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设计未依规定办理或工程完工后再办理设计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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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设计未依规定办理或工程完工后再办理设计变更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發包後各階段可能發生之違失型態及因應研析意見彙整表

一、工程施作方面可能發生之違失型態

因應研析(參考)意見

工程(品質)管制相關條文規定

備註

工程簽約後,廠商未依規定日期申報開工,或開工後未於合約日期完工,承辦人員卻簽已依約完工。

確實依照工程合約中罰則予以處罰,罰則及計算方式應參照「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至四十九條明定於工程合約中。

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至四十九條

監工日報表記載施工情形過於簡略,重要施工項目、完成數量及進料等,皆未填載或不實記載。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定廠商執行品質管理之責任,施工單位應編訂工程標準作業程序,建立施工品質保證制度包括查證施工作業及紀錄建檔保存等。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

工程進度未配合變更設計或展延工期進度,未提報修正和查明進度落後原因。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另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

監工人員不足或由層級太低人員擔任,專業素質不足,易使不肖廠商有機可乘,衍生監造不實情事,影響工程品質。

機關應檢討合理之人力配置,不能一昧精減人事出缺不補,卻又冀期獲致良好品管績效。

加強對基層監工人員之訓練及培育,俾能勝任工作。

廠商低價搶標,製造理由追加工程預算,利用機會偷工減料。

嚴格要求設計單位在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嚴謹,如屬委託設計,則嚴予審核工程施作數量,非必要不予同意追加預算。

利用新增項目重新議價時哄抬價格,達到變相加價之目的。

嚴格審查變更設計案件,如非歸屬於得標廠商之履約條件改變無法履約者,不輕易核准。

 

得標廠商未能於施工前提出施工進度表或未按時程施工,造成工程延誤。

開工前承商及監工單位均必須製作乙份施工進度表,管制整體進度,並於每月底依實際完成數量填報工程進度表,俾辦理管制進度。

利用天然災害發生時,於變更設計規劃中灌水增加預算。

遇有工程變更設計情形時,宜注意變更設計法令依據,增減價格是否合理,展延工期是否合理,另配合施工中之抽查作實地查核工作。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碎石級配或天然級配回填不實,造成路基品質不良。

回填碎石給配或天然級配,應加強控管,抽驗小組嚴格抽查抽驗路基壓實厚度是否符合規定。

施工已逾工期,為免遭受罰款,廠商先行函報完工報告,再進行趕工,監工人員未能實際勘查是否確實完工。

工程承包廠商函報完工報告,主辦單位應立即至工程施工地點勘查是否確實完工。

監工人員未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或任由廠商自行代填報監工日報表。

工程發包後,主辦工程單位應遴選操守良好之工程人員擔任監工,有效控制施工進度,確實填報監工日報表,並送交主辦工程機關查核。

主辦工程機關人員亦應隨時督導施工情形。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二十六、二十七點

以不實資料進行設計,或故意將數量計算錯誤或漏列項目,再辦理變更設計牟取利益。

委託規劃、設計之契約,應訂明設計者規劃設計錯誤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鋪設不符規定之天然級配,卻虛載為合格之碎石級配。

依據工程合約內載圖說規定內容及監工日報表,並參照工程施工中抽查紀錄,詳查施工、進度及管理等情形。

對於供給材料之管理情形,查察有無列帳、嚴密控管及制度是否健全。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勾結監工或工程品管人員,偽造檢驗資料。

落實工地督導考核,對工地異常個案應加強追蹤瞭解問題所在,若工程品管人員有違職務之情形,應通知包商更換之。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

承商未派工地管理人員現場督導施工,亦疏於監督施工日誌之填寫與核對。

承商於開工前須指派一人為工地主任,指揮工地運作,督導工人施工,每天必須填報施工日誌經簽認後送主辦機關存查。

設計與監造為同一機構,形成設計影響監工或監工不實。

公共工程(查核金額以上者)凡委託設計與委託監造應分別招標辦理,禁止相同機構得標,且委託契約書對設計與監造應訂定具體罰則。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

委託設計機構利用契約得以逕行修改原設計圖之約定,擅自變更設計,以減除設計不良責任。

應於契約中明定委託設計機構修改原設計圖應報經採構機關同意始得修改。

另工程施作如因應實際或緊急需求外,相關之材料或施工作法之變更,應經由機關之同意方得以辦理,並注意有無取巧新增原契約未列入而單價較高之項目(避免增加工程費用支出),而將原契約單價較低之項目追減。

施工承商未落實品質管制,及建立品質保證系統,致施工管理不當,產生工程品質不佳或偷工減料情事。

確實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三級制度,承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訂定施工計畫、作業要領、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等,主辦單位應建立品質管理組織與計畫,執行監督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檢驗作業等項目。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監工人員同時監辦多項工程,品質無法兼顧。

靈活調度監工人員,有效配置人力,使監工人員均能善盡監督工程工作。

指導監督權責單位應隨時派員抽查,並依品質抽驗要點,責成工程抽查小組加強抽查。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

未落實監工獎懲辦法及責任制度。

訂定監工責任獎懲管理辦法,加強監工人員在職訓練及業務督考工作,督促監工應詳實及按時填寫監工日報表,並定期與廠商施作進度核對及項目。

相關手續未臻完備即辦理變更設計。

工程變更設計於原因發生時,邀集監造、原設計、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及拍照存證;承辦單位應就會勘結論,敘明變更設計理由、經費、辦法、責任歸屬等簽報首長核定。

變更設計非經會勘及首長核可,不得先行施工,其屬上級機關監辦權責者,應依程序報准後始得施工。

工程監工疏於職責或與包商牽涉利益掛勾,監工不實。

 

工程發包施工後,主辦單位應即指派監工督促包商如期開工控制施工進度,按時填報監工日誌,督促包商執行勞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措施、按圖施工、做好試(檢)驗等工作。

主管應隨時注意其是否有怠忽職責之情事。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肆、施工監造第二十六條

工程尚未完工前即先報竣工,藉以規避逾期罰則。

機關接獲廠商之竣工報告後,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

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將工程全部或主要部分轉包。

各招標機關在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確實查核廠商對工程主要部分是否自行施作,如有轉包或假分包之名行轉包之實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証金及要求損害賠償和將廠商停權一年。

另可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報請營造業主管機關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監工人員人力及歷練不足,無法全面掌控工地狀況。

工程主辦單位監工人員應常駐工地,發現承包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施作,立即予以導正。

若承商不予改正,即協請工程抽查小組或採購稽核小組前往抽驗或稽核,以結合各單位之力量共同維護工程品質。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廠商未依規定限期陳報開工、停工報告。

招標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按契約規定期限提報開工、停工、復工、竣工等報告,並經由收文單位簽收後,再交由工主辦單位簽辦。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監工人員未翔實記載監工日報表。

監工人員應每日記載監工日報表,尢其是基樁、連續壁、預力樑等重要項目,更應逐一記載。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監工人員對工程隱蔽部分未全部監督,致產生廠商偷工減料情事。

監工人員對隱蔽部分之施工,應予全部監督,並應詳細填寫有關紀錄,不得由承包廠商自行填製。

隱蔽部份施作,應由監造單位現場監督,並拍照存證,以供日後查考。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工程發包後,主辦工程機關未派員監工或監工身兼數職,無法全力投入。

工程發包後,主辦工程機關應指派或聘僱監工、依照合約約定督促承包商如期開工、控制施工進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並送請主辦工程機關查核。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二十六條

施工期間發生天然災害高估損失金額或低估損失金額。

施工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應按合約相關規定辦理,估算損失不得有高估或低估情形,事後以其他方式彌補等情事發生。

監工日誌登載不實,不按規定試驗或作不實紀錄或採作弊方法影響檢驗結果。

 

監工人員應熟悉工程合約內容專責監工,按日將工地施工日期、晴、雨天、工作天、出工人數、使用供給材料、進度、重要記事詳實填寫於監工日報表內,按期陳報。

未按圖施工或稽查不實。

派駐工地之監工應逐日詳實填寫監工日誌,採購單位並應成立工程品質稽查小組,隨時對各進行中之工程實施稽查,使工程從開始即不致發生品質不良的現象,發生問題亦能迅速擬採補救對策。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三項

可量化之工程以「式」為單位計價,方便灌水提高總價。

與廠商簽約前應詳實查核單價分析表,如發現不合理、違常情形,應即調整。

可量化之工程,應要求廠商以具體數量逐項計價。

專業技師借牌,工程問題委由監造建築師事務所派監工處理,施工管理無法落實。

應要求承包商指派合格工地主任常駐工地,監督工程進行,邀請專業技師出席工務會議,以周延解決工程相關事宜。

承辦或監工人員向廠商推介材料或小包。

為建立公開、公平之採購程序,嚴禁各單位員工向承包商推介材料、設備或關說分包工程,監工人員更不得以親友名義向承包商承包其監辦之工程,凡有關說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以書面作成紀錄。

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四條

監工日報表未妥善保存及記錄欠完整,致發生單位材料遭盜用情事。

監工人員應將單位材料逐項按月於工地材料使用登記卡登記領料、用料及庫存數量,隨時查對,各指導監督權責單位並應派員不定期查帳及核對材料數量,防杜挪用及盜賣情事。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施工期間已超過原訂完工期限後,始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

為防止承包商虛構理由變更設計追加預算,監工單位應先派員確實從嚴審核,且變更設計若有新增單價時,須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可估驗計價。

採購契約要項第三二條

檢查缺失項目未依限改善,且未依規定一併列入工期逾期計算罰款。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施行細則第九十七、九十八條

未落實施工中之抽查及督導責任,致施工項目不符。

主辦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條

監工人員填報各項報表不實,核計工期不當。

監工人員應按日將晴雨天、工作天、出工人數、重要記事及向承包商交代事項詳實填寫於監工日報內,並經承包商簽認後,按期報上級工程單位備查,工地主管、施工單位應隨時確實核對各項報表,避免匿報、圖利等情事。

變更設計比例過高,涉有預算浮濫及圖利業者情事。

對於變更設計案件,應從嚴審查,瞭解是否確實有變更設計需要,並對於承辦單位要求事實分析報告,凡過於浮濫者進行議處。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重大工程施工時未能錄影存証。

重大工程在施工時,應在綁鋼筋、灌漿、檢測等,錄影存証,以供驗收時查考。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潛遁施工因於地底不易察覺,品質有減省工料之情事。

部分特殊港灣、臨海、污水下水道及捷運工程等,在地底下或水下部分施工、完工回填後,縱然品質不良,亦不易察覺,因而施工中應加強監工。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監工人員未能確實監工及掌握工程品質。

施工中監工人員應常駐工地,如發現施工基礎部分深度、寬度或鋼筋尺寸不足等應督導改正後,始准予施工;不能改正者當場命令停工,依照設計圖拆除重作。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工地記錄等檔案資料管理不當。

工程單位對工程紀錄、施工照片、施工日誌、進度表、會議紀錄及檢驗報告等均應建檔存查,俾利解決工程爭議及提供採購稽核小組人員稽核之用。

廠商以劣質品替代正品,如被檢驗發現即要求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

監工人員應確實查核施工材料,依照合約規定進行施工,並隨時抽檢、抽驗,如經查獲材料不實,必要時應要求廠商拆除重作,勿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

公告金額以上購案,實作數量金額超過契約所定達十%,未依契約要項辦理,規避稽查。

明訂工程辦理變更設計之規範,並於契約中載明,施作項目如增減數量逾契約所定十%,應先經雙方議定後,方得辦理變更設計,並作成紀錄,俾供查考。

於工程竣工結算時,如發現未變更設計而增減金額有超過發包金額十%者,應查明有無涉有違失不法情事。

採購契約要項第十九條、三十二條

工程雖編列假設工程、勞安衛生及環保等相關費用,惟承商未採行相關執行措施,主辦機關仍准予請領。

    

要求主辦機關對於工程假設工程、勞安衛生及環保等費用應核實編列。

並責成監造單位及監工人員應確實監督承商依契約及相關法規辦理。

並於辦理估驗時,嚴格審核列計。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條

工程竣工報告日期與事實不符。

工程依合約竣工後,主辦工程機關應會同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根據工程圖說,規範詳細核對工作項目及數量,根據承包商填具之竣工報告審核竣工之日期,並於七日內將竣工報告報請監辦機關核備。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十條

變更設計未依規定辦理或手續不全。

變更設計應提出原因及理由,參酌工程會所訂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定一覽表」等相關事項辦理。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偷工減料。

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偷工減料嚴重者應列不良廠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十三條

乙方現場監工及甲方監工常未在工地現場。

應強制要求承商須確實遵守,業主並考量需求支援工程人力。

二、進料及材料分析、試驗方面可能發生之違失型態

因應研析(參考)意見

工程(品質)管制相關條文規定

備註

監工人員對廠商進場材料未詳加查核。

監工人員對廠商進場材料,應詳實核對是否符合契約之數量、規格、廠牌,並登錄列管。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進料品質不符規格及合約規定,監工卻予包庇。

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含試驗次數、數量、取樣方式、試驗標準及試驗時機)、自主檢查表,並要求監工人員切實填寫監工紀錄。

以不實或次級材料混充或進口設備逕以水貨冒充。

要求監造或監工人員負起督導責任,依約責付包商提供材料分析,檢驗數據,並依規定辦理各項材料檢驗事宜。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十六點

工程進料前未先送樣,材料進場時未指派人員會同檢驗。

各項工程材料進料前,皆應先將樣品送請監造建築師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貨。

材料進場時,承造商應提出各項材料之確實來源、品質及價格之證件,由主辦單位派員會同點驗核對與樣品是否相符、數量有無短缺並詳實記載於監工日誌。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有關試(檢)驗。

有關材料分析、試(檢)驗應送交主管機關辦理並提出書面報告,詳實核對廠牌、規格是否相符,建立材料及施工品質檢測、試驗報告之查證及簽證。

監工人員應確實監督承商履行合約,按圖施工,並依規定實地參與辦理工程及材料之前、中、後有關試驗或截取樣品,送經指定試驗機關試驗。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

施工前材料、進料未做分析檢測或材料進場前之廠驗批次數量與進場批次數量不符,廠商浮報材料數量、品質。

混凝灌注、鋼筋進庫、瀝青混凝土等進料前,應符契約內容,並向承商取得無海砂骨材混凝土氯離證明、無輻射鋼筋證明、合格廠商出廠證明及瀝青混凝土骨材篩分析檢驗等,確保材料來源品質。

會合場驗及進場查驗時應確實清點數量,並查核批次是否符合,若進場批次數量不符,應再加強廠驗補足。

僅依據廠商提供或指定材料進行分析試驗,導致試驗分析資料不實。

材料抽驗分析試驗,應由工程抽驗小組及監造單位,抽驗材料進行分析試驗,強化試驗資料可靠性及正確性。

路基與級配密度之試驗均由承商委外試驗,易造成不實之結果。

應由工程單位委託試驗之方式辦理,以維品質。

另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落實管理工程施工作業檢查程序及查驗表格,並藉著品質稽查、績效考核,促使廠商落實品質的管理。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十二條

以影響結構安全為由,避開不利取樣點。

 

應在不影響結構安全範圍隨機選定取樣,並取具有代表性地點,每處取樣至少三個試體。

建築技術規則三五二條

送驗與使用之材料,非同一批次材料。

施工中如發現使用材料與送驗材料品質,有明顯差異時,監工人員應隨時再取樣送驗。

進料或施作時,故意不知會主辦、監造單位派員取樣規避查驗。

 

於契約施工說明內,訂明各項材料取樣規範,要求成廠商依照契約規定確實辦理。

並責成主辦工程單位或監造單位依約執行取樣工作。

同時視狀況實施不定期抽檢工作。

監工點收不實、保管不當、監守自盜或勾結包商盜賣、挪用工地材料。

責令監工人員確實填寫工地日記、材料登記簿,監工主管應隨時抽查材料登記簿,並核對進料、領料、用料、庫存相關日期、數量,以防止不當挪用、盜賣。

工廠查驗合格之材料,加蓋驗訖章或逐一噴漆編號,運抵工地確實點收紀錄及登載於監工日報表,並定期盤點庫存工料。

得標廠商未按程序檢驗材料及主辦工程單位未詳實查証工程材料品質。

得標廠商應依據契約對工程使用之鋼材、門窗等各種材料混凝土等各項作業,訂定檢驗程序表,對其檢驗適用範圍、檢驗方法、設備、時機與檢驗紀錄等加以規定,並由品管人員負責各項檢驗程序的執行。

主辦工程單位應依據材料設備檢驗程序規定,對得標廠商提出之出廠証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查証,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期使進場之材料設備能符合契約規定.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九點

以次級品取代原設計材料,偷工減料。

各工地對於所供材料應逐項按日設帳登記領料用料數量、庫存量與帳目是否相符,如有發現有挪用、盜賣或其他不符情事,應即予追究責任。

未能配合施工進度適時製造、訂購材料設備及執行材料檢驗,致有遺失或遭掉包情事。

要求廠商切實依施工進度提出相關圖說送建築師認可簽署後製造訂購,材料設備進場應確實檢驗,已進場之合格材料不得任意移出。

相關材料、試驗報告未經權責單位審核認證即已使用。

廠商應依據工程契約訂定各種材料及施工作業之檢驗程序,並由品管人員負責各項檢驗程序的執行,以確保所使用之材料及各個作業項目均能符合品質要求。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

進料時監工人員只依車次計算,未詳查其數量,致進料數量多估。

進料後須依其堆積之體積計算其數量,不可概依車次,避免估算錯誤。

廠商為達到以劣品混充之目的,提供不實之出廠證明、檢驗報告。

監造單位對於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予以查核,並現場比對抽驗,以確保進場材料設備符合契約規定;抽驗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以供查核。

材料試驗未經相關單位會簽。

於材料試驗中,具有影響試驗結果之關鍵階段,監工、監驗均應於現場全程會同辦理並簽證。

若依規定需技師簽證者,應請技師會同辦理並簽證。

三、品質控管方面可能發生之違失型態

因應研析(參考)意見

工程(品質)管制相關條文規定

備註

鑽心取樣或送驗途中遭調換試體。

為防止試驗試體遭廠商調包,應嚴格要求會辦工程之抽查驗人員謹慎監督現場鑽心取樣情形,取樣後立即在試體上特殊情形或顏色處簽名,送驗過程嚴防試體被調包情事發生。

未建立工程品質抽查(驗)制度。

透過行政體系嚴格規定建立抽查(驗)機制,並要求抽查成果定期陳報上級機構審核。

將抽驗人員帶至非施工地點進行抽驗或於事先預定之區域鑽心取樣,查驗作業不實。

於工程合約書中,嚴格規定承包商應於施工地點適當明顯處設立工程名稱牌,載明工程名稱、經費、主辦機關、承包廠商名稱、申訴電話等。

為防勾串於指定地點鑽心取樣,抽查驗人員應採定期或更換,抽驗工程應由抽驗人員以隨機方式指定抽驗地點。

試體製作不實。

混凝土構造物須製作混凝土試體測試其抗壓強度,以瞭解結構體之強度,試體之製作應有監造單位人員在場以防廠商作假,試體完成後應存放監造單位場所,妥善保管待驗,且將試體標上記號以資辨別,防止調包。

串通試驗單位不依規定試驗或作不實紀錄。

監工人員應確實監督承包商履行合約、按圖施工,並依規定辦理工程、材料之有關試(檢)驗,且應全程掌控抽驗試體流程,指定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二十六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條

使用不符合規定之混凝土或各類材料抵充。

詳實檢測審核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混凝土業者品質保證書等相關證件。

廠商自行送驗,造成檢試驗結果失真或不實。

對於材料之試檢驗,應予限定不得悉由特定檢驗機構辦理,同時試體送檢試驗時,要求主辦單位或監造單位須派員會同,以防杜弊端發生。

僅依樣品或廠商提供之檢驗報告作為檢驗之依據。

檢驗人員應以現場抽驗為依據,避免樣品與實際施工材料不一而影響採購品質。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結構工程材料未作試體試驗及輻射污染檢測。

結構工程施工前應由機關抽驗材料(如鋼筋)送檢驗,混凝土澆置亦應依規定測試抗壓強度,且送檢機構應由機關指定。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第九、十二點。

偷工減料或未按圖施工。

成立工程品質抽驗小組,定期、不定期前往工地現場取樣抽驗測試,對於低於核定底價得標工程,列為重點抽驗對象。

監工人員不定期至現場查驗是否按圖施工,核對工程進度是否屬實。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十一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十三點

各分項工程施工,監工人員允許合理的尺寸規格誤差。

監工人員對於關鍵材料或施工項目,應嚴格檢驗不許寬限誤差。

工程隱蔽部分未於施工時即作好相關品管工作。

監造機構應依契約書規定,對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予以查核及比對抽驗,以確保品質。

對於各項管線之檢驗應於竣工前先行辦理階段驗收,以避免整體驗收時發現缺失不易改善。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

受機關委託之監造人員管理不確實或刻意放水,致影響工程品質。

加強監造人員之管理,對於監工日誌嚴加審核,避免監工日誌填寫不實或沒填寫之情事,發現有不適任情形,隨時通知廠商撤換。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鋼筋模板施作未依規定檢查或流於形式。

監造單位應定期呈報自主檢查表及工程檢驗缺失改進表。

灌漿施作未能確實擣足或澆置作業不實。

監造單位或監工人員在場監工,應督促包商灌漿時確實擣足,以避免蜂窩現象,並落實混凝土控管作業,減少包商偷工減料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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