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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

“光明观察”2015年9月号第5辑

  整理:

fcs2002

  1.“抓阄选专业”是毁人不倦

  2.“俺瞧瞧”面前公民隐私须法律“保护伞”

  3.“中国电影第一法”的欣慰与遗憾

  4.不自杀证明”的荒涎恰在方式

  5.公交车限行与治污南辕北辙

  6.女教师“晒礼”等于自曝“家丑”

  7.没有恶意欠薪,何来堵路讨薪?

  8.“教师节晒礼”晒出师德常识缺失

  9.“各种违建”能不能废物利用起来?

  10.尾气检测,何妨以免费治黄牛

  11.愿“管资本为主”为国企带来更多活力

  12.“救狗行动”从来都不是单纯的行为美学

  13.故宫铜缸“刻恩爱”值几钱?

  14.落实“国企改革意见”离不开“切入口”

  1.“抓阄选专业”是毁人不倦

  斯涵涵

  什么要靠手气?

搓麻将、买彩票……衡阳南华大学城建学院土木工程大类大二分专业也靠手气,同学们通过抓阄来选定专业。

史同学前晚手气不错,如愿抓中了想读的“建筑工程方向”,同寝室的林同学却抓中了“岩土工程方向”,与自己喜欢的“道路桥梁方向”失之交臂。

(9月11日《长沙晚报》)

  抓阄选专业,学院领导理由充足:

热门专业僧多粥少,冷门专业人又招不满;抓阄后,如有同学不满意,还可以自己找其他同学进行一次互换;一些高校在分专业时,存在领导打招呼、批条子的现象,有关系、有背景的学生可以挑选好专业,抓阄选专业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等……如此说来,此举是既公平又不乏人性化的“好”办法。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大学生花费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精力、财力进行专业学习,是一种巨大的人力资本投资。

所谓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指人们在保健和教育以及为了取得良好职位而所耗费的各种成本支出,这种投资的成效直接决定个人的前途及社会对于教育价值的认可,而“抓阄选专业“无疑将这种巨大投资打了水漂。

  热爱是最好的老师,不同的个体选择和变换特定专业受制于爱好、学习能力、知识存量和职业趋势等诸多因素。

拥有充分的专业选择权会对大学生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未来的就业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学生不能选择自己所喜爱的专业,或被迫学习不擅长甚至厌恶的专业,学习效果、就业前景可想而知。

而一些高校专业设置本身出现严重偏差,不顾师资条件、不顾社会需求自顾开展一些热门学科,也不对一些滞后性专业进行淘汰,既没有对大学生进行学习规划就业规划指导,也缺乏专业与现实的有效对接,出现专业冷热不均、就业难的局面,高校不反思自己的教学水平、学科设置,却要学生抓阄选专业来承担后果,岂不怪哉?

  至于抓阄选专业的公平性也值得怀疑,据报道,学院根据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把全体学生分成了“学霸”和普通同学。

排名前190位的“学霸”有一次自选机会,可以选自己喜欢的专业。

这是赤裸裸的歧视,何谈公平?

而走后门选专业、换专业本身就是象牙塔里的不正之风,不去严肃纪律,驱邪扶正,反而用抓阄、运气来移花接木,还用“长沙几所兄弟院校也是这样做的”来巧加掩饰,实是一种教育懒政。

  高校直接承担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重任,针对当下专业学习、就业困难的现实难题,高等院校应当恪守教育本真,主动面向市场展开专业课程评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学生进行专业选择以提高专业投资的效果,及时调整教学体系,弱化教育的滞后性,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职业规划能力与市场适应能力。

在具体措施上可采用更灵活的学分制和体现专业要求的学位申请计划,以适应大学生选择与调整专业的需要。

总之,“诲人不倦“的高等教育不能依赖抓阄的“公平”滑向“毁人不倦”的泥潭。

  2.“俺瞧瞧”面前公民隐私须法律“保护伞”

  毕晓哲

  大到马路、停车场,小到餐馆、办公室,甚至是小店铺内,你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网上被实时直播。

这不可思议的一幕,就发生在一个名叫“俺瞧瞧”的视频直播网站内。

视频直播中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丁兆增表示,若上述情况未经个人同意就被私自发布,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还可能涉及犯罪。

(9月11日福州新闻网)

  类似于福州出现的“俺瞧瞧”网站,是时下互联网生态下公民个人隐私难以保护的缩影。

国内其他地方有没有?

或者说,与科技发展进步之下的与互联网关联的公民隐私权的泄露,还有多少类似情形?

我们无法做出具体的统计,但从“俺瞧瞧”网站的内容披露的随意,以及肆意而为对商户经营者和公民个体隐私权的践踏,足以让每一个看到此新闻的人们不寒而栗。

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发达,越来越多的带给人们以生活的便利,难道科技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人不得出处处时时充满提防?

时时处处“如鲠在喉”般提防外人看到自己的个人隐私?

想想可以随意打开、随意分享的“俺瞧瞧”的网站内容,不能不让人无比后怕。

  “俺瞧瞧”是新的社会生态之下的典型,也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敲响了警钟。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类似的“俺瞧瞧”网站可以大行其道,除了一些人有“窥私”心理驱使之外,更多的表现在法律监管监督的盲区上。

  我国对于公民隐私,包括互联网涉及的对公民隐私的侵权与保护,并非完全没有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过于笼统,未免在具体的实践上失之以宽、失之以软。

如果公民个人不提起告诉,类似的侵权者一般而言会逍遥法外,因为法律并未过多赋予公权机关“主动追诉权”。

再加上互联网等平台侵犯公民隐私的相对隐蔽性(如果公民不上网是根本发现不了的),以及与现实生活的相对隔离性,往往让公民举证无力、维权无力和维权无门。

  “俺瞧瞧”是现代社会发展之下,一些人和个别营利者心中“恶念”的体现。

类似的“俺瞧瞧”网站行径,完全是将自己的“幸福”和“收入”建立在了他人的创伤和“痛苦”基础上的,不仅是极不道德的,也是极为恶劣的。

解决公民日益逼仄的对互联网和类似的“俺瞧瞧”网站侵权的担忧,只有法律及时跟进。

一方面,法律法规要逐步完善,要具体化到各类各种违法行为的细节,让法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出台《公民隐私保护法》,建立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对现代社会公民开展全天候、全时空的保护。

毕竟,在现下的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之下,在当今社会城市中星罗棋布的、“天网”式的摄像头、监控设备之下,也只有法律才能真正防范种种侵犯隐私权行为。

  在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隐私保护法”。

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美国联邦隐私保护法》,将公民隐私纳入法律监管;德国1977年制定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通过法律具体规定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从而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

当然,法律保护不是万能的,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公民隐私和公民权利保护上,也非无可挑剔,其问题仍然颇多,但并不应该否认法律保护的极度必要性和相对更好的社会效果。

  3.“中国电影第一法”的欣慰与遗憾

  何勇海

  时隔4年,《电影法》终于又有了新动态。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它或将从4个方面推动我国电影工业的发展。

如无意外,人大常委会预计会在年内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9月11日《中国民航报》)

  《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我国电影产业的第一部法,也是中国第一部文化领域的行业法,据说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筹划,2003年起正式起草,2011年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如今终于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下,我们确实需要一部《电影产业促进法》。

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电影票房从2003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6%,但却陷入了“一边是票房破纪录,一边是口碑不及格”的怪圈,常被指“有票房,无质量”,是电影大国,却不是电影强国。

有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则标志着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战略层面,我国电影产业终于有了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做大做强。

  根据该法,政府将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这必将激活电影投资与摄制,拓宽电影融资渠道;政府将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为电影企业提供支持——这必将减轻电影投资、摄制、发行等环节的成本压力。

  不过也要看到,这些激励措施或会进一步导致电影投资越发疯狂,竞争进入白热化,风险也就越高不可控。

这些年,我国电影业投资成了纯粹的“投机”,高票房难掩国产片整体亏损的尴尬——据报道,近年来在广电总局报备的影片中,每年只有十分之一能在影院上映,就是这十分之一影片,也只有小部分能获利挣钱,且大多是投资上亿的大制作。

如何保证既能刺激电影投资与摄制,又可避免电影业产能过剩,是有关部门应该重点考虑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虽降低了电影拍摄准入门槛,但是,有人与现行《电影管理条例》对比发现,该法中电影不得拍摄的限制内容有所增加,让人遗憾。

我国电影一向被指题材狭窄、内容创新不足,其实与题材限制过多、审批条条框框过多、电影人不能触碰的地带多有关,要促进电影产业大发展,除在资格准入、融资渠道、扶持政策方面下功夫,还需对拍摄题材松绑,使电影题材尽量多元化。

题材类型多样化与质量精细化,是电影大发展不可缺少的两翼。

  《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涉及分级制度,也是遗憾之一。

虽然一些国家实行的电影分级并不能保证观众“按级观看”,有些片商会不顾分级制度向青少年推销暴力、色情电影,但我们可以为分级制度赋予刚性条款,片商、院线不遵从分级制度就予以处罚。

分了级,就能让未成年人电影的创作者从源头上把好创作关,也能让家长给孩子理性选择适合观看的电影,还能给影片的题材限制与审查带来更多回旋余地,给电影人更多创作空间拍出更好的电影。

  4.不自杀证明”的荒涎恰在方式

  堂吉伟德

  奇葩证明我们并不陌生,可“不自杀证明”你见过吗?

前两天,常州市新北区三井派出所来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请民警帮其丈夫开具一份“不用天然气自杀证明”。

不开吧,燃气公司不安心;要开吧,派出所犯难。

最终,经过内部协商,燃气公司决定还是从便民角度出发,让任某认真地写了一份不再自杀的保证书后,在9月6日下午为他家重新开通了天然气。

(9月12日《扬子晚报》)

  “不自杀证明”当然不是空穴来风,其背后有着“不得不说的故事”。

从立意上说,考虑到用燃气自杀带来的公共危害,出于安全责任的考虑,让当事人写一个承诺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

也能以此作为自己尽到了责任的证明。

然而,一纸证明依然被定性为“奇葩”,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方式。

方式错了,其用意也就难以立足。

  “不自杀证明”的做法令人难以接受,有多个方面的原因,一者,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证明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虽然可以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了相关责任的证明,然而一旦出现了事故,其依然会承担应有的责任。

履行了责任是一回事,但履行得怎么样又是另一回事,不作为、慢作为和作为不够,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者,一纸证明无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个人如果不想自杀,没有证明依然不会自杀;如果其一心想自杀,那么无论什么形式的证明,都只会成为一种摆设,都无以阻挡其自杀的决心。

更何况从已有的经验来看,证明式的限制措施,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比如为了不让人跳高楼,就给高楼安装防护网,不让人用刀自杀,就不准购刀,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头痛医痛,脚痛医脚的做法。

只有让一个人没有自杀之心,那么一切可能利用的工具,才不会成为杀人的凶器。

  三者,证明式管理模式属于典型的懒症。

大量许可证和证明式的管理,本质上还是“文来文往”的管理导向在发挥作用,越来越多的证明都异化成“责任的标签”。

然而管理不仅是文本化的存在,更需要实质性的介入,不仅只表现在形式上,还要体现在内容上。

更重要的是,若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再多的证明都会适得其反,不仅无以便民而是反之。

一些公共管理部门之所以对各种证明青睐有加,还是出于方便自己的考虑,属于典型的懒症行为。

  这种现象很多,在现实中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从而使得大量奇葩证明被不断吐槽,也引发了各方的不满,然而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诸如上学挂钩计生等土政策应运而生,“不自杀证明”创意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

事实上,即便单纯的从形式上讲,犯罪证明也好,不自杀证明也罢,都不过是一种承诺式的证明,自己写一个保护书和承诺书,就足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非得让有公安机构等开具,不过是想“拉更多的人下水”而已。

问题在于,没有法律的授权,超过了职责界定的范围,这样的证明也只是一张废纸。

  前不久,公安部门已决定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证明不再开具。

何以这种基于职能定位的自觉,未能引发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效仿,并成为推动改革的巨大动力?

如此看来,所有的改革都有一个“触动利益的问题”,当公共价值都倾向于方便自己后,才会有“不自杀证明”式的荒涎,以及不介入实质的服务。

  5.公交车限行与治污南辕北辙

  何 勇

  近日,为治理空气污染,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对公交车实施限行,然而私家车、政府公车等类型车辆均可以在城区内行驶,此举引发部分居民不满。

(9月12日澎湃新闻网)

  近些年来,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空气质量不断恶化,蓝天白云、干净水源成为稀缺的奢侈品。

特别是在我国华北地区,每年冬春季节频频遭受雾霾袭击,不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治理污染、优化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最热切的共同期盼,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也成为最基本、最大的民生之一。

  共建绿色家园,治理环境污染,不能只是依靠政府的力量,还必须依赖全民、全社会的参与和付出,才能彻底取得治污的成效,寻回蓝天白云。

为了达到治污的目的,地方政府采取汽车限行政策,给民众的日常出行等生活带来不便,让民众付出一定的牺牲,纵然很多人对此举有一些怨言和不满,但也并无不可,最终还是能得到人们的理解。

因为研究表明,汽车尾气是空气污染特别是PM2.5的重要污染源之一,甚至已经是一些城市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

然而,出台汽车限行政策有合理性,并不等于出台公交限行政策也是对的,相反,公交限行开错了治理污染的药方,是彻头彻尾的错误药,不但不能治污,反而是给治污添堵,与治污南辕北辙。

  汽车限行,减少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数量,可以直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有利于治理空气污染。

但是,相比较而言,道路上行驶的汽车主要是公车和私家车,方便市民出行的公交车数量较少。

从这个角度说,公交限行,私家车、公车不限行,并没有减少汽车尾气的最大源头,对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作用相当有限,实质上是一种“劫贫济富”的治污手段。

  退一步说,即便小县城现在使用的公交车污染过重,公交限行主要是限制污染过重的公交车。

但在个体出行的平均污染上,落后的公交车污染还是比私家车要轻。

因为私家车和公车只是少数人出行的交通工具,公交车才是大多数普通市民的出行工具。

而且,政府应当做的是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公交车的更新换代,尽早让清洁能源公交车上路,而不是拍脑袋的一禁了之。

  事实上根据欧美发达国家的治污先进经验,要减少汽车尾气污染,降低汽车噪音污染,关键是要推动全民绿色出行。

说白了,就是鼓励和引导市民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以公交车、地铁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私家车出行频率,进而减少路面上的汽车数量。

这既能满足市民出行,给市民生活带来方便,又可控制大气污染,一举两得。

换句话说,治理空气污染的有效对策应当是采取公交优先政策。

南和县出台公交限行恰恰与之背道而驰,在治污上完全是走南辕北辙之策。

  总而言之,治污没有错,但在治污政策的选择上,要开对药方,不能任性为之,不能给民众生活添堵,失去民众的支持。

  6.女教师“晒礼”等于自曝“家丑”

  汪昌莲

  “我的学生真是太用心了,胶原蛋白都上了。

”教师节当天,常州一位老师在QQ动态上晒自己收到的巧克力等礼物,结果被一位家长截图发到网上,立即引发不少网友关注。

对此,当事老师解释称,她是第一次过教师节,感到特别激动自豪,于是在QQ上和朋友们进行了分享,看到帖子后压力很大。

校方则表示,当事老师是刚入职的代课老师,已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9月12日《现代快报》)

  教师节前后,总有一些老师热衷于公开晒礼,五花八门的礼物,令老师开心、家长闹心。

现在说家长们是“孩奴”,主要是指家庭对孩子教育的投入,已成为不可承载之重。

孩子从幼儿园到大学的高额学费和生活费,已经压得家长们喘不过气来了,如今又增加了一项给老师送礼的支出,无疑是雪上加霜。

那么,给老师送礼是如何“混进”家庭教育投入之列的?

这礼非送不可吗?

  有人把板子全都打在老师身上,认为现在的老师贪得无厌,师德尽失,显然有失偏颇。

给老师送礼之风盛行,除了老师经不住利益诱惑之外,主要责任还是在家长身上。

应该说,再贪婪的老师,当初也不会主动向家长索礼的。

正因为个别家长多长了一个心眼,认为给老师送礼了,自已的孩子可以得到优待。

于是,引来了众家长的攀比和跟风,生怕自己的孩子因没有送礼而被老师穿小鞋。

人都有获取更多财富的欲望,老师也不例外,当他们面对家长奉送的厚礼时,由刚开始的半推半就,到一一笑纳,再到望眼欲穿,已经欲罢不能了。

老师欲罢不能,家长更是覆水难收,当家长不堪重负时,已经悔之晚矣。

  从表面上看,家长都给老师送礼了,老师会对所有的孩子一碗水端平,这样显得很“公平”。

殊不知,家长送的礼有轻有重,还有许多贫困家庭根本没能力送礼,如果老师以“礼”待人,有的学生就享受不到这种“公平”。

然而,这种“钱教交易”,将教育涂抹上了商业化、功利化的色彩,亵渎了师道尊严,伤及了师生关系,也伤及了教育真正的公平。

问题是,家长们明知道给老师送礼很不光彩,也是不该有的“计划外”的家庭教育投入,且已经不堪所累,但却仍然去打肿脸充胖子,乐“送”不疲。

与其说家长们花钱买“公平”,还不如说是在买“平衡”。

  可见,女教师公开晒礼,等于自曝“家丑”,也晒出了师德硬伤。

对于这名女教师,学校不能止于批评教育,应严厉查处。

然而,“女教师晒礼”事件中可以看出,期望家长联合抵制,拒绝给老师送礼,是不现实的;同样,寄望老师自律,洁身自好,拒收礼金,也是办不到的。

若想刹住给老师送礼歪风,尚需制度监管和约束,且要制定铁律严查重处。

特别是赤裸裸送现金的“教师礼”,远远超过了师德规范的范畴,已经突破了法律底线。

因此,应将家长送礼、老师收礼纳入行贿受贿的范畴,进行法律制裁,提高双方的违法成本。

  7.没有恶意欠薪,何来堵路讨薪?

  胡 艺

  9月10日上午9时许,来自湖北黄石市阳新县某洗浴中心的部分员工,为了讨要欠薪,聚集在阳新县政府门口堵门堵路,造成阳新儒学路双方向交通堵塞,扰乱县政府单位秩序2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

经阳新警方现场处置,当天中午12时许,秩序恢复正常,13名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人员被警方依法拘留。

(9月12日人民网)

  洗浴中心员工堵路讨薪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其行为无疑很不理性。

劳动者要求县政府写欠条的做法也没有任何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讲,警方拘留他们并没有错。

但是换个角度看,欠薪更让劳动者心寒。

没有无良老板对劳动者恶意欠薪,又何来劳动者堵路讨薪?

他们堵路讨薪仅仅就是无理取闹,故意给政府添乱么?

  我们不排除有人怀着不正当的目的,劫持公众,扰乱社会秩序,借机给政府施压,甚至还存在“讨薪专业户”。

但事实上,采用堵路、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多数是劳动者在万般无奈下才想出的对策,并非他们故意跟政府过不去。

交通秩序很重要,政府脸面很重要,但是,对被欠薪的劳动者来讲,个人饭碗与工资权利也很重要。

警方只拘留堵路讨薪者,而不处罚恶意欠薪者,法律尊严何在?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何处安放?

  从媒体报道来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受到普遍尊重,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称,劳动者没有话语权。

劳动者辛辛苦苦一年半载,结果两手空空;或者说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

面对生活的压力、老板的霸道,再加上相关部门的工作存在瑕疵,或者说他们向相关部门申诉过,但迟迟没有得到重视与解决。

劳动者除了采用过激方式表达权利诉求,吸引公众眼球与政府的注意力以外,还能有多少更好的办法?

  而且一道奇怪的风景是,跑十次有关部门还不如表演一次“堵路秀”、“跳楼秀”。

过激讨薪招数往往很管用,不少人因此拿到了拖欠的工资,获得了应有的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采用不理智的方式维权,集体堵路讨薪,不仅说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反映了他们对现实社会的焦虑心态,诠释了他们的弱势群体地位。

  如果劳动者维权渠道畅通,维权成本低廉,工资真正做到按月正常发放,执法部门乐于为他们撑腰,他们又何必冒着被舆论诟病,被拘留治罪的风险,集体堵路讨薪或者用其他过激方式维权呢?

我以为,劳动者堵路讨薪多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这实际上在提醒政府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平常积极化解矛盾。

如果矛盾积压、发酵,再急于灭火,很可能是火上浇油。

  因此,在应对堵路讨薪的问题上,除了警方提醒劳动者理性讨薪、合法维权,拘留堵路讨薪者以外,职能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化解劳动者策划堵路讨薪事件的动机。

如果职能部门提供了便捷、经济的民意诉求平台,日常工作到位,用人单位利润血管里流淌道德血液,不用使出拘留狠招,堵路讨薪之类的过激事件也会逐渐减少,政府的脸面也会很光鲜。

  一言以蔽之,政府不能只看到劳动者堵路讨薪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而应该把应对讨薪事件的重点转移到防范欠薪上来。

如果政府建立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长效机制,劳动者堵路讨薪之类的过激维权事件自会减少。

  8.“教师节晒礼”晒出师德常识缺失

  乾 羽

  “我的学生真是太用心了,胶原蛋白都上了。

”教师节当天,常州一位老师在QQ动态上晒自己收到的巧克力等礼物,结果被一位家长截图发到网上,立即引发不少网友关注。

对此,当事老师解释称,她是第一次过教师节,感到特别激动自豪,于是在QQ上和朋友们进行了分享,看到帖子后压力很大。

校方则表示,当事老师是刚入职的代课老师,已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9月12日现代快报)

  看完新闻,第一感受是,这位女老师“很傻很天真”。

因为很傻,所以在收到礼物之后抑制不住地激动,非要把礼物晒在网上,才能传递、表达自己的自豪与兴奋;因为很天真,所以在看到学生的礼物是胶原蛋白时,才会觉得学生真的是太用心了,而根本想不到,这其实是家长精心准备的礼物。

所以,在公众的眼中,这位女老师实在可笑得很,如果她再世故一点、聪明一些,收了礼物只是默默享受,那么就不会成为舆论批评的对象,也就不会引火烧身。

人们不理解,一个老师怎么会这么笨,这么傻?

  其实,这位老师的解释,已经给出了答案:

第一次过教师节,感到特别激动自豪。

如何表现这种激动自豪呢?

就是晒出学生送的礼物。

在她看来,礼物是学生表达对她尊敬的一种载体,既然学生送礼了,而且送了让她满意的礼,她当然就感觉到了尊重与自豪。

难道,这不是人之常情吗?

这的确算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否则该怎么解释呢?

当人们对一个职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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