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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docx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ICS29.020

备案号:

CEC830-2014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1799.2—2013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

Workingregulationsofpowersafety

Transmissionlinesection

 

2013-11-06发布2013-11-06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目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

6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7

7 线路运行和维护9

8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11

9 线路施工13

10 高处作业16

11 起重与运输17

12 配电设备上的工作18

13 带电作业19

14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27

15 电力电缆工作32

16 一般安全措施33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现场勘察记录格式3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格式40

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43

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格式46

附录E(资料性附录)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47

附录F(资料性附录)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49

附录G(资料性附录)电力线路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51

附录H(资料性附录)电力线路工作任务单格式52

附录I(资料性附录)电力线路倒闸操作票格式53

附录J(规范性附录)标示牌式样54

附录K(资料性附录)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55

附录L(规范性附录)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57

附录M(规范性附录)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60

附录N(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61

附录O(资料性附录)线路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63

附录P(资料性附录)线路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65

附录Q(资料性附录)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67

附录R(资料性附录)紧急救护法68

编写说明82

前言

本规程依据《关于委托补充修订〈安规〉的函》(安监一函[2008]12号)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进行修订补充形成。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线路运行和维护、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线路施工、高处作业、起重与运输、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带电作业、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电力电缆工作、一般安全措施等十三部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K、附录O、附录P、附录Q、附录R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J、附录L、附录M、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提出并解释。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刘亨铭、方旭初、吴濡生、罗耀国、葛乃成、张雷、胡翔、张继明、戴克铭、陆懋德、聂宇本、刘凯、刘庭、孙昭英、陈良、游仁敏、龙飞、沈晓龙、张印虎、肖关荣、张健、杨光亮。

本规程为首次发布。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电、输电、变电(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Q/GDW1799.1—201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9465高空作业车

GB/T18857—2008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GB26859—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T392—20101000kV交流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875—2004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

DL/T881—2004±500kV直流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T966—2005送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T976—2005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1060—2007750kV交流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ZBJ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养

Q/GDW302—2009±800kV直流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低[电]压lowvoltage,LV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6]

3.2 

高[电]压highvoltage,HV

①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②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7]

3.3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operatingelectricalequipment

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3.4 

事故紧急抢修工作Emergencyrepairwork

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3.5 

设备双重名称dualtagsofequipment

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3.6 

双重称号dualtitle

即线路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3.7 

电力线路electricline

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4 总则

4.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4.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4.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4.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4.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4.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4.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4.3.4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

4.4 教育和培训。

4.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4.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准单独工作。

4.4.4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4.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现场勘察制度。

b)工作票制度。

c)工作许可制度。

d)工作监护制度。

e)工作间断制度。

f)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5.2 现场勘察制度

5.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

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

5.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5.3 工作票制度

5.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a)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b)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

c)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d)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

e)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

f)填用电力线路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G)。

g)口头或电话命令。

5.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b)在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c)高压电力电缆需要停电的工作。

d)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e)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5.3.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表3规定的工作。

b)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c)电力电缆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d)直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e)直流接地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5.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3、大于表5规定的工作。

5.3.5 填用事故紧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5.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a)测量接地电阻。

b)修剪树枝。

c)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d)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4安全距离的工作。

5.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5.3.7.1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5.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

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5.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5.3.7.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5.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检修及基建单位签发。

检修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调度控制中心备案。

5.3.7.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

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5.3.8 工作票的使用。

5.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

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5.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

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H)。

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

工作任务单由工作负责人许可。

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5.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

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5.3.8.4一条线路分区段工作,若填用一张工作票,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在线路检修状态下,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可分段执行。

工作票中应填写清楚使用的接地线编号、装拆时间、位置等随工作区段转移情况。

5.3.8.5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5.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5.3.9.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5.3.9.2 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

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5.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5.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公布。

5.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车间,下同)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5.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5.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3.11.1 工作票签发人:

a)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5.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正确组织工作。

b)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c)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d)组织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e)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f)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5.3.11.3 工作许可人:

a)审票时,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发生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予以补充。

b)保证由其负责的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

c)确认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正确实施。

5.3.11.4 专责监护人:

a)确认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5.3.11.5 工作班成员: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签名确认手续。

b)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确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c)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5.4 工作许可制度

5.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5.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的线路)都已停电,并挂好操作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做好记录。

5.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

其方法可采用:

a)当面通知。

b)电话下达。

c)派人送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

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5.4.4 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5.4.5 禁止约时停、送电。

5.4.6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5 工作监护制度

5.5.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装完工作接地线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5.5.2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5.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作业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5.6 工作间断制度

5.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作业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5.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

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

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5.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5.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5.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作业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

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5.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a)当面报告。

b)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联系人。

5.7.3 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作业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5.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作业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与记录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5.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6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a)停电。

b)验电。

c)接地。

d)使用个人保安线。

e)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6.2 停电

6.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a)断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配电站(所)(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b)断开线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c)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d)断开可能反送电的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6.2.2 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6.2.3 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悬挂标示牌;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或悬挂标示牌。

6.3 验电

6.3.1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前,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验明线路确无电压。

直流线路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

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金属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6.3.2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等确认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3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

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6.3.3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和雨雪天气时的户外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

即通过设备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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