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放款审查阶段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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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放款审查阶段操作指引

中国银行放款审查阶段操作指引

授信批准后,公司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风险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着手落实授信批准条件,完善授信及担保手续,办理授信发放提款。

在借款人提款前,公司业务人员需要对提款先决条件和有关要件进行审查,这个过程即贷时审查阶段。

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充分重视贷时审查阶段的工作,因为贷时审查是批贷后最重要的风险监控关口,是落实贷款条件的有效手段,是对借款用途最有效的监控,可最大限度防止借款人挪用贷款,防范我行授信风险。

第一章提款前提条件及原则

第一节先决条件文件的生效

作为提款生效的重要提款先决条件,先决条件文件通常在贷款协议内加以规定。

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要求,落实全部提款前提条件。

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公司业务人员应针对所经手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生效。

一、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文件:

(一)融资类文件包括

1、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

2、贷款人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二)公司类文件包括

借款人应提交下列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1、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

2、公司章程

3、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

4、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5、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该等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

6、其他必要文件

(三)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

1、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

2、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

3、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

4、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

5、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

6、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四)担保类文件包括:

1、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

2、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

3、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

4、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

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五)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贷款的融资条件作出的批复文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外汇贷款颁发的《外债登记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担保文件项下担保颁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4、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同意借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5、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等担保的文件6、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

7、房地产登记处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其他权利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9、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10、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11、中国人民银行就贷款协议办法的贷款备案证明(如贷款数额、期限达到人民银行规定标准)

(六)其他类文件包括

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

2、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

3、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

4、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

5、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

7、法律意见书

8、财务报表

9、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二、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文件

除首次提款外,以后的每次提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款申请书》

(一)借款凭证

(二)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

(三)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六)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第二节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前,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按照贷款审批人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

具体操作因贷款的

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区别。

一、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

(一)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二)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我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三)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

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二、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我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三、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我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第三节提款重要原则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公司业务人员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包括:

一、按计划、按比例提款原则

公司业务人员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

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我行贷款同比例支用。

二、按进度提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公司业务人员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

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公司业务人员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

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

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

不予支付。

三、资本金足额原则

公司业务人员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

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我行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

此外,我行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的资金的融资。

四、其他重要原则

(一)在项目贷款中,有时侯为了避免借款人任意挪用贷款,可采取不通过借款人帐户,直接划转到商务合同对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中的方法,但应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项目贷款中,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那一部分贷款通常不得再次提取。

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短期贷款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章提款审查

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是对提款的审查,公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掌握提款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执行阶段的风险。

提款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节商务合同审查

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供货方的供货能力调查及履约情况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

调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获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

第二节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公司业务人员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

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第三节提款用途审查

公司业务人员应认真检查提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是否有挪用、变相挪用、套用贷款、或私自拆借银行贷款的现象。

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

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

第四节提款进度审查

公司业务人员应掌握借款人项目进度情况,结合项目的进度发放贷款。

既要避免因银行本身的延误或失误给借款人带来不便,又要防止借款人挤占挪用贷款。

第五节有关帐户审查

公司业务人员应审查有关的提款帐户、还本付息专户或其他专用帐户是否已经开立,帐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做他用。

第六节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

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路线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

公司业务人员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帐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

第三章提款操作流程

在落实授信批准要求,完善前述提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提款审查后,公司业务人员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着手办理授信发放。

贷款发放过程中,在遵循前述提款原则的情况下,公司业务人员按有关程序发放贷款。

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总行、各分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

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分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

本操作规程建议,按照以借款合同签约生效且满足提款前提条件为分界点进行贷中及贷后的管理,原则上公司业务(前台)人员在贷款项目审批过程完毕、与客户正式签约,并满足合同约定提款先决条件后,方可将贷款前期资料与文件向后台办理移交。

公司业务(后台)人员则就借款人是否落实了风险管理部门在批复要件中要求的各项条件以及是否满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前提条件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如符合要求的,则按提款操作流程进行授信的发放。

以下的操作程序可供各行参考使用。

第一节操作程序

一、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红蓝特转传票、电汇单、支取凭条、购货合同等);

二、公司业务人员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格式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或在提交法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受委托人签字);

三、在新一代信贷系统上创建贷款合同;

四、填写“人民币(外汇)用款审批单”并经本处及相关处室处长以及主管总经理签字同意;

五、按帐务处的要求提交“人民币(外汇)用款审批单”一份及红蓝特转传票或电汇单等凭证办理提款手续;

六、所提贷款款项入帐后,向帐务处索取特转传票回单或电汇凭证,入档案卷保存;七、建立台帐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处长审核后进行发送。

第二节注意事项

公司业务人员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

一、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

二、是否已在新一代信贷系统中创建合同;

三、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四、是否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发送;

第四章终止提款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信贷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在下列情况中,公司业务人员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一、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

主要体现在:

(一)将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用于职工福利;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四)将贷款转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

(五)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二、其他违约情况

(一)不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已是一个风险讯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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