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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名须知要点

三、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

2016年7月19日9:

00—7月30日17:

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中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在注册上传照片前,请在湖南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

照片上传成功后,选择执业药师考试,按属地原则选择参加考试的省区市。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

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

2016年7月30日17:

30。

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报考人员放弃在我省报名。

缴费成功后,请点击“报名完成”,并及时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此表在考试合格后资格审查和存档时必用),请务必妥善保管。

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

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审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

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注意事项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初次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2.注册信息中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及邮箱将引用到报名信息中,请务必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为便于报考人员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报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报考人员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报考人员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如密码丢失(忘记),可使用系统提供方式找回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如被他人盗用责任自负。

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仔细阅读网上报名流程、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部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本人信息。

(三)在报名、考试、资格审查、证书发放等环节中,报考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市州考试网和中国人事考试网()的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审查。

(四)报名信息确认前,请务必仔细查看所填信息和照片是否准确,如有不准确之处可自行修改。

在报名信息确认后且在缴费前报考人员仍可以通过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来修改报名信息。

报考信息一旦确认并缴费成功将不能修改。

请报考人员慎重修改信息。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5日

9:

00-11:

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

14:

00-16:

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

10月16日

9:

00-11:

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

00-16:

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五、考试方式

(一)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请报考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

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

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药学和中药学分别为4个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具体科目及代码对应表见附件4。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阅卷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

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考试结束后,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交卷签字”栏签名。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6年度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长沙、株洲、常德、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张家界、娄底、益阳、郴州、永州、怀化、湘西自治州14个市州设置考点,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6年10月10日9:

00—10月13日17:

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点击“准考证打印”,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

登录后,须使用A4纸张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人每科11元)。

缴费前请考生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核对报考信息,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

需要领取发票的考生,请于报名结束两个月后,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附件1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2.市州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公示复审结果,接受举报。

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

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社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4.省级人社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社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5.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6.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

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附件2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报考人员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一)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

2.毕业证件。

3.身份证件。

4.报考人员认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报考人员和资格审查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方面按以下要求掌握:

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即2016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16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16年10月15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正规学历即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或能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或人社部门的技工院校毕业学籍认证查询。

工作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

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

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社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①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

如:

2010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16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1年—2016年共6年。

②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如甲2010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16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1年—2016年共6年;乙2010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2年—2014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16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1年1年、2015年—2016年2年,累计共3年。

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参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专业归类执行。

所学专业在“专业参照表”中未列出又难以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由所属考区资格复查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二)复审材料要求

1.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三)有关要求

1.资格初审时,由报考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

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2.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

复审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

 

附件3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

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    目

026.

执业

药师

04.考全科

01.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

(一)

3.药学专业知识

(二)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免2科

01.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中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附件5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

理学

07学科门类:

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

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2

生物技术(注:

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

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

工学

08学科门类:

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部分)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

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

医学

10学科门类:

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701

药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801

中药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注:

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

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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