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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                (细则第11条)             ││   Physicalrequirementsofinternationalapplicationn(Rule11)  ││                                    ││  1.所有纸张的规格都应当采用A4型                  ││  2.正文和附图纸张的最小和最大空白边缘(参见细则11.6)        ││  3.表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档案号(细则11.6(f)和行政规程第109条)   ││  —最多12个字符                           ││  —写在纸张的左上角                         ││  —纸张的顶部起1.5厘米以内                     ││  4.纸页的编号(细则11.7和行政规程第207条和第311条)         ││  —在纸张的顶部或者底部的中央,不在空白边缘             ││  —3个系列:

请求书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       附图                          ││  5.对附图的特殊要求(细则11.13)                  ││  建议:

附图中不要有文字                       ││     (避免在国内阶段的翻译问题)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请求书                      ││              Therequest                    ││                                        ││  1.已经印好的请求书表格(PCT/RO/101表格)                 ││  —定期更新                                 ││  —可以从中国专利局免费得到                         ││                                        ││  2.计算机制作的请求书                           ││  (细则3.1和3.4,行政规程第102条(h)和(i))                 ││  —版面编排和内容必须与已经印好的表格一致(栏目不能省略)           ││  —允许作微小的调整                             ││  —用斜体印刷的文字可以省略                         ││                                        ││  3.将来,可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决定所认可的其他提交方式(例如,电子申请││)。

如果可以采用,将在PCT公报上发布生效的通知。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由受理局填写────────────┐      PCT        │国际申请号                     │     请求书       ├──────────────────────────┤  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    │国际申请日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受理局名称和“PCT国际申请”            │                ├──────────────────────────┤                │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               │                │(如果有)(限12个字内)                │┌───────────────┴──────────────────────────┤│第Ⅰ栏   发明名称                                │├──────────────────────────────────────────┤│第Ⅱ栏   申请人                                 │├────────────────────┬─────────────────────┤│                    │□该申请人也是发明人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如在前,名在后;法人├─────────────────────┤│         应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电话号码:

                ││         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电传号码: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     ││栏中注明的国家                                   │├──────────────────────────────────────────┤│第Ⅲ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姓名或名称或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该人是:

               ││        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申请人和发明人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    ││                      │填定以下诸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和发明人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附页中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续第Ⅲ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  如果以下各小栏均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中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                     │该人是: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申请人                ││         填写正式全称。

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该人是: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申请人和发明人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项)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

□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国家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另一续页中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第Ⅳ栏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或通信地址:

                       │├──────────────────────────────────────────┤│下列人员被委托/已经被委托作为   □代理人   □共同代表           ││申请人向主管国际单位办理事务的:

                          │├───────────────────────┬──────────────────┤│                       │电话号码:

             ││姓名和地址:

(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      称。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电传号码:

             │├───────────────────────┴──────────────────┤│□如果培养委托/未委托过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并把上栏中注明的地址作为通信的专门地址,在││此方格作出标记                                   │├──────────────────────────────────────────┤│第Ⅴ栏  国家的指定                               │├──────────────────────────────────────────┤│按照细则4:

9(a)规定指定下列国家或地区(在相应的方格中作出标记,至少选择一项):

地区专││利                                         ││□EP欧洲专利:

AT奥地利,BE比利时,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DE德国,DK丹麦,ES西班牙,││       FR法国,GB英国,GR希望,IE爱尔兰,IT意大利,LU卢森堡,MC摩纳哥,NL荷兰││       ,PT葡萄牙,SE瑞典,以及任何同时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和PCT缔约国的国家││。

                                         ││□OAOAPI专利:

贝宁,布莱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加蓬,几内亚,马里,毛里││       塔尼亚,尼日尔,中非共和国,塞内加尔,乍得,多哥以及任何同时是非洲知识││       产权组织缔约国家专利(如果要求得到其他保护或待遇,请在虚线上注明)   ││                                          ││□AT奥地利……………………………………□MN蒙古………………………………………………││□AU澳大利亚…………………………………□MW马拉维……………………………………………││□BB巴巴多斯…………………………………□NL荷兰………………………………………………││□BG保加利亚…………………………………□NO挪威………………………………………………││□BR巴西………………………………………□NZ新西兰……………………………………………││□BY白俄罗斯…………………………………□PL波兰………………………………………………││□CA加拿大……………………………………□PT葡萄牙……………………………………………││□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RO罗马尼亚…………………………………………││□CZ捷克共和国………………………………□RU俄罗斯联邦………………………………………││□ED德国………………………………………□SD苏丹………………………………………………││□DK丹麦………………………………………□SE瑞典………………………………………………││□ES西班牙……………………………………□SK斯洛伐克共和国…………………………………││□EI芬兰………………………………………□UA乌克兰……………………………………………││□GB英国………………………………………□US美国………………………………………………││□HU匈牙利……………………………………□VN越南………………………………………………││□JP日本………………………………………以下各方格用于指定本表公布之后加入PCT的国家(││                   国家专利)                  ││□KP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KR韩国………………………………………□………………………………………………………││□KZ哈萨克斯坦………………………………□………………………………………………………││□LK斯里兰卡…………………………………□………………………………………………………││□LU卢森堡……………………………………□………………………………………………………││□MG马达加斯加………………………………□………………………………………………………│├──────────────────────────────────────────┤│除上述指定外,申请人还按照细则4.9(b)规定指定……以外,PCT所允许指定的所有国家。

  ││申请人声明;这些补充指定是以确认为条件,并且在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期限届满前尚未被确认的││任何指定应认为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时撤回。

(这确认指定,需提交一份包含有关指定的通知││并缴纳指定费和确认费。

确认应在上述15个月内送达受理局。

)              │└──────────────────────────────────────────┘

  PCT/PR/101表(表2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补充栏 如果被栏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本栏: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栏”[注明栏号││1.如果本表格的栏目之一不能包含全部信息:

 ],并按照原栏目的填写要求标明有关情况││ 特别是:

                ;                 ││(ⅰ)如果申请人和/或发明人在三人以上,并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第Ⅲ栏”,并按││  未使用“续页”:

           第Ⅲ栏的要求标明每一个补充的人员的情││                     况;                ││(ⅱ)如果在第Ⅱ栏或第Ⅲ栏的小栏之一里,方                    ││格“在补充中注明的国家”被作出标记: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Ⅱ栏”或“续││                     第Ⅲ栏”,或“续第Ⅱ栏和第Ⅲ”(根据情││(ⅲ)如果第Ⅱ栏或第Ⅱ栏的小栏中的发明人或 况),以及有关的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并││者发明人和申请人不是全部指定国的发明或美 在每一姓名或名称旁注明该人是申请人的││国的发明人:

               国家的名称(必要时,是欧洲专利或OAPI专││                     利);                ││(ⅳ)如果除在第Ⅳ栏注明的代理人外,还有其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Ⅱ栏”或“续││他代理人:

                第Ⅲ栏”,或“续第Ⅱ栏和第Ⅲ栏”(根据││                     情况),以及发明人姓名,并在每一姓名旁││(ⅴ)如果在第ⅴ栏的国家名称(或OAPI)的后  注明该人是发明人的国家名称(有时是欧洲││面标有“增补专利”、“增补证书”或“增  专利或OAPI专利);          ││增补发明人证明”,或者在第ⅴ栏的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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