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505353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民警察检讨书0.docx

人民警察检讨书0

人民警察检讨书

篇一:

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1、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局领导:

20XX年12月30日,双辽信息港派出所进行了辖区行业单位年末总结,会后在双辽信息港德龙饭店集体会餐,期间我所收取了部分行业单位赞助的会餐费用18000元。

几天来,我所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深刻认识到此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双辽信息港公安局考评管理制度,是一种对工作,对自己极不负责的态度,是对党组织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辜负。

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双辽信息港派出所所领导班子出于让派出所全体民警与行业单位业主进距离交流,增强社会服务、加强对辖区行业单位管理、提高执法方面的监督的目的,所内会议决定并举行了一次辖区行业单位总结。

会后会餐期间,部分行业单位业主认为派出所资金紧缺,为表示一年来派出所在行业单位管理中给予的扶持帮助,双辽信息港街行业单位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为我所分担此次会餐部分费用(18000元)。

由于纪律意识淡薄,加之我所自身底子薄,经费紧张,所领导班子同意收取此笔会餐费用,给公安局和局领导造成恶劣影响。

我所深刻认识到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感到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今后我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律法规学习,要坚定的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促进全所民警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请求领导给我所多加担子,使我所可以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局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双辽信息港所保证今后绝不再发生次类事件,也请领导和同事时刻监督。

双辽信息港

二0XX年一月十七日

2、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LY大队长,尊敬的各位同学:

大家好!

我是GG二区队的XXX。

现向大家作如下检讨。

顾炎武曰:

水为地险,酒为人险。

酒之祸,烈与火。

学生手册亦有严格规定,学生校外饮酒,当受处分。

时值开学迎新,适逢同乡聚会。

我怀侥幸之心理,置校规于不顾,校外饮酒,酩酊大醉,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形骸礼法,一切都忘,所思所想,唯有杜康。

种种作为,破规矩,坏风纪,警钟鸣,当自省。

酒醒阑珊处,细思量,古人好饮酒者,不在少数。

既有“李白斗酒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亦有“云长停盏施英勇,酒尚温时斩华雄。

”古人言酒,亦必曰:

“一碗入灵府,二碗和风声,三碗肝肠热,四碗佳作成。

”由此观之,似乎古来圣贤皆饮酒,古来饮酒皆圣贤。

然,古人饮酒误事者,亦不在少数。

君不见,张飞醉酒失徐州,孙权醉酒纵皇叔。

亦有天魁宋公明,醉书反诗于东墙。

古人亦有因酒丧命者。

李白好饮酒,“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上元二年,太白卒,《旧唐书》曰:

李白以饮酒过度,醉死于宣城。

另有一说,云太白临江纵酒,欲揽水中明月,至溺死江中。

李白死时曾做《临终歌》。

大鹏飞兮振八裔,中天摧兮力不济。

余风激兮万世,游扶桑兮挂左袂。

后人得之传此,仲尼亡兮谁为出涕。

长歌当哭,形之于文。

若不过度饮酒,李白还会留给后人更多的佳作。

《增广贤文》曰:

杜康少饮尤佳,多饮伤神损寿,易人本性,其毒甚也。

醉饮过度,丧

生之源。

《尚书酒诰》亦云:

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

无彝酒;越庶国。

故学生手册规定,我校学生于校内校外禁止饮酒。

吾为警察,其意曰:

警之于先察之于后。

故此事本当警之于先也。

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无从。

日后乃为令他人者,自身且不正,何以察之他人?

吾存侥幸,公然破戒,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孰知一日三餐,夜寐日醒,此为生之规律,同是生之法则,胆敢破之?

校之礼律,怎又破之?

实为心念不正,心弦不紧。

队长曾以“规矩、担当、自省”相赠。

然规矩成于自律,而非随性。

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

如若随意随性,国之大事何以决之?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

故古人云:

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

关于饮酒,大队长三令五申,区队长严防死守。

而我却行不端正,恣意妄为,破坏规矩,违反校纪。

朱熹曰:

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

日诵戒律千遍,不如遵之一则。

礼其自身,则达其天下也。

我怀赤诚之心,受队长之批评,现大错已铸,吾懊恼不止,然,知羞而警醒,知耻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且提思想境界,落实于行动。

守其规矩,担其责任,省其过失。

请队长监督,请同学共勉。

日已出,雨已止,彩虹渐渐,洗却心头黯然;

水已涨,船已航,渔歌悠悠,惟警钟紧系心上。

望诸位吸取我的教训,严守纪律,做一个合格的公大人。

XXX

3、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XXX:

我叫孙明,河南商丘市公安局民警,因工作中提合理化建议,断了领导财路。

刑拘、殴打、戴脚镣和体罚,患上严重心脏病,后开除公职。

经商丘市政府人事仲裁委员会、法院撤销了对我的辞退决定。

公安局不顾信访条例40条,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

大接访管屁用,权大法小是真相。

工资、医保都截流,重访不断为活命。

领导脸面千斤重,干警性命比毛轻,解决问题得检讨。

为生存、不受苦,保证不再提建议!

领导说啥就是啥、叫打狗不撵鸡,闭着眼睛跟着走!

请领导多宽容,饶了俺这小民警。

检讨人:

民警孙明

4、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XXX:

连日来,我夜不能寐,茶饭不思,对自己的违令之举深感后悔。

后悔自己在饭桌上没有抵制住朋友的再三劝酒,后悔自己平时放松警惕,后悔自己在遵守“五条禁令”上心存侥幸。

在后悔的同时,又心存不安,辜负了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信任和培养,因为自己的违令之举,给领导添了乱,给整个赣州公安队伍抹了黑。

经过批评教育,我对自己违反“五条禁令”的严重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此次违反“五条禁令”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痛定思痛,为吸取深刻教训,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的反思和剖析结果汇报如下:

一、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认识不足。

经过六年的宣传、学习,颁布“五条禁令”的意义已经深入绝大部分民警心中,广大民警已经养成时刻遵守“五条禁令”的习惯。

然而,还有少部分民警对颁布实施“五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估计不足,我就属于这少部分民警中的一员。

没有认识到自觉遵守“五条禁令”是从警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没有认识到“五条禁令”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没有认识到一旦违令给公安队伍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没有认识到监督的本质是关爱,没有认识到落实“五条禁令”其实就是对我们的莫大关爱和保护,错误地认为,作为一名警察,喝酒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由于这些的认识不足,导致今日的违令,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二、放松了对“五条禁令”的学习。

颁布“五条禁令”后,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经常组织专门的学习,逢会必讲“五条禁令”,警钟长鸣,然而我却经常左耳进、右耳出,根本没有入耳入心。

作为一个部门领导,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更没有模范地遵守,心想无非就是学习一些文件,过了这阵风就没有事了。

就在我违令前的3月9日,大队长在每周例会上还特别强调:

大队中层领导要率先带头学习、遵守“五条禁令”。

这都没有有引起我的足够重视,错误地认为跟自己关系不大。

自己认为短短数百字的“五条禁令”有什么必要学习的,大家一看就明白,还有什么必要经常学习。

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五条禁令”。

三、对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心存侥幸。

思想上放松、麻痹大意,自认为偶尔为之,“天

不知、地不知”,“不会那么巧被发现”、“自己不会这么倒霉”,“全国这么多警察,督察哪里管得过来”,自己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现在反省,教训可谓沉痛。

这些年,尽管领导一再强调“五条禁令”“高压线”不可碰,谁碰谁倒霉,然而,由于心存侥幸,仍然我行我素,不考虑家庭生活命运,以身试纪,明知故犯,真是害人害已。

四、义气过重,原则性不强。

作为一个有20多年警龄的人民警察,我平时都能严守纪律、在关键时刻原则性不强。

在朋友的一再劝说下,心想如果自己还是不喝的话就有点太不够意思了,于是没有坚持住原则,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这次违反“五条禁令”是自己认识不足、放松学习、心存侥幸和义气过重必然结果,幸好公安部的同志及时制止,要不然造成严重后果必将悔恨终身。

近几年来,赣州公安民警完成了一系列急难险重任务,树立了良好形象。

我这次违令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市公安队伍的形象,我深感内疚和不安。

我也恳请领导和组织给我一个机会,让我在哪里摔倒,还从哪里爬起。

XX

篇二:

警察不穿制服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怀着十分不安及羞愧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

12月5日那天上午,我由于自身的疏忽,到大队开会却没有穿制服,对此,我十分的自责。

作为一名刚上岗的交通警察,连最起码的制服到没有穿,我这样的行为,给单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同事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更不利于自身工作的开展以及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知道,从古至今,制服大都作为一种身份标志,承载着传达其特定内涵的作用,尤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服更是权力的一种象征。

警服、警车、警察证等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也正是如此。

制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具有监督意义。

警察的权力涉及到生活的很多方面,最贴近人们生活的行政权力越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

公众的监督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警服作为警察执法的明显标志,能有效证明其身份,所以身着警服执法的警察能为人们所有效监督。

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在工作方面有其特殊性。

制服的穿着,有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能随时提醒自己肩负的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也对公安人员的着装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可我自

己没有按规定着制服上班。

对此,我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书面行式作出检讨,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我将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树立好一名公安的良好形象!

特此检讨!

检讨人:

20XX年12月17日

篇三: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1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

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发现和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和侦查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治安检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较为笼统。

而关于刑事检查的规定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规定中,缺乏系统性,给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检查权带来了难度。

如把握不当,造成不当检查或将检查变为搜查,不仅使获取的证据不具证明力,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搜查罪,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就现实办案中如何正确行使检查权及不当检查引发的法律后果谈几点学习体会,供参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

1、(:

人民警察检讨书)治安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这里所称的“有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

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

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特别规定。

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

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

派出所用得较少,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

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

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

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

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

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

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

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

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

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

如实施地、隐藏地等。

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

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

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

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

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

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

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

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

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

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

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

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

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

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

搜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

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篇四:

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经过这么多天的冷静思考,我已经对自己所犯下的过错进行了深刻的反省。

我怀着万分的愧疚及懊悔写下了这份检讨书,以向领导们表示我对此次事件的深恶痛绝及重新改过的决心。

整个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XX年3月23日18:

00,我们科室王文江科长带着三个朋友、任亚培和我一共六个人下班后去巧手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我们都喝了酒,我喝了两杯白酒。

21:

30,大家喝完酒就各自回家了。

我爱人在市医院工作,当天正是她值夜班,由于我爱人已有身孕五个月,我就打车去市医院给爱人送饭顺便看望下我爱人。

22:

30,我从市医院出来,在门口正等待出租车的时候,从我身旁走过来两个喝多的青年,其中一个穿红色衣服的青年指着我就骂我,操你妈的,傻比。

我就问他,我着您惹您了呀,您为什么骂人呀?

另一个人就说没事,我哥们喝多了。

然后两人就走了。

没过一分钟,两个人又领着一个穿黑衣服的青年朝我走了过来,穿黑衣服的青年走过来就说我打了他兄弟,不由分说,就打了我左边脸两拳。

我挣脱了他的纠缠,向他说明了当时的情况。

他们三个人就说要向我道歉,请我去歌厅喝酒。

我根本就不认识他们三人,就拒绝了他们的邀请。

知他们三人连拉带拽的就把我拉到了富达购物广场后面的万紫千红歌厅,当时自己也由于喝了些酒,有些头晕,没有力气进行反抗。

到了万紫千红歌厅的二楼包间,他们三人就开始点歌要酒,我期间多次要求回家,他们三人不许我走,还开始拉扯我不让走。

随后,他们三人就叫上来了一位卖淫的妇女,说要玩玩。

我一看这种场合,更要赶紧离开这是非之地了。

他们看我总要走,就让我去付唱歌、喝酒和叫卖淫妇女的钱。

我说我没有带那么多钱,他们便开始嘴里不干不净骂我。

期间,我多次拿出手机想打电话,叫人把我救走尽快离开这个歌厅,他们三人总是抢我手机,不让我打电话,就这样反复纠缠了多次,终于趁他们三人没注意时候,我打通了任亚培的电话,告诉他,我被人绑架到万紫千红歌厅了,快点救我。

这时候大概就得凌晨00:

00了,我又被那三个青年继续纠缠了有二十分钟左右,任亚培赶了过来。

任亚培就问他们三人,为啥不让我走,你们这种行为是绑架勒索。

他们三人就质问任亚培,有你啥事,就不让他走,你能怎么着,不服出来练练。

我就赶紧解释,这么晚没回家了,我朋友不放心我,过来接我回家的。

那三个青年其中两个人不由分说就把任亚培拽了出去。

我一看这种情况,也赶紧跟了出去,拼命的拉开他们,让他们别打架。

这时候穿黑衣服的那个青年,也跟了出来,他从我后面揪住了我的头发,就往我右眼上打,当时戴着近视眼镜,眼镜直接被打碎了,磕到了右眼

上,右眼当时就什么也看不见了,脑子里也是一片混乱,就记得对方的拳头和脚不停的招呼到了自己的身上和头上。

过了有大概两分钟,听见任亚培喊了我一声老刘,我赶紧回头看了他一眼,发现任亚培脸上都是血,倒在了地上,我赶紧爬到了任亚培的身上,压住了他。

对方三人还是不停的踢打我们。

这时候,派出所的民警赶了过来,打我的那个穿黑衣服的青年没有跑,打任亚培的那两个青年就跑了,但是也被警察给抓住了。

我和任亚培就被警察同志紧急送往了市医院的急诊大楼。

我和任亚培照完了脑cT后,任亚培头部被那两个青年砍了一刀,正在进行缝合治疗。

这时候我才知道,任亚培因为担心我的安危,没有考虑后果,当时拿着刀过去解救我的。

我的右眼当时也被打的睁不开了,市医院的大夫说,这里看不了眼睛,天亮后得去北京同仁医院看眼科去。

随后,我就和民警同志去北城派出所做笔录了,把当天所发生的事情详细叙说后,已经是半夜02:

30了。

从派出所出来后,我就打车去市医院进行输液治疗。

20XX年3月24日上午7:

40,我爱人的表哥、我爱人和我三人开车去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去看我的右眼,同仁的大夫看后,说没什么事,给开了些药,我们当天下午就返回了三河。

下午16:

00,我和任亚培的父亲一起去北城派出所接受了民警同志对此次事件的处理。

打伤我和任亚培的三个青年,赔偿了我和任亚培每人一万元人民币治疗费用。

20XX年3月25日上午9:

30,我

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进行调理治疗。

以上就是整个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尊敬的领导:

我错了!

冷静下来后,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现在知道自己错了。

我在家这些天,白天黑夜里都在思考,我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幼稚并冲动的!

不管我个人遇到多大的危险和伤害,我错在不该以这种极端的方式去解决这件事情,如果当时我选择了报警,求助于警察同志的帮助,也不会发生现在的情况。

我现在特别后悔,后悔自己辜负了领导的教育,后悔自己在学校白读了那么多年的书。

今后无论在什么场合,遇到什么样的人,我保证再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一定要随时保持冷静而清醒的头脑,遇到寻衅滋事的人,一定要学会以理服人,如果真的无法沟通,自己就采取回避的办法,决不让这样的事再次发生在我身上。

尊敬的领导:

我错了!

今天,我怀着万分的愧疚以及万分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此次事件的深恶痛绝及重新改过的决心。

早在我刚踏进这个岗位的时候,您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遇事要冷静,紧要关头只有冷静救得了你”。

时,领导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还未能达到一个现代公民该具有地认识问题的水平。

未能对领导的辛勤劳作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我是一个罪人!

对于这次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让领导担心我的安全。

本应按时上班的我未能按时上班,试问怎么不会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名职工的领导担心。

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领导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单位科室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在由于无法参与其中,无法为集体作出自己的贡献,使得拉下来的工作无法按时完成,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

2、在同事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所发生的这次事件,严重影响了整个单位的纪律性。

同时还连累了同事,使同事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也是对同事的父母家人孩子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

“遇事要冷静,紧要关头只有冷静救得了你。

”事实上,人在什么时候都应当沉着而不应感情用事。

这不但是成功的秘诀,而且是战胜困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升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