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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制度》教案

《西方行政制度》教案

课程名称:

西方行政制度

授课人:

胡光天

第一章西方行政制度起源

第一节古代各城的行政

1.广义的政府是泛指依法形式国家权力的一切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专指执行和贯彻法律、负责组织国家事物的行政机关。

2.行政制度或政府制度,是指政府的机构与功能,包括政府的组织形式、组织程序、职权范围、官员的任免等。

第二节政府制度的基本分类

1.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按最高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和统治的目的,可以分为三种: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2.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概念。

3.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概念、代表性国家。

4.现代民主制的基本内容。

(1)宪法和法律均确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2)许多国家的民主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或多党制)、文官制等政治制度。

(3)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都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纲要,政府及其各部门权力的分配,各机关权力的范围,政府官员的任期、任命或选举方法,以及选民资格的确定和选民团体的构成。

(4)实行“多数统治,保护少数”的原则。

在选举中获得多数选票的政党为执政党,允许反对党或在野党存在,但反对党或在野党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

5.内阁制与总统制的概念、代表性国家。

第三节罗马帝国的行政制度

1.法美两国总统制的异同。

(1)在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上,两国总统都由公民选举产生,但法国总统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美国总统采用间接选举方式。

(2)在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上,两国总统都只对宪法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但他们又都与议会保持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3)美国议会中的党派构成对于总统的执政过程并不产生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法国,总统所属的党派是否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对于总统执政则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

(4)在立法动议权方面,两国总统并无差别,但美国总统不仅拥有对于法律的搁置权,还拥有对于法律的否决权。

(5)美国实行严格的分权体制,总统不得解散议会,但议会可以弹劾总统。

法国总统可以解散议会,议会虽然拥有对总统的弹劾权,但只有当总统有叛国罪时才能进行弹劾。

(6)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但总理是政府首脑。

(7)在外交权和司法权方面,法国总统的权力相对更大一些。

2.法国半总统制的特点。

(1)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在形式上设有两个行政首脑,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

总统除实际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和外交决策等权力外,还享有下列特权:

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的附署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实行非常权力,发布总统咨文,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议会及统率军队等。

第四节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行政

1.瑞士实行“公民表决”(即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形式的直接民主。

2.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3.委员会制的主要特点。

(1)联邦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

委员不得兼任议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2)采取合议制,政府一切决定均有7人委员会合议决定。

(3)不实行权力分立,不设总统和总理。

第二部分英国行政制度的发展变迁

第一章英国行政制度的历史源流

1.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责任内阁制的确立使首相作为多数党的领袖,不再是国王的选择,而是议会的选择,也就不再对国王负责,而对下院负责。

2.英国是通过内阁内部的民主实现权力的分散与制衡的。

第二章行政环境:

英国议会简介

1.下院的职能。

(1)制定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

(2)检察监督政府的政策和工作。

2.下院的组成和任期。

(1)英国下院的议员由普选产生,人数可由立法改变,任期为5年;

(2)在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为执政党,当的领袖由国王任命为首相;

(3)首相推荐两院议员,绝大多数本党为各部大臣,组成内阁;

(4)获得次多数议席的政党,成为法定的反对党。

反对党会组织影子内阁。

(5)首相可以随时请国王宣布解散下院重新大选。

3.上院改革的基本内容。

(1)上院改革的宗旨和实现途径;

(2)上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新上院的作用;新上院的权力;新上院的特征;新上院议员的额构成)。

第三章英国国王

1.国王的宪法地位与权力。

2.《权力法案》确定了议会的主宰地位,国王的权力受到极大的削弱。

3.国王在现代社会的权力和作用(立法否决权、大臣罢免权、授爵大权)。

第四章中央政府

1.中央政府的组成(枢密院、内阁、首相)。

2.首相与政党。

3.英国首相的职权及与内阁的关系。

4.中央各部及其职能。

第五章地方政府

1.19世纪地方政府改革后的地方行政单位。

2.英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

3.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第六章文官制度

1.西方学者认为,文官制度的基础,是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别。

2.考核、晋升和惩戒制度。

3.英国文官的资制度三项原则(比较平衡原则;适应物价原则;定期提薪原则)。

第二部分美国行政制度

第一章总统与中央政府

1.最高法院、总统、上院以及下院,是联邦中相互制约的四种权力。

具体说来,就是把立法机关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各州议会直接选举产生,而且任期比下院时间长,并被授予广泛的权限,以牵制下院。

其次,赋予司法权的优势地位,来抑制立法机关的权力。

最后,又使行政机关从立法机关的控制下独立出来,并被授予强大的权力。

行政机关被强化后,与立法机关取得均衡的地位。

2.总统的权限

任命官吏权、外交上的权限、国防和军事上的权限、立法上的权限(劝告权、否决权、委任立法权)。

3.总统的选举

(1)总统任期4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

(2)不能当选总统的限制条件(2条)

(3)总统竞选时,选民投票的时间在大选年的11月。

(4)新总统就职日期。

4.国会概况

(1)美国国会参议员、众议员的人数及产生办法和任期。

(2)国会与议员的关系。

5.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

(1)提出议案;

(2)委员会审议;

(3)全院辩论和表决;

(4)两院协商;

(5)总统签署。

6.国会对总统和行政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1)立法权。

国会能以立法制约总统和行政机构。

(2)财政权。

国会掌握着钱袋,这是国会最重要的权力,也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

(3)任命批准权。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总统提名任命的部分官员须征询参议院的意见和经参议院批准。

(4)弹劾权。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对犯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治官员”进行弹劾。

(5)立法否决权。

立法否决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直接干涉行政的行动。

在行政机构被国会授权后,其行动又不能令国会满意,则会被国会制止。

(6)“夕阳法”。

所谓“夕阳法”是指国会在批准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或批准一个机构的计划项目时,规定了该机构或该项目的结束日期。

在到结束日期之前,国会对该机构或项目进行审查,以决定它们是否应继续下去。

“夕阳法”能限制行政机构的膨胀。

(7)调查权。

调查权是由立法权引申出来的,调查可使国会收集事实以帮助立法。

7.法院简介

(1)美国的法院分为两个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其管辖权,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

(2)美国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美国宪法,有权裁决任何其他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是否违宪以至无效。

各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审裁决。

(3)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含首席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而任命。

8.国会对法院的制约。

(1)国会可以采用它愿意批准的法官任命,弹劾它不喜欢的法官的办法,逐渐改变法官的组成。

(2)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

(3)国会可以稍加修改重新通过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

第二章中央行政部门

1.总统的助手和辅助机构

包括副总统、内阁及白宫办公室。

美国的副总统,除非总统发生以外而由他继任,否则并无实权和重要影响。

2.美国的联邦行政机构

主要指联邦政府各部、独立的管理委员会、政府企业组织。

第三章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的层级。

州政府、县(市、特区)政府、乡(镇)政府。

2.按照美国宪法和其它法律,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

(1)征税、供款和发行货币

(2)管理对外贸易和州贸易

(3)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

(4)制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5)设立邮局和兴建邮政道路。

(6)颁布专利权和版权

(7)设立联邦法院

(8)规定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9)宣战、颁布铺货敌船许可状、制定陆上和水上的捕获规章。

(10)建立陆军和海军。

(11)征召民兵。

(12)管理领地和财产。

(13)管理度量衡。

(14)管理外交事务和缔结条约。

(15)批准新州加入联邦。

(16)提出宪法修正案。

3.按照美国宪法和其它法律,保留给各州的权力

(1)管理州内的商业

(2)建立和监督州以下的地方政府

(3)保护健康,维持安全和道德

(4)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

(5)批准宪法修正案

(6)举行选举

(7)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4.按照美国宪法和其它法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有权力

(1)征税

(2)借款

(3)设立银行和公司

(4)设立法院

(5)制定和实施法律

(6)为公共目的而征用财产

(7)举办公共福利

5.美国各州之间的志愿合作关系

(1)订立州际公约或协议;

(2)建立各州政府委员会的固定组织;

(3)召开各州行政、议会或司法高级官员的会议;

(4)州法律统一化。

6.美国的市政管理主要有三种组织模式

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委员会经理制(三种模式的概念和特点分别要理解和掌握)。

第四章文官制度

1.《彭德尔顿法》的核心原则是政治中立,即建立常任文官制,使文官脱离政党的控制,它缩小了政党分肥的范围,也撤销了许多根据政党分肥设立的职位,但并没有废除政党分肥。

2.美国的文官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政府改革

1.放松政府内部管制

(1)废除过时的规章制度;

(2)建立有使命感的预算制度;

(3)改变照章办事的人事制度;

(4)改革采购体制,简化行政程序。

2.适度分权,重构政府间关系

(1)以整笔补助取代分类补助;

(2)税制改革;

(3)鼓励社区自治,直接向社区分权;

(4)放下人事权力,包括录用、薪酬、晋升、考核等权力。

第三部分日本行政制度

第一章日本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

重点问题提示:

1.江户幕府与德川家康。

2.幕藩体制、参觐交代制。

3.德川幕府的对外关系政策。

4.19世纪50年代日本与西方国家签订的条约。

5.明治宪法产生的政治体制。

(1)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

(2)议会形同虚设;

(3)军事机构置于政府管辖外。

6.二战以后美国对日本进行改革的内容。

(1)非军事化改革。

解除日军全部军备,保证其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2)民主化改革。

在日本建立一个民主和平的独立政府。

具体包括:

①宪法民主化:

废除原有的日本的帝国宪法,制定新宪法。

②经济民主化:

解散财阀,进行金融与产业重组。

③农地改革。

第二章战后政治体制

重点问题提示:

1.日本战后新宪法的主要内容。

2.日本公众对天皇制度的心态。

(1)废止论;

(2)象征论;

(3)存立论。

3.日本的国会组织。

4.日本战后宪法直接规定的国民参政权。

(1)选举权与罢免权;

(2)被选举权;

(3)请愿权;

(4)国民投票权。

5.国会的职权。

(1)立法权;

(2)具有任免首相和组织行政机构权;

(3)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权;

(4)对外交的监督权;

(5)对财政的监督权;

(6)对司法的监督权。

第三章中央行政机构

重点问题提示:

1.2001年的改革之前,日本内阁由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和12个行政省三部分组成。

2.日本20世纪末行政改革的原因与内容。

(1)原因:

行政官僚在战后掌握了巨大的权力:

控制审议机构;

控制法案制定权;

控制行政法规制定权;

控制行政审批权;

控制特殊法人的运营;

控制财政投融资的运营;

行使“行政指导”权。

(2)内容:

改革内阁制度,试图解决日本现行内阁由“各省割据”造成的“弱势首相”问题,并实现政治家对官僚的控制;

将1府12省9厅按职能精简整编为1府12省厅;

以“官办到民办”、“从国家到地方”为口号,推进放松管制、地方分权等;

简化行政组织,压缩公务员的规模;

进行公务员制度改革;

妥善运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监察机制。

第四章地方制度

重点问题提示:

1.日本地方行政区划的组成。

2.地方行政首长及其职权。

3.地方政府的职能。

日本地方政府具有双重性,既是拥有自治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又是中央政府的委派机构。

4.地方议会的职权;

(1)法案审议、决定权;

(2)地方行政监督权;

(3)建议权;

(4)管理选举有关事宜和参与人事决定权。

5.地方议会与地方行政长官的关系。

地方行政长官的职权大于地方议会:

(1)地方行政长官拥有议会的召集权;

(2)地方行政长官对议会决议有要求复议权;

(3)地方行政长官拥有对议会的解散权;

(4)地方行政长官拥有不经议会审议的紧急行政立法权。

6.战后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体的监督控制主要方式。

(1)立法控制;

(2)财政控制;

(3)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指导和监督。

(4)内阁总理大臣有罢免知事之权。

第五章公务员制度

重点问题提示:

1.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2.日本公务员的分类状况。

3.日本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的适用范围。

4.日本公务员研修的种类。

5.日本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第七部分西方行政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重点问题提示:

1.英法两国议会制度的特点比较。

2.英美日三国公务员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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