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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合同法

第七章合同法

【教学目标】

1、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

3、熟悉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之间的区别。

4、熟悉合同的担保概念和主要方式。

【教学重难点】

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合同的履行

【教学方法】

讲授、案例

【教学时数】

6学时

【导入新课】

合同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联系形式。

合同的含义十分广泛,例如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

本章所指的合同是民法上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我们认为,合同行可看作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合同的消灭等环节,分清其各阶段的合同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学习、掌握合同法律之要义。

【教学内容】

7.1合同法概述

7.1.1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

2、特征

合同主体平等性、合同法律行为多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3、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没有特殊约定的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再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如城市房地主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需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告成立;不要式合同是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

(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如承揽合同;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为从合同,如担保合同。

7.1.2合同法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原则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如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有关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对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合同,专门作了规定。

5、对无名合同,即《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7.2合同的订立

7.2.1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7.2.2合同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约定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

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

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适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和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7.2.3订立合同的程序

1、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在不同情况下还可以称之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

承诺

生效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以上两点同时具备,否则为要约邀请。

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受要约人未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以上同时具备,否则为新要约。

生效时间

要约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即在承诺生效前达到要约人。

撤销

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注意不得撤销的情况)

失效

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应当分清是否属于要约人的责任。

7.2.4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2.5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于合同制定前,违约是在合同制定后。

2、情形

《合同法》对缔约过错规定了四种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7.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四种情况:

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7.3.1合同的生效

1、概念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后生效。

(抵押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但为规定登记后生效的,但是人为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

(4)附生效条件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合同:

自期限届时生效。

7.3.2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2、合同无效情况: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3.3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是,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案例:

甲乙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那么,该合同是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但是撤消后,自4月1日起就无效。

3、撤销权的时效(两种情况:

一年不使用,放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责任: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7.3.4效力待定合同

一般来说,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前面所讲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7.4合同的履行

7.4.1概念

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4.2规则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案例:

甲乙买卖合同运输。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4.3抗辩权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一般来讲,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

合同中的钱货两清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

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付款

3、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是指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而非终止合同。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时,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命名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画像合同

7.4.4合同的保全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1)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法语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例如,甲与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

另外,丙向乙借了一笔款项,丙应向乙偿还本金和利息。

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

如果乙怠于向丙追索到期债权,就会对甲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

(2)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侵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盗取;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丙在此之前向甲借款100万)。

此时,一方面,乙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公司偿还甲的欠款,并收回的款项还给甲公司所欠自己的本息。

另一方面,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法院认定成立,判决由次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债权人乙银行履行清偿义务。

如果乙胜诉,诉讼费由丙公司负担。

2、撤销权

(1)概念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

某餐馆老板欠债权人的钱,其用以还债的主要财产是一辆桑塔纳轿车,但该餐馆老板却将桑塔纳轿车无偿赠与其亲属,致使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那么该债权人就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赠与桑塔纳轿车的行为。

(2)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债务人的有偿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撤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判断第三人善意的标准是“是否知道”)

(3)时效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案例:

甲企业于2001年1月11日主动放弃对乙企业100万的债权,如果银行2008年9月1日向法院请撤销该行为,法院是否支持?

(4)法律效果

一旦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立即归于无效。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就是要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7.4.5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

代位权

撤销权

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由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有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由过错的,适当分担

7.5合同的担保

7.5.1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设定的法律措施。

设定担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既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的担保。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参加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全法权益。

合同的担保,一般在订立合同的同时成立,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5.2担保主要方式

1、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发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货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优先抗辩权”,先债务人,后担保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无“优先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连带责任,无先后顺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保证人≥2)分为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5)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约定可转让)。

案例:

甲向乙借款100万,丙担保。

乙转让债权给丁。

——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未转让的承担。

案例:

甲向乙借款100万,丙担保。

甲转让40万的债务给丁,丙未书面同意。

那么,丙对40万不担保,60万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

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合同,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未经同意的按避重就轻原则:

第一,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承担;第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加重部分不承担.

2、抵押

(1)抵押与抵押物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案例:

甲向乙银行借款50万,以自己租住的房屋抵押。

注意抵押与不可抵押的财产的区分。

P127

(2)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抵押登记

——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立,单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之日起设立: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4)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人的权利:

第一、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抵押设立后,除法律合同规定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丙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债(动物产子)。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使得抵押财产权被法院扣押,孳扣押之日起债务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和孳债。

案例:

2008年1月1日,甲借乙2000元,并与2008年9月1日还本付息,以自己的一头母牛设定抵押。

第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装让抵押物,应当将抵押所得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

如超出债务的部分贵抵押人,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案例:

2008年1月1日,甲借乙20万元,房屋抵押。

3月1日,房屋卖了15万。

那么全部价款给乙,还需要补偿5万元。

第三,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

抵押前,出租后:

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没有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告知,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方面,放弃抵押权:

抵押人以自己的财务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后,其他担保人免除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担保责任。

案例:

甲向乙贷款100万,甲以及机器设立做抵押,同时丙以厂房做担保。

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则丙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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