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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相关惠农政策

武汉市相关惠农政策

 

1.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38号)

政策内容:

(1)政府加强对畜禽产业的管理。

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推进畜禽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推进区级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畜禽产品安全监管;鼓励和扶持我市畜禽加工龙头企业争创“中国名牌”、“湖北名牌”;合理安排畜禽业生产用地;大力发展畜禽专业合作社。

(2)政府加大对畜禽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今后5年引进和培植一批家禽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家禽加工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扩大屠宰、深加工规模。

各区对家禽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

对新建的家禽屠宰厂,年设计生产能力达1000万只以上的,按每1000万只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对新建的家禽深加工项目,年设计生产能力达1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对新建的蛋品加工厂,年设计生产能力达1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对新建的水禽饲料厂,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按现有政策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上述补贴资金市承担80%,区承担20%,主要用于企业的水电路、技术改造及环保等设施建设。

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继续加大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对新建的年出栏达到1万头以上的生猪原种场、扩繁场,按每1万头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0万元、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补贴50万元。

对新建的家禽祖代(肉鸭、肉鸡、蛋鸡)场,存笼规模达到1万套以上的,按每万套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的家禽父母代(肉鸭、肉鸡、蛋鸡)场,存笼规模达到3万套以上的,按每万套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加大性控胚胎、性控精液补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大力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

2008—2012年,对新建的20个年存笼10万只的蛋鸡养殖小区,按每10万只给予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0万元。

对新建的150个单批出笼5—20万只、年出笼30—100万只的肉鸭养殖小区,按每个鸭位5元的标准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对肉鸭和蛋鸡养殖小区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按规模给予补贴。

积极推广循环农业模式。

对与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相结合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殖业基地,按市里发展规模基地的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畜禽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生物有机肥厂,市里对生物有机肥厂的建设给予贷款贴息。

对将生产的有机肥出售给农户的生物有机肥厂,市里根据销售量按每吨100元的标准对生产厂家进行补贴,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区级财政配套的方式提高补贴标准。

大力推进畜禽政策性保险。

尽快将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小区100%纳入畜禽保险范围。

加大市、区财政补贴力度,降低畜禽养殖风险,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

抓好畜禽生产科技攻关。

市科技部门要将畜禽产业化发展列入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在畜禽种质资源创新与品种改良、生态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技术、集约化养殖污染零排放技术、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加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

从2008年起,市里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与争取的上级资金捆绑,用于全市现有畜禽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力争每年解决15—20个畜禽养殖小区的污染问题,到2012年全市全面解决现有畜禽养殖小区的环境污染问题。

鼓励龙头企业组建担保公司。

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扶持,通过多渠道融资参股等方式支持畜禽加工龙头企业组建担保公司。

对担保公司为畜禽养殖、加工、运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73号)优先安排担保风险补偿。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为畜禽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搭建沟通平台,畅通融资担保渠道。

市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

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着力提高全市畜禽养殖小区现代化、装备化水平,将青饲料生产机械、挤奶机械和小型饲料加工机械等畜禽养殖、生产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2.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市人大第七号公告)

法规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确定的经常性农业投资和有关专项农业投资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并根据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和服务管理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本市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或市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生产企业给予奖励。

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计划;对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当督促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资金。

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现代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8号)

政策内容:

从2008年起,全市每年新建智能化小区1-3个、工厂化小区5-7个,到2010年,全市建成智能化生产型食用菌小区5—8个,工厂化生产型食用菌小区15—20个。

市人民政府从2008年起三年内,每年安排1500万元的补贴资金重点支持食用菌小区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用于菇房及机械装备设施建设;市发改委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农村家园建设致富门道明晰专项经费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食用菌新品种研发、种苗供应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药械推广应用。

对符合条件新建的智能化生产型小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50万元的财政补贴,超过标准的按比例递增;对符合条件新建的工厂化生产型小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超过标准的按比例递增。

各项补贴资金使用如有节余,实行跨年度滚动调剂使用。

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产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武政〔2008〕13号)

政策内容:

(一)总体目标:

用25年左右时间,把全市基本农田整理一遍,逐步建成一批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农业生产效益较好、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高产农田,在项目区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高产农田规范化、长效管理社会化、产业发展现代化”的目标。

(二)推进步骤:

先用3—5年时间,建设出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高产农田示范项目,作为高产农田建设的样板工程。

以后逐步加大投入,争取每年整理15—20万亩,逐步将我市基本农田全部建设成排灌畅通、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田。

(三)重点区域是黄陂、新洲、江夏、蔡甸、东西湖、汉南区。

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

5.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势农产品基地正规化建设的意见(武政办〔2004〕121号)

政策内容:

按照“一个中心(农民增收)、四个环节(特色、规模、品牌、效益)”的要求,全市优势农产品基地正规化建设规划面积为100万亩,其中:

无公害瓜菜基地45万亩,优质林果基地35万亩,名特水产基地20万亩。

市人民政府近期将集中精力和财力抓好双柳、惠安、洪北、汉南、大花山、谦森岛等基地建设,主要建设道路、排灌、供电、林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产地交易市场、加工园区、观光休闲园区等。

6.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果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9号)

政策内容:

到2011年,全市新发展苗木花卉、茶叶、干鲜果等林果产业基地面积14万亩,改造老茶园、老果园2.4万亩。

力争打造3—5个有知名度、有规模、有效益的名牌产品,品牌产品的基地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加工和技术组装,科技贡献率达到60%以上。

按照每年新发展苗木花卉1.5万亩、茶园1万亩、干鲜果1万亩、改造低效茶园与低效果园各0.3万亩的总规模,每年安排资金1500万元用于扶持林果茶产业基地建设,其中市级基本建设投资500万元、财政支农资金600万元、农村家园建设致富门道资金400万元。

重点对企业、业主投资开发并达到以下规定建设标准的新建林果产业基地和改造达标的低效茶园、果园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

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办〔2008〕36号)

政策内容:

在融资、建设用地报批、税收等方面给以优惠,并鼓励教育进村、科技进村、卫生进村为、文化进村、商业进村为民服务。

8.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武政〔2007〕59号)

政策内容:

(一)实施能繁母猪保险和直补政策。

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全市所有养殖户(场)所饲养的能繁母猪纳入保险范围,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

对所有能繁母猪实行直补政策,每头每年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政府负担。

对2006年后批复立项、2007年12月以前建成投产并从我市能繁母猪生产企业购进能繁母猪养殖的生猪养殖小区,由市财政对购进的能繁母猪按照每头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继续加大畜牧推广资金用于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力度,对新建良种猪人工受精站(室)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站(室)1万元。

(三)继续推动万头生猪养殖小区建设。

2007年—2010年,全市每年支持新建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小区10—15个,给予万头生猪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共100万元、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补贴共50万元,补贴资金从市财政预算资金、农村家园建设、新菜地开发基金等资金中统筹解决。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要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我市现有生猪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的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生猪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

9.《关于加快特色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4]123号)

政策内容:

对我市水产业养殖加工、名特优苗种繁育销售及精养渔池集中连片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

(1)对水产加工企业年鲜鱼加工超过200吨的,按每超过10吨补贴补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年补贴资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对水产苗种企业年繁育并销售名特优苗种超过3000万尾或黄颡鱼超过100万尾的,分别按每年增加100万尾、10万尾补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2005年4月调整为“名特优苗种寸片每增加100万尾或者鱼苗每增加200万尾,黄颡鱼苗种寸片每增加10万尾或者鱼苗每增加20万尾给予补贴1万元”);

(3)对精养鱼池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并养殖名特优水产品面积达10000亩,其中核心区示范面积达到1000亩且达到正规化基地建设标准和生产标准的,其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全额补贴,鱼池护坡硬化所需资金补贴20%。

1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业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办[2004]99号)

政策内容:

(1)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著名商标或名品名牌的种子企业,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2)对列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种子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3)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有关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赋予其出口经营权,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4)对按营业收入提取1%建设良种研发基金的种子种苗经营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1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武政[2003]89号)

政策内容:

实施“龙头企业”建设工程。

坚持以培育品牌为核心,引导龙头企业抓市场、抓科技。

凡当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生产事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评审后,由市政府命名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从2004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励。

对年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本市农产品占加工原料60%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农产品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带动本市农产品外销量占60%以上的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提供优势农产品新优种子种苗在本市年应用面积达1万亩以上(良种牲畜1万头以上、良种家禽10万只以上)的种子种苗型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种养殖生产型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综合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观光旅游型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各区对龙头企业的奖励政策由各区研究制定。

继续落实武政办[2002]19号文件,专项列支1600万元农产品加工资金,扶持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加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或技改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按年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对投资额在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按年贷款利息额的60%给予一次性贴息;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按年贷款利息额的80%给予一次性贴息。

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创品牌。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获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新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证书和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对以出口本地农产品为主,且年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中央财政出口创汇贴息政策外,其超基数出口创汇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元。

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市政府对在市区相关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和专业中介组织,经考核认定确有业绩的,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充分发挥农产品运销大户的作用,对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占总销量的60%以上,市政府给予0.5万元奖励;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大力发展产地批发市场,对万亩以上连片基地配套新建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其项目扶持优先。

 

1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化推进计划的通知》(武政[2004]19号)

政策内容:

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扶持。

市财政设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新产品开发;市计委建立扶持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对重点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项目,计划部门将优先立项,并对技术水平先进、规模大、带动力强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市科技局在“科技3项经费”中设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600万元,用于农产品加工科技项目;市企业技改资金将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实行重点倾斜;适当提高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原料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出口;把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利用新闻媒体对部分名优产品进行推介宣传。

13.《武汉市优势农产品基地正规化建设规划》(武政[2003]54号)

政策内容:

“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等费用实行税前扣除;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关于加快观光农业与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武政[2003]76号)

政策内容:

“对带动农户较多的重点农林旅游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待遇。

此类企业,其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由政府给予贴息。

 

15.《关于推进种业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办[2004]99号)

政策内容:

“凡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著名商标或名品名牌的种子企业,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5]27号)

政策内容:

“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延伸到农业龙头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是:

(1)外经贸政发[1997]259号文《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各部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均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不再考核其出口供货额。

(2)财税字[1999]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央直属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税发[2000]2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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