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范围及学术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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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范围及学术责任
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范围及学术责任
摘要:
自由是德国古典大学观的四大核心观念之一,学术自由是学术领域里一直追求的理念,是维持大学活力的源泉。
但是目前学术界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内涵的界定过于笼统,学术自由的范围必须厘清。
同时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又是相辅相成的,大学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时必定要对学术负责,只有承担责任的学术自由才能把大学变得更加积极、有效率。
大学教师在学术自由限度中应该自觉地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促进学术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学术责任
陈洪捷教授在所著的《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书中着重论述了德国古典大学观的四大核心观念,即修养、科学、自由、寂寞,并且论述了它们对19世纪以来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
他认为,"如果说修养和科学涉及大学活动的内容,那么寂寞和自由则关系到大学活动的形式,即教学、研究和学习活动赖以进行的组织制度因素"。
[1]也就是说,大学的基本组织原则有二:
一曰寂寞,一曰自由。
自由的原则从哈勒.格廷根大学时代起便开始上升为德国大学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柏林大学的建立,这一概念逐渐成为德国大学不可动摇的核心价值。
这种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意思组织管理方面的自由,也就是大学的自治;其实所谓自治主要限于学术事务。
第二,也是最能体现德国大学特色的,是其在教学和研究方面的自由。
第一个提出学术自由观念的是德国的洪堡,他在1809年创立柏林大学时,即提出"寂寞与自由"的观念,认为大学教授必须忍受做学问的寂寞,但应享有高度的自由。
学术自由的含义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
广为人知的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原则便是古典大学观自由观念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并成为19世纪德国大学的重要标志。
在此,主要论述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范围及学术责任。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所谓学术自由,一般是指进行学术研究和探索真理的自由,它是高等教育实践中的一种基本自由。
关于学术自由的内涵,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以下有几种比较有权威(公认)的界定。
(1)耶鲁大学教师手册中对学术自由的规定:
一所大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研究和教学手段来发现和传播知识。
为了实现这一功能,思想的自由交流不仅在校内、国内而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必要的。
因此,大学必须尽一切可能确保最大程度上的知识自由。
在知识增长和发现的历史长河中清楚地指明全体教职工对不受限制的自由表达的需要,他们有权利思考觉得不可思议的、讨论难于启齿的、挑战不容挑战的事。
(2)杜威指出,学术自由就是在高等学术机构中讲授真知、证明真理或直接研究真理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应受政治、官僚、宗教权威干涉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美国学者约翰?
S?
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从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和学术自由的限度出发指出,学术自由是学者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2](4)美国哲学家胡克认为学术自由就是指在专业上够资格的人享有自由的去探讨、发辫、出版他们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看到的真理,这种自由并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听任何权威指挥,除非这种限制及权威来自于运用理性的方法在那些专业学科中建立的获得的真理或理论。
[3]
所谓学术自由,是指在学术研究活动中,不受外界的压力和干扰,客观、自主、潜心地进行创造性思考、研究和交流。
从内涵上看,学术自由思想根源于思想自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自由,强调赋予大学教师以充分地思考、研究、发表和传授学术的自由权利。
其中,教学自由和科研自由是学术自由中最为重要的两项自由。
就其内容而言,所谓教学自由,其意指作为大学教师,应当可以自由地选择所需开设的课程,自由地选择课程的教授方式,自由地选择对学生的考核方式,自由地表达对知识的理解等等。
而所谓科研自由,则指大学教师应当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特点和兴趣爱好,选择自己愿意研究的课题和项目,自由地进行探索,同时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以自愿选择的方式加以表达和交流。
学术自由是维持大学活力的源泉。
没有学术自由大学就会失去灵魂,失去大学精神。
二、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范围
学术自由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其确切的定义却是众说纷纭。
学者常提出"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等口号,但能说出具体构想及细节者并不多。
我们通常描述的是"教师具有广泛的教学自由,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选择他讲课的内容,而不必受到政治的或其他因素的限制,他可以自己决定其进行研究的对象"
可是这一描述比较笼统,忽略了很多现实因素。
[4]其实上述类似中世纪大学的自由传统在许多国家中根本没有存在过。
因为不管是实行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教育行政制度的国家,只要是公立高校,总是受制于各级政府。
因此,学术自由的范围必须重新加以厘清。
在大部分公立高校中,人事与财源的分配的权力多在教育行政机关手中,课程的结构与纲要也非教师所能决定。
学术自由的诉求在实务上缩小为力保教师在教书时不收外力干扰。
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拥有选择教材和适当的教学方法的自由。
教师可以自由选择所探讨的问题并公开发表其观点或出版研究成果,所从事的学术研究与调查试验、课堂上的讲解、使用的教材、研究成果的发表与提交,除违反国家安全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和内容外,应享有充分的自由。
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是基于基于的公共性。
(2)教师享有职务受保障的权利,不能因教师学术立场差异而对其停职或解聘。
防止学校管理者对观点相异的教师采取排挤手段,使教师能够自由地进行教学与学术研究,并忠实于学术主张。
(3)教师可享有适当的自治,并且有申辩和公开解说的权利。
例如,大学教授可选举系所主任和会议代表;大学院系两级都设有教授委员会,视为大学学术权力的代表,可与行政权力相抗衡。
学校和教师因对教师的晋升、停职、解聘或处置产生争议时,教师享有为自己争辩的权利。
学校与教师产生争议进行处理时应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这种程序的建立,一则在于保障教师免于因学术立场的原因遭到排斥,二则在于保障教育机构免于因人事争议而影响学校声誉。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界定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范围:
第一,学术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也是一种个体自由。
第二,就其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而言,它是指整个学术研究领域不受外界控制或干预的权利;就其作为一种个体自由而言,它是指教师个人在研究活动中所拥有的不受外在力量所影响的高度自由和自治。
第三,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还是作为一种个体自由,学术自由如同其他类型的自由一样,是有条件、有限度的,教师或某一学术组织不能无限制地或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原则。
学术自由与学术自律、学术责任以及必要的社会监督分不开。
第四,就学术自由所包含的具体内涵来说,应该涵盖学术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选择研究课题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设想从事课题研究的自由;根据科学研究所得出的一般结果,发表言论或出版专著的自由;在课堂上引导和促进学生就某一学术或社会问题进行学理讨论的自由;在学术研究的范围内,免于因为履行上述自由而遭歧视、排斥或起诉的自由。
[5]
但是教师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教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作为一种特殊职业者所应履行的相应业务。
一方面,教师与代表学术前沿的大学紧密相连,是一种特殊身份,特别是大学知名教授,其言论直接对学生、甚至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无论在校园内外,对于其专业领域外的言论和行为,都应有一定的分寸;另一方面,作为在高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普通公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及作为专家参与各种评审过程中,应忠诚于学术,遵守学术伦理,并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
这又涉及到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问题。
三、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
大学是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组织,也就是说大学承担社会所赋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责任,自由与责任共存,大学教师管理制度理应包含对责任的要求与规制。
就某种意义而言,只有明确了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具体的自由。
大学教师的责任主要包括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学术责任是最基本的。
大学教师的学术责任首要的是对本学科的责任,"学者献身于自己的学科领域是最为重要的,这种献身精神还要求理智上的彻底性和精细的正确性"。
在对学科领域从事探索时,大学教师应始终秉持客观、严谨的治学态度,知识的洞见应当是基于自身的真切感悟,具有真实性、原创性。
同时,大学教师还负有对学生的育化责任,即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综合素养和人格魅力给予他们思想的启迪。
大学教师应成为"以某种方式对提高下一代人的能力和潜力负责的人,这是相当大的责任,而且是学术责任的本质"。
大学教师的社会责任是指教师的学术、学业追求应具有社会和历史的使命感,确保自己的学术研究和探索尽可能符合人类社会进步的趋势。
总之,学术责任,简而言之则是要对自己学术领域内的一切行为和言论负责。
因此大学教师并不能假借学术自由的名义推卸应负的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责任。
1.大学教师在进行研究和教学中的责任。
在研究型大学里,研究基本成为学术责任的核心,大学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探究高深学问和追求真善美为己任,大学承担着研究的任务。
大学以独特的方式为学者提供研究的自由,但同时也要求学者承担研究的责任。
教师在研究过程中,需对研究的对象、过程及结果负责,确保研究的真实性。
教师对于他的研究成果还要承担起把学者的发现和研究成果公布于众的责任,可供其他同行内的学者检验和参考、引用。
但是对不熟悉该领域研究的人除外,以防他们误解或者错误引用,甚至教师有责任对其研究领域中对世人可能有危害的研究提出警告。
同时大学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和追求真善美。
大学既然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自然也应该承担着培养好人才的责任。
学术自由赋予了教师教学的自由,即教师享受自由的选择所教的内容,并针对教学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他们的观点强加于他的学生去接受。
教师对自己所在教学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也需负责,以确保不误导学生。
2.大学教师的道德责任。
教师享受教学、研究、言论和发表研究成果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自由可以只对学术负责,而不必考虑学术道德,即学术共同体从事学术研究时遵循的伦理道德。
学术责任也包含学术道德,要求教师恪守学术道德,就是在学术道德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学术研究才能被社会所认可与支持。
3.大学教师的社会服务责任。
教师的学术研究是在学术自由中追求真善美,而真善美的评判是社会,学术最终还是要服务于社会以此体现其学术价值,以此促进社会朝真善美的方向发展。
学术研究的主要场所是大学,而大学以它独有的方式服务社会,大学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传播和发展知识、追求真理等责任,那么大学怎样为社会承担责任呢?
大学教师做许多关于机构运作的重要决定,因而他们当然要对大学的日常工作承担相当的责任,这包括以种种方式教授本科生、为研究生的专业生涯铺路、从事研究和出版研究成果,以及为大学以外的社区服务大学于培养合格的人才和传播发现知识来服务于社会、取信于社会。
学术自由有一定的限度,但是追求真善美是无限制的,大学教师就是在一定的学术自由限度内追求最大的学术自由。
大学以追求真善美为理念,就必须最大限度地给教师创造良好的学术自由氛围,使之致力与追求真善美。
追求真善美既然作为学术理念,那么在追求他们的同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真善美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从而促进学术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4]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的影响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美]约翰?
布鲁贝克.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3]张雄.浅议学术自由的限度与学术责任J.邢台学院学报,2010(9)
[5]庞桂美.学术自由与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探析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作者简介:
胡小英(1986-),女,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09级高等教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陈辉(1984-),男,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