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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稽察工作提纲

 

甘肃省水利厅安全监督处拟制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目录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纲1

一、稽察范围1

二、稽察重点1

1、前期与设计工作1

2、项目建设管理4

3、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管理5

4、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7

5、工程质量管理10

6、工程安全管理15

三、稽察程序和方式16

1、制定稽察工作方案16

2、确定稽察项目16

3、听取汇报16

4、工程现场勘查16

5、查阅资料17

6、交换意见17

7、提交稽察报告17

8、下达整改通知1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表18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纲

一、稽察范围

以在建水利工程项目、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饮水、农田水利重点县、大中、小型灌区改造与大泵站改造、水电站大坝、淤地坝、农村水电等为重点,着重从前期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等六个方面开展稽察工作。

省厅稽察组必须完成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项目进行全部稽察,投资1000—3000万元的水利项目,各组的稽察比例不得低于30%,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项目,各组稽察比例不得低于5%,且全年稽察项目数量不少于50个。

各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市管、县管重点水利项目开展稽察工作。

二、稽察重点

1、前期与设计工作

包括前期与设计工作程序;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前期与设计工作的深度;前期与设计工作的审查和审批;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施工期的度汛安全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1)前期与设计工作的程序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审查,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水利部审查。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程序为:

安全鉴定、安全鉴定核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审查,国家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由国家发改委核定,水利部审批。

直接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流域机构复核,省发改委审批。

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农经[2008]145号)批准的总体规划,可编制分期或分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程序为: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审批;编制的实施方案由市(州)发改委和水务局审批。

泵站技术改造工程应符合批准的总体规划。

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概算经国家发改委核定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批复。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应纳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稽察时应按《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2003]344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等法规执行。

(2)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资质等级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在稽察勘察设计劳务合作和分包时,应查明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资质及资格,界定勘察设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3)前期与设计工作深度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水库枢纽工程稽察以初步设计报告为重点,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重点稽察是否进一步复核了水文成果;是否查明水库地质和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复核工程的等级和设计标准;是否确定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线路、结构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量;是否确定电厂或泵站的装机容量,机型、单机容量、流量、台数,接入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机电设备型式和布置,开关站型式,闸门启闭型式和布置等。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按照《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安全鉴定。

大型泵站改造项目应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进行安全鉴定。

(4)设计单位质量保证和现场设计服务

稽察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随时掌握施工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单位是否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设计单位现场设计服务是否到位。

(5)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稽察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是否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是否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建设管理

主要稽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执行情况。

(1)项目法人责任制

主要稽察项目法人的组建是否规范;内设机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管理需要;责任人(包括:

项目法人、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内设办事机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和主要工作人员等)职责是否明确;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度汛预案、安全措施等是否完善、可行;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等几个方面。

(2)招标投标制

主要稽察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是否符合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审查是否严格,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过程、评标报告是否公平、规范,有关时限规定是否遵守,行政监督是否到位、方法是否可行;招标过程、结果是否在省水利厅备案等几个方面。

着重查清招标投标的程序、操作、评审到位的全部过程。

(3)建设监理制

主要稽察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设置、专业人员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到岗就位情况;制订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是否依据规范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技术交底、核签图纸、项目划分、现场旁站、巡视稽察,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工作是否落实;项目实施过程监理机构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

(4)合同管理

主要稽察中标人的确定、合同订立和主要内容、履约保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合同条件”引用、合同文本建立的规范程度;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否明确,合同执行是否严格、正常,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等。

3、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管理

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的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1)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主要稽察内容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稽察监督。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的责任单位。

对小型水利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牧区水利等)中央定额补助投资要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大坝及基础防渗、泄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小型水利项目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工并验收。

大型泵站工程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购置和安装。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根据中央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国家安排的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项目的重要公示可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市县两级的公示方式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确定,公示内容包括:

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水保工程,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工程建设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稽察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工程形象,计划执行过程中的调整与变更,投资计划执行评价等。

(3)投资控制与概算执行

稽察项目法人是否根据批复设计文件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和组织项目实施。

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项目法人是否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依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招投标、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超概、削减概算项目的现象;签订合同,是否与批复概算的建设内容相符,有无夹带其他合同。

对已完成和接近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完成的投资、主要工程量要分别与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合同单价、主要工程量进行对比,发现较大变化的,要查明原因;查看有无报大建小、提价压量等问题。

工程已完工或接近完工的,要查对工程分项投资增减变化对工程总概算控制的影响。

4、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主要稽察会计基础工作、资金筹措与到位、资金使用与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四部分。

(1)会计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执行。

稽察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负责人和相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建设管理需要。

稽察建设单位是否进行会计核算。

每个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账簿、使用会计科目;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成本及往来款项情况,建设单位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完成情况;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遵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建项目,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实行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也应按财政部、水利部有关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财务设置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并按项目独立核算。

(2)资金筹措与到位

稽察各地是否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筹措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的进度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与中央资金同步。

通过项目隶属的财政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拨的建设资金,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地方配套投资有群众投劳(投物)折资和挖、压、占的政府性抵顶的项目,是否有相关的政策依据;投劳折资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施工记录材料,包括施工协议(施工地点、施工内容与要求、工程量、验收和计算折资方法等),是否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签证手续。

(3)资金使用与管理

稽察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并按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内容使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等现象。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的支付应具备:

已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已具备、承包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并为建设单位认可的预付工程款保函、申请和审批手续完备、支付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承包人按支付额度提供收据等条件。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须具备:

结算程序和方法符合规定与合同约定(先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工程形象进度、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等结算清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审核,最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按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承包人提供全额正式发票、按合同约定的账户支付等条件。

稽察基本预备费是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额度是否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以内。

(4)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竣工财务决算要反映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

稽察的主要内容有:

项目基本情况;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情况;预备费运用情况;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财务管理方面情况。

稽察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编制。

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项目规模分别编制,编制是否及时,编制条件是否具备,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审计前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工程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稽察参建单位是否按法规、标准组成项目管理部,任命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

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稽察的要求,监理测量、质检、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建立质检机构,试验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部门鉴定。

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委派有相应资格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进行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稽察项目法人是否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否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法人是否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稽察;项目法人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是否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

稽察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

监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是否按照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

主要稽察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标准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真实、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做到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施工质量稽察是否做到班组初检、处(队)复检、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位及其他备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且做到单元(工序)工程验收评定手续齐全。

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是否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监督机构质量监督:

稽察监督机构是否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稽察。

是否做好质量稽察记录,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单位予以整改。

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稽察包括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是否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是否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项目法人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程可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是否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结论是否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是否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是否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是否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是否及时,记录是否真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分析。

(2)工程实体质量

稽察施工现场工程质量:

在施工现场稽察参建各单位的质量行为是否规范,分析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影响;已经完工的工程的现场注重稽察外观质量问题,对有怀疑的地方进行必要的开挖或破坏性稽察,以发现工程实体质量问题。

稽察施工单位的检验及检测的成果:

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材料是否合格、齐全;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的项目、数量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质量检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是否满足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稽察监理机构的抽检及核验的成果:

监理机构对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的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自检进行核验的结果是否满足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

稽察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记录:

稽察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记录、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带来的后果。

稽察项目法人委托抽检及检验的成果:

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工程单位抽查建筑材料、中间产品抽检的项目、数量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的结果是否满足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统计分析资料是否真实,对质量有异议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建设实体质量进行专门检测或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稽察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成果:

水工建筑物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评定及监督机构核定的外观质量结论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6、工程安全管理

稽察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是否到位;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批准及演练情况;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经费到位情况;重大危险源是否全面监控(主要针对以下十类重大危险源:

一是石料场开采;二是爆炸置换法处理软基;三是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的基坑、泄槽、明渠、竖井及沟槽等工程;四是高边坡及洞挖工程,竖井、斜井绞车等特种设备;五是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六是启重吊装设备、30m及以上高空作业;七是高水头压力管及压力容器;八是爆炸品、压缩及液化气体、易燃及自燃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九是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项分部工程;十是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施工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警示标牌是否设置、“三类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水利行业颁发的证书;生产人员上岗证件是否齐全;现场安全监管是否到位;组织培训和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情况;项目建设以来有无事故发生,“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执行情况,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到位等。

三、稽察程序和方式

1、制定稽察工作方案

稽察前,各稽察组要根据稽察地区、稽察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确定稽察日期、行程安排和人员组成。

2、确定稽察项目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要求,各稽察组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项目实行全部稽察,投资1000~3000万元的水利项目,各市(州)、县(区)的稽察比例不得低于30%,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项目,各市(州)、县(区)稽察比例不得低于5%。

3、听取汇报

稽察组必须听取各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关于工程概况和建设管理的汇报,了解整体情况,把握稽察重点。

4、工程现场勘查

稽察组要认真查看现场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发现重大问题要查透、查实并予以取证;要对比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掌握工程进度;要对重要质量问题进行质量检测。

5、查阅资料

稽察组要查阅建设项目原始资料,重点查阅工程关键部位有关资料。

6、交换意见

每个项目稽察工作结束时,稽察组应与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交换意见;对与实事有出入或存在强烈争议的相关问题和意见,稽察组应向省水利厅报告。

7、提交稽察报告

整个稽察工作结束后,各稽察组要将稽察情况汇总成稿,经稽察组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省水利厅。

稽察报告必须简明扼要的反映进度、投资完成等基本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8、下达整改通知

稽察报告经省水利厅审阅,对证实存在问题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统一下达整改通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表

稽察项目名称:

稽察项目地点:

稽察时间:

稽察组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项目

稽查内容

发现问题

纠正问题

问题描述

备注

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的程序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

□是□否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

□是□否

 

 

前期与设计工作深度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

□是□否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设计服务是否到位

□是□否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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