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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投资控制实践与体会梁孝杰

第一章前言

近年来,我国主要大中城市为了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交通环境,纷纷开始大规模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可以说我国已进入了一个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黄金时代。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多为政府投资行为,它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如何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用好纳税人的每一份钱,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建设不仅具有工期长、风险大的特点,而且其工程造价高。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前期工程费用约占30%~35%、土建工程(包括车站、区间、轨道、车辆段等)费用约占45%~50%,机电设备工程及其它费用占约15%~25%。

可见,土建工程造价在整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总造价中还是占有很大比重。

因此,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造价是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控制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第二章目前的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投资管理形式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造价高,其投资控制历来是敏感、复杂、难度大的一项管理工作,影响造价因素很多,具有很多不确定性。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往往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单位,通过其发挥专业优势,为业主提供对项目投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主动的监控管理。

而业主委托另外一家监理单位对土建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和部分投资进行控制,因此形成了“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的概念。

两者既有联系又区别:

投资监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下市场的选择,在实践中证明对投资控制起到很好效果,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长期工作在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第一线,在投资控制中对投资监理起到很好的辅助、补充作用。

两者区别见表1。

 

第三章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投资控制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2)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可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提出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3)审查承包方计量仪器设备合格检验证明,对承包方采用的计量仪器设备现场复核、测试。

(4)对更改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定,并将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备案。

(5)审核承包方提供材料、构配件的数量和质量。

(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签证已完合格的工程量,每月及时审核承包方上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量。

(7)对重大工程变更所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计量和审核,以便委托人及时掌握。

(8)协助委托人处理索赔事件,对索赔意见和要求,监理机构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进行调解。

当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需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四章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投资控制工作重点

4.1勘察和设计图纸会审

目前国内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是建设工期紧,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大量存在,勘察设计深度、精度不够(如施工期间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出入过大)和设计方案考虑不成熟、设计质量比较粗糙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施工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而且给投资控制带来较大的难度。

因此,在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做好勘察和设计图纸会审工作尤为重要。

(1)组织好勘察和设计图纸预会审,作为业主的“助手”,施工监理应充分利用自身技术、经验,组织承包方和监理人员在熟悉和掌握勘察和设计意图的前提下,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总结问题。

在实践中发现,通过有效组织勘察和设计图纸会审,能有效减少勘察和设计失误。

(2)按照建设管理程序及时地参与或组织勘察和设计交底,尤其是勘察图纸会审与交底,往往容易忽视或遗忘。

如某盾构法区间隧道联络通道通过勘察会审与交底,发现局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及时采取了补充勘探的措施,为正确选择施工工艺提供了依据。

(3)协助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优化设计方案,目前很多设计单位为规避风险设计风格偏保守,所以有必要组织优化设计方案可性行讨论。

实践证明,通过优化设计方案的措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可以减少工程投资。

如某地下车站工程,通过优化减少了支撑立柱桩数量和地基加固数量,为业主节约投资。

(4)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对投资控制有影响的有关内容要描述清晰、准确,为将来处理问题提供有效的书面凭证。

4.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实施成败的关键,应体现其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措施针对性。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承包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技术与经济相分离的现象较普遍,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编制人员缺乏经济观念,总认为那是财会人员的职责,没有把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在一起。

实践证明,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才是投资控制最有效的手段。

所以,施工监理对施组或方案审查不能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上的审查,也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和节约投资的可行性。

(1)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属于高风险工程,通过专家评审是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完善的重要手段。

参加专家评审的评审者均是在轨道交通研究方面非常有造诣的专家,评审意见往往都有独到的见解,不仅能对施组或方案缺点错漏及时予以指正,而且专家的一个判断或决定对工程的投资具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切实抓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落实工作应作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施工监理在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审查的同时,应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协助承包方做好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努力挖掘节约投资潜力。

如某地下车站在降水施工组织设计中,在确保基坑开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减少了减压井的数量,从而达到了节约投资、创造效益的目的。

(3)做好专项施工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工作。

在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建设中往往遇到多方案比选的状况,施工监理应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把握好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采用方案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

如某地下车站出入口围护结构通过多方案比选,选择了技术最合理、投资最节约的方案。

4.3承包人投资完成计划的审查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投资额巨大,如何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通过编制投资计划不仅可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施工阶段目标值,而且可以通过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施工监理在审查承包方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同时,应要求承包人依据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合同报价,合理配置资源,按照进度计划拟定完成工程量,计算计划完成投资额,编制相应的投资计划,并与业主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较,只有将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作比较,随时掌握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发现偏差并分析原因,尽快采取措施纠正,才能协助业主及时调整投资结构,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属于重点工程,投资大,社会关注度高,建设工期紧。

业主作为投资主体在建设资金使用和拨付上,总是希望能在确保工程进度前提下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减少”对承包方的支付。

而承包方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业主对资金能多支付或提前支付,从而形成一对矛盾。

因此,施工监理在对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上需把好第一关。

首先,由于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质量要求高,使用年限长,监理在针对承包方申报已完的工程量时,应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并不是所有承包方申报的已完工程量全部予以计量,而应重点检查其质量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只有质量合格的工程才能进行计量;其次,对承包方申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单价、总价与合同约定对照,避免出现工程量漏报、错报。

4.4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建设中工程变更较多的情况,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一般建设在市区,周边环境较复杂,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多,往往造成承包方提出工程变更较多,对造价控制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另外一方面,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也存在着设计变更随意、业主提高要求、增加功能,现场签证多等问题,导致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很大。

所以,施工监理对施工阶段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予以预防与控制。

(1)施工监理在处理对于设计提出变更问题上,首先要抓好预防工作,通过施工图纸审查、设计方案评审等减少设计错误或设计失误;其次对设计变更手续严格把关,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的设计图纸,由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业主和监理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定,否则不应认可;最后对设计变更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数量。

(2)施工监理在处理承包方提出工程变更问题上,不仅事前要对工程变更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而且对工程变更实际工程数量要采用现场量测、照片拍摄、原始凭证等手段予以核对,防止承包方虚报工程量,确保变更工程数量的准确性、真实性。

4.5费用索赔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难度大、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费用索赔概率大大增加,体现在一方面由于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承包方可能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想法;另一方面由于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一般在市区建造,深基坑施工、盾构施工、联络通道施工等对周边环境不可避免造成一定影响,一旦控制不当,不仅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受损失的单位、个人也会向业主和承包方提出费用索赔,尤其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总是认为轨道交通建设是

政府投资,在提出费用索赔问题上经常出现“狮子大开口”的现象。

所以,施工监理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施工阶段全过程,有义务和责任当好费用索赔事件的“准仲裁员”

(1)施工监理在处理承包方提出费用索赔的问题上,应站在公正立场上作出判断,不能因为施工监理受业主委托,而在处理问题上有失公平。

对于承包方提出的合理费用索赔要求,要按合同约定,对索赔程序性、时效性、索赔证明材料真实性予以检查;当然,对于承包方提出的不合理索赔要求,也要协助业主据理力争,收集证据,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减少费用索赔事件的发生。

(2)处理社会上个人或单位对轨道交通业主和承包方提出费用索赔是施工监理在施工阶段处理难度最大、最棘手的问题。

如果是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索赔成立,施工监理作为业主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势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业主向监理索赔。

因此,施工监理在施工前对施工风险的辩识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过程中严格监督施工技术方案的执行是规避风险,减少外界费用索赔的有效手段;另外,针对社会、个人或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费用索赔要求,施工监理也应协助业主参加谈判,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对费用索赔起因和责任归属提出施工监理意见,才能在搏弈中占据主动,避免或减少此类费用索赔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投资控制管理模式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体制改革已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实践和探索,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体制也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而日臻完善。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而工程造价控制属于比较敏感问题,所以建设方将主要的投资控制任务委托给专业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而不是委托给施工监理。

造成这样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时间与国外相比还很短,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监理单位和专业监理人才还很匮乏,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多为工程技术出身,对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和经验相对缺乏,造成业主对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的信任度不高。

而“投资监理”业务的出现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情况下市场的选择,在现行轨道交通投资管理模式中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工程监理的概念已经与当初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渐行渐远,监理工作举步维艰,不仅体现在轨道交通行业,其他行业也同样如此。

业主将投资控制任务肢解分别委托给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虽然也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不少弊端,体现在:

(1)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分别受业主委托,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各自按照与业主签订合同独立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必要联系与沟通,仅仅依靠业主协调发生联系,造成有些工作开展被动、滞后,不利于造价控制。

(2)施工监理优势在于参与施工阶段建设全过程,能及时掌握全方位的工程信息,而投资监理工作更多的是利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向业主提供造价信息和与投资控制相关的咨询服务,缺乏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动态了解,容易造成工作失误。

(3)业主只委托给施工监理质量、安全、进度任务,虽然也附带少量投资控制任务,实际上是对施工监理权利的一种削弱,造成施工监理在建设各方中责任越来越大,而地位最低的尴尬局面。

同时施工监理在投资控制中由于工作内容、工作权利少,相对投资控制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权才是能充分保障其他监理权利更好执行的前提。

综上叙述,笔者认为轨道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模式今后发展方向应该是业主委托一家专业监理单位,不仅在工作内容上涵盖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四控制全部内容,在工作阶段上由单一的施工阶段走向全过程监督。

当然,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任重道远,需要各监理单位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共同努力,通过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去赢得业主的信任。

第六章结语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发展机制仍不够健全,但各地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热情日渐高涨。

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心城市不断在向周边辐射,轨道交通建设的紧迫性也在增加。

为缓解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困境,政府已大力号召外资和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建设领域。

目前,外资主要以设备供应和技术提供的方式活动于轨道交通建设领域,民营资本则因投资额过大而暂时难以介入。

随着中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外围转移速度的增加,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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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仲衡科学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期刊论文]-都市快轨交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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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科学研究[期刊论文]-地铁与轻轨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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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现状和可持续发展调研-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2009,6(4)

 

致谢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我怀着诚挚的敬意向我的导师王嘉新教授表示衷

心的感谢!

感谢他几年来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不仅使我获得了大量的专业知识,顺利完成学业,还使我感受到了老师们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是令我终生受益的精神食粮。

非常感谢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各位授课老师,让我在有限的理论课时间里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诸多阶段中给予我的许多无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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