承人和实践者群体的代表。

但当下中国对非遗传承主体的关注仍然多限于个人,缺乏对于传承群体的关注。

[7]这直接表现为四级非遗传承人名录中缺乏群体性传承主体的参与,而且表现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相对忽视传承群体的主体作用。

对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

大部分非遗项目是群体成员共享的遗产,主要通过集体传承和持续性再创造得以存续和发展,个体只是群体中的一部分,脱离了群体的个体难以完整地传序非遗项目。

尤其是对于侗族大歌、纳西古乐、白沙细乐这类群体性的表演项目,群体的合作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保持和扩大传承人群,是非遗在传承中延续历史文脉、永葆民族特性,并在当代生活中愈加枝繁叶茂的基础。

对正如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强调的那样:

“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既是传承者,也是实践者,更是创造者,他们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最为重要的力量。

这些社区、群体和个人在行使保护、传承和发展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创造性表达的权利,以及学习和受教育、受培训的权利。

尊重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是非遗工作的重要原则。

”[8]

3.传承人老龄化

非遗传承人老龄化是导致传承断层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日益严峻的问题。

就四批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名录来看,无论全国还是区域范围内,非遗传承人大部分为60岁以上的老人,40~60岁的传承人占有一定比重,40岁以下的传承人极少。

而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年轻一辈多数并不愿意加入非遗传承队伍,非遗在当代的传承面临严峻考验。

典型的如大理市沙溪镇段家墱村及丽江市普济村,这两个村分别以白族洞经古乐及纳西族白沙细乐闻名,村子里都有村民自发组织的古乐队,成员最小为49岁,大部分在60岁以上。

据乐队老人介绍,村子里除了乐队成员以外,几乎没有年轻人能奏古乐或能唱古曲,他们多数忙于生计在外地奔波,无暇顾及这些“娱乐”项目,也有部分年轻人不屑民族传统而沉醉于当代的流行音乐。

谈及即将失传的民族古乐,洞经古乐队的队长表示,尽管乐队已经整理出来部分古乐谱资料,但对于当地古乐即将面临消亡只能表示无奈,言之“后人想听洞经古乐只能从书本中寻了”。

4.评选机制不透明

1997年,为了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及传统文化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这是中国首部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及工艺美术大师认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的法规。

自《条例》颁布至今,中国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相关评选、认定工作已经拥有20年的发展历程,已经认定了四批四级非遗项目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公布第五批)。

其间,下发及出台了多项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9]推动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及法制化。

但是这项工作中始终存在盲区,至今仍未克服。

笔者通过田野调查了解到,部分地区在非遗申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恶性竞争,部分项目借用与评选机构的关系“上位”,甚至存在利用“背景关系”冒名顶替他人非遗传承人称号、冒领他人补助经费的现象。

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即将陷入困境的传统文化,保持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但这种一味追求“名利”的功利主义做法,严重地阻碍了传承项目的价值实现及传序,也严重地损害了传承主体的利益,对于非遗项目的生存与发展、文化多样性的保持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路径探索

(一)深化宣传教育,培养新一代传承人

对于传统文化的价值认知往往决定了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

因此,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认识的培养应该作为中国现代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教育途径扩大非遗受众、培养非遗传承人,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文化自觉程度,构建文化遗产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如进一步推进博物馆建设、数字化保护、理论研究等静态保护的方式的开展,此外还要鼓励老艺人开班传习或与现代学校教育结合积极进行新一代传承人的培养。

(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开发与保护观念

首先,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及旅游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决策者与管理者,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开发利用的方向与程度,以致文化遗产原有文化的保存与延续都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因此,这些决策者、管理者尤其应强化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转变思想,自觉树立经济建设与文化保护一体化的观念,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规范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开阔视野,科学决策,推动经济建设与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

其次,对于传统村落文化的传承者或拥有者,需要充分认识遗产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的关系,树立理性、可持续的发展观,在最大化保护遗产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其经济价值。

同时也要认识到民族或地域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滋养和培育其生长起来的文化土壤,相关传承和保护的工作,必须从保护当地的文化生态开始,依托本地环境、本地人进行传承,避免经济利益先行致使遗产原真性及整体性遭到破坏的做法。

其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还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认识到创新是手段,传承才是文化遗产生命延续的根本。

因此,其在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传统技艺、文化的同时,拓展需适度,避免因过分创新而改变遗产的内在文化传统,使其承载的文化内蕴异化。

(三)调整保护步伐,实行“差序化”保护措施

非遗保护已经进入一个相对冷静的反思阶段,曾经兴起的非遗保护热潮已经渐渐消退,不同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进行程度及收益皆有所差异,但暴露出的问题大体相同,这在上文的论述中已经有所体现。

因此,“新常态”阶段的非遗保护必须适应这一阶段的特点,调整非遗保护的步伐,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实行“差序化”的保护规划,并分门类地形成具体的保护策略。

如对于那些文化价值独特、有着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且产业发展拥有一定社会基础、社区参与面较广的非遗项目可以引入市场机制。

对于那些虽然历史文化价值突出,但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相去甚远,处于极度濒危状态,通过生产性保护难以形成一定规模和影响的非遗项目,则更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施有效保护。

而对于多数发展良好的非遗项目,应尽量保持其本性,放缓“急功近利”式的开发与生产,回归传统文化本身,否则这无疑将非遗推向发展绝境。

而在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必须认识到开发或生产只是非遗保护的路径之一,而非最终目的,切勿利益先行。

(四)建立非遗名录退出机制

针对部分非遗项目因过度开发而引起非遗文化内涵严重变质的现象,应全面推进中国非遗名录退出机制的建设与实施,对部分过于异化的非遗项目或传承人实施警告或退出机制,释放保护资源,并以监督评估机制进行评估监管,保障退出机制有效实施。

这种类似于奖惩机制的非遗名录模式,有利于遏制非遗开发过度商业化的发展倾向,保证非遗项目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继续保持其原真性、整体性及活态流变性。

(五)政府部门“权力”下放,全面重视传承人生存与发展

国家政府部门或企业应该认识到非遗传承主体对于非遗发展的重要性,适度放开权力,发挥以“引导”为主的作用,提高非遗传承主体的参与程度,使其能够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实施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措施。

同时,在开发过程中,经济权利不宜过分强调,经济权利的授予与权利行使需以惠益分享为原则,还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予以一定的限制。

同时,在传承人私权权利的构建中,还应重视精神权利的保护。

此外,还要给予群体性传承人在物质及精神上更多的关注,扩大非遗传承基础,带动非遗保护的良性发展。

(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为了推进非遗保护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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