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厂房土地转让协议书样本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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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厂房土地转让协议书样本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厂房土地转让协议书样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工厂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
市区街(路)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转让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工业厂房
房屋权利来源:
土地使用权来源:
划拨出让
二、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该产权清晰,无纠纷。
否则,甲方违约,该合同无效,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
(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解决纠纷方式之一: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股权转让协议的八个注意事项|股权转让风险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
下面是由羽利小编整理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八个注意事项,欢迎查看。
股权转让协议的八个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六、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2)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3)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
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债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2、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自由主义。
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
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通知主义。
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
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
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两种立法有所冲突。
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
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
“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
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
3、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4、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5、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
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
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
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
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
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
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6、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附以下专利转让合同范本)
专利转让合同
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拥有专利,其专利号为,公开号为,公告号为,申请日,授权日,公开日,专利的有效期为。
鉴于受让方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问。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等。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邮寄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的转让费及支付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人民币元,采用一次性付清方法,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账户。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人民币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的%汇至转让方账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转让费账户(或采用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个月内支付元,个月内支付元,最后在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
第五亲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缴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元。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元。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元。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元。
2.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天,支付违约金元;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元。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通过以下第种途径解决。
①提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提请仲裁委员会促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注意哪些内容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
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
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
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
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
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
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
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
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保密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
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协议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
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涉及
1、受约束的保密协议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协议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协议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
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购买商铺流程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四大注意事项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
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
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
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
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以下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
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
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
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的生效条件,杜绝非书面承诺
返租是商铺发展商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
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
请看看如下这个案例。
林先生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