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526498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7.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docx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 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 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 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 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 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 《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 《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

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 《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

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 工会: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 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 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 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 24、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2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7、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8、 重大危险源管理:

登记建档、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告知措施;

29、 禁“三合一体”: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不能在同一建筑,并与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0、 交叉作业安全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32、 非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需由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后任职; 33、 特种设备的使用: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使用前操作人员经专门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和技能; 

34、 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

35、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委托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36、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7、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8、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39、 工伤社会保险遵从无过错原则,民事赔偿遵从过错原则; 

4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遵守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紧急停工避险;

4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

一、查阅资料、了解情况;二、对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三、对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四、查封、扣押的物资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的职权不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44、 安全中介机构: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对其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46、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7、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8、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9、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查清原因,提出措施; 

50、事故调查处理目的:

查清原因、提出措施、防止同种事故重演、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1、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2、 发生特大事故,企业不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人; 

53、“三合一体”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54、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

55、 未能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 

56、不具备法律法规国标行标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的予以关闭并吊销其有关证照; 

57、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 

58、在被责令的期限内未改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9、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情况下,若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 60、 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负责人不承担行政处分法律责任; 

61、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与承租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赔偿; 

62、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63、 拘留——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法院,关闭——政府,罚款——安监,停产——安监;

64、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事项:

设计文件、通风系统、安全出口、竣工验收;

65、 矿山开采作业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66、 矿长——定期作报告,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工会——监督; 67、 所有矿山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

68、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69、 不得录用未成年人、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7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

71、 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

7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73、 行政处分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74、 火灾事故单位在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 

75、 保护现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变动;

76、 《道路交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行政处分; 

77、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 78、 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7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0、 设计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机动车可以进入高速公路;

81、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81、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工程重大事故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外,其余重大事故罪项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3、 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玩忽职守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余犯罪行为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4、 机构: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受贿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5、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86、常见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87、 行政处罚设定:

法律(国家)——各种都行;行政法规(国务院)——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不得设定; 

88、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属地管辖),适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但违法事实的确定尚需要法定依据的情况; 

89、 当场实施行政处罚:

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

90、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91、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92、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93、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4、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95、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96、 女职工“四期”保护:

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 

97、 “未成年工”是指: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8、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法》其他内容的监督管理; 

100、 职业病: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101、 职业病危害:

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02、 职业病的病因是职业因素; 

10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04、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05、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06、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107、 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08、 当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09、 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进行监督;

110、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110、 煤矿安全监察:

垂直管理、分级监察(三级,国家为主,省、地方);

112、 建议报告权: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其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113、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114、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 

115、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安全责任制、矿长安全资格、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作业现场检查复查、专用设备; 

116、 被责令停止生产、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后无变化,可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煤矿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 

117、 煤矿“三证一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118、 人员“三证”: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19、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

120、 对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吊销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

121、 煤矿予以关闭的情况:

无证照、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 

122、 煤矿关闭程序:

县级煤监部门——关闭建议,责令停产;有关人民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

123、 关闭煤矿要求:

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封闭井筒、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24、 扩建工程已开工,超出安全设计划定的范围和规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125、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126、 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127、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128、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129、 建设单位为申领施工许可证,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 130、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报送; 

13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应对其设计负责; 

131、 监理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3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34、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35、 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136、 总成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签订了安全协议,则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 

137、 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 

13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39、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0、 危化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141、 危化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141、 条例中对居民区有防护距离要求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

143、 危化品经营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144、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

145、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危化品; 

146、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47、 禁止利用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148、 危化品注册登记:

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剧毒品的企业必须注册登记,生产中使用危化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注册登记; 

149、 发生危化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

15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材料,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5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 

15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序、作业、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153、 高危行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54、 新设立企业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04年1月7日起实施)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办法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155、 颁发机关认为文件、资料不全的有权要求补正,认为有必要的,应实地审查核实; 

156、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157、 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158、 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仍需在有效期满前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59、 颁发管理机关:

央企——国家安监总局, 非央企——省安监局 

160、 已获证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61、 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给予降级或降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6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164、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65、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66、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试运行和例行检查,配备营救装备;

167、 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要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68、 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的条件:

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有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 

169、 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经检测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170、 特大事故事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安监正职负责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171、 发生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省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由国务院给予行政处分; 

172、 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劳动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给予学校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173、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74、 关于工伤保险费:

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内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175、 工伤保险费数额:

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176、 视同工伤:

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的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77、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78、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需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179、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前提出申请;

180、 违反职业道德,可注销注册; 

181、300人以上企业,按安全管理人员的15%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在7名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182、 安全中介机构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的30%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183、 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183、 申请初始注册材料:

申请人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 

184、 注册过程弄虚作假,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注册机构应不予注册; 

185、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186、 注册安全工程的义务:

保证执业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不出借执业证、报告署名;

188、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出具产品合格证; 

189、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 

190、 生产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受到被责令停产的处罚;

191、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撤销其检测检验资格; 

191、 高危行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h,每年再培训16h;安监发证;

193、 非高危行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32h,每年再培训12h;培训机构发证; 

194、 高危行业:

新从业人员三级培训72h,每年再培训20h;

195、 非高危行业:

新从业人员24h; 

196、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于: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97、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颁发有关证照、批准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提供火工品、未按规定对某单位申报的扩建项目“三同时”组织审查验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