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91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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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1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20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满足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发展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十一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到2010年,全省共有幼儿园7368所,在园幼儿168万人,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65.35%。

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城市市区特别是县城存在着“入园难”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问题亟待解决;学前教育投入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较低,整体制约着全省学前教育水平的提高;幼儿教师数量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待遇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学前教育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尚不能适应多元化办园体制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幼儿发展为本,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规模与内涵同步发展,妥善解决“入园难”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需求,切实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

(二)基本原则。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发展目标。

大力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结合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学前教育试点工作,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

发展学前教育以独立建制的幼儿园为主,不再举办学前班。

到2012年,全省改扩建和新建1000所公办幼儿园。

“十二五”末,全省在园幼儿人数达到210万人,学前3年毛入园率超过70%。

三、加强城乡统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学前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统筹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方式举办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通过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

(二)加快城市区和县城幼儿园建设。

在城镇化进程中,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既是配置和增加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对于出让的居住用地,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予以纠正。

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到2012年,全省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三)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

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四、推行“三为主”模式,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一)健全和完善我省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

把农村学前教育纳入农村公共事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办好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的独立建制的公办性质中心幼儿园。

在大村独立办园,小村根据需要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0.3至0.6万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

(二)推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专门资金,结合国家实施的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支持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贫困地区的幼儿园建设,完善农村幼儿园的食宿等基本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

全面推行优质幼儿园在农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带动提升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着力保证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在乡村幼儿园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为散居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一)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

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完善补充机制,保证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全面落实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坚持公开招录凡进必考,严格资格认定程序。

经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公办身份不变。

非公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二)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高幼儿教师地位,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保障幼儿教师待遇。

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财政予以补贴。

建立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制定评聘办法和标准。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可通过设立津贴补贴等方式给予奖励。

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三)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培养体系。

根据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规划。

办好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好3至5所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完善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的培养模式。

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

鼓励专科以上应届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

采取入编、补贴、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

推进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增强毕业生教育实践与专业发展能力。

(四)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制度。

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

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

把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从农村中小学教师转岗进入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先培训再上岗。

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

鼓励城镇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指导带教。

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幼儿教师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师自主发展、自我提高。

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一)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园和捐资助园。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二)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

(三)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

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

七、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指导,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明确办园条件、教职工配备与资格、卫生保健、保教工作基本要求等,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

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对超经营范围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

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2015年前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二)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坚持科学保教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进幼儿园科学开展保教工作。

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

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

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工作。

八、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省级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

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条件支持,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

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九、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实施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省实施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

各设区市政府要把完成三年行动计划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

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学前教育发展形势,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科学测算不同年份的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3年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有针对性地设计发展学前教育的工程项目,落实发展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

2011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的行动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化解突出矛盾,解决重点问题。

省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教育学前教育意见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省政协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月31日印

(共印5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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