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申报0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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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申报0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适用于查帐征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特别注意事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7

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17

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22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26

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29

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34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38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41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57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59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66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69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70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72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74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7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特别注意事项

一、基础信息核对表(041)

“企业填写信息”若与税务端信息不符,系统会提示“您填写信息与税务端信息不符,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进一步核查”。

可点击“确定”,继续申报。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522)

(1)该表需纳税人提请备案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中进行维护后方可填报,如未备案,则提示“未做备案,不能增加研发项目”;

(2)对已备案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该表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合计数。

三、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523)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填报该表;如未填报,不能申报附表五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

四、附表一(472)

系统已根据税务端认定信息,按下列规则自动判断生成纳税人适用的附表一类型。

纳税人发现适用报表错误的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2)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3)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五、附表二(475)

系统已根据税务端认定信息,按下列规则自动判断生成纳税人适用的附表二类型。

纳税人发现适用报表错误的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

(2)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3)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六、附表四(479)

(1)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为各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2)5-9列填报以前年度实际弥补亏损额。

(3)附表四6行2列与主表23行必须一致。

(4)附表四6行10列与主表24行必须一致。

(5)当年度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进行填写。

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

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七、附表五(480)

纳税人需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备案并在CTAIS中进行维护,附表五相应行次才放开可填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默认放开。

小型微利企业请先填报第45行至第47行,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才能再填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八、附表八(483)

(1)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系统自动带出;带出金额为附表一1行金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修改。

(2)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规定选择扣除率。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5行扣除率为30%,烟草企业第5行扣除率为0%。

(3)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申报金额受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平台》台帐信息监控,填写数据有疑问的请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九、附表九

(1)第3列不需填报。

(2)第4列按大类填报。

(3)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

(4)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注意:

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

十、附表十一(487)

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不需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1)如需空表保存,请先点击“删除”按钮,再点击“保存”按钮;

(2)8列不能填写;

(3)10列=7列-9列。

十一、附表三(478)

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

(1)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不自动计算,需按规定录入;

(2)25行“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须手工填写,但需小于等于22行2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的2%;

(3)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下设明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须分别填写,且须分别小于等于22行2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的5%。

(4)19行“其他”、40行“其他”、50行“其他”、54行“其他”下设下拉菜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十二、主表(042)

(1)先点击页面底部“从附表取数(报表尚有部分数据不能自动生成,请纳税人手工补充完整)”按钮,再进行申报;

(2)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第3、7、8、9行根据企业财务资料分析直接填列,第13行“利润总额”=损益表(2005版)第27行或损益表(2007版)第15行“利润总额”;其余行次均根据附表或主表其他行次计算结果填列。

(3)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保存时与附表四第6行第2列必须一致。

(4)主表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①税务端已做台帐管理信息监控,纳税人填写数据出现校验错误的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②主表保存时,主表24行必须与附表四6行10列必须一致。

(5)主表28行“减免所得税额”

①28-1行至28-5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项目,系统根据税务端备案信息及主表27行“应纳税所得额”自动生成。

②纳税人可根据主表28-1行至28-5行填报附表五34行-38行。

③主表28行与附表五33行必须一致。

(6)主表29行“抵免所得税额”

①29行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为主表(27行-28行)与税务端备案金额进行校验比对。

②29行必须与附表五40行“抵免所得税额”一致。

(7)34行“减: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由税务端系统自动导入数据,纳税人如有疑义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十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补充资料》(521)

本表填报对象为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纳税人,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以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

十四、附表十二信息核对表(488)

本表填报对象为实行查帐征收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有对外投资的企业以及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应与会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7.第17行“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18.第18行“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20.第20行“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

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30.第30行“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

(1)第2行或附表一

(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

(1)第2+7行或附表二

(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计。

3.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

(1)第17行或附表一

(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

(1)第16行或附表二

(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

(当本表第13+14-15行≥0时,本行=0)

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本表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

2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

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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