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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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 (细则第11条) ││ Physicalrequirementsofinternationalapplicationn(Rule11) ││ ││ 1.所有纸张的规格都应当采用A4型 ││ 2.正文和附图纸张的最小和最大空白边缘(参见细则11.6) ││ 3.表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档案号(细则11.6(f)和行政规程第109条) ││ —最多12个字符 ││ —写在纸张的左上角 ││ —纸张的顶部起1.5厘米以内 ││ 4.纸页的编号(细则11.7和行政规程第207条和第311条) ││ —在纸张的顶部或者底部的中央,不在空白边缘 ││ —3个系列:
请求书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 附图 ││ 5.对附图的特殊要求(细则11.13) ││ 建议:
附图中不要有文字 ││ (避免在国内阶段的翻译问题)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请求书 ││ Therequest ││ ││ 1.已经印好的请求书表格(PCT/RO/101表格) ││ —定期更新 ││ —可以从中国专利局免费得到 ││ ││ 2.计算机制作的请求书 ││ (细则3.1和3.4,行政规程第102条(h)和(i)) ││ —版面编排和内容必须与已经印好的表格一致(栏目不能省略) ││ —允许作微小的调整 ││ —用斜体印刷的文字可以省略 ││ ││ 3.将来,可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决定所认可的其他提交方式(例如,电子申请││)。
如果可以采用,将在PCT公报上发布生效的通知。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由受理局填写────────────┐ PCT │国际申请号 │ 请求书 ├──────────────────────────┤ 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 │国际申请日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受理局名称和“PCT国际申请” │ ├──────────────────────────┤ │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 │ │(如果有)(限12个字内) │┌───────────────┴──────────────────────────┤│第Ⅰ栏 发明名称 │├──────────────────────────────────────────┤│第Ⅱ栏 申请人 │├────────────────────┬─────────────────────┤│ │□该申请人也是发明人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如在前,名在后;法人├─────────────────────┤│ 应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电话号码:
││ 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电传号码: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 ││栏中注明的国家 │├──────────────────────────────────────────┤│第Ⅲ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姓名或名称或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该人是:
││ 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申请人和发明人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 ││ │填定以下诸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和发明人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附页中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续第Ⅲ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 如果以下各小栏均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中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该人是: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申请人和发明人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另一续页中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第Ⅳ栏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或通信地址:
│├──────────────────────────────────────────┤│下列人员被委托/已经被委托作为 □代理人 □共同代表 ││申请人向主管国际单位办理事务的:
│├───────────────────────┬──────────────────┤│ │电话号码:
││姓名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 称。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电传号码:
│├───────────────────────┴──────────────────┤│□如果培养委托/未委托过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并把上栏中注明的地址作为通信的专门地址,在││此方格作出标记 │├──────────────────────────────────────────┤│第Ⅴ栏 国家的指定 │├──────────────────────────────────────────┤│按照细则4:
9(a)规定指定下列国家或地区(在相应的方格中作出标记,至少选择一项):
地区专││利 ││□EP欧洲专利:
AT奥地利,BE比利时,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DE德国,DK丹麦,ES西班牙,││ FR法国,GB英国,GR希望,IE爱尔兰,IT意大利,LU卢森堡,MC摩纳哥,NL荷兰││ ,PT葡萄牙,SE瑞典,以及任何同时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和PCT缔约国的国家││。
││□OAOAPI专利:
贝宁,布莱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加蓬,几内亚,马里,毛里││ 塔尼亚,尼日尔,中非共和国,塞内加尔,乍得,多哥以及任何同时是非洲知识││ 产权组织缔约国家专利(如果要求得到其他保护或待遇,请在虚线上注明) ││ ││□AT奥地利……………………………………□MN蒙古………………………………………………││□AU澳大利亚…………………………………□MW马拉维……………………………………………││□BB巴巴多斯…………………………………□NL荷兰………………………………………………││□BG保加利亚…………………………………□NO挪威………………………………………………││□BR巴西………………………………………□NZ新西兰……………………………………………││□BY白俄罗斯…………………………………□PL波兰………………………………………………││□CA加拿大……………………………………□PT葡萄牙……………………………………………││□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RO罗马尼亚…………………………………………││□CZ捷克共和国………………………………□RU俄罗斯联邦………………………………………││□ED德国………………………………………□SD苏丹………………………………………………││□DK丹麦………………………………………□SE瑞典………………………………………………││□ES西班牙……………………………………□SK斯洛伐克共和国…………………………………││□EI芬兰………………………………………□UA乌克兰……………………………………………││□GB英国………………………………………□US美国………………………………………………││□HU匈牙利……………………………………□VN越南………………………………………………││□JP日本………………………………………以下各方格用于指定本表公布之后加入PCT的国家(││ 国家专利) ││□KP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KR韩国………………………………………□………………………………………………………││□KZ哈萨克斯坦………………………………□………………………………………………………││□LK斯里兰卡…………………………………□………………………………………………………││□LU卢森堡……………………………………□………………………………………………………││□MG马达加斯加………………………………□………………………………………………………│├──────────────────────────────────────────┤│除上述指定外,申请人还按照细则4.9(b)规定指定……以外,PCT所允许指定的所有国家。
││申请人声明;这些补充指定是以确认为条件,并且在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期限届满前尚未被确认的││任何指定应认为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时撤回。
(这确认指定,需提交一份包含有关指定的通知││并缴纳指定费和确认费。
确认应在上述15个月内送达受理局。
) │└──────────────────────────────────────────┘
PCT/PR/101表(表2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补充栏 如果被栏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本栏: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栏”[注明栏号││1.如果本表格的栏目之一不能包含全部信息:
],并按照原栏目的填写要求标明有关情况││ 特别是:
; ││(ⅰ)如果申请人和/或发明人在三人以上,并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第Ⅲ栏”,并按││ 未使用“续页”:
第Ⅲ栏的要求标明每一个补充的人员的情││ 况; ││(ⅱ)如果在第Ⅱ栏或第Ⅲ栏的小栏之一里,方 ││格“在补充中注明的国家”被作出标记: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Ⅱ栏”或“续││ 第Ⅲ栏”,或“续第Ⅱ栏和第Ⅲ”(根据情││(ⅲ)如果第Ⅱ栏或第Ⅱ栏的小栏中的发明人或 况),以及有关的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并││者发明人和申请人不是全部指定国的发明或美 在每一姓名或名称旁注明该人是申请人的││国的发明人:
国家的名称(必要时,是欧洲专利或OAPI专││ 利); ││(ⅳ)如果除在第Ⅳ栏注明的代理人外,还有其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Ⅱ栏”或“续││他代理人:
第Ⅲ栏”,或“续第Ⅱ栏和第Ⅲ栏”(根据││ 情况),以及发明人姓名,并在每一姓名旁││(ⅴ)如果在第ⅴ栏的国家名称(或OAPI)的后 注明该人是发明人的国家名称(有时是欧洲││面标有“增补专利”、“增补证书”或“增 专利或OAPI专利); ││增补发明人证明”,或者在第ⅴ栏的美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