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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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2014年至2016年1月
(内部资料)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1、2014年9月21日国发〔2014〕4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2、2014年9月23日财金(2014)76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3、2014年11月16日国发〔2014〕60号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4、2014年11月29日财金(2014)113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5、2014年11月30日财金(2014)112号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14年12月2日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7、2014年12月30日财金〔2014〕156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8、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9、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5号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0、2015年2月13日财建〔2015〕29号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11、2015年3月10日发改投资[2015]445号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12、2015年4月7日财金[2015]21号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13、2015年4月21日财综[2015]15号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14、2015年4月25日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5、2015年5月11日国办发〔2015〕40号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16、2015年5月22日国办发〔2015〕42号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17、2015年6月25日 财金[2015]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18、2015年6月30日财库〔2015〕124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2015年9月25日财金[2015]109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20、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58号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21、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6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22、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7号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23、2016年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二、积极稳妥做好项目示范工作
当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明确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类型、采购程序、融资管理、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事宜。
(一)开展项目示范。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
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制度体系。
(二)确定示范项目范围。
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三)加强示范项目指导。
财政部将通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为地方提供参考案例。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四)完善项目支持政策。
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
同时,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三、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从明确投入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确定运营补贴到提供公共服务,涉及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职能。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财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认真做好相关财政管理工作。
(一)着力提高财政管理能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不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差异大,专业性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探索项目采购、预算管理、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绩效评价等有效管理方式,规范项目运作,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二)认真做好项目评估论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VFM)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时,要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
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三)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
财政部将围绕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探索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
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
(四)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
财政部将在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文本。
在订立具体合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
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六)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