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9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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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929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价值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现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修订)。

第二条工效挂钩的原则

1、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2、效率优先、注重公平,并兼顾地区差异;

3、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及公司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相适应;

4、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工资总额控制在公司核定的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和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考核企业)。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工资性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工资等。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由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挂钩工资)、奖励工资、挂钩外单列工资组成。

1.挂钩工资由工资基数、效益工资构成。

2.工资基数是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目标利润(或利润基数)和目标实物量指标应提取的工资,一般包含企业领导人(高管)基本年薪工资和员工工资基数两部分。

3.效益工资是公司根据各企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职工工资基数核定的工资,一般不包含企业领导人员效益年薪。

领导人效益年薪按公司领导人年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

第六条奖励工资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奖励;挂钩外单列工资指按国家或国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纳入挂钩范围的工资或由于企业并购等行为新增企业当年发生的工资。

第三章工效挂钩办法

第一节发电企业工效挂钩

第七条公司对发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定比挂钩的办法。

当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目标考核利润时,提取核定的工资基数,超(或减)额完成目标考核利润或区域同类型企业利润总额的平均水平时,按差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工资。

第八条发电企业工资基数以该单位上年度工资基数为基础按下列原则调整后确定。

1.新组建的单位,按照该单位定员内实有人数和本地区同类型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即:

工资基数=定员内实有人数×所在省(区)同类型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2.老企业人员变动调整工资。

对超定员单位,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减工资的原则调整工资基数;对未超定员单位,按照增人增工资的原则调整工资基数。

增(减)工资标准按照该单位上年人均工资基数确定。

3.扩建项目投产后,由公司重新核定定员。

对超定员单位,按照该项目所在地同类型企业工资标准与本单位人均工资差额及该项目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调增工资基数;对未超定员单位,按照该项目所在地同类型企业工资标准及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调增工资基数。

4.老厂关停机组的,公司将根据关停后的情况重新核定定员。

老厂机组关停后有替代项目的,将老厂的人员及工资基数划转至新的项目公司;无替代项目的,由集团公司按企业平均工资的70%核定分流人员工资。

5.收购及成建制划入(或出售、转让及成建制划出)单位增加(或减少)职工参考本企业上年工资水平和本地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减)工资。

6.公司下达企业目标利润比上年目标利润增加(或减少)时,公司按照目标利润增加额(或减少额)及集团公司工效挂钩考核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增(减)工资基数。

7.公司根据社会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调整工资基数。

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效益工资根据发电企业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利润或同区域同类型电厂的平均水平比较情况核定。

两者考核所占权重各为50%。

具体为:

1.年度目标利润完成所得效益工资=(年度利润总额完成值-年度目标利润总额)×α/(1+α)×50%

其中:

(1)利润总额完成值为未计提效益工资之前的利润值;

(2)目标利润总额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值确定;

(3)α为效益工资计提比例。

当企业增利时,α为25%;当企业减亏时,α为12.5%。

2.年度利润总额好于区域同类型电厂平均利润总额所得效益工资=(年度利润总额完成值-年度区域同类型电厂平均利润总额)×α/(1+α)×50%

当企业增利时,α为25%;当企业减亏时,α为12.5%。

3.当发电企业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利润目标,或年度利润完成总额低于区域同类型电厂平均利润总额,按差额的25%扣减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10%。

(两个条件有一个没完成就减,是不是苛刻了点?

是否可以按计算出的负的效益工资扣减?

第二节煤炭企业工效挂钩

第十五条公司对煤炭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和煤炭销售量环比挂钩,工资总额的60%与利润总额挂钩,工资总额的40%与煤炭销售量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0.8。

第十六条工资基数为煤炭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利润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应计提的工资。

首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以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扣除不合理部分后并参照区域同类型企业的水平确定。

之后工资基数按上年公司批复的人均工资与实有人数的核定数为基础,调整下列因素后确定。

1.新项目投产后,根据煤炭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和行业定员内实际增加人员核增工资基数。

2.收购及成建制划入(或出售、转让及成建制划出)企业增加(或减少)职工参考其上年工资水平核增(减)工资基数。

3.企业用工人数绝对减少,按上年人均工资水平核减工资。

第十七条首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利润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按照公司当年下达的目标确定。

之后利润总额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按下列因素调整后确定。

1.新项目投产前三年按公司核定的利润和煤炭产量分别核增利润基数和煤炭销售量基数。

2.煤炭企业收购(或出售)有关项目,分别按该项目上年实际完成利润总额(原则上该项目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和煤炭产量合理核增(或核减)利润基数及煤炭销售量基数。

第十八条效益工资根据煤炭企业利润总额和煤炭销售量完成情况核定。

具体为:

效益工资=与煤炭销售量挂钩的效益工资+与利润挂钩的效益工资

与煤炭销售量挂钩的效益工资=工资基数×0.4×0.8×(煤炭实际销售量-煤炭销售量基数)/煤炭销售量基数

与利润挂钩的效益工资=工资基数×0.6×0.8×(利润总额完成值-利润总额基数-与煤炭销售量挂钩的效益工资)/(利润总额基数+工资基数×0.6×0.8)

其中,利润总额完成值以未计提效益工资之前的利润值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及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之外的其它类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原则上参照发电类企业的规定执行。

其中,项目前期、基建单位的效益工资以各单位工资基数(前期基建部分)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按照公司的工程建设考核得分情况确定。

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前期基建部分)×基建所占权重×(工程建设考核得分)/100

第四节效益工资的调控

第二十条为确保工资合理增长,有效控制分配风险,公司对企业的效益工资实行分档调控。

当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基数10%以内的(含10%)部分,全额提取;10%-20%(含20%)的部分提取50%;20%以上部分提取30%。

当年计提的效益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效益工资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幅度的75%。

当效益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按上述规定同比例进行分档调控。

当年扣减的工资总额不超过当年工资基数的20%。

第四章奖励工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企业发展、企业转型、挖潜增效、科技进步、市场开拓、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工资,具体奖励办法详见《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总经理奖励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奖励金额由财务部作出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奖励预算额度确定后,无重大客观原因一律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完成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具体办法详见《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办法》。

第五章工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单位暂实行工资计划管理,待条件具备后实行工效挂钩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资计划的核定。

公司按照企业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和所在地区同类型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其工资计划并按80%预控下达。

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B时,可按工资计划的5%计提奖励工资;当考核结果为A时,可按工资计划的10%计提奖励工资;当考核结果为C时,可获得全额工资计划;当考核结果为D时,扣减工资计划的5%;当考核结果为E时,扣减工资计划的10%。

第二十六条在建及筹建单位的工资计划。

公司按照在建及筹建单位定员范围内实有人数和所在地区同类型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其工资计划,并与年度工资预算方案同时上报公司,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工资预(结)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工资预算管理。

各实施工效挂钩单位每年末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年度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工资进行预测算,确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整体情况核定各单位的工资预算。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执行情况;

2、下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算情况;

3、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及增减变化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以及相应的计算基础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司于每年底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年度工资进行预结算,次年初根据集团公司对公司的结算结果再对各单位进行正式结算。

各单位当年结算的工资总额包括挂钩内工资总额和挂钩外单列工资总额。

1.挂钩内工资总额包括:

(1)核定的工资基数

(2)计提的效益工资

(3)公司奖励工资

(4)集团公司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项目工资

2.挂钩外单列工资包括:

(1)当年新(扩)建项目投产前(后)工资按当年工资计划单列。

(2)当年收(并)购或出售及转让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发生工资单列。

(3)当年新设立(或减少)企业的工资按定员内实有人数和本地区同类企业平均工资单列。

(4)国家政策允许在挂钩外单列的其它项目工资,按有关规定据实单列。

第二十九条利润同比下降或亏损的单位,当年度人均提取工资水平及发放水平不得超过上一年度。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时,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报送本单位工效挂钩结算方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办法批复所属企业工资结算总额,所批复的工资列入成本总额,作为各企业工资基金的来源。

第七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各单位工资实行年初预算、月度分析、季度控制、年终结算的管理办法。

各单位可按照公司当年核定的工资预算水平,按月平均预进成本。

完不成挂钩效益指标值的应相应调减工资,不得超进度提取、发放工资。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领导人员的月薪和效益年薪的发放要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提发放工资总额,除公司批复的工资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项目(含非主业类经营项目)。

对违反规定超提(发)工资的,公司将在次年按1.2倍的比例扣减企业工资基数,并扣减企业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0.5-2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将定员范围内的业务外包,按外包业务范围的定员及本单位上年人均工资的1.2倍核减工资,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有关多经收购项目的收入和各单位对外检修运行等承接业务的收入并入主业,公司将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比例核增企业工资。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2007年底前形成的工资结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

各单位动用结余工资应事先报公司批准。

未经批准动用工资结余的,按使用额的20%扣减工资。

2008年及以后,各单位不再留存新的工资结余。

第三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效挂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工效挂钩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工资基数和工资计划,批复所属单位工资结算数。

第三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总额按本办法进行工效挂钩,经公司审核确定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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