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湖南省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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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湖南省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湖南省分行营运主管
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营业网点内部管理,完善柜面监督机制,提高营业网点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总行《XXXX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办法》(建总发〔2015〕10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运主管实行委派制。
由二级分支行(简称“委派行”)向其辖属所有对外营业网点(简称“受派行”,包括对外营业的分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和储蓄所)委派营运主管。
第三条委派营运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负责,主要任务是代表委派行管理受派行柜面业务,监督受派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柜面交易核算,防范柜面操作风险,提升柜面综合服务水平。
第四条委派营运主管按受派行行政副职配备。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委派营运主管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XX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提高受派行柜面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备处理柜面业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熟悉监管部门和XX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控要求。
(四)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五)从事银行柜面业务满三年,具备对公和对私柜面业务的实际工作经验,取得湖南省分行二级以上(含)等级柜员资格。
(六)与XX银行签定劳动合同。
(七)近三年考核均在称职及其以上档次。
第三章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委派营运主管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委派营运主管聘任可通过组织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
聘任工作参照《XXXX银行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委派营运主管聘任时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营运主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十条委派营运主管聘任及聘期内的调整,须事前征求二级分支行委派营运主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委派营运主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柜面业务工作在受派行负责人和委派行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监交下,移交给委派行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新聘任委派营运主管),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二条委派行对其辖属每个对外营业网点原则上只委派一名营运主管,对营运主管的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委派营运主管的聘期为两年。
在同一营业网点任职连续满两年,原则上必须进行跨网点轮岗,轮岗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四条委派营运主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案件事故,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档次的,应予解聘委派营运主管职务。
第四章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委派营运主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XX银行各项柜面规章制度。
(二)及时反馈受派行柜面制度执行情况,合理安排柜面人员岗位分工和劳动组合,监督管理柜面人员的业务操作行为。
(三)对受派行柜面交易、核算等相关事项进行组织、控制和监督。
(四)对受派行柜面重要事项、特殊业务等进行审批或授权,对柜面人员岗位变动时重要物品、重要单证等交接手续进行监交。
(五)组织受派行柜面业务自查,督促落实整改对各级检查机构提出的问题,以及稽核、监测下发的问题。
(六)定期、不定期对柜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提高柜面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业务服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七)按照《XXXX银行员工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受派行柜面人员与柜面操作相关的绩效管理过程指导。
(八)定期向委派行管理部门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委派营运主管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受派行违规事项、非正常经营活动拒绝办理。
若受派行负责人坚持办理的,委派营运主管应及时报告委派行管理部门。
(二)参加受派行有关会议,对受派行重要经济事项等的决策,从合规操作、促进业务发展的角度提出意见。
(三)有权根据受派行柜面人员情况,制定相关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优化劳动组合。
(四)具有对柜面操作风险和差错考核结果的决策权,对受派行柜面人员日常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的建议权。
(五)有权对不胜任柜面业务工作和有不良行为的柜面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对委派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柜面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项柜面业务工作任务的组织完成情况;
(三)稽核监测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有关部门对柜面工作的检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六)组织业务学习、提高柜面人员业务技能情况;
第十八条对委派营运主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和委派营运主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完成;聘期届满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绩效工资分配、调整、聘任、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委派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以委派行考核为主,以受派行评价为辅,考核权重中委派行占比不得低于70%,考核内容应突出柜面风险控制结果。
第二十条委派营运主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派行给予表彰奖励:
(一)识破、堵截或制止重大案件事故,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二)发现受派行违规经营等情况及时向委派行报告,坚决抵制,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三)发现受派行重大工作差错或重大风险事项并及时处理,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四)创新柜面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被总行或省行采纳,并产生积极效果和影响;
(五)获得总行或省行“优秀委派营运主管”等称号。
第二十一条省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委派营运主管”评选工作,根据总行规定推选委派营运主管参加总行“优秀委派营运主管”评选,评选标准由总行或省行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委派营运主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XX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XX银行规章制度;
(二)因自身工作失误给XX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
(三)不整改各级检查及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无正当理由;
(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委派营运主管人事、工资关系、行政关系由委派行直接管理,工作上受委派行和受派行双重领导。
第二十四条委派营运主管不得直接经办具体柜面业务。
第二十五条委派行或受派行可指定受派行高级柜员或委派行检查督导人员为委派营运主管B角,并报委派行备案。
委派营运主管离岗1天以上的,须经受派行负责人同意,并报委派行备案,由委派营运主管B角代理行使其职责;离岗3天以上的,须经受派行负责人和委派行同意,由委派行指派专人代理行使其职责,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六条委派行应按照不低于辖属对外营业网点总数的20%配备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县级支行必须配备至少1名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
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应优先从符合委派营运主管任职条件的优秀高级柜员或检查督导人员中产生。
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工作和日常管理仍在原部门(或原营业网点)。
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可作为检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或顶岗检查,遇到个别委派营运主管聘期内调整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中选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委派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档案,对委派营运主管任职及工作情况准确、及时记载。
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委派营运主管岗位聘任情况、聘期目标责任书、轮岗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评价情况、委派营运主管的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委派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报告机制。
委派营运主管每季向委派行管理部门提交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见附件1);每年向委派行管理部门提交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见附件2)。
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作为对委派营运主管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委派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风险例会机制。
委派行应定期组织召开委派营运主管风险例会,交流风险防控经验,分析解决柜面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委派营运主管实行上岗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培训由省行和二级分行分别组织实施,培训结果纳入委派营运主管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委派行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派营运主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督检查可与柜面业务操作风险检查一并实施,原则上每年应覆盖辖内所有的委派营运主管。
第三十二条委派行应对异地轮岗交流的委派营运主管按各相应级别领导人员异地交流的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受派行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XX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落实本办法所赋予委派营运主管的岗位职责和权利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任命其他负责人行使委派营运主管职责的;
(三)对委派营运主管履行岗位职责予以打击报复的;
(四)不支持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XX银行声誉严重损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营运主管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建湘发〔201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
2.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
附件1:
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
年季度
受派行名称:
委派营运主管
1.发现的柜面操作风险问题及原因分析:
2.整改情况及未整改问题说明:
3.工作意见或建议:
委派营运主管(签字):
日期:
委派行
委派行意见:
委派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
1.报告时间:
季度后5日前上报委派行管理部门。
2.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派营运主管专夹保管备查,一份交委派行管理部门保管存档。
附件2:
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
年度
受派行名称:
委派营运主管
1.本年度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含自查内容、制度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过程、检查量等)
2.对受派行柜面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评价:
3.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汇总分析:
4.整改情况及未整改问题说明:
5.工作意见或建议:
委派营运主管(签字):
日期:
委派行
委派行意见:
委派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
1.报告时间:
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委派行管理部门。
2.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派营运主管专夹保管备查,一份交委派行管理部门保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