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与审查员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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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与审查员教师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统称“审查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以下统称“审查员教师”)的培训、注册、换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申请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

审查员分为高级审查员和审查员。

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教师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员培训授课的人员。

第四条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实行资质管理,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后,审查员可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审查员教师可从事审查员培训授课、建立题库、评阅试卷及教材等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与起草工作。

第五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本辖区审查员的具体培训、考试的具体考务和考场监考,负责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注册、换证等申请材料的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员的资质管理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培训前15个工作日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申请表》(附件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要求》(附件2),组织培训及考试。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供试卷并选派人员对各地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考试结束后当场将试卷密封,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附件3)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4),于考试当日提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附件5)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九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考试阅卷工作要求》(附件6)组织阅卷,对成绩合格人员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成绩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审查员注册申请:

(一)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职;

(二)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相关产品质量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附件7);

(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相关产品质量工作年限及工作经历证明(附件8)。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申请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9)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三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予以注册,并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审查员可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在职;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审查组长6次以上;

(三)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相关工作培训;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附件10);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复印件;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晋级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11)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七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培训考核合格,予以晋级,并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在职;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附件12);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换证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13),于有效期满前25个工作日寄往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二十一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予以换证,并换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除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外,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仅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三章审查员教师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加审查员教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产品质量工作满5年;具有相应产品类别的高级审查员资质。

(二)正科级以上行政职务;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满两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附件14);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或职务证明;

(四)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或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年限证明(附件8)。

第二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参加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面试推荐表》(含电子版,附件15)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查员教师资格培训,组织基础知识考试及授课能力模拟考核,对成绩合格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予以注册,并颁发审查员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成绩不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4小时审查员培训班的授课工作(包括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或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审查员培训班);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48小时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三)应当具有相应产品类别高级审查员资质的,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教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附件16);

(二)审查员教师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换证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17),于有效期满前25个工作日寄往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三十条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予以换证,并换发审查员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注册证书持有者不得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

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第三十二条审查员应当遵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服从工作派遣。

第三十三条审查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及实地核查程序、时限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

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严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

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审查员应当严格保守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商业秘密,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审查员不得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或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食品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审查员教师应当严格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无故不服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推荐单位选派授课,不得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健全审查员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内审查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审查员建立实地核查工作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对审查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附件18)。

第四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为每名审查员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附件19),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四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建立审查员年度考核机制。

各单位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表(模板)》(附件20)的基础上,具体细化和补充本单位的考核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四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据本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表》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21),并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员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三条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对审查员和审查员教师进行补充培训。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注册证书持有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期满换证材料报送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的,不得按换证程序办理,需重新培训注册。

第四十五条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申请,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教师证书补领申请书》(附件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四十六条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暂停一年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轻的;

(二)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三)无故不服从派遣的;

(四)本年度内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不满15小时的;

(五)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综合评价出现“差”的。

第四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查员作出给予暂停一年处理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四十八条受到暂停处理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改正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暂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予以恢复使用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四十九条暂停期间审查员的换证或晋级申请将不予受理,暂停期满后如证书过期,须重新培训注册。

第五十条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取消其审查员资格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后予以取消,注销其审查员证书,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借审查工作之便,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或有企业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四)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五)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六)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2次(含)以上暂停处理的;

(八)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九)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参加补充培训的;

(十)资质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审查员教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取消其审查员教师资格,注销其审查员教师证书,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未按规定完成授课内容的;

(二)无故不服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推荐单位选派授课的;

(三)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参加补充培训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审查员或审查员教师因不再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或自愿放弃相应资格,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取消其相应资格,注销相应证书。

第五十三条审查员证书在有效期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3),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中“推荐单位意见”,与原证书一并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申请表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要求

附件3:

食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

附件4: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5: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

附件6: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考试阅卷工作要求

附件7: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

附件8:

工作证明

附件9: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汇总表

附件10: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

附件11: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汇总表

附件12: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

附件13: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

附件14: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

附件15: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面试推荐表

附件16: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

附件17: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汇总表

附件18: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

附件19: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

附件20: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表(模板)

附件21: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附件22: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教师证书补领申请书

附件23: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申请表

承办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培训日期

年月日至月日共天

培训地点

培训班学员数

总人数:

共期第期

考试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共天

考试科目及人数

科目1:

人数:

科目2:

人数:

科目3:

人数:

科目4:

人数:

科目5:

人数:

科目6:

人数:

教师选择方式

□自选□申请派遣

序号

教师姓名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授课科目

1

2

3

4

5

6

课程安排(附后)

承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组织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

请于开班前15个工作日与培训通知一并以传真形式提交。

课程安排

日期

时间

课程

教材名称

主讲人

注:

此表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申请书》附件。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要求

一、培训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类别组织审查员培训,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申请书》,于培训前15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提交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

2.每类产品每期培训班一般不超过60人。

如有特殊情况须增加人数时,在确保培训质量情况下,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书面说明。

3.授课教师由培训组织单位聘请具备相应产品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派遣。

4.培训应以集中授课形式为主,有条件时可增加现场教学或网络教育等形式。

5.每期培训中,授课、解题、答疑、复习等各环节总计不少于32学时。

6.统一培训教材,教材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教程、复习大纲等。

二、资格考试

(一)考场设置

1.考点应有“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统一考试××考点”的明显标志;应张贴考场位置、考试时间、考生名单及准考证起止号码等信息。

2.考场座位间距应不小于80厘米;准考证号应明显标注于桌面。

(二)考试组织

1.培训组织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考场的考试情况照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培训组织单位应为考生提前印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不包括“使用说明”内容),供考生考试时使用,并于考试结束后收回。

3.各考点组织单位应成立监考组,并指定1名主监考;各考场应指定1名副监考、2名以上监考员,原则上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

所有监考人员应配发盖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的监考专用证件,非监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与相关的考务工作。

4.授课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三)考试要求

1.考生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规定就坐,并将身份证及准考证置于桌面。

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私自调换座位。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2.副监考于考试开始前15分钟宣读考场纪律,监考员负责分发试卷、答题卡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3.考生领到试卷及答题卡后,应及时检查,若发现有缺损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4.考生应认真阅读试卷注意事项,用黑色、蓝色签字笔或钢笔按要求作答。

答写试卷字迹要工整,不得潦草。

5.考生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题意,也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6.单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7.考试时间截止,副监考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答题卡一并交予监考人员后,迅速退离考场。

8.考试结束后,主监考组织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4),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并将当场违纪考生的行为通报考生工作单位。

(四)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

1.考生未按规定时间、规定考场参加考试的,将取消考试资格。

2.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出,若遇特殊情况,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3.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1)进入考场,未按要求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或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等放于指定位置的;

2)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偷看、相互抄袭试卷、接听移动电话、查看短信的;

3)不听劝阻,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企图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副监考宣布考试结束时,不听劝阻,仍在作答的。

4.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审查员资格考试: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传抄答案、交换试卷;

3)经查实认定为多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

5.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根据考务巡视人员报告,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调查研究决定,取消当次培训的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1)考题提前泄露;

2)监考人员工作不力,考场秩序混乱;

3)监考人员不服从考务巡视人员的监督指导;

4)其他特殊情况。

附件3:

食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

培训承办单位:

年月日

授课教师

姓名

注册证书

编号

选择方式

□自主选择

□委托选派

□其他

授课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授课时数

共小时

授课内容

□公共课程

□专业课程

□其他

本期培训班

人数

填写评价表

人数

学员对授课教师满意度评价汇总(占学员总数的百分比)

满意度

评价项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表达能力

知识水平

责任心

培训承办单位对授课教师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培训承办单位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1.此表由各培训承办单位填写后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学员满意度评价表由培训承办单位按上述3个评价项目自行设计表格,并由学员

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承办单位留存。

附件4: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考试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点第考场填表人日期:

年月日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年月日午时分至时分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试卷情况

本考场准考证起止号

缺考人准考证号

违纪情况记录(填写违纪人姓名、准考证号、违纪行为):

 

监考人员签字:

(监考员)、(监考员)、(监考员)

(监考员)、(副监考)、(主监考)

备注

附件5: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产品类别

培训级别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填写格式应为“XXXX年XX月”;

2.“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与公章一致;

3.“产品类别”应选填:

“食品”、“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塑包”、

“纸包”、“餐洗”、“压力锅”、“电烤炉”、“化妆品”、“牙膏”;

4.“培训级别”应选填:

“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审查员教师”;

5.此表应以EXCEL表格电子版形式提供。

附件6: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考试阅卷工作要求

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考试的阅卷工作。

一、阅卷的组织

1.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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