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工作健康安全法第29783号法律中文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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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工作健康安全法第29783号法律中文译文
第29783号法律
工作健康与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
本法的目的的是促进本国人民对工作中风险预防措施的意识。
要做到这点,雇主,国家监管的作用,工人及工会通过社会对话,确保此规章的促进,传播和执行。
第二条应用范围:
此法应用于所有的经济部门和服务领域。
包括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国领土所有私营部门的劳动,工人及政府官员,武装部队,秘鲁国家警察及私营业主。
第三条最低标准:
该法规定了职业风险防范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此标准下自由改善所提供的保护水平。
第二章国家工作健康与安全政策
第四条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的目的:
在与雇主和工人各自组织协商时,应制定并实施定期审查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国家政策,以防止工作中的事故和对健康的损害。
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在工作环境中可带来危险的因素。
第五条国家工作健康与安全政策行动领域:
该政策应考虑到以下各方面的活动领域因为他们会影响到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a)从设计、测试、选材、更换,安装、使用、维修等个工作环节消灭工作中带来危险的隐患。
(例如:
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械设备,化学,生物或物理物质,手工操作及工作流程)
b)采取措施以监督和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工作材料,工作时间,工作组织者和工人心理及生理适应及承受能力的过程。
c)采取培训措施,包括有必要的进一步培训,员工应有相应安全卫生水平的资格证明。
d)包括国家级别在内的所有级别的企业应具备工作团队合作交流的措施。
e)应有工人在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对其补偿及减轻伤痛造成损害的措施。
应建立全面康复,从新适应,重返社会,就业安置的全面康复体系,及临时或永久的伤残体系。
第六条国家工作健康与安全的责任:
应明确全国健康与安全政策第五条所提到的工作角色和责任,给雇主,工人及其它有关机构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及互补性。
第七条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的审查:
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的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人的安全及健康,应在每隔一段时间对其相关因素进行审查,找出主要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进行解决,优先确定所采取的措施并评估结果。
第三章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体系
第八条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体系的目的
此体系由雇主及工人组织参与,以确保所有工人在健康及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第八条机构:
此体系有以下机构构成:
a)国家工作健康安全理事会
b)国家工作健康安全市政局
第一节国民工作安全与健康理事会
第十条性质和组成:
建立国民工作安全与健康理事会协调劳动部门及就业促进部工作中最大的安全和健康。
国民工作安全与健康理事会由以下代表组成:
a)一名劳动部及就业促进部代表
b)一名卫生部代表
c)一名国家职业健康中心及环保局代表
d)一名ESSALUD代表
e)全国民营企业联合会四名代表
f)秘鲁总联合会(CGTP),工人的统一联合会(CUT),秘鲁工人联合会(CTP)和秘鲁工人自治联合会(TACP)的四名代表。
第十一条职能:
a)制定和审批有关工作安全和健康的国家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b)在工作健康卫生标准中阐明各自的作用和职责。
工人代表,公共当局,雇主,和其他有关机构在工作中应落实国家健康和安全的政策,考虑到这些责任的互补性。
c)在工作中对此健康安全法提出修正或建议,以及在已批准的国际文书中的应用范围。
d)实现使所有员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提高对于政府当局,雇主,雇主团体及工人的防范风险的意识,知识及义务。
e)阐明和协调工作健康安全在各部门工作中的合作。
f)协调培训人力资源及科研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
g)加强事故及职业疾病者的人口登记信息和注意事项,确保其维护及报导,并促进与当局,雇主,工人及其代表之间对于工作健康安全的数据统计的交流。
h)在符合法律和相关利益的可行条件下确保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i)促进和普遍对从事风险劳动的工种上保险的意识。
j)协调有关工作安全和信息的传播及发展。
k)确保对风险防范法律的遵守情况。
协调监督系统的行为控制能力。
l)监督执行国家健康卫生工作政策。
第十二条技术顾问:
劳动和就业促进部通过国家工作卫生健康总局授予的基本权利,担任其技术顾问。
第二节:
工作健康安全市委员会
第十三条:
目的及组成
作为地区咨询机构,通过政府促进工作委员会,行使工作安全健康的职责。
工作健康安全市委会由以下代表组成:
a)一位区域内工作促进局的代表。
b)一位区域内的卫生代表。
c)一位医疗网络在该区域内的代表。
d)雇主工会代表,民营企业代表及全国私营业主代表共三名。
e)该地区工人组织代表一名,秘鲁工人联盟代表一名,工人联合会代表一名,秘鲁工人自制联合会代表一名共4名。
由雇主及工人的工会代表任命由评审团决议,领导劳工和就业促进部。
各自组织建议,任期为两年并可连任。
第十四条职能:
a)制定并通过区域内的健康工作安全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b)阐明各自的职能和责任,确保工人,公共当局,雇主及其他机构代表的工作安全及健康,落实工作安全和健康的区域方案。
c)确保在该地区的风险防范文化,特别是增加地方当局及雇主组织对当地安全的健康承诺及提高意识,知识及义务。
d)确保该地区各工作场所健康安全政策的采用,并成立安全健康联合委员会,为确保工人在现法律下工作的安全和健康。
e)协调区域内人力资源对工作安全健康的科学研究。
f)落实事故和疾病的地区注册措施,在该地区而设置专业人员,促进与卫生主管部门之间对区域内雇主,工人及工人代表的数据统计和交换。
g)在符合法律和适应本地区情况的条件下促进该地区卫生工作的发展。
h)促进和普遍对从事风险劳动的工种上保险的意识。
i)监督执行国家健康卫生工作政策。
j)确保遵守职业风险防范的规定,协调监督区域机构的行动。
第十五条:
区市政局的技术秘书处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主管领域的工作区域以及就业推广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实施依照区市政局的技术秘书处在各自工作中的安全与卫生来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和卫生部门的主导作用
劳动部,就业促进部以及卫生部,是工作安全与卫生在风险预防方面的跨部门机构,即应与为此采取行动的相关部门相协调。
第四章:
工作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工作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雇主应采纳此体系的各方面考虑意见,并依照国际方针和现行法律条文执行。
第十八条工作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原则
a)确保雇主对工人的健康有明确的承诺。
b)做到计划与执行的一致性。
c)通过保证实施的方法保持持续的改进。
d)提高自尊和鼓励团队以激励工人合作。
e)加强内部组织间对工作危险隐患的预防措施,形成安全作业习惯。
f)创造机会使用人单位对工人换位思考,反之也如此。
g)确保从工人到雇主的工作卫生安全有保障及反馈。
h)让工人们对机械管理有提前的认识及兴趣,不断提高工人们的职业健康安全。
i)评估在劳动生产中对雇主及工人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隐患。
第十九条关于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管理系统
员工对工作中的安全与卫生的管理系统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具体内容如下:
a)在安全与卫生工作方面的咨询与培训。
b)积极参加安全与卫生委员会运作方面的选举工作。
c)工人及工人代表都要贯彻执行此系统。
d)在开发风险方面的各业务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第二十条改善工作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方法如下:
a)依照公认的惯例及可接受的安全工作情况
b)建立安全标准
c)定期对安全标注进行检测
d)定期对标准的性能评价
e)督促其正确性及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预防措施及体系的保护
改善重心如下:
a)消除隐患和风险。
从源头上打击和控制风险,优先照顾团体多于个人。
b)通过技术和行政措施实现处理,控制和隔离风险的措施
c)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建立安全工作系统。
d)尽快安排各种可以代替有风险工作的方法,技术,手段,程序等,使工作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e)最后应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工人的在工作中的安全并妥善保存。
第二节基本策略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安全健康管理系统的基本策略
雇主应与工人及代表协商起草基本策略,应:
a)根据其活动性质及公司大小详细确认
b)应简明扼要,注明详细日期及信息和雇主或组织最高代表的有效签名。
c)给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提供最的疏散场所
d)定期更新并依情况提供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工作安全健康管理系统的基本概念
此系统应至少包括以下为致力于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a)保护该组织所有成员的健康安全。
防止受伤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b)遵守工作健康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集体谈判结果及各种与健康安全有关的章程。
c)确保工人及工人代表积极参与到该体系的各个活动中。
d)该体系的持续改进工作。
e)工作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应与该组织的其他管理系统兼容,应整合统一。
第二十四条:
工人的参与是该组织的基本要素,雇主应确保可征求工人和他们的代表的意见,并提供培训使其了解他们工作场所的所有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雇主应对其工人的工作健康安全采取措施,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为参与组织规划和实施的各种活动,对此系统进行评估作用。
第三节工作健康与安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工作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雇主的责任,雇主义务承担这些活动的领导权。
雇主委派给工人的劳动要遵循劳动健康安全的原则,雇主应对自己的行为及授权负责,不能推脱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该组织的员工能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雇主决定每个工人的工作能力要求。
应建立培训计划并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作健康安全管理系统
雇主可通过常规或电子手段建立工作安全健康的登记制度及文件管理系统,这些登记及文件应持续更新并完善,主管机关应维护工人保密的权利。
此规定必须由用人单位所记录,相应疾病的登记应至少在档案处保存20年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委员会
工作中在超过二十个员工的情况下应组建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员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的数目应相同。
雇主应在各大工会组织当中纳入一名观察员。
第三十条:
工作安全健康观察员
在不到20名工人的工作场所应委任一名工作安全健康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代表和监视选举
工人在安全委员会和卫生监督局的协助下选取代表,在存在工会的工作场所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应呼吁联合委员会的选举,如不存在工会则由公司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代表的职责
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中的安全卫生代表在工作安全健康方面应各自展开他们的职能,保护反对没有缘由的解雇事件,直到他们职能结束的前后六个月。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检察院
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检察院及所有参与到此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人有权正确履行他们的职责。
同时工人们也授予了他们特定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部规则
在工人数量超过二十个的公司内部,应按规定建立内部工作健康安全规章。
第三十五条:
雇主的责任:
a)递交给每名员工工作安全健康规则的复印件供学习参考。
b)每年至少执行4次工作安全健康培训。
c)将工作安全健康协议纳入工作合同。
d)提供经济措施及许可使工人有机会亲身体验培训课程中关于工作健康安全的事宜。
e)与工会组织成员、工会代表及安全委员会成员制定风险地图,并显示在显而易见的地方。
第三十六条:
安全服务卫生工作
每名雇主应在自己工作领域或结合某些工人组成有预防性的安全健康服务。
在不损害每个雇主对工人的健康安全责任及工人在工作的健康安全需要下,工作卫生安全工作应确保以下适当对风险非避免的措施:
a)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可以影响到对工作场所的健康工作。
b)检测可影响工人健康的环境因素,包括卫生设施,食堂,宿舍等由雇主所提供的设施。
c)对规划和组织工作提供意见,包括场所的涉及,机械及设备的选择和维护条件,以及在工作中所使用的物质。
d)为提高工作能力参与实施发展计划,对新设备的评估和测试应与健康相关。
e)在工作中提供健康安全卫生的材料,以及在工作中实行个人呢或集体防护。
f)与工作有管的工人健康检测。
g)促进工作适应工人的新方法。
h)对职业病的康复采取援助措施。
i)传播,培训和教育在工作中的健康卫生及人体工程学相关内容。
j)组织急救和紧急护理。
k)对工作突发事故和职业病进行分析。
第四节:
工作健康安全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工作健康安全管理系统的基础开发工作
为了在工作中建立工作健康安全管理系统,应对卫生工作进行初步评估或对其做初步诊断工作。
所得结果应与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的标准相符,并以此作为实施和持续改进该计划的基本参考依据。
评价和对于所有工人及工会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工作健康管理系统的规划
工作健康管理系统的规划,开发和实施工作要求公司做到:
a)至少应做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协助做到常规的预防措施。
b)安全改善工作绩效。
c)以安全健康的方式维持生产或服务流程。
第三十九条:
规划工作健康管理系统的主要目标
a)识别,预防和控制措施
b)持续的改进过程,改变管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c)收购和招聘。
d)员工的参与及他们的能力水平。
第五节工作健康安全系统的管理
第四十条:
评价程序
评估,检测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程序中的工作及健康,并定期评估在安全卫生取得的成果。
第四十一条:
监督的内容
a)找出该系统中的差距和不足。
b)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减少及控制工作中的隐患。
c)提供工作安全和健康结果的信息交流。
d)提供有效的控制措施及有效预防危害的信息。
e)旨在提高危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
事故,疾病及意外调查
工作中事故,疾病及有关事件的调查应确定工作环境中危险因素的直接原因,基本原因及不同工作的健康管理进行规范并适当纠正。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
用人单位应对此系统进行定期审核以确保其正常展开及有效的预防风险并保证工作中公认的健康安全。
审计工作应有独立的审计师进行,对审计师选择的疑问应进行多方面磋商,包括本人对自己的分析。
同事需要工人及他们代表的参与。
第四十四条:
审计及调查的影响
应通过调查和审计使公司的整体战略管理达到工作健康安全管理系统的预期水平,当制度及系统主题目标改变时,应及时报告委员会,工人及其工会组织。
第六节持续改善的行动
第四十五条:
工作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监管
工作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监管、审计和检查工作应允许确定引起对该有关规定不满的原因,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对系统本身的改变。
第四十六条:
安排持续改善
为了更好的持续改善工作安全卫生管理应注意以下方面:
a)公司健康安全工作的主要宗旨。
b)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活动的结果。
c)效率的检测和测量结果。
d)意外,疾病及与工作有关突发状况的调查。
e)对公司的审计及评估结果进行管理。
f)工作健康卫生委员会或安全卫生监督员的建议应改善该公司的任何成员。
g)法律规程的变化。
h)视察工作及各自的建议、警告、要求措施等结果。
i)相互间的协议及工作记录。
第四十七条:
审查用人单位的程序。
雇主对工作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审查是以获得更高的效率及控制工作中的风险为目的的。
第五章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雇主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十八条:
雇主的角色
雇主应行使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的职责并对该公司工作健康安全系统的实施表示支持。
与此同时应致力于找出提供和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的最佳做法并遵守工作安全健康标准。
第四十九条:
雇主的义务
a)保证在其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中所有员工工作的健康及安全。
b)持续的展开改善现有保护措施的行动。
c)确定在现有工作条件中的改变并尽可能安排职业风险的预防措施。
d)应由雇主负责根据该工种的风险情况应在工作前期及工作中随时检查员工的健康状况。
e)确保员工中代表的选举是经过工会组织的,在不存在工会的情况下,通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f)确保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并分配必要的资源。
g)确保及时,妥善,安全培训,健康中心具体职责于功能如下所述:
1.任何形式或持续时间的雇佣关系。
2.任职期间。
3.工作职责或技术发生变化时。
第五十条:
雇主应履行的预防措施:
a)管理风险,从源头上毫无例外的消除风险隐患,在不能消除的情况下采用控制措施。
b)工作岗位的设计,工作环境、设备的选择及工作方法。
减少单调及重复性的工作,所有这些都旨在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c)消除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危险状况,在不可消除的情况下用风险较小的方法取代。
d)运用新式的科学技术、环境、工作安排及工作状况中的职业风险管理体系来设计工作中风险的预防计划和方案。
e)保持集体和个人防护的政策
f)适当提前的对工人进行培养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分配任务和职责
雇主再分配工作时应为满足工作健康及安全考虑到员工的个人职权、专业,性别等问题。
第五十二条:
工作职位信息
雇主应以充分有效的方式传递给员工在工作场所中对风险关系的必要认识,以便于对此类风险有保护及避免措施。
第五十三条:
在工作中对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
雇主未能尽到避免伤害的责任时,有给受害者及家属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当验证该行为有损工人健康及利益时,由劳动局确定各自应赔偿的金额。
第五十四条:
关于预防责任
预防的责任还包括在执行雇主所规定的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活动或在他的权利下执行的工作,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外。
第五十五条:
控制危险区域
雇主应控制并记录,只有适当的经过足够充分训练及保护的工人才可以进入危险环境或地区。
第五十六条:
风险领域
为在工作场所中不给员工带来伤害,雇主应对从事物理,化学,生物等专业的职工进行人生工程学及心理学的展览。
第五十七条:
风险评估
雇主应至少一年一次或在工作条件有改变或在工作中给人身带来伤害时进行一次风险评估,
如果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必要的,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a)对工人的健康和工作条件定期检查,以避免潜在危险。
b)采取预防措施,包括设计到工作方法和生产的方面,确保更高级别的安全保护及工人健康。
第五十八条:
工人健康损害的调查
当对工人健康带来损害的事情发生或当发现预防风险措施做的不足时,雇主应进行调查研究以找到原因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取预防措施
当现制度中对工作中风险的预防有不足或不恰当的地方时,雇主应对其及时修订以确保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十条:
设备保护团队
雇主根据雇员的工作种类和风险程度向其雇员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用来当他们不能消除劳动风险源或身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时履行设备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服装和装备的审查工作
当检测到工作服和装备的使用或个人防护安全和健康有风险时用人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工作健康安全活动的成本
安全健康活动,决定及各种措施的成本应在由负责该工作场所的雇主负责实施。
第六十三条:
中断危急情况下的业务
用人单位确立措施,并给予指导,一旦出现构成了重大风险或工人无法处理的安全和健康的危险下,可以停止他们的活动,甚至,如果必要的话,马上离开所在地或物理位置。
当没有减少或控制风险时不能恢复工作。
第六十四条:
残疾工人的保护
用人单位保证对劳动者的保护。
另外在残疾人在工作中产生的风险问题上要特别敏感。
这些方面被认为是在风险评估和采取预防和保护行动。
第六十五条:
生育风险因素的评估
防范风险的全面计划的评估,考虑到风险因素,特别是接触到可能影响工人的生育功能,物理,化学,生物,符合人体工程学和心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十六条:
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和女工的保护
用人单位需要通过每年的性别评估和初步评估过程中的危险识别识和风险评估。
它还根据法律实现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在怀孕和哺乳期的工人暴露在危险工作环境。
女工在怀孕期间有权被转移到另一部门,对他们的整体健康不造成威胁,不损害他们的权利和报酬的类别。
第六十七条:
保护青少年
法律上雇主不得雇用青少年进行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健康或危险的活动,。
雇主在青少年工作之前必须评估工作,确定面临的风险的性质,程度和时间,以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在雇佣青少年之前,期间以及工作结束都要对其进行体检。
第六十八条:
安全承包商,分包商,特别服务和工人合作社
用人单位是包含工人开展与承包商,分包商,特殊的企业和工人合作社,或相同的合同主体保证:
a)为所有工人,服务人员提供设计,就业培训及实施和评价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统一工作场合的参观者和用户。
b)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设施的义务。
c)根据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作业的现行法规核查保险合同。
如果没履行义务,该公司对可能出现的主要危害和损失负责。
d)承包商,分包商,特别服务或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工程或服务以执行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工作的现行法例为主体。
否则该公司主要从可能出现的危害和损失负责。
第六十九条:
预防根本上的风险
雇主设计,制造,进口,提供或出售的机械,设备,物质,或有工作需要的工具:
a)机械,设备,物质,或劳动工具不是一个危险源或不得危及工人的安全或健康。
b)提供信息,正确安装和使用以及机械及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培训。
c)提供信息和培训,正确使用有害物质,以防止他们固有的危险和监控风险。
d)说明,使用手册,警示标签或其他的设备和机械上的预防措施和他们的产品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或者被翻译成卡斯蒂利亚语和书面简单和精确的语言,以减少职业危害。
e)向工人提供他们所能理解的关于机械,设备,产品,物质或工作工具的详情。
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机械,设备,物质,或劳动工具之前采取此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
第七十条:
在操作和流程的变化
用人单位确保实施操作,流程和工作安排前员工已征询变动,因为可能会影响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十一条:
工人的信息传达
雇主应向工人传达以下信息:
a)对工作团队来说,成立一个职业健康调查组以防工作中出现的安全与卫生方面的风险。
b)对于个人而言,根据有关健康评估的医疗报告分配相关工作,体检的结果应当保密,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因此而对工人产生歧视。
用人单位违反保密的行为将会受到司法的制裁。
第二节: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与劳动监察员的沟通
即使在雇主不在的情况下每个员工也都有与劳动检察院自由沟通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防范敌对行为
工人代表或劳动健康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是保护工人们对抗任何敌视及其它强制行为,应由雇主在其工作健康领域开展。
第七十四条:
参与培训计划
工人及其代表有权检查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以完善该效力为目的向雇主提出更好建议。
第七十五条:
参与对风险和危害的识别
工人健康安全代表应参与对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向雇主申请评估结果及控制预防措施。
当得不到满意回答时可向劳动局上报情况。
第七十六条:
提供合理的工作岗位
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生病后有权申请调到低风险或更健康的岗位,但该调动不能减少其该得薪金。
第七十七条:
承包商,分包商及其它人对员工的保护措施
无论以各种形式雇佣的工人,为维持与雇主,承包商或分包商及特殊企业的雇佣关系都应安排或提供培训服务,并与其有相同权利享受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保障。
第七十八条:
风险因素的法律审查
工人,工人代表及工会组织有权审查影响他们健康安全的因素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七十九条:
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