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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

2011年05月03日抓食品安全不能只靠曝光

必须保持监管的独立性,彻底杜绝监管人员和被监管对象相依共存,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公信力

据报道,重庆近日查获1250公斤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福尔马林(甲醛水溶液)的血旺。

“甲醛血旺”早在两年前就被当地媒体揭露过,却一直没得到根治,甚至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大行其道。

接连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让大家对表面上色香味俱全的各类食品几乎丧失了基本的安全信心。

从三聚氰胺奶粉到化学火锅底料,从瘦肉精猪肉到染色馒头,从硫磺生姜到福尔马林血旺,问题食品此起彼伏。

大家禁不住要问,下一个被曝光的问题食品将是什么?

依靠媒体曝光来推动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否太过被动?

怎样才能让监管与惩处更有力有效?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百姓关注,高层重视。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

颁布食品安全法、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来,食品安全在国家层面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但在实际中,却表现出“一头热、一头凉,一头弱、一头强”的状况,即高层热、基层凉,食品产业弱、地方保护强。

从当前情况看,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意愿、举措还没能传递到基层农场、工厂、市场和监管层。

在各地,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受制于薄弱的产业基础依然散乱,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难以计数,而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监管能力显得捉襟见肘:

人手不够,资金短缺,监管乏力。

再加上GDP至上的惯性思维,一些地方为了带动税收、拉动就业,纵容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经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企业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使一些小隐患积累成大问题。

食品产业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低,是食品安全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重要原因,但这决不能成为问题食品频现的借口。

当此之时,更要把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举措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用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惩处,破除本不该强大的地方保护,淘汰劣质生产经营企业,逐步改变食品产业基础薄弱的状况。

基层监管执法不能总在媒体曝光之后才有力度。

要让日常监管硬起来,一方面必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齐装备,更新标准,培训人员,提升监管能力;另一方面,必须保持监管的独立性,彻底杜绝监管人员和被监管对象相依共存,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公信力。

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

各地各部门既要支持企业发展,也要严格监管。

只有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惩处体制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进其内部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这虽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却是强基固本之策,各地各部门务必严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2011年05月04日禁烟禁酒需要行政规范与各级干部的表率

限酒与禁烟的步履蹒跚,有文化、政治和经济的重重阻力。

需要以法律来破解陋习,也需要行政规范与各级干部的表率

奉烟与敬酒,几乎成了社交场上的中国文化符号,取代了从前物质短缺时期“你吃了吗”之类的寒暄套话。

如今,这样的烟酒文化,因为伤及生理、心理健康,浸润了官场、商场上的不良风习,甚至发生一些恶性事件,威胁到公共安全,引发公众与决策层的高度警觉。

自5月1日起醉驾入刑之后,虽有顶风作案者,但显然收敛了许多。

在许多大中城市驾车“本本族”日渐普及之际,用法律来向醉驾严厉叫停,不但能终结久治难愈的酒后驾车,也是向无酒不欢的酒桌文化注入一针镇静剂。

虽然醉驾的终结并不意味着与酒相关的各种潜规则的终结,但至少取得了具有标志意义的阶段性胜利。

然而,同样是5月1日推出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效果却不如人意:

在众目睽睽之下,在禁烟标牌之侧,烟民们依然怡然自得地喷云吐雾。

尽管专家们一再呼吁,对个人难以掌控的两大致癌高危因素——“二手烟”和“空气污染”,应尽快立法并建立专门执法队伍,重罚“公共场所吸烟”,然而,中国的禁烟步伐依然迟缓得让人失望。

我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承诺今年1月9日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实现100%禁烟,可是,履约的5年内,不仅全民吸烟率没有下降,二手烟的受害者却在3年内增加了2亿人——这一失约与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很不相符。

限酒与禁烟的步履蹒跚,有文化、政治和经济的重重阻力。

其中,烟酒文化习俗的阻力首当其冲,影视中要表现正面人物的深思熟虑,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往他手中塞一支烟;百姓婚丧嫁娶场面上也断然少不了烟与酒;送礼最体面最拿得出手且不太会有行贿受贿之嫌的,也非烟酒莫属。

类似“酒杯一端,政策放宽”的官场潜规则,就这样四处蔓延。

烟酒产业的厚利以及对地方GDP的贡献,便在官场与民间积习中互相唱和,获得“双赢”。

现在,法律终于庄严出场了。

醉驾入刑,基于长期以来公众对酒驾的深恶痛绝与穷追猛打,也是中国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局部胜果,这或将成为法律源于社会习俗,同时又约束社会习俗的极好范例。

卫生部发布《条例》规定,从5月1日起全国将在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可是,由于缺少可操作的执法方案及执法人员,难免遭遇尴尬。

打蛇必打七寸。

我们除了继续呼吁以法律来破解陋习之外,也寄望于行政力量与各级干部的表率作用。

事实上,上述的三重阻力,都与各地行政管理执法方面的默许或者宽容息息相关。

倘若有党政干部率先垂范,对相关企业不再有明里暗里的保护性政策,对违法者以及违法后寻求关系开脱者必查必究,积重难返的烟酒陋习,或能在这样的综合治理下有所改观。

2011年05月05日“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

 人们对“徐武事件”的诸多质疑,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近日从精神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

人们关注“徐武事件”,既是关切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因为它与此前案例有太多相似之处:

同样是被有关部门强制治疗数年,同样有“状告”、“上访”因素,同样是亲属和本人都不认为患有精神病……尤其在此前数位“精神病人”都被证伪的背景下,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性质疑,确需拿出十分过硬的依据。

到目前为止,关于徐武“被精神病”的质疑,依然缺乏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回应。

比如,徐武是否患有“精神病”?

如果说徐武本人否认,尚可用“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来解释;那么在徐武家人坚决否认,并称此前是“被迫”收治的申诉下,在广州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与有关方面存在较大出入时,面对收治者与被收治者及其家属的各执一词,究竟该由谁来甄别鉴定?

再者,即便徐武真有精神病,是否有必要强制收治?

如果说强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结果”,徐武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什么?

有关部门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在“徐武事件”成为公共事件的今天,为何不能及时公之于众?

至于跨省追寻,更是令人不解,徐武虽然从精神病院逃出,但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不仅于法无据,还会让人疑窦丛生:

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

上述疑问,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在此背景下,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强制收治,很容易标准模糊乃至随意轻率。

更值得警惕的是,从以往一些“被精神病”案例来看,在一些地方,“精神病”鉴定和强制收治,往往有着复杂的背景。

它的危害在于,一般司法强制,尚且有明确期限以及救济途径;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强制收治,不仅恢复正常遥遥无期,救济途径更是付之阙如。

尽管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尚在襁褓,尽管“无危险、不强制”理念还没有具体条文落实,但必须看到,即便“强制收治”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需要格外谨慎。

更要看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不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回到“徐武事件”上来,对于类似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011年05月06日基层政府“晒账本”要防“技术处理”

如何确保基层政府公开的数据真实、具体、全面,是“三公”经费公开提高公信力必须解决的问题

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其中,要求地方及部门比照中央做法,做好财政预算、“三公”经费等的公开,受到关注。

公开“三公”经费,基层政府准备好了吗?

中央垂范、省市跟进,公开“三公”经费对基层来说,绝无推诿、拒绝之理。

可基层也有难言之隐。

正如一位基层干部所言,“三公”经费公开对节约行政成本、监管专项资金等有好处,但有些经费却很难省下来。

比如县乡政府要去跑项目,迎来送往、宴请招待等等,难以避免。

这让人想起四川巴中市的白庙乡。

去年3月开始,白庙乡政府将“三公”经费等支出“晒”在网上,列明每笔费用,包括一次花1.5元买了一本信纸,引起广泛反响。

据说白庙乡“裸账”后,乡党委书记苦苦跑了两个月,也没有争取到一笔资金。

所以有人称白庙乡为“孤本”。

所幸一年之后媒体回访,情况有了好转,有企业准备要投资当地特产金银花,因为在企业看来,“敢于公开自己账本的政府,既能取信于民,也能取信于企业”。

乡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是一件简单的事,却不是一件容易事”。

因为,公开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技术上并不复杂,但这么多年来全国几万个乡镇只有白庙乡真正做到了全部公开,可见,确实有难度。

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公开,一直是热点话题,社会呼声很高,各级政府也尝试破题。

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将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具体化;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建设阳光政府提供了制度支撑。

公开已成大势所趋,特别是现在,中央明确要求,地方和部门只有具体落实的问题。

需要防范的是,可能会有一些基层,在“如何公开”上动足脑筋,对公开的数据做“技术处理”,比如把“三公”经费调到其他支出项目里,使公布的数字远远小于实际支出。

某县前几年搞办公经费厉行节约,在内部公开过包括“三公”经费的数字,有的乡上年支出了二三十万元,却只报了3万元。

如何确保基层政府公开的数据真实、具体、全面,是“三公”经费公开提高公信力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从整体上说是一种增量改革,用俗语概括接近“紧烧火、慢揭锅”的意思,就是要统筹考虑改革的速度、效益与时机。

基层实行“三公”经费公开,可能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

白庙乡的“公开后效应”证明,它可以成为“范本”。

相信,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的完善,监督体制的健全,更多的基层政府能把压力转化为动力,让“保密账”变成“明白账”,更成为“民心账”。

2011年05月09日开放包容不应只在大运会赛场

  通过举办盛会让世界看到一座城市的开放、包容、欢乐,既需要城市管理智慧,更需要常态治理机制

  距第二十六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还有90多天,眼下,深圳正进行细致而严格的准备,希望为大运会顺利举行提供良好环境。

继清理治安高危人员、禁烟、限行、禁排放污染物、禁租房客打110等措施后,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又对农民工讨薪问题作出一系列维稳部署。

  举办大型展会活动或节庆活动,安全和有序都是最基本和重要的条件。

保护公众以及所有参与者的安全,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有着“中国梦工场”之称的深圳,第一次在世界性活动的舞台上隆重亮相,自然备加珍惜。

当地政府为此作出的各种努力,应该得到市民和社会的理解。

  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最新维稳部署,还是把自己推向了舆论焦点。

他们颁布的《通知》称:

在大运会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凡是因此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禁止在深圳承接工程;同时,也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和手段讨要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说,公共场所禁烟、禁止企业乱排放等,是有利城市管理、造福民生之举,但“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和手段讨薪”、“禁租房客打110”一类禁令,则很值得推敲。

无论管理初衷多么合情合理,也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更不能有悖依法行政的程序正义。

讨薪上访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线,恐怕不能被“严肃处理”,相反还应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帮助他们讨薪维权。

否则,人们将无法区分政府的“职责”与“权限”,毕竟,作为一个行政部门,没有权利越法律之俎,代行“追究刑责”之庖。

  为筹办大运会,深圳曾提过一个口号:

“办赛事、办城市”。

前不久,深圳市领导也说,要通过大运会,让世界看到深圳不一样的精彩。

这话很精辟,但如何将之化为具体的城市管理智慧、形成常态的治理机制,却不是一些简单化的禁令能一蹴而就的。

  举办大型国际性赛事,确实必须保障治安稳定、交通流畅、环境整洁、社会和谐,但和谐与稳定的氛围要靠什么来打造?

实践证明,“疏”的效果往往好于“堵”的措施。

比如,如果能对建筑企业欠薪依法严惩,责罚落到实处,自然不必担心引发相关群体性事件。

制定并执行这样的举措,才是以人为本的德治善政,才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之举,也才是城市精彩的点睛之笔。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深圳通过各个领域的创新与突破,深切地激活了人的创造潜能,城市管理也走在了中国内地城市前列。

而深圳大运会之所以把会徽定为“欢乐的U”,正是想突出这个“U”所诠释的意义:

欢乐的、开放的、包容的、青春的、世界的、未来的。

我们期待这个“U”,不只是出现在大运会的赛场上,更能成为这座城市的精神气质,在细节中呈现深圳风采。

2011年05月10日官商合谋不治,矿难瞒报难止

  严查有无合谋瞒报,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瞒报行为实行严惩,才能令监管者不敢疏忽大意

  尽管从国家法律到部门规章,都对矿难瞒报行为作出了严厉惩处的规约,但瞒报现象并未因此减少。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了4月份以来发生的6起较大瞒报事故,要求必须“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

(详见本版5月9日报道)

  瞒报并非新现象,但最新通报的这6起事故显示了一些新特点。

国务院安委会在通报情况时强调,事故反映出矿主及“有关人员”共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

这些“有关人员”竟包括监管人员,甚至还有煤管所为瞒报出谋划策,出现了“官商合谋”、“猫鼠一窝”现象。

这样的现象及其原因,值得警思。

  对于煤矿安全事故的问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向来很硬,对瞒报的制裁措施也相当严厉。

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针对不报或谎报情况作出了施刑规定;2007年,国办针对年初5起恶意隐瞒矿山事故而专门发出通报,亦要求“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

不过,诚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领导所言,对“瞒报”的处罚下手不狠。

此次通报的几起矿难,矿主做法再次表明,一旦“瞒报”不比“实报”失去太多,甚至照样升官发财,瞒报就会成为矿主的第一选择。

  监管部门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能否及时监管、第一时间施救,并在事后严格查处,尤为关键。

令人震惊的正在这里:

此次通报的6起矿难瞒报事故中,瞒报的“技术含量”其实并不高,已有群众纷纷举报,蛛丝马迹显而易见。

但在鸡西“4·26”矿难中,当地监管部门在派出13个调查组、耗费4天时间后,居然得出“查无此事”的结论。

是监管能力太差还是另有猫腻?

而云南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4·15”矿难中,出事煤矿倒是及时报告了镇煤管所,但在自救过程中,镇煤管所竟然与矿主共同瞒报,销毁证据,伪造记录,这岂止是玩忽职守,分明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为什么这些监管部门能成为矿主为己所用的一枚重要棋子?

从以往的情况看,矿主认为只要把监管人员搞定,矿难信息就可玩于股掌。

这种搞定,不仅在于平时的经济利益输送,使他们对自己的生产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更在于完成一种政治利益与事故责任的“绑定”:

咱们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我出了问题你也脱不了干系。

  “猫鼠一窝”的后果极其严重,不仅使安全生产失去了监管防线,矿工的生命得不到保障,而且它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只有严查有无玩忽职守、有无贪污腐败、有无合谋瞒报,特别是严惩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瞒报行为,才能令监管者不敢疏忽大意,不敢任其驱使。

只有决不姑息瞒报,严惩官商合谋,才能有效杜绝矿难的不断“复制”。

2011年05月11日“免费午餐”期待政府接棒

  如果能促成政府、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更大范围内的良性互动,这一计划可能成为政府与民间协同共治的范例

  3元,是一瓶饮料的价格;3元,也是贫困山区小学生一顿午饭的花费。

3月以来,由一些媒体人发起、众多网友参与的“免费午餐”计划,在网络上汇起一个又一个3元,在为这些孩子们捧出盛满爱心的免费午餐的同时,也抛出了“民间慈善力量到底有多大”、“民间慈善究竟能走多远”的悬念。

  短短两个月,“免费午餐”计划已经募集了近两百万善款,让7所学校的孩子们受益。

“微公益”的“大效益”,让人感动振奋。

它又一次印证,抚慰伤痛、救济困顿,是许多普通人最朴素的心愿。

正如诗人所言,“如果能解除一个生命的痛苦/平息一种酸辛/帮助一只昏厥的知更鸟/重回巢中/我就不虚此生。

”细微善行的汇聚,又岂止是让鸟儿重回巢中?

它有着温暖整个社会的力量。

  “免费午餐”的背后,显现的是一些新慈善理念的确立、一种新运作模式的探索。

从公布善款数量、组成监督团队、多人校验支出等措施中,我们看到,媒体的手段、制度的保证、透明的程序,正在给慈善注入强大的正面力量,激活那些蕴含于普通人的慈善之力。

慈善不只是有钱人的事,也不只是单向度的捐款捐物。

  然而,恰恰是这种“力量”的增大,让第二个悬念开始加重。

  近日,“免费午餐”的活动组织人发布了23张支出收据,每张上都摁有手印。

尽管有一些制度化的探索,但随着参与者日益增多、收入支出更加复杂,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都已经不是原始的契约方式能支撑的。

而且,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的民间公益组织向社会募款,也难免非法集资之嫌。

这一问题,也是去年“壹基金”曾经面临过的困境。

  这种困境,既反映了我国慈善制度还不够完善,也说明民间慈善虽可以打补丁、但无法替代政府某些职能。

免费午餐背后隐含着营养权这项基本的权利,它与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也关乎社会公平公正、长远发展。

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支持,提供保障这一权利的法律程序和服务,本是政府应尽之责。

正因此,“免费午餐”若想覆盖更多学校,温暖更多孩子,当下尤其需要政府“给力”。

  当然,政府接棒,不等于社会放手。

民间慈善,是社会救济的重要渠道、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更何况,在免费午餐之外,还有营养早餐、平安午觉等行动;在山区学生之外,还有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群体。

不仅是免费的午餐,也不仅是孩子们的营养权、发展权的保障,更是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都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携手努力。

  据媒体报道,“免费午餐”计划已开始与公募基金合作,广西、湖南等地政府也正积极推广类似项目。

如果这一计划能促成政府、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在更大范围内的良性互动,就不仅仅是解决孩子的午餐问题,更可能成为政府与民间协同共治的范例。

2011年05月13日地价“限高”能否拉房价“走低”

  房价的合理下降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改变土地出让方式的单兵突进,难以实现

  房地产调控正在向纵深推进。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招拍挂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同时,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综合评标”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的非理性上涨。

  招拍挂制度改革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在“价高者得”的规则下,“地王”频出,地价上涨,这项制度饱受质疑。

客观地说,始自2001年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由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发商拿地由“找市长”变成“找市场”,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暗箱操作等问题。

但从实践中看,也存在着执行偏差,产生了一些副作用——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时过多考虑价格因素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致使地价不断走高。

  目前,部分城市商品房价格仍居高不下,少数规划的商品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此次推出的“综合评标”、“一限多竞”等土地出让办法,曾在北京、天津等地试点,效果较好,直接带来了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的大幅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地王”干扰市场预期的现象,对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供应结构、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当然,采用综合竞价、考评等方式改革土地招拍挂制度,也会带来“主观评分是否妨碍公平”等问题。

从过去一些地方的实践看,确实不能排除有些地方会采取“变通”行为。

因此,这项新政能否落到实处,改革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关键要看各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能否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这意味着,应将全过程置于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同时强化建设评标机构,确定最终中标者后,将中标理由详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而更多老百姓关心的是,地价的“限高”会不会带来期待中的房价“走低”?

客观地说,土地招拍挂制度并非地价高涨的直接推手,房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流动性过剩、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等。

解决当前房地产业问题,要尽快明确其功能定位究竟是“支柱产业”还是“民生”属性。

促进房价的合理下降,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靠改变土地出让方式的单兵突进,难以实现。

  此番土地“限高”,还是能让人们感受到积极信号。

这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施出“组合拳”,从商品房的“限购”到此次地价的“限高”,让人看到各个环节的改革正在加速推进。

如果房地产业的“民生”属性更清晰,包括财税制度、金融支持、审批监管等制度设计就能相应跟进,这将在更大程度上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而让更多老百姓住有所居。

2011年05月16日有憾于故宫的接连“失守”

安全防线、文化水准和文化责任的失守,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故宫的公共文化资源性质,不断提高公众文化服务水准

文化是要有载体的。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要说到现实象征,就算是老外,也会脱口而出:

故宫、长城……梁漱溟先生对中国文化的定义——“中国人夙昔生活所需要之一切”,足见国人对中国文化载体的情感多么深厚如海。

从这个意义上说,故宫发生的事,再小也是大事。

如今牵丝攀藤发生在故宫的几桩故事,着实令人揪心。

一是失守,且是失守于一个很不“专业”的小贼,这确实让全国人民都不放心了。

那是故宫博物院啊,拥有百万余件文物、50余万册典籍,安放着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深厚的家底呢!

当然,老虎也有打盹儿的时候,世界上很多名满天下的博物馆,都有过狼狈的失窃记录,有研究艺术品犯罪的专家甚至认为,盗窃艺术品的更多是笨贼,而非职业高手。

在防不胜防之时,亡羊补牢永远不嫌晚。

怕就怕,失守的不仅是若干安保防线,还有发自内心的对守护国家级博物院那种如履薄冰的敬畏感。

十多年前,一位文化耆宿在有人建议他去故宫担纲时,摆手不迭,称故宫国之重器,不敢有米芥之疏,望八高龄难担大任。

那种对国宝深深的敬畏之情与责任意识,令人动容,也令人怀想。

二是失“语”。

58小时失窃案迅速告破,故宫赠给北京市公安局的锦旗写着,“撼祖国强盛,卫京都泰安”,意思也算不错,惜乎将“捍”错成了“撼”,望之瞠目。

当然,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可惜,故宫相关人士此后的辩称让人惋叹,说是为了显得“厚重”才选用了“撼”字,与“撼山易,撼解放军难”的“撼”同义……已有权威语言学专家指出这两个字绝不能“通假”,且“用对易,写错难”。

一个字的错用,姑且置之一笑,然而,文化守护人的责任意识,是“厚重”还是“轻薄”就兹事体大了。

“君子莫大于学,莫害于昼,莫病于自足,莫罪于自弃。

”懒惰、自满与自弃,君子不为,故宫独不惕然而惧乎?

三是失“明”。

关于建福宫是否成了国际富豪的顶级会所,论辩双方尚争得不可开交。

其实,会所的建与不建并不重要,甚至症结也不在于此举是不是对文物的保护性利用。

重要的是,此事究竟该由谁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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