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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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docx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0315: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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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2014年4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附件1)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

  第五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2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要求:

  从事动车组设计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且不少于300人;

  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且不少于60人;

  (四)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必备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等对设计样车进行制造验证的能力;

  (五)设计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

  (六)关键零部件和设计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七)设计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八)设计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九)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2年以上)的人员;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能够满足批量制造并保证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机电、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机电、焊接、铆接、装配、调试等操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从事动车组制造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且不少于300人;

  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制造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且不少于60人;

  (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具有能够持续批量制造和保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

  (七)具有能够验证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八)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九)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十)制造样车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十一)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提供本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由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十二)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2年以上)的人员;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机电、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机电、焊接、铆接、装配、调试等技术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从事动车组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100人;

  从事机车、客车、货车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

  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10人;

  (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

  (七)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八)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九)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

  (十)维修样车经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十一)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提供本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由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或者维修许可证;

  (十二)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进口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计、制造、进口样车的型式试验报告、运用考核报告、解体检查报告由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维修样车的例行试验报告由申请企业出具。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取得相关资质。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报告、运用考核报告和解体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5);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型号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产品图样(总图及图样目录)、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6);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总图及图样目录)、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3);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7);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依据所在国法律法规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4);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8);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在提交文本材料时应当采用胶黏装订方式,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具有多个制造、维修地址的,申请时应当加以明确,针对每个地址单独申请领取制造、维修许可证,并分别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书,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可采取便捷审查方式:

  

(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企业,具备条件并要求制造该型号产品的,可一并申请领取该型号产品的制造许可证;

  

(二)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在取证后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已审查通过的内容可不再审查;

  (三)制造、维修许可证持有企业再申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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