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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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配制备案、信息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传统中药制剂的范畴: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含有未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四)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五)中药配方颗粒;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七条 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省局备案。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八条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仅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首次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人应当通过省局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三),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省局。

  第十二条 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所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及饮片炮制规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省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

省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并需标注“本传统中药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八条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在30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备案号格式为:

黑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第三章 变更的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内控制剂标准,并不得变更处方。

第二十一条 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局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表》(附件四),并填报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表》原件报送省局。

第二十二条变更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在30日内进行备案变更,同时该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医疗机构名称、制剂包装规格和说明书及标签样稿等不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省局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二)属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已被撤销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本省辖区内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抽查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省局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目录

1、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2、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变更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表  

附件一: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报资料要求

  1、资料项目(三)应充分证明备案的制剂不属于市场供应的品种及该品种其他的剂型。

2、资料项目(七)、(八)、(九)、(十)、(十四)、(十五)、(十六)应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研究并提供相应资料。

3、资料项目(八)是指针对质量控制所研究的全部试验及相关的文献资料。

4、资料项目(十一)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者,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5、资料项目(十二)需提供原、辅料的购买凭证、生产商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法定质量标准,并明确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6、中药传统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7、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8、申报资料应当通过省局备案信息平台填写或上传,封页上注明制剂名称、资料名称、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地址、电话、试验单位主要研究者姓名/研究负责人姓名、试验者姓名、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申请单位名称(盖章)、页码,

左上角注明该项资料编号。

附件二:

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变更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变更备案事项分类

(一)变更制剂名称。

(二)变更制剂规格。

(三)变更制剂有效期。

(四)变更制剂配制工艺。

(五)变更制剂功能主治。

(六)变更制剂用法用量。

(七)变更制剂的辅料。

(八)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九)变更制剂处方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工艺。

(十)变更制剂内控标准。

(十一)变更制剂配制地址。

(十二)变更制剂委托配制单位。

(十三)其他。

二、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表》原件。

(二)变更原因概述

(三)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3.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4.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五)修订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六)修订的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七)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八)1~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九)修订的药材标准、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工艺、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三、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表

变更事项

申报资料项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变更制剂名称

+

+

+

+

(二)变更制剂规格

+

+

+

+

+

(三)变更制剂有效期

+

+

+

+

+

+

(四)变更制剂配制工艺

+

+

+

+

+

+

+

(五)变更制剂功能主治

+

+

+

+

+

+

(六)变更制剂用法用量

+

+

+

+

+

+

(七)变更制剂的辅料

+

+

+

+

+

+

+

+

(八)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

+

+

+

+

+

(九)变更制剂处方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工艺

+

+

+

+

(十)变更制剂内控标准

+

+

+

+

+

(十一)变更制剂配制地址

+

+

+

+

(十二)变更制剂委托配制单位

+

+

+

+

+

注:

”+”指需提供的资料,”-”指不需提供的资料,”☆”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的资料。

四、变更备案事项说明

1.变更备案事项

(二):

变更制剂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所备案的规格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应当根据制剂用法用量合理确定。

2.变更备案事项(四):

变更制剂配制工艺,应符合传统工艺,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

3.变更备案事项(五):

增加新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申报资料应当通过省局备案信息平台填写或上传,封页上注明制剂名称、资料名称、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地址、电话、试验单位主要研究者姓名/研究负责人姓名、试验者姓名、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申请单位名称(盖章)、页码,

左上角注明该项资料编号。

 

 

附件三: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制剂备案表

编号:

声明

我们保证:

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备案事项

备案类型

□首次□变更□年度报告

备案事由

制剂基本信息

制剂名称

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有效期

汉语拼音

 

处方

(含辅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

□是

□否

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是

□否

备注

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是

□否

配制工艺

(含辅料)

 

 

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

辅料信息

名称

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包装材料信息

名称

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备案机构信息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有

有无此

配制范围

□有

编号

 

有效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

  

□无

制剂配制信息 

是否委托配制

□否

制剂配制地址

 

□是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是

 

编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药品生产许可证》

□是

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制剂配制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

序号

历次备案号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概述

 

 

 

 

  

 

 

 

 

 

 

 

 

 

 

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

报告年度

年月日至年月日

配制的总批次数:

内控制剂标准全检不合格的批次数:

使用数量:

变更情形汇总

变更内容

变更时间

对应的备案号

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不良事件/反应报告

□有

报告例数:

□无

风险控制主要措施

□有

主要措施:

 

□无

备案资料

无需

备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依据和目的、同品种及其他剂型中药制剂的市场供应情况

 

 

 

 

 

□证明性文件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的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变更研究资料

□变更情形年度汇总

□质量情况年度分析

□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

□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

□其他资料:

 具体资料名称:

 

 

 

 

备案负责人

 

职位

 

电话

 

联系人

 

职位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附件四: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表

编号:

声明

我们保证:

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备案事项

备案类型

□变更

备案事由

序号

变更备案事项

原备案信息

拟备案信息

1

制剂名称

及汉语拼音

2

制剂规格

3

制剂有效期

4

制剂配置工艺

(含辅料)

5

制剂功能主治

6

制剂用法用量

制剂辅料变更

7.1

制剂辅料名称

7.2

辅料生产企业

7.3

辅料执行标准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变更

8.1

包材名称

8.2

包材生产企业

8.3

包材执行标准

制剂处方涉及标准内容变更

9.1

中药材标准

9.2

中药饮片标准

9.3

炮制规范

9.4

炮制工艺

10

制剂内控标准

11

制剂配制地址

委托配制单位变更

12.1

单位名称

12.2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12.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始

12.4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止

12.5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2.6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始

12.7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止

12.8

单位法人代表

13

其他

备案机构信息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有

有无此

配制范围

□有

编号

 

有效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

  

□无

备案资料

无需

备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表》原件

 

 

 

 

□变更原因概述

 

 

 

 

□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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