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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资料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设立十堰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五类: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提出有关科技奖励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奖励类别的增减及其他重大问题。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十堰市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类不分等级。

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年奖励项目的数量从严掌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奖励数量最高不超过申报项目的2/3。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专家推荐: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市工作的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市科技行政部门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市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通过评审的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进行审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两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

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奖奖励数额由市政府确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有关实施本办法的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2013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十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市科技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十堰的公民、组织,或与在十堰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六条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定。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市科技奖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者虽公开发表,但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六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并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在十堰中国公民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八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以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前款所述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

这些措施可包括:

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等。

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或提升了企业某方面创新能力),这些能力要通过企业的业绩加以反映。

如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企业技术或系列产品获得的科技奖励,形成的国际竞争力;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的提高,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经济效益的显著增加;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辐射和带动,产业链的形成和拓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二)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国家机关、各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决策服务所取得的成果;科学技术普及成果特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作品(以下简称科普作品)。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二十二条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科技进步奖(除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四条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普作品的候选人,专指该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作者。

第二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普作品除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普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大的创新,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科普作品:

(一)准确完整表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二)科普作品的成品质量优良。

(三)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已被省或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成果影响较大,有一定创造性,已被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普作品:

(一)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仅包括生物品种、工艺、材料、系统等,不包括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所生产的产品。

所推广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是已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其它奖励(即非科技成果推广方面的奖励)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三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推广或应用过程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的保障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14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或者依法应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应用方法及措施、对本组织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本细则第三十条第

(一)款: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对于本细则第三十条第

(二)款:

(一)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大的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较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较大的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

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只授予企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3-5人,办公室主任1人。

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三十九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对市科技奖的奖励类别、经费等相关事宜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奖励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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