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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节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5号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加强节能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引导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意识。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根据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的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规划。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国务院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改进和规范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建立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在该标准出台前,交通运输部先行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制定、修订装机功率超过300千瓦的港口机械等交通用能设备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推广。

  第十二条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确保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路、水路交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交通运输部适时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引导使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取节能监测数据。

  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以国家和地方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交通节能投入机制,设立各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节能服务。

  第三章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七条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节能教育,促进本单位职工树立节能意识,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交通用能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专项节能奖励机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交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和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

  第二十条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本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并定期对用能设备进行技术评定,对技术落后的老旧及高耗能设备,提出报废、更新、改造计划。

  第二十二条交通用能单位应当编制有利于节能的生产操作规程,并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优先在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有关高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交通用能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五条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购入和消耗量;

  

(二)节能量;

  (三)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四)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五)节能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二十六条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等。

  鼓励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本单位能源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交通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同时废止。

向环保低碳行列迈进——陕西交通运输节能降耗的报告

2010-07-08  中国公路网  杜延军

  近年来,随着陕西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注重环保,崇尚低碳的生活方式,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参与,在人们吃住行中最需要大下力气根治的环境污染就是交通环保、低碳出行。

在私家车越来越多的今天,少开一天车、少驾车出行一次等节能减排的实际行动,已成为当今最热门的话题。

省厅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使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低碳环保重在参与

  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交通运输能源消耗快速增长,如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摆在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之上。

省厅按照部、省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的总体要求,积极将交通运输行业由“资源消耗型、依赖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将交通运输发展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安全优质、互联高效、结构优化、创新驱动、法治有序、充满活力、永续发展”的现代交通运输业。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已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共识,并有针对性的采取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措施,共同推进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008年,省厅出台了《陕西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也相继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机构,落实了人员和责任。

2009年年初,省厅又下发了《2009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安排意见》、《陕西省“十万名”营运车辆驾驶员节能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逐步建立起了省、市、县、企业四级燃料消耗统计考核体系,为省厅及时了解掌握行业的用能情况和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此外,省厅在充分调研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编制并下发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路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指导各市(区)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的节能减排工作。

  低碳环保重在行动

  按照年初的工作安排,2009年11月省厅在咸阳市成功举办了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经验交流会暨“十万名”营运车辆驾驶员节能技能竞赛活动,这项活动得到了运输企业的大力支持和从业人员的积极响应。

通过举办竞赛活动,极大地激发了从业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人人争创“节能能手”的热情,提高了广大驾驶员自觉节能的积极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节约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合理的道路运输结构是行业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我省和全国兄弟省的情况基本一样,由于历史的原因,营运车辆绝大部分是单车抵押或挂靠经营,企业经济利益与车辆的营运成本没有内在经济联系,绝大部分企业缺乏节能意识和积极性。

加快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着力推进客货运输集约化、公司化改造,就成为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重要突破口。

2007年借助西汉高速公路开通,省厅率先对原西汉客运班线运力进行大力整合,对原普线226辆客车妥善安置,新投放86辆沃尔沃、尼奥普兰大型高三级客车,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受到了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良好赞誉。

2008年至今,在总结吸纳西汉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西汉模式”,先后对西宝、西商、西康、西铜、宝天等线路成功进行了公司化经营改造,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客运已全部实现公司化运营。

据统计,仅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调整一项,就使全省道路运输能耗降低4%以上,有效的控制和降低了能源消耗和成本上升。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2008年省厅在对全省运输企业能耗情况进行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推选出了陕西交运运输集团等7家客货运输企业作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典型示范企业。

两年来,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有力促进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发展。

2009年,我省申报的《西安至汉中客运班线节能减排管理模式》被交通运输部确定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第三批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其做法和经验向全国进行推广。

  低碳环保人尽皆知

  为进一步提高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省厅200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管责任,加大了对违反定期维护管理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目前各市(区)管理部门均已建立了营运车辆的管理档案,各运输企业也普遍建立了营运车辆技术档案,通过抓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和夯实了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工作。

  陕西省是能源大省,天然气资源十分丰富,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省厅为了拓宽节能途径,并有效利用我省天然气资源储藏丰富这一优势,大胆探索,提倡在具备条件的市、县以大力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客车为突破口,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宝鸡、咸阳、延安等市,已在基本具备条件的线路上进行了大胆尝试。

目前,全省客运线路共投放双燃料和天然气车辆129辆。

从1年多的实际营运情况看,节能减排效果显著,节能潜力巨大,经济效益明显,为国家节约了能源,企业又从中得了到实惠。

2009年为积极配合国务院十四部委联合倡议的节能宣传周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一月一活动的安排,省厅结合行业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陕西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开展了主题为“推广节能交通工具,发展绿色交通,倡导节能驾驶”的“节能宣传月”活动。

大力宣传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节能的的技巧和驾驶操作方法,逐步增强从业人员的资源危机意识和节能意识。

活动期间,省厅通过新闻媒体向全行业从业人员发出节能减排倡议,并向全省营运车辆驾驶员发放节能减排宣传单10万余份。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康巴什北区北纬五路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康巴什新区发展局:

你局《关于康巴什北区北纬五路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请示》(鄂康发展字〔2010〕12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要求,我委组织有表关专家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总体评价

1.节能评估报告表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基本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内容深度基本达到国家发改委2010年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内容及深度要求。

3.节能评估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建议基本合理。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概况

项目拟建设地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北区

项目拟建设时间:

2年

项目总投资:

3871.03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

道路占地面积177422.3平方米,道路长度3225.86米,道路红线宽度55米,黑色路面宽度27米(其中机动车道宽度为21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为6米),人行道宽度为6米,道路两侧绿化宽度18米,断面形式为两块板。

路灯184套。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康巴什北区纬五路道路建设及相关道路照明、绿化工程等。

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

横断面设计为:

3米人行道+2米设施带+3米非机动车道+10.5米机动车道+18米中央分隔带+10.5米机动车道+3米非机动车道+2米设施带+3米人行道。

路面结构:

主干道行车道—自下而上依次为15cm级配砂砾+18cm水泥稳定级配砂砾(4%)+18cm水泥稳定级配碎石(5%)+8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C)+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结构厚度为63cm;人行道——自上而下依次为15cm级配砂砾+15cm水泥稳定砂砾(5%)+2cm水泥砂垫层(1:

3)+6cm环保砖;侧、缘石及绿化——侧缘石和树穴石采用花岗岩,石材要求不风化,侧石规格为15×35×100(50)cm,缘石规格为10×20×50/130cm,侧石外露高度为15cm。

(二)项目拟采用的主要工艺、用能设备

1.从拌合站购入拌好的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级配砂砾、水泥稳定砂砾、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等直接铺设路面,同时建设道路相关配套设施。

2.主要耗能设备为自卸车、挖掘机、摊铺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洒水车。

(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措施

1.土石方的尽量近距离取土;

2.采用机械尽量使用节能的大型设备;

3.各个作业工序应协调配合,避免形成怠工能源浪费。

以上工艺、设备及节能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大纲要求。

(四)项目主要能耗指标

1.项目能耗指标

(1)项目能源消费总量

1)等价值:

1412.75吨标准煤

2)当量值:

1301.3吨标准煤

(2)项目综合能耗

1)等价值:

1413.71吨标准煤

2)当量值:

1301.3吨标准煤

(3)单位投资综合能耗

1)等价值:

0.365吨标准煤/万元

2)当量值:

0.336吨标准煤/万元

2.产品能耗指标

(1)单位道路建设综合能耗指标

1)等价值:

7.97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2)当量值:

7.3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项目竣工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委提出节能验收申请,以便进行项目竣工节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该项目施工期间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康巴什新区发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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