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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授课教案

葛洪义编写

目录

第一章导言

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

第二节法理学的意义

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

第四节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五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特点

第六节《法理学》的课程内容与学习方法

第一编逻辑推论中的法律现象

第二章法律的本质

第一节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第二节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三章法律的特征

第一节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特征

第三节法律与程序

第四章法律的价值

第一节法律价值的含义

第二节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的主要价值

第四节法律的价值冲突

第五章法律的要素

第一节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第二节法律规则

第三节法律原则

第四节法律概念

第六章法律的效力

第一节法律效力的含义与范围

第二节法律效力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效力的来源

第四节法律效力与法律位阶

第七章法律的作用

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含义与分类

第二节法律作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的规范作用

第四节法律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法律的局限性

第八章法律的生成

第一节法律生成的含义

第二节法律生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

第九章法律的方法

第一节法律方法的含义

第二节法律方法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推理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五节法律论证

第二编社会分析中的法律现象

第十章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社会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法律与社会发展

第四节法律的社会分析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章法律与政治

第一节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律与国家

第三节法律与政党政治

第十二章法律与经济

第一节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律与经济基础

第三节法律与生产力

第四节法律与市场经济

第十三章法律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的影响

第十四章法律与文化传统

第一节法律与文化传统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律传统与法系

第三节法律的文化解释及其影响

第四节正确认识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

第十五章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与文明

第十六章法律与宗教

第一节法律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宗教对法律的重大影响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第十七章法律与秩序

第一节法律与秩序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律本质与秩序

第三节秩序的成本

第四节法律改革与秩序建构

第三编历史视野中的法律现象

第十八章法律的产生

第一节法律的产生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

第三节法律产生的标志与规律

第四节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关系

第十九章法律的演进

第一节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

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

第四节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

第五节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第二十章法治与法治国家

第一节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

第二节法治现代化

第三节法治与民主

第四节法治与人权

第五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章导言

计划教学时数5学时

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

一,法理学的定义与特征

法理学是一门以一定的哲学方法和哲学观点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1,法理学与其它法学学科一样,必须研究法律。

2,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问题,特别是基本问题。

法理学必须解决法律的各种理论问题,尤其是法律的根本性质问题,即法学的“元”问题。

3,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方法和思想基础是哲学。

无论是否承认法律存在一个普遍的、共同的本质,无论是否承认法学的“元”问题的存在,法学流派都必须依据一定的哲学理论面对并回答法律的“元”问题——本质。

所以,法理学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解释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同一的。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实在法。

法理学要研究实在法,但是不能限于实在法。

2,法律的理论问题。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理论学科,是通过对法律的理论问题的研究切入法律的。

3,法律学说。

法律学说是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积累,所以,也是法理学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的重要来源,可以作为衡量法理学成果的重要标准。

第二节法理学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的特点

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政治思维等各种思维类型相比,有自己的特点。

1,法律思维的法律性

2,法律思维的正规性

3,法律思维的形式性

4,法律思维的程序性

二,法理学的意义

1,法理学的主要研究意义之一是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分析模型,帮助人们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路;

2,学习法理学的主要意义之二则是帮助学生克服习惯的普通人的思维方法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法律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之三是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在我国,则主要是培养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和当代法学理论的最新成就,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

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学科地位

法理学是一个最为古老的法学门类。

在现代法学研究和教育体系中,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理论学科。

作为一门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知识和原理来自于法律实践,同时,它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又居于指导地位,其它法学学科和各国具体的法律实践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理学原理基础之上的。

法理学将部门法学和法学其他学科的各种知识与丰富内容抽象为一般原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供一般的理论指导和法律思维基本方法的训练。

1,法理学的理论性

2,法理学的基础性

3,法理学的总体性

二,法理学的课程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

作为一门基础课程,法理学是学生深入掌握其它法学学科知识所必须首先掌握的理论工具。

在法学教学体系中:

1,法理学培养法律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

2,法理学是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训练

第四节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理学的产生

法理学作为关于法律的一般原理的思考,它是与法律同时出现的。

人类关于法律现象最古老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法理学领域。

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法理学,法理学则是近代以来的学术分工的结果,是法律发展并与宗教、道德等社会现象分离的产物。

法理学的产生条件有:

1,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规范体系和知识体系的产生

2,法学发达并产生了法学学术门类的分工

3,职业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

二,西方主要法理学学派

西方法学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法(理)学流派有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解释学法学等,按其基本价值倾向,也可以分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群主义等。

1,自然法学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3,社会学法学

4,经济分析法学

5,批判法学

三,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也非常发达,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法理学在中国的出现则是20世纪以来在西方国家法律文化冲击下形成的,所以,中国近代以来的法理学在学科设置上主要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

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2,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产生

3,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四,当代法理学面临的问题

1,当代法理学与后现代思潮

2,多学科的相互渗透与科际整合

3,当代法理学与全球化、信息化

第五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特点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产生于19世纪,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组成部分。

从法律思想角度,它的产生主要受到以下知识体系影响:

1,西方传统的知识论思维结构

2,法律实证主义

3,批判社会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特点

1,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本体论上坚持法律的普遍本质与普遍发展,强调法律与客观规律的联系,着重分析法律产生、存在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2,认识论上则继承和发展了知识论思想传统,重视法律的本质问题研究并强调法律认识与法律实践的密切关系;

3,在价值论上强调无产阶级与人类解放的关系,将人的彻底解放与法律的未来联结考察;

4,在法律研究方法上强调法律研究与社会分析、逻辑推论及实证分析的结合。

三,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了重大发展

1,法理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2,出现了职业法理学研究群体

3,法理学教材和学术成果有了明显进步,取得了一些重大理论突破

4,积极参与社会变革和中国法治化进程

第六节《法理学》的课程内容与学习方法

一,《法理学》的课程内容

《法理学》课程围绕培养学生研究法律的本体论问题的能力而设置,所以,多角度地介绍法律本质研究,特别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法律本质研究的相关情况,就构成了《法理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关于法律本质问题的逻辑推论,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分析,以及法律的历史考察。

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本门课程在学习方法上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因此,教师要尽量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帮助学生了解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主要知识进路,学生则需要通过不断地讨论加深对问题的认识,要求学生尽可能广泛地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分析与讨论问题。

1,唯物辩证法

2,实证分析方法

3,价值判断方法

4,逻辑推理方法

第一编逻辑推论中的法律现象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延续、继承和发展了源自古希腊罗马的知识论形态上的法律思想传统,即通过对法律现象由表及里的逻辑推导过程,认识法律的普遍本质和存在规律。

本编的教学目的就在于,说明人们是如何通过逻辑手段揭示法律的本质,如何在逻辑推论中建立法律现象、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内部各个部分或环节之间的关系的,以及这种理性主义的法律思想方式在当代的新发展与新问题,从而使学生能够深入了解法律与逻辑思维之间的密切关系,提高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第二章法律的本质

计划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词源词义

1,中国古代“法”字的含义

2,中国古代法律思维的特点

二,西方国家法律的词源词义

1,西方国家古代“法”字的含义

2,西方国家古代法律思维的特点

3,法律的词源反映了早期人类对法律的认识。

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法律”一词在西方古代和中国古代含义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一些原则性的区别,反映出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不同民族之间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三,法律一词在现代中国的所指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所使用的“法律”一词,作为一个专有词汇,在我国是近代以后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出现的。

目前,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在法律、法等词汇的使用上,并没有严格的规范的统一称呼。

一般未做特别说明的时候,“法律”和“法”一词通常表达的是广义的法律或法,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的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概念,是沿用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思路。

其基本观点大体是:

法律的现象是法律表面的外部的联系,法律的本质则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法律的深层次的内在的联系。

1,柏拉图的“洞穴假说(隐喻)”

2,康德对本质与现象的划分

3,黑格尔对本质与现象的整合

二,法律本质研究的方法论特点

1,法律本质研究的方法论特点表现在它的二元论上:

现象可以通过人的感觉器官感知,而本质则必须通过理性思维的方式加以把握。

事物的本质是普遍的,现象则是多样化的。

法律的产生、发展与存在具有普遍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只有符合这一客观规律的法律才真正具有生命力。

1)本质与现象

2)理性与感性

3)普遍与个别

2,这种认识进路和知识路径渊源于古希腊哲学,特别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与自然法理论的思想方式具有内在联系。

3,法律本质研究与知识论的难题

1)休谟问题

2)卢梭问题

3)康德问题

4)尼采问题

5)法律实用主义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思想是其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即把法律现象归结为社会现象,把社会现象最终归因为经济现象,把经济现象归源于生产方式,并且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本质。

具体说:

现实的人与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两种生产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

这个学说的特点:

1,唯物的;2,辨证的;3,二元的

二,法律的本质及其层次性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中,一方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另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所以,法律的本质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这个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章法律的特征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

一,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之间的联系

1,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

在众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此。

2,法律的特征是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的区别点。

3,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的表层,即法律的现象层次,但是却反映了法律的本质。

如同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或层次一样,法律的特征也是法律的本质的显现,是由人们关于法律的本质的逻辑推论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本质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的观点。

4,把握法律的特征有助于把握法律的现象,把握法律的独特性,进而有助于进一步论证、揭示法律的本质。

二,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作用

1,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法律的独特性

2,法律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律独特的作用

3,法律是公开的、明确的、普遍的行为规范体系,决定了法律独特的作用方式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特征

我国法学界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观点,将法律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探讨法律的特征,明显借鉴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思想资源。

一方面将法律理解为国家有意识的理性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将法律理解为一个规范体系——一个被书写出来的逻辑严密的文本。

这反映出19世纪以来法律国家化、政治化之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期待。

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一,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

规范——社会规范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社会规范的特点

2,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体系。

行为与思想的区别,行为与思想的表达活动

二,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普遍性的四层含义:

1,法律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不同

2,法律的效力及于它的制定机关主权实际管辖范围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在法律二元论者看来,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还包括法律的超越性

三,法律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1,法律产生于人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与习惯、道德等不同)

2,有权产生法律的人必须掌握公共权力(与宗教、政策、纪律等不同)

3,法律产生的方式是国家的制定或者认可(与所有其它社会规范不同)

四,法律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国家强制力就是国家暴力

2,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后盾,是代表公众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力量

3,国家强制必须依法进行,尤其是依据相应法律程序进行

五,法律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义务结合,不仅规定义务,而且保护权利,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三节法律与程序

一,法律与程序的一般关系

1,“序”是秩序、顺序,“程”是规程、流程、程式,程序也就是规定的办事环节和步骤。

2,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定着人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程式,所以,法律与程序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程序性是法律现象的最显著的标志,没有程序,就没有规矩,也就没有法律。

二,法律程序的种类

程序在法律制度中不仅是指程序法,而且也是一切法律规则的内在要求。

1,规则中程序性规定的普遍性

2,专门法律程序:

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

三,法律程序的功能

法律制度越是发达,规则就越是细密和严格,法律的形式主义色彩也就越是明显,相应地,法律程序就越规范化、正式化。

法治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就在于人们、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能够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1,目的整合功能

2,价值评判功能

3,职业自治功能

4,系统识别功能

四,法律的可诉性

1,法律的可诉性的含义。

从法律与程序的密切关联可以引出另外一个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的可诉性。

2,法律的可诉性的意义。

法律程序的设定,使人们可以根据实体法律规则的规定将自己与他人的法律纷争提交专门的机构加以裁决,使法律规则可以作为诉讼和人们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使法律有可能从纸面上的规定转变为生活中的现实。

第四章法律的价值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的含义

1,价值的含义。

价值经常被用在经济学中。

现在,价值则主要是一个伦理性的概念,对人而言,价值意味着一种好处,是外界物对人的精神愉悦所具有的一种积极意义。

作为物质的人与作为精神的人之间的区别。

康德关于头顶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的观点。

2,法律价值的含义。

法律价值是法律所具有的满足人的实践(追求正当行为)需要的属性和意义。

1)法律价值与人作为主体的需要密切关联;2)法律的价值是人赋予的。

法律价值不是脱离人的东西,而是体现在法律文本、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人的自身价值,是人的价值追求与法治追求的统一;3)法律价值是人的正当性追求的产物。

法律是人的实践行动的产物,是人在追求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

3,法律价值研究的基本目的就是自觉通过人的理性努力,进一步促进法律关怀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所以,法律价值研究的基本方法就是通过建构法律之外的与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相关的某种标准和尺度,作为衡量和评价现行法律的依据,作为现行法律的存在根据和正当与否的尺度。

二,法律价值与法律的价值评价

1,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评价的联系。

两者都与人的主观倾向联系密切,都是人对法律的观点、看法。

2,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评价的区别。

法律价值是法律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是人在创造法律的过程中的价值追求的体现;法律价值评价则是人对法律具体内容的评价,尤其侧重于对法律实施后果的评价。

法律价值所说的法律是普遍的,法律价值评价所说的法律则是具体的。

3,法律价值与法律价值评价的相互作用。

法律价值是法律价值评价的基础,法律价值评价是法律价值增进的条件。

第二节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一,法律价值研究的方法论特点

1,二元论

2,普遍与个别的关系

3,逻辑推论

二,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内在联系

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存在密切关系。

在相当长的法学发展历史过程中,法律本质研究与法律价值研究是一致的,都是追求法律现象存在的初始原因和最终根据。

从法律认识论角度看,法律本质是指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据,法律本质研究则是揭示这种根据,法律价值研究同样是要揭示这个普遍的价值准则。

所以,法律价值论者和法律本体论者也都是可知论者,认为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控制的,它们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根据。

因此,这个法律的根据在理论上不仅是法律的真理,而且还是一切“良法”的最终根源。

真假问题与善恶问题,从法学发生学来看,是合为一体的。

所以,法律本质研究与法律价值研究存在密切关联。

第三节法律的主要价值

一,法律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由于法律的价值与人的价值关怀密切联系,与人的主观意愿密切联系,所以,对法律的价值判断与对法律的事实判断不同,前者主要依赖逻辑推理的方式加以把握,后者则主要依靠分析和描述的方法。

二,法律主要价值的确定方式

在这个背景下,法律的价值也必然体现在许多方面,与生命个体的个体需要和情感密不可分。

仅就法律的主要价值而言,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社会的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和具体语境不同,人们所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的具体环境不同,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也就自然不同。

推理是确定法律的主要价值的基本方式,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推导出法律应该维护的基本价值。

这些标准和原则历史上主要有:

1,作为自然物的人的自然需要

2,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的社会需要

3,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的理性选择

4,人的自主选择权

5,人的生命与尊严

三,法律的主要价值

现在或曾经被作为法律的主要价值的有:

自由、正义、公平、秩序、民主、人权等。

1,自由

2,正义

3,公平

4,秩序

第四节法律的价值冲突

一,法律价值的冲突

1,法律价值冲突的普遍性。

法律的价值冲突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如自由与秩序、自由与民主、公平与效率、正义与平等、正义与利益等。

在各个国家法律实践中,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

2,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

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角色不同,决定了人们之间的利益区别和差异,也就决定了人们之间对法律价值的不同看法和要求。

另外,文化背景之间的差异,宗教、道德观念的冲突都可能构成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

3,法律价值冲突的类型。

从主体的角度看,法律价值冲突一般发生在三种情况下:

法律价值与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法律价值与群体价值之间的冲突;法律价值相互之间基于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价值冲突而导致的相互冲突。

二,法律价值的选择

人们必须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之间进行选择。

尽管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是必然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任意选择需要法律维护的价值,法律价值的选择是在一定的标准、原则和程序中进行的,是建立在广泛的协商、对话、说理与论证的基础上的。

1,非强制原则

2,协商原则

3,论证原则

4,客观原则

5,共识原则

第五章法律的要素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法律的要素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

一,法律要素的含义

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二,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内在联系

1,法律是一个整体。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统一的逻辑系列,法律文本则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反映,法律文本内部同样也是统一协调的。

这种统一性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之间的统一上,而且也反映在法律规则与其它法律构成要素之间的统一上。

2,法律的整体性是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

法律的统一性不仅是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理性主义和本质主义法律观的必然产物。

各个法律要素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法律的本质。

3,法律的整体性在理性主义与本质主义法律观中发展到了顶点。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规则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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