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起重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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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起重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起重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1 一般规定
1.1.1 起重吊装作业按工件重量、长度或高度、工件结构及吊装工艺划分作业等级,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的规定。
1.1.2 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已经批准的吊装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将变更后的方案按原程序上报审批并重新交底。
吊装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的规定。
1.1.3 起重作业人员应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1.1.4 吊装前,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正常供电或断电。
1.1.5 吊装前,应与气象部门联系,掌握气象情况。
当遇有大雪、大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力(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1.1.6 大型工件吊装前,检查吊装工艺参数和吊装机索具,确认符合吊装方案要求,由责任人员签署“吊装命令书”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1.1.7 工件的吊装,吊点的设置应根据工件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工件平衡。
1.1.8 吊装过程中工件应设溜绳,工件在吊装过程不得摆动、旋转。
1.1.9 吊装作业应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1.1.10 缆风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明显标志。
1.1.11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1.1.12 工件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工件吊装就位后,应采取固定措施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松绳摘钩。
1.1.13 起重指挥信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执行。
1.1.14 所有起重机索具应具有合格证,且不得超负荷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挂牌标识。
1.1.15 工件吊耳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耳材质应与工件材质相同或相近。
2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吊耳加强板应与设备材质相同。
3吊耳形式、方位及数量应符合自身强度、工件局部强度和吊装工艺要求。
i.制作吊耳与吊耳加强板的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得有裂纹、重皮、夹层等缺陷。
ii.吊耳焊接应有焊接工艺,且宜在设备制造时焊接,需整体热处理的设备,应一同热处理。
iii.吊耳与设备连接焊缝应按吊耳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并有检测报告。
1.2吊车作业
iv.吊车站位及行走地基的地耐力值应满足吊车吊装作业的要求。
v.起重吊装作业按本规范第1.1.1条确认吊装作业等级,并根据吊装位置及工作环境,选用合适的吊车。
1.2.3 吊车工作、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1.2.4 汽车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方木或路基箱,支腿有定位销的应插上定位销。
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1.2.5 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必须放下重物,停止吊装作业。
1.2.6 吊车不得跨越无防护设施的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吊车臂杆及工件边缘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2.6的规定。
表1.2.6 起重机及工件与架空线路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
10
35
12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m)
2.0
3.0
4.0
1.0
6.0
7.0
8.5
1.2.7 吊车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该机臂杆长度时仰角的规定。
1.2.8 双机抬吊工作,应选用性能相似的吊车。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载荷分配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吊车在作业工况下额定载荷的75%。
两台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状态。
1.2.9 吊车空载行走时,吊钩应挂牢。
吊车吊工件行走时,应缓慢行驶,且工件不应摆动。
工件宜处于吊车的正前(后)方,离地不得超过500mm。
吊车的负荷率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2.10 吊车作业时,工件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
1.2.11 吊车作业时中,应将工件吊离地面200~500mm,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承载地基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继续提升。
对于易摆动的工件,应拴溜绳控制。
1.2.12 吊车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工件。
1.2.13 吊车进行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时应鸣声示意。
1.3 卷扬机作业
1.3.1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
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
电器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1.3.2 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志一致。
1.3.3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
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
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1.3.4 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1.3.5 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工件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遇有不可清除的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1.3.6 卷扬机作业中严禁用手拉、脚踩运转的钢丝绳,且不得跨越钢丝绳。
1.3.7 工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休息时,工件应降至地面。
1.4 起重机索具
I 手拉葫芦
1.4.1 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转动部分应灵活,链条应完好无损,不得有卡链现象,制动器应有效,销子应牢固。
1.4.2 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危险断面磨损达10%。
3 扭转变形起过100 。
4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5 开口度比原尺增加15%。
1.4.3 手拉葫芦链条磨损量超过链条直径的15%时,不得使用。
1.4.4 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钩受力应在一条直线上。
2 不得超负荷使用。
斜拉时悬挂位置应牢固,不得产生滑动。
1.4.5 吊钩挂绳扣时,应将绳扣挂至钩底。
严禁将吊钩直接挂在工件上。
1.4.6 手拉葫芦起重作业暂停或将工件悬吊空中时,应将拉链封好。
1.4.7 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应保留3个以上扣环。
1.4.8 采用多个手拉葫芦同时作业时,手拉葫芦受力不应超过额定载荷的70%,操作应同步。
1.4.9 设置手拉葫芦时,应防止泥沙、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Ⅱ 千斤顶
1.4.10 千斤顶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在使用前进行性能检查。
1.4.11 螺旋千斤顶及齿条千斤顶的螺杆、螺母的螺纹及齿条磨损超过20%时,不得继续使用。
1.4.12千斤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
1.4.13 使用千斤顶时,应随着工件的升降,随时调整保险垫块的高度。
1.4.14 用多台千斤顶同时工作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千斤顶,且应采取措施使载荷合理分布,每台千斤顶的荷载应不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千斤顶的动作应相互协调,升降应平稳,不得倾斜及局部过载。
1.4.15 特殊作业的千斤顶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Ⅲ 吊索具
1.4.16 麻(棕)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1.4.17 麻(棕)绳不得向一方向连续扭转。
1.4.18 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加垫保护。
1.4.19 麻(棕)绳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介质接触。
1.4.20 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参数使用,吊装带使用前应对外观进行检查,有破损的吊装带不得使用。
1.4.21 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时应避免电火花和火焰灼伤,且不得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加垫保护。
1.4.22 钢丝绳使用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1.4.22的规定。
表1.4.22 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用途
缆风绳
机动起重设备跑绳
无弯矩吊索
捆绑绳索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
安全系数
3.5
5
5
8
14
1.4.23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
1.4.24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1.4.25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
1.4.26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保养,钢丝绳的检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DB/T5972执行。
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表1.4.26的规定降低其使用等级。
表1.4.26 钢丝绳的折减系数
钢丝绳规格(较互捻)
折减系数
6×19+1
6×37+1
6×61+1
一个捻距内断丝数
1~3
1~5
1~9
0.90
4~6
7~12
17~18
0.70
0.507~9
13~19
19~29
vi.钢丝绳搭接使用时,所用绳卡的数量应按表1.4.32的数量增加一倍。
vii.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
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2.滑车部件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3.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4.滑轮槽壁磨损过到壁厚的20%。
5.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10%。
6.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7.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8.轴套磨扣达到壁厚的10%。
i.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
滑车贴地面设置时应防止杂物进入滑轮槽内。
1.4.30 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无防止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封。
1.4.31 吊钩不得补焊。
1.4.32 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绳卡的使用标准见表1.4.32。
表1.4.32 绳卡的使用标准
绳卡型号
适用绳径(mm)
卡槽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绳卡间距(mm)
Y1-6
7.4~8
M6
3
70
Y2-8
8.7~9.3
M8
3
80
Y3-10
11
M10
3
100
Y4-12
12.5~14
M12
3
100
Y5-15
15~17.5
M14
3
120
Y6-20
18.8~20
M16
4
120
Y7-22
21.5~26.5
M18
4
140
Y8-25
24~26.5
M20
5
160
Y9-28
28~31
M22
5
180
Y10-32
32.5~37
M24
5
200
Y11-40
39~44.5
M24
8
250
Y12-45
46.5~50.5
M27
8
300
Y13-50
52~56
M30
9
300
1.4.33 安装绳卡时应规则排列,宜使U形螺栓弯曲部分在钢丝绳的末端绳股一侧,使马鞍座与主绳接触。
1.4.34 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
卸扣不得补焊。
1.4.35 卸扣螺杆拧人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应全部拧人螺口内。
1.4.36 吊装配套使用的平衡梁、抬架等专用吊具应满足其特定的使用要求,设计文件应随吊装技术文件同时审批。
1.4.37 制作吊具的材料、连接件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吊具的焊接应采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且应外观检验合格,有焊后热处理要求时,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1.4.38 吊具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
i.起重机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9.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10.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11.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12.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13.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i.起重机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
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ii.提升工件后,不得自由下降;不得使用限位作业运行开关。
工件就位时,应使之缓慢下降,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不得越挡操作。
iii.提升工件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iv.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在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工件)距离不得小于5m。
v.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每次变幅必须空载进行,每次变幅后,根据工作半径和重物重量,及时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进行调整。
起重机升降重物时,起重臂不得进行变幅操作。
vi.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
b)使用吊蓝作业
i.使用吊篮作业应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安全部门审核,总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ii.作业前,应向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1.6.3 吊篮的结构应稳固合理,额定承载力应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2 底板牢固、无间隙、四周设置踢脚板。
3 设置4个吊耳。
1.6.4 吊篮必须处于完好状态,严禁超载使用。
1.6.5 吊篮使用前,应进行起重机械的制动器、控制器、限位器、离合器、钢丝绳、滑轮组以及配电等项检查,并应用吊篮负荷1.5倍的重物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1.6.6 经确认合格的吊篮,应在吊篮铭牌上标就主要使用参考数,铭牌应固定在吊篮显著位置。
1.6.7 吊篮作业应办理使用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吊篮作业。
1.6.8 作业时,作业人员配戴的安全带不得系挂在吊篮及其钢丝绳上。
1.6.9 使用吊篮作业的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并设专人监护;吊篮升降应有专人指挥,吊篮处于15m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应配有专门的通讯工具。
1.6.10 提升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并有专人控制。
1.6.11 使用吊篮载送人员时,作业人员携带的小型工具和物品应放在工具袋内,且不得同时装载其他物品。
1.6.12 吊篮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