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宣讲材料法律给青少年撑起一片洁净的蓝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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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宣讲材料法律给青少年撑起一片洁净的蓝天

法律,给青少年撑起一片洁净的蓝天

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是人见人爱的优美生态环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里,国家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国家基本法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凡涉及未成年人的都有相关法条规定。

还制定了专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给未成年人撑起了一片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这方面的内容非常丰富,不可能一堂课就能讲完,有的法条就可讲一堂课。

今天我们主要围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与青少年朋友一起学习。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家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的?

何为生存权?

每个人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一个人的出生,无论其母亲是早产还是足月产,一旦胎儿娩出母体并具有生命,此时即被叫作人了。

他(她)就获得了“人”的尊严称号,则任何无视其人格权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即是胎儿还不属于民法上的“人”,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更不能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法律毕竟以社会为基础,为胎儿出生后的生存,也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地位。

所以,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每一个人因出生而来到了这个世界,一刻也离不开母亲的哺育、父亲的关爱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育,否则是难以生存的。

所以,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因为婴儿是完全缺乏自卫能力的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的行为,我国《刑法》作出从重处罚的规定,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处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处罚。

《刑法》里诸如此类从重处罚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生存权行为的规定有一、二十条。

当婴儿长大到可以入托儿所、入幼儿园、入学时,《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健康都有明确规定:

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舎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学活动。

”对生活无着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救助场所,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救助场所,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等等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第二,我们再来看看国家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受教育权)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受教育权归在发展权中的,我国为了突出教育的重要性,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是单独列为一款权利的,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所以,今天我们把受教育权归在发展权中讲了。

发展权,就是充分发展未成年人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未成年人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首先要确保其受教育权。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法律既规定了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又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三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即使有罪错的未成年人,也不放弃对他的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外来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外来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入学,保障其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知识决定命运。

教育是青少年发展的基础。

因此,国家力争使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作为一个目标。

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后,国家仍提供发展的机会。

对不再升学的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对继续升学的青少年,国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办法加以解决:

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由父母继续供其读书的经费、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无法供其读书的,国家实行多元混合资助,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毕业后,国家为他们提供创业就业的帮助,给青少年提供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空间。

第三,我们再看看国家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的?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珍爱生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其意见。

全面保护。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采取的是全面保护,因为他们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要依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以,必须进行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四大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细化为五大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社会保护、特殊保护。

要全面保护,首先要落实组织、落实责任,有人负责,有人来管来抓。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条规定: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要全面保护,就要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使青少年都能健康成长。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条例对下列对象实施特殊保护:

(一)残疾未成年人;

(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三)留守未成年人;(四)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和保护措施。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对特殊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从特殊保护对象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都有具体责任、措施和重点要求。

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

要全面保护,就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与自我保护相结合。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社会主义公德,增强法治意识,使未成年人养成优良的道德品质,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但是,任何事物发展都是不平衡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也不例外。

有的未成年人不能自律,存在一些不良行为,没有跟上前进的步伐,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成才。

青少年朋友必须高度重视不良行为的危害,如不加以克服,就容易跌入犯罪深渊。

为了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我们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使未成年人增强法治观念,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要从预防不良行为开始。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不良行为可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14条列举了九种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34条列举了九种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良行为”,虽然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但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比如说打架斗殴、强行索要财物、偷窃、赌博等等,如果进一步发展下去,得不到矫正的话,这些行为本身就会构成犯罪。

打架斗殴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行索要财物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可能构成抢劫罪;偷窃会构成盗窃罪;赌博会构成赌博罪,等等。

还有一类就是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等,这些不良行为并不是说会直接构成犯罪,而是说,有这样的行为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进入网吧、歌厅等场所就有可能结交一些有恶习的朋友、暴力、淫秽的音像制品看多了就有可能去模仿犯罪,旷课、夜不归宿就有可能在失去监管的情况下放纵自己做一些盗窃、抢劫这样的坏事。

不管怎么说,如果一个人染上了以上不良行为,那么他就很危险了,如果他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矫正,就很有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该行为已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不良行为,而应当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青少年朋友,千万不能自以为事,认为“有点小毛病没关系,我又不触犯法律。

”违法与犯法没有鸿沟,只是一步之遥。

这里讲一个案例:

2014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因琐事与高某发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王某及朱某(另案处理)到一所学校的篮球场与高某见面后打了高某两个耳光。

高某的朋友李某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打电话给王某并让其纠集人员与被告人黄某等人斗殴。

王某遂纠集了四个人赶到学校准备斗殴,因发现被告人王某、黄某一方人多而离开。

在此期间,朱某也打电话纠集了两个人参与斗殴。

在王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黄某等人随即又通过李某打电话让王某找人继续斗殴。

随后,王某、黄某这边又有人喊其他人过来帮忙;王某又纠集了梅某并通过梅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丙及另外几个人参与斗殴,王某丙、梅某还准备了武士刀、甩棍等斗殴工具。

之后,双方在校门口附近相遇并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丙持刀将被告人王某及其这边的另一个人砍伤,被告人王某在斗殴过程中捡起被告人王某丙掉在地上的刀砍伤了对方一个人。

经法医检验,被告人王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等两个人均构成轻微伤。

最后,三个人都定了聚众斗殴罪,黄某是纠集别人斗殴的,是首要分子,王某丙准备了斗殴工具并使用,直接是持械聚众斗殴,这里要说一下王某,因为他捡了对方的刀并且使用,所以定的也是持械聚众斗殴。

这个案件的最终处理上,因为三个人都有自首的情节,因为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判处三个人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王某、黄某都是在校生,案发之后,审判人员到他俩的学校了解过,都是班干部,平时成绩很不错,还能帮老师管理班级里的事情,应该说是很优秀的学生。

但是,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事发之后,追悔莫及!

讲到这里必须给大家讲一下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种情形:

一是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行为人只对部分危害社会的行为负责刑事责任,其中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及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等罪行,称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称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犯罪的时侯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要特别提一句,不要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约束,若无其事,不加矫治,必须明白若仍其发展下去,同样会走向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无时无刻在保护着青少年,党和国家寄希望于青少年,父母在盼望着青少年,希望青少年朋友要不负众望,一定要好好学习,好好做人,做一个好孩子、好学生、好公民。

(弘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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