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476288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4.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docx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每年组织对各市、县(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市、县(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完成情况。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m2,初中不低于23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初中不低于10.1m2。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第五条 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

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

   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6m2,初级中学8m2。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4m2,初级中学4.5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间。

学校有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

31班以上初级中学须增设计算机室和语言实验室各1间。

小学还须设有科学实验室。

初级中学还须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包括准备室、仪器室、储存室,初中19班以下生物实验室可与化学实验室合设)。

办公用房:

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

生活服务用房:

学校须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

   

(二)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器材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1.6m2,初中不低于10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5m2,初中不低于4.3m2。

小学18班以下须设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

小学18班以上、初中24班以下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

初中25班以上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

小学和初级中学须按规模设置一定数量的篮球、排球场。

中心城区小学确无条件的,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两个及6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

体育器材按照省有关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配备。

   (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学校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杆要直立,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

课室及功能室正面墙上要悬挂国旗。

学校须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18个班以上小学和初级中学按照国家一类标准配备,其它小学按二类标准配备。

   计算机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配备计算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

有条件的学校逐步建立校园网。

   (四)图书

   生均藏书量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第七条 按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初中校长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应分别持有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99%以上,其中大专学历以上占50%以上,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90%以上,其中本科学历的占一定比例。

600人以上的学校须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获C级以上培训证书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

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学校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等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校长要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和学校基层组织,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

校长要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

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教职员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并设立保卫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

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有专人负责卫生和安全工作,建立师生健康卡片,组织师生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应规范学籍管理工作,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制度和学生异动情况报告制度。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十九条 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须按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校历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

课时符合国家规定。

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应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

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学校教职工应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学校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应开设音乐、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其他学科应发挥各自的美育功能。

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绿化、干净、整洁、美观、有序,校园文化环境注重教育性、科学性、有特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艰苦奋斗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引导小学生学会自我服务、参加家务劳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组织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公益劳动和适当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每年举办全校性综合文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宫(站)、图书馆(室)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及校外活动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收集家长的意见、建议,方便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发挥家长学校作用,家校共同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二十九条 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

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和组织好班集体活动,要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和熟悉每个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协助各科任教师共同教书育人。

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主动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班主任家访制度,班主任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应不少于1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共同商量教育孩子的有关问题。

   学校应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条 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健全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制度。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推广科研教研成果。

主动开展校本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健全学生、家长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可以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认为评价结果不公正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应当受理,并限期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级),“以下”“低于”均不包括本数(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教基〔2009〕9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精神,落实《广东省2009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粤发改资〔2009〕202号)的有关要求,有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目标任务

我省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以至地区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义务教育的要求。

具体任务是:

   ―提高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率。

到2011年,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以上城市义务教育学校100%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其余地区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基本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

2015年,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学校布点、班额、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各场室及设施设备、师资学历达标率等全面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有关要求。

全面改善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特别是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三室一场五有”工程,着力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条件和生活设施。

到2011年,全省独立建制的农村中小学有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三室一场”:

标准配置教室、实验室(包括电脑室、语音室和小学的功能室)、阅览室和运动场(包括必要的运动器材);生活设施实现“五有”:

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有可供教师工作休息的住房,寄宿制学校还要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学生宿舍、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学生食堂。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加强学校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与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同步进行布点与建设,并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统计。

   二、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科学规划。

各级政府要将规范化学校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改造的统筹。

要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布点、学校规模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的总体工作目标和科学规划。

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布点要根据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就近入学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

农村规范化学校的布点要在保证学生顺利入学的前提下按照适度集中的原则确定,集中力量办好规模较大的小学。

常住人口规模较小的乡镇原则上集中力量办好中心小学。

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办中心小学和1-2所片中心小学。

常住人口规模特大的乡镇要根据人口分布状况,集中办若干所镇、片中心小学。

初中原则上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办学,一般规模的乡镇办1所初中,较大乡镇可保留2所初中,常住人口规模特大的乡镇集中办若干所初级中学。

镇、片中心小学和初中要按照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建成规范化学校。

规范化学校覆盖率的计算将以规划保留的完全小学和初中为基数。

农村保留的初小和教学点要纳入乡镇中心小学或片中心完小统筹管理,保障正常运作并逐步提高办学质量。

   鼓励和支持各地在推进规范化学校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学校办学模式改革,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实行优质公办学校与薄弱学校联体办学,加快规范化学校建设进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二)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一校一案”制度。

一是各市、县要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情况进行全面摸查,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06〕92号),逐条对照,找出各校存在的差距,逐校登记造册。

二是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校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实际,制定全市、县规范化学校建设的总体实施方案、步骤、工作措施以及各校的建设目标、整改任务和具体计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是学校要细化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各项工作,按规范化学校标准逐条列出整改的任务、时间和责任人。

   (三)坚持“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兼顾并重。

要对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在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同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办学条件的改善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三室一场五有”工程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存在的教室配置不齐全,课桌破旧,照明不足,卫生条件较差,实验室、功能室的仪器设备和体育器材缺乏,运动场、教师工作用房缺口较大,校园脏乱等问题,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条件和生活设施。

做好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要切实落实好课程计划,规范办学行为。

实施和谐校园行动计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着力抓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净化、美化、绿化建设,加强安全卫生设施建设和校园管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师生安全,创建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要深化学校课程教学改革,加强教师培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四)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学校布局调整、教育强镇、强县(区)建设以及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在推进规范化学校建设过程中,要同时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标准,做好校舍防震抗灾工作。

规范化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正式通过的学校布点规划为依据,要优先安排规划保留的初中、中心小学或规模较大的片中心完小,不安排规划撤并的学校。

教育强镇、强县(区)以及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区)的申报、评估和验收要以完成规范化学校建设任务为前提。

   三、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实施,以镇为单位全面推进。

地级市要根据省提出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目标和任务,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

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办、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教育、交通等部门参加的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

要建立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对规范化学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加大投入,确保规范化学校建设所需资金。

各地财政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各项资金的统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投入。

进一步落实好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有关政策。

要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部分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积极鼓励捐资助学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2009年-2012年,省财政将整合部分中央奖补资金和省本级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奖补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13年以后年度待资金落实后原则上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要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制定具体明确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验收办法,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严格坚持标准。

对原已评上等级的学校,也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省将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督导公布制度。

每年12月底前,各市要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情况,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总数、通过验收的规范化学校数等,报省教育厅。

省将不定期对各地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要将完成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的情况作为评估教育强镇、教育强县以及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区)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任务的,不得申报教育强镇、教育强县或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区)。

珠三角地区7市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的达标情况要作为考核当地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对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成效显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升初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