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法铜梁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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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铜梁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监察办法】铜梁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YYY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两个系统组成。

业务办理系统是政府部门内部开展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的载体。

公众服务系统是行政审批面向社会服务和公开的载体。

 

第四条 网上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是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照市政府关于网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统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做好本部门原有管理系统与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对接工作,指导做好系统管理人员和审批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纳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及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管理员账号、权限分配,协调处理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中的问题。

(四)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推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与部门其他辅助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五)负责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网上行政审批新增变更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权力清单的审核发布。

第七条 区编办、区行管办负责网上行政和公共服务新增、变更、取消事项的审核发布。

第八条 全区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开展审批业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网上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设置、审批权限设定、审批内容核定、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及权力清单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向区行管办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需求变更等;负责指导部门延伸到镇街的对口业务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

 

第三章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第十条 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项目外,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全区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应当根据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审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增加、取消和调整情况,及时更新网上行政审批项目。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审批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网上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并提交区编办、区行管办审核发布。

对跨部门的网上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须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调整。

第十二条 网上行政审批项目“两清单、一图表”等信息应当完整并主动在公众服务系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流程图)、办理方式(网上申办)、办理条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目录和样表、审批结果、责任清单、追责情形、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如在办理过程中前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结合实际制作并公开网上行政审批申请书、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申报资料补齐补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决定书(证照、批文)等标准化模板。

第四章 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网络维护管理;区行管办负责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

全区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对接市级业务子系统和办理终端的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权限管理采取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模式。

区行管办为区级管理员,负责管理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基础信息、审批项目及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分配;区编办、区行管办为审批项目管理员,负责新增、变更和取消项目的审核发布;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设系统管理员,负责统筹本部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审批项目、审批人员账号及权限管理等工作,各审批环节人员仅具有办理相应审批业务的权限。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须对每个审批事项审批流程中的各环节指定审批人员,明确审批权限。

审批人员应按系统赋予的角色权限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审批系统工作流程履职。

第十七条 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采用实名制身份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参数和数据。

如遇人员变动等确需修改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管理员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维护、硬件配置、人员培训以及业务稳定运营等所需经费应纳入本单位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加强培训,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

管理员和审批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区行管办负责部门系统管理员培训,部门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审批人员的培训。

第十九条 区行管办负责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区党政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

全区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络和业务系统终端的安全。

第五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通过铜梁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实名注册后,按照办事指南进行网上申报。

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在网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直接进入网上行政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也可前往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以及区级部门行政审批科等申请办理。

由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行政审批科,以下统称行政服务大厅)直接受理相关材料并对照所需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程序转入网上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申请人主动对申报所需要件进行电子化处理。

申请人没有条件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由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进行电子化处理。

对于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特殊要件,须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进行备注。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缺少要件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给申请人。

申请人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大厅补齐补正材料的,由提出该补齐补正要求的部门审查。

申请人通过主办(或承办)部门行政服务大厅补齐补正材料的,由主办(或承办)部门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行材料补齐补正操作,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通知协办部门再次进行材料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受理。

行政服务大厅应出具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统一服务监管码的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涉及单个部门的审批项目,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并上传要件。

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主办部门工作人员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并上传要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或纸质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六章 办理及协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对在网上申办的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验证个人信息,审批完成时通知申请人现场验证相关信息后发给审批决定文书等。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结论或提出采取其他审查方式的意见。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须如实记录审查结果,不得干预第三方审查过程。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行政审批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部门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材料。

同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维护网上行政审批校验核对所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审批所需要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分发和共享。

不能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分发和共享的实体要件或特殊附件,由主办部门粘贴该项目的统一服务监管码后分送协办部门,送达交接的信息须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

审批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线下进行操作,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在网上签收其他部门流转的或需要协同审批的事项及材料,负责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协同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由主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行协同审批,有关申请材料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关联和共享,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特殊审批项目,可由主办部门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向有关部门提出协办要求,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反馈主办部门。

第三十一条 需要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相关的信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推送至市级对口部门,由市级对口部门进行审批。

办理结果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回复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区级各部门、镇(街)、村(社区)协同和联审联办参照市、区协同审批模式。

第七章 审批结果告知及公开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部门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需要领取纸质证照的,由申请人携有效证件前往行政服务大厅领取;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采取邮件方式送达;需要验证相关信息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协同审批事项有多个部门颁发证照的,由主办部门督促催办,收集齐全后按上述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所有证照,发放时间不应超过该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限。

同时,须将颁发的证照、审批意见文书等电子证照同步推送进入证照库。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核发的纸质证照、电子证照必须附加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统一生成的统一服务监管码和二维码,并可通过公众服务系统在线核验证照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结束后,若需其他部门开展后续工作或监管的,主办部门应将审批事项信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抄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开辟网络、电话咨询等通道,安排专人办理相关咨询、建议和投诉事宜,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或者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承诺时限内答复。

第三十五条 网上行政审批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通过公众服务系统发布与网上行政审批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信息公开必须合法、完整、及时。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通过公众服务系统提供网上免费查询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信息的通道,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免费查询本人申办的行政审批项目服务信息。

  

网上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公开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效能监管

第三十六条 网上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理。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须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延期功能中说明理由以及延长时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办理的,须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断功能中说明理由以及中断时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通过黄灯预警、红灯警告等制度,对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进程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一)黄灯预警。

接近办理时限时,显示黄灯进行预警,提醒承办部门抓紧办理审批事项,确保不遗漏、不超时。

(二)红灯警告。

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批时,显示红灯予以警告。

若未主动说明情况,应按程序进行挂号督办,被督办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回应。

第三十八条 区行管办要加强网上行政审批效能监管,并定期报告区政府。

(一)全程监控。

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对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开展审批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并加强结果应用。

(二)群众评价。

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群众可对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有关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三)平台运行监管。

除经认定的少数特殊情况外,审批结果文书(证照)上未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统一服务监管码的,视为未按要求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运行。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批职权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运行的行政审批项目“体外循环”,在业务办结后选择性填报部分内容敷衍应对效能监管;

(二)不按规定在网上受理、告知事项;

(三)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造成工作延误;

(四)进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

(五)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对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

(二)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三)故意干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正常运行;

(四)从事其他危害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平台运行管理、申请及受理、办理及协同共享、审批结果告知及公开、效能监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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