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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略)

二、编制依据

1、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监理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11、其它相关现行的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法令、标准、规范等。

三、临时用电安全监理措施与要求

3.1基本措施与要求

3.1.1审核《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用电施组必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监理审核;

3.1.2检查施工现场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运行管理规定,电气维修制度和电气消防措施;

3.1.3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劳动局关于用电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对电气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进行检查;

3.1.4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程实施;

3.1.5输电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电箱电缆(线)必须按规定架设,不得随意乱拉,总电箱和分电箱要放置适当位置,并要有重复接地保护措施,“工作接地”、“重复接地”必须符合要求,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各类电箱必须使用由行业部门推荐认可的标准化电箱,必须是合格满意产品,产品应提供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3.1.6要求施工单位专职电工对施工用电线路、电箱、用电设备每天巡视,维修并作记录,对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测试进行记录,建立档案;

3.1.7电工必须经过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作业时必须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1.8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1.9电焊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持有效证件上岗,电焊机应安装“二次降压漏电保护器”并做重复接地,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3.1.10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开关或使用安全电箱,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生活设施金属体必须有明显的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3.1.11各类机械、设备及输电线路安装完毕必须经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运行,夜间施工必须有电工值班,节假日或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

3.1.12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地,单相回路的开关照明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小太阳”灯具;

3.1.13现场电器及有电设备必须有安全用电警示牌、警示标志,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3.1.1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1.15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1.16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移动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1.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资料应及时归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表;

8、电工安装、巡视、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2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3.2.1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3.2.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1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1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3.2.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倾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表2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3.2.4若达不到表1和表2的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3.2.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2.6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

3.2.7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2.8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3.3接地与防雷

3.3.1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3.2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有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3.3.3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3.4在TN接零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3.5在TN接零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3.3.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3.3.7PE线所用的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3的规定: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表3

相线芯线截面S(mm²)

PE线最小截面(mm²)

S≤16

5

16<S≤35

16

S>35

S/2

3.3.8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²绝缘多股铜线。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²绝缘多股铜线。

3.3.9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3.3.10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4、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3.3.11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3.3.1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3.13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

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3.3.14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3.3.15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3.3.16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3.3.17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

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3.3.18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

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3.3.19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3.3.2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3.3.21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3.4配电

3.4.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3.4.2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²,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²;

5、在跨越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²,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²。

3.4.3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3.4.4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3.4.5电缆截面必须符合本细则第3.4.2中第1、2、3的规定;

3.4.6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3.4.7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

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3.4.8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沙,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3.4.9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下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4.10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3.4.11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3.4.12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线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

敷设高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3.4.13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

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空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层不得少于一处。

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3.4.14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3.4.15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4.16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3.4.17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3.4.18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3.4.19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荷载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²,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3.4.20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3.5配电箱及开关箱

3.5.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3.5.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5.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5.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设置;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3.5.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汽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场所。

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3.5.6配电箱和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3.5.7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采用申通集团推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箱;

3.5.8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3.5.9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电器(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和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3.5.10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电器(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3.5.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3.5.12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本细则中第3.3.13条的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紧,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3.5.1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和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3.5.1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3.5.15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3.5.16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3.5.1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3.5.18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

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5.19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细则第3.5.18条的规定;

3.5.20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

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

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3.5.21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

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3.5.22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3.5.23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3.5.24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5.25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3.5.26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3.5.27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

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3.5.28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作活动连接;

3.5.29配电箱、开关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3.5.30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操作;

3.5.31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3.5.32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3.5.33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连接图;

3.5.34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第3.1.16条的规定;

3.5.3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3.5.36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它用电设备;

3.5.3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3.5.38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3.6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

3.6.1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接地符合本细则第3.3.2和3.3.3条的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漏电保护符合本细则第3.5.20条、第3.5.22—3.5.24条及3.5.26条和3.5.27条要求;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3.6.2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3.6.3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规范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规范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

3.6.4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

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3.6.5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6.6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细则第3.5.24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3.6.7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3.6.8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细则第3.5.24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3.6.9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

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3.6.10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金属外壳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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