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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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

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概念及内容

1、概念:

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内容: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它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2、合同内容适用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严守原则

五、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1、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

2、合同的分类(见书)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自然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

可委托他人代为签定合同。

2、各种组织:

合法成立

二、合同形式

1、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合同形式的种类

2、合同形式的作用

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3、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形式欠缺合同的效力

形式欠缺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承诺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1)要约撤回:

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法律行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取消要约的法律行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特征有下列几方面: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必须以通知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沉默不构成承诺

(3)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作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7、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承诺生效的法律意义: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8、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9、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从内容角度理解: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五、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义务,并且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1、要约承诺订立合同,依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生效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6、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

已订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2、全部无效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部分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撤消合同:

1、撤消的条件: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无效和可撤消合同的处理

1、效力问题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处理方法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节 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合同原则

2、正确适当履行合同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6、当事人约定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法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享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的保全制度

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1、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的撤消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的担保

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由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措施。

1、保证

2、定金

3、抵押

4、质押

5、留置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2、合同变更的条件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念

2、合同转让的条件

3、合同转让的种类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必须通知债务人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合同的概括转让

权利义务同时转让

4、合同转让的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个人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代培、雇佣

*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演出合同

*从权利,如担保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

*公法上的债权,退休金、抚恤金

*因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概念

依法成立的合同,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法定的终止事由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概念

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注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解除的种类

1、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条款)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制度)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权的行使及解除的法律效力

(1)解除权的行使:

合理期限内行使并应当通知对方。

另一方有异议可起诉

(2)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1、概念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种类

(1)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2)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明示违约(兔和鼠兽首拍卖案)

*行为违约

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要求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继续履行义务。

金钱债务:

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无其他替代履行方式

非金钱债务:

不能完全适用。

不适用的情况: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不能强制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质量不合格的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限制:

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但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005年7月,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上海源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正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一份,约定:

“甲方(华美公司)委托乙方(源正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代理发布甲方产品润僖片的相关媒体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新闻晨报》、《新闻午报》等四家报刊以及上海音乐103台等四家电台,广告样稿由甲方提供,广告发布规格每月根据甲方的委托投播单。

此外,由于部分媒体实施买断价格(如《新闻晨报》、《新闻午报》等),故甲方在签约后需向乙方预付20万元广告款,结算时需以甲方签署的广告投播单以及乙方提供的样报等作为凭据。

乙方须保证甲方广告如期刊登,如需调整应提前告知,并征得甲方书面许可。

  2005年7月13日,源正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新闻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新闻公司)签订了“刊登广告合同书”,约定:

“甲方(源正公司)委托乙方(新闻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润僖片广告,发布媒介为《新闻晨报》,广告规格为半版10次,稿件由甲方提供。

甲方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广告发布费267500元支付乙方,付款方式为先预付一半即133750元,由上海华源正信医药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代付。

”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8月31日,华美公司按约向源正公司支付广告预付款20万元。

2005年10月31日,华源公司为源正公司向新闻公司代付了133750元。

  2005年11月底前,华美公司向源正公司提出终止履行“广告合同书”的请求。

源正公司随即将此情况告知新闻公司,新闻公司以源正公司违约为由,扣除133750元预付款中10万元抵作违约金,余款33750元退还。

源正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退还华美公司10万元。

华美公司要求源正公司退还另外10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源正公司向其返还预收款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解除后,源正公司已收取的预付款应予返还,故华美公司本诉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由于源正公司在未接到委托投播单的情况下,即与新闻公司签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而且由于源正公司在与新闻公司签约时,并未告知华美公司相关合同内容(包括违约金的约定),致使华美公司并不能预见其解除合同会造成源正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后果,因此,源正公司的反诉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

源正公司返还华美公司人民币10万元;驳回源正公司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源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美公司与源正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并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并未写明源正公司应待收到华美公司委托投播单之后才联系媒体,华美公司应可以预见到源正公司可能会与相关媒体预先签约。

但是,源正公司与新闻公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源正公司要求华美公司全额承担并不合理。

而且,源正公司在与新闻公司签订合同后,即便在华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时也未告知华美公司,存有过错。

综上,二审判决:

改判原审判决为华美公司支付源正公司2万元。

(4)违约金

*概念

*性质

*金额可调整的规定

*不能与定金并用

(5)定金

(6)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7)责任竞合与权利竞合

(8)混合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意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将来不承担违约责任为内容的条款.

2、免责条款的种类

(1)不可抗力(法定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2)约定免责条款:

第八节  合同的解释与法律适用

一、合同的解释

2007年3月16日,投保人苗华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下称财保公司)签订驾幸福(A)卡人身伤害保险单一份,约定:

被保险人为苗华涛,其父母、妻子和孩子4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100元;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签订后,苗华涛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5月7日中午12时许,苗华涛驾驶农用运输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利刘路东转盘西100余米处,由于后车厢升起,苗华涛下车查看检修时被车厢砸中头部致死。

该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苗华涛的亲属当日告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后,答复该意外事故不是在驾驶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不属理赔的范围,拒绝赔偿。

受益人魏美平作为原告诉至虞城县法院,要求被告财保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苗华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苗华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下车查看检修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没作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判决被告财保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二、合同的法律适用

1、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特殊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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