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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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支持、不受理匿名信件、越级上访和涉法涉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自治区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分级负责,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必要时,请法律顾问参与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并使用信访业务专用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信访日常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

(二)对书面信访材料提出拟办意见,并按拟办意见运转;

(三)受理、承办、交办、转送、指导、督办、协调信访事项;

(四)对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意见审核、统一编号、盖章;

(五)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事项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信访材料存档;

(七)其他信访有关事项。

第六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信访工作:

(一)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真办理来信,参与接待来访;

(二)做好信访事项接收、起草书面材料直至领导审签、邮寄反馈等经办工作;

(三)对受理、办理情况的书面材料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份存档;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有关事项。

第三章接待来访

第七条自治区局应明确固定的来访接待场所,来访人应当到指定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接待来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般应安排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接访并做好登记,可视情协调安排自治区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派员参加。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自治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或其制定的政策规定提出建议、意见的;

(二)对自治区局机关或直属单位的职务行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进行投诉的;

(三)其他应由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属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自治区局职责范围的;

(二)信访人越过应当受理的本级机关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

(四)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未说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或未按规定对其投诉材料真实性进行确认的;

(五)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

(六)来访人对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

(七)来访人对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直属单位答复意见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八)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九)已有事实证明所反映问题或举报事项不真实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一条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直属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即时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有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提供意见的,有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承办处室局、直属单位对第十条第

(一)款规定情形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提出;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可将有关信息转交相关处室局或直属单位,作为加强监督执纪、监管执法、开展飞行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机关各处室局直接收到的信访件,应及时转交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由责任部门的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复查、复核事项,承办处室局或直属单位应在30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自治区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在办理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通过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承办信访事项的处室局、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反馈结果明显不当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自治区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自治区局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转送是指上级机关转送至自治区局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此信访事项由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或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必要时可要求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局报送或抄送办理结果。

复查是指信访人对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局直属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自治区局进一步办理的信访事项。

复核是指信访人对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局直属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自治区局进一步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反映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或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及纪检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受理上述情形投诉举报的部门建立良好的衔接机制。

一般的工作咨询不属于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格式

3.《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

4.《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杨玺自治区局局长

副组长:

格日勒图自治区局副局长

舍楞驻自治区局纪检组组长

张永强自治区局副局长

杨凤屹自治区局副局长

闫同义自治区局副局长

彭万臻自治区局副巡视员(常务)

杨云峰自治区局副巡视员

成员:

王雅丽驻自治区局纪检组副组长

张浩自治区局办公室主任

封迅自治区局综合处处长

李成林自治区局法制处处长

丁勇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

特孟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冯尔民自治区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

臧红梅自治区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处副处长

呼格吉胡自治区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处长

李雳自治区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陈靖林自治区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

王月明自治区局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

杜怀忠自治区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处长

尹志奇自治区局科技标准处处长

甄作明自治区局人事处处长

宁云飞自治区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乔翠玲自治区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刘扬自治区局机关纪委书记

李立强自治区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

贾昀霞自治区局稽查专员

刘文茹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院长

王少华自治区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蔡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信息中心负责人

杜雄鹰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负责人

其其格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王伟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主任

郑玉山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人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浩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新调整相应职务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同志(信访人):

××××年××月××日,您来信(访)反映的信访诉求,经审查,我局决定受理,受理日期为××××年××月××日。

我局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书,书面意见以挂号信件(快递、当面递交)的形式向您送达。

特此告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同志(信访人):

××××年××月××日,您来信(访)反映的信访诉求,经研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为××××。

建议您向××(单位)提出。

特此告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信访人)反映××(事由)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同志(信访人):

您反映××××信访问题,我局已于××××年××月××日正式受理,并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一)××××

……

二、调查情况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一)关于您反映的××××问题。

经查,××××(针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情况,包括调查过程,反映问题是否属实,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能解决等)××××。

……

三、处理意见

综上,我局认为××××(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性质进行定性)。

根据××××(处理意见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详细地引用或说明)。

我局将××××(形成的明确处理意见和相关措施)。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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