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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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
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监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建筑监理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
(三)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五)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
(六)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E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E5)》(附件5)等,按《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进行评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监理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E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
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各信用评价单位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
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第十三条建筑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
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市监理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监理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监理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市监理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9号)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
2.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
3.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E3)
4.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
书(E4)
5.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E5)
附件1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企业市场行为加分
企业在本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独立法人机构加20分,分支机构加10分
1年
证明材料(证件、合同、营业执照等)
市场科,市监理协会配合
1-2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
加5分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5分
1-4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每人加0.2分,上限5分
社保证明
市场科,市监理协会配合
1-5
珠海市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重信用守合同单位
加10分
证书、文件
1-6
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累计纳税(营业税及所得税)总额每5万元加1分,不足5万部分的按5万计
不设上限
1年(从统一调整时间开始计算)
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税务年度审计报告。
2
2-1
工程获奖
国家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
鲁班奖
加50分(联合体成员加10分)
3年
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企业承接的珠海市工程项目或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
同一事项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
评价标准未列入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
市场科、市监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
2-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3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詹天佑奖
加40分(联合体成员加8分)
2-4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市政金杯奖
2-6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加30分(联合体成员加6分)
2-7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2-8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
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30分(联合体成员加6分)
2-9
广东省级
省建筑业协会:
金匠奖
加10分
2年
2-10
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加30分(联合体成员加6分)
2-11
省建筑业协会:
优质工程奖
加25分(联合体成员加5分)
2-12
省市政行业协会:
市政优良工程
2-13
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2-14
省建设监理协会:
建设工程监理优质奖
2-15
省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加20分(联合体成员加4分
2-16
省建筑业协会:
优质结构奖
2-17
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加20分(联合体成员加4分
2-18
省建筑业协会: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2-19
珠海市级
市建筑业协会:
优质工程奖
加50分(联合体成员加10分
1年
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说明同上)
市场科、市监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
2-20
市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加40分(联合体成员加8分
2-21
区住建局:
优良样板工程奖
2-22
区建筑安全协会:
“双优工地”奖
加20分(联合体成员加4分)
3
3-1
通报表扬
国家级
国务院:
通报表扬
每项加100分
2年
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同一事项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
评价标准未列入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市场科、市监理协会
3-2
住建部、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全国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等称号或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50分
3-3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50分
2年
3-4
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
“广东省优秀(先进)企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等称号或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50分
3-5
珠海市级
市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纳税等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50分
1年
3-6
市住规建局、区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以及经市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40分
3-7
市监理协会: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等
每项加20分
3-8
区住建局:
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4
4-1
项目管理加分
总监到位且履行职责
加5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市、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4-2
督促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制度
加2分
4-3
执行建材打假制度
加2分
4-4
工程初验或竣工验收未违反强制性条文
加2分
4-5
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加2分
5
5-1
其他
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避免不良影响的
每次加10分
1年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5-2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5分
1年
建设单位书面表扬文件
辖区质检站、安监站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5
5-3
新政策
试点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
每个项目加10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质安科;市、区安监站
5-4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项目加15分
1年
5-5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珠海市级)
每个项目加50分
1年
5-6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广东省级)
每个项目加80分
1年
5-7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国家级)
每个项目加100分
1年
5-8
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参与珠海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署
加20分
1年
市监理协会
注:
如无特别说明,工程项目均指在珠海市的工程项目。
附件2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扣分)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1
1-1
通
报
批
评
国家级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100分
2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质安科、市场科、市监理协会
1-2
受到住建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50分
1-3
广东省级
受到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50分
1-4
受到省住建厅、省建设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50分
1-5
珠海市级区级
受到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50分
1-6
受到区人民政府、市住规建局通报批评
扣40分
1-7
受到区住建局、市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20分
2
2-1
不良市场行为
企业人员管理
企业信息登记人员无社保证明或社保未在本企业(包括企业母公司)
每人扣0.2分
1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市监理协会参与
2-2
企业信息登记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核查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以资质标准人数为准)
每人每次扣1分
2-3
总监理工程师未提供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扣5分
2-4
未办理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从业人员变更手续,人员就上岗的
总监扣1分其他扣0.2分
2-5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总监扣5分其他扣0.5分
2-6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许可证上载明)在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中无正当理由每月到位率低于80%(总监低于30%,按有开工日期计算)的
每人每月扣0.5分
2-7
承揽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扣10分
3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招标科、市场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8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监理相关活动的
扣10分
2-9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工程的
扣10分
2-10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扣10分
2-11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扣10分
2-1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扣10分
招标科
2-1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扣10分
2-14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扣5分
1年
2-15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扣5分
2-16
在投标过程中,拟定派驻项目总监,已担任三个在建项目总监的
扣5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扣分)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2
2-16
不良市场行为
承揽业务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总监或新任项目总监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扣5分
2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招标科、市场科、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7
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扣5分
2-18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扣10分
2-19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扣10分
2-20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扣10分
2-21
项目管理
不监督落实工地实名制用工管理
扣2分
1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市、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2-22
对分包单位资质不进行审核的,或对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
扣2分
2-23
对无施工许可证即施工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
扣5分
2-24
对施工单位违规夜间施工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
扣5分
2-25
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
扣5分
2-26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加层、改扩建或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
扣10分
2年
2-27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扣5分
1年
市场科;造价站;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28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错签工程量的
扣5分
2-29
工程未验收合格予以计量的
扣5分
2-30
其他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10分
2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2-31
经住规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或未履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诺的
每次扣10分
2-32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信用信息不实、资质申报不实、不履行统计信息申报义务的
每次扣5分
1年
2-33
拒不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投诉或劳动者工资纠纷的
每次扣5分
2-34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每次扣2分
3
3-1
不良质量行为
档案管理
工程档案管理没有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没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符合要求的监理档案的
扣1分
1年
扣分通知书
市、区质检站
3-2
工程监理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
扣1分
3-3
对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
扣2分
3-4
经监理审核后移交的竣工归档资料(包括竣工图),主要资料不真实,与工程实际不符的
扣3分
市、区质检站、城建档案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扣分)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3-5
不良质量行为
强条及质量、技术措施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
扣2分
1年
扣分通知书
市、区质检站
3-6
对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
扣2分
3-7
对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含样板引路)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
扣2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