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鸣凰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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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鸣凰中心小学章程

常州市武进区鸣凰中心小学章程

2016年5月31日经第8届第8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6年6月10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6年8月25日经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鸣凰中心小学;住所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中路250号,邮编:

213164;官方网址为,注册域名为。

第三条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武进区教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全日制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

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60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2700人。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一条学校办学理念为“用心教育奠基终身”,恪守“用心做好每件事”的校训,形成“学校用心办学,教师用心教学,学生用心求学”的“处处用心,事事用心”的用心文化。

学校用“公心、聚心和精心”办学,教师用“爱心、慧心和耐心”教学,从而培养学生的“善心、虚心、静心、细心和恒心”,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

第二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有特色、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为办学目标,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遵循多元化、现代化、个性化的办学思路,大力倡导“崇实求真、实践创新”的校风和“爱生敬业、博学善教”的鸣小教师工作作风,举“以人为本”之旗,走“和谐管理”之路,重构学校的价值体系,为建设“师生留恋、家长信赖、社会向往”学校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学生培养目标为努力使每个学生得到最好的发展,适应未来的学习、生活、工作。

让拼搏向上、团结协作、不甘落后的精神融入到教师和学生心灵深处,从而奠定坚实的人格基础。

第四条教师发展目标为用文化孕育一支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技艺娴熟、教育科研能力强,永不言弃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学校致力营造“团结拼搏,奋勇争先;永不言弃,永不言败”的排球精神,使排球文化辐射于整个校园文化。

让“永不言弃”不仅仅停留于球场上,更要潜移默化中地深入到鸣小每个人的生活学习领域里;潜入每个鸣小人的意识,凝成每个鸣小人的品格力量。

从自身特点出发,大胆探索和实践,丰富内涵,为着力重构学校的价值体系,凸现排球精神文化,形成鲜明的学校风格而努力。

学校校训为用心做好每件事。

第六条学校校标为中间的凤凰状黄色火焰,有如高鸣的凤凰,涅槃重生,象征着鸣凰中心小学在新时代秉持用心理念,不断革新,不断开拓;周围绿红蓝三色彩带四向发散则象征着学生、教师、学校围绕用心做好每件事的教育理念开创七彩未来!

校歌为《希望之歌》。

第七条学校按照武进区教育局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主动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校长有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

校长应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经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尽快实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权。

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五)校长在紧急事态和特殊情况下有临时处置权。

校长要履行如下义务:

(一)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管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维护其合法权利。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七)加快校园、校舍、教育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的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校一盘棋。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三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少年先锋队和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学校设有教导处、教科室、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教导处设主任(副主任)4名。

(二)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其改革实践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

教科室设主任(副主任)2名。

(三)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

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

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总务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四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五条学生社团是学校进一步推动素质教育,实现特色办学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也是落实教育新政的重要举措。

学生社团作为学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生课余文化的主要载体,是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舞台。

设立和健全学生社团,正确引导学生社团组织健康发展,对于有效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改观学生的精神面貌,使学生在各具特色的社团活动中体验生活,提升素养,涵养心灵,促进学生多元化成长。

第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七条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武进区教育局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八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体现“用心教育奠基终身”的办学理念,以突出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为重点,培养自学能力、终身学习能力、研究分析能力、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处理信息能力,培养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积极创设“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环境和氛围,推进探究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的深入开展,实现教师教学方法、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使学生在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同时,成为学习的主人,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文化素养,促进每位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十三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不断提升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能力、数字校园水平和人才信息素养,全面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教育改革发展的能力,以先进教育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以信息化促进教育现代化,围绕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学校将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进程,促进我校教育管理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锤炼学校信息化办学特色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校园文化节(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读书节)。

第十六条学校营造科研兴校的研究氛围,构建用心教育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一条(小学)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六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武进区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写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八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九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

教师专有权利包括:

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三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七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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