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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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永寿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录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业组

2.5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3等级划分和应急响应

3.1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3.2分级启动程序

3.3信息报送

3.4应急通信

3.5指挥和协调

3.6紧急处置

3.7现场施救

3.8救护和医疗

3.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3.10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

3.11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3.12新闻报道

3.13应急响应结束

4后期处理

4.1善后处置

4.2保险、社会救助基金

5预警预防机制

5.1预警预防信息

5.2预警预防行动

5.3预警预防支持系统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环境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信息交流

7.2培训

7.3演练

8预案管理与更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依法、快速、有序处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等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处置原则

1、依法处理原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统一领导原则。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密切配合,共同处置道路交通群死群伤事故。

3、以人为本原则。

切实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长由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长现场任命,或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农机中心、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组织协调并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4、随时掌握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并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应急等级上报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落实指挥部安排的各项任务,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3、跟踪掌握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影响和灾害,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4、及时向指挥部建议解除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状态。

5、督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子预案。

2.3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及伤员抢救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交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并对交通事故中危险化学品造成的泄漏危害进行检验、检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6、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建议。

2.4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八个专业组

2.4.1抢险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及发生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设施抢修、环境检测、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4.2技术指导组。

人员伤亡事故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及事故单位组织专家参加;若因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环保局组织专家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4.3现场警戒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2.4.4医疗救护组。

县卫计局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2.4.5后勤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交通局、事故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2.4.6善后处理组。

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2.4.7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属新闻媒体,协调县外媒体,配合涉事县级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4.8事故调查组。

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指导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5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2.5.1县应急办。

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向下传达有关领导指示。

2.5.2县委宣传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2.5.3县公安局。

负责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通信联络畅通;负责控制事故现场秩序、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交通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控制险情,以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2.5.4县安监局。

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化学品泄漏事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5.5县卫计局。

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伤员的分流及转院工作;负责统计提供伤亡人员的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

2.5.6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并协助调查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向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的相关信息。

2.5.7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公路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现场的车辆分流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2.5.8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故调查工作。

2.5.9县民政局。

负责制定公务员序列伤亡人员的抚恤、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方案,并指导督促抚恤、救济经费发放落实。

2.5.10县财政局。

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

2.5.11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

负责协助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3等级划分和应急响应

3.1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Ⅰ级启动标准:

事故后果已经30人以上死亡、已经或可能导致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

Ⅱ级启动标准:

事故后果已经10-29人死亡、已经或即将导致60至100人中毒或者重伤的。

Ⅲ级启动标准:

事故后果已经5-9人死亡、已经或即将导致30至60人中毒或者重伤的。

Ⅳ级启动标准:

事故后果已经3-4人死亡、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3.2分级启动程序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属地应急启动为主,按照上级预案规定,Ⅰ、Ⅱ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我县政府负责Ⅰ、Ⅱ级事故的先期处置和Ⅲ、Ⅳ级事故的处置工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灾难等级,分级启动相应预案。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本应急预案:

(1)达到Ⅲ、Ⅳ级启动标准的事故。

(2)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大范围泄漏、爆炸、燃烧的,事故发生地无力控制事态,需要支援的。

2、启动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立即通知指挥部相关成员,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与。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后,工作状态由日常管理变为应急状态管理,并按照应急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直至事故紧急状态消除为止。

(4)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工作组的建议,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7)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启动相应预案。

3.3信息报送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立即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信息。

3.4应急通信

以公安机关各级指挥中心电话、专用网络为主要通讯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讯方式。

事故发生后,按公安机关应急通讯要求,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3.5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与县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卫计、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动,启动应急预案,建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具体辅助现场指挥和决策。

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行动;协调有关伤员的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3.6紧急处置

我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调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应急队伍对现场实施保护、警戒和抢救,组织调集专业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落实处置措施。

3.7现场施救

公安消防部队应急队伍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倾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化品运输车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遇有车辆坠河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打捞。

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

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过往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的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

3.8救护和医疗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3.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载运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由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险情评估,在未确认泄漏物性质、未确认可能发生的燃烧、爆炸、放射等危险前,救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事故现场。

进入现场人员需按操作规范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3.10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负责决定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3.11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的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交通事故由县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依法控制肇事者及肇事单位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

3.12新闻报道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发布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确定发布方式和时机,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3.13应急响应结束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秩序,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应视为应急结束。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相应状态结束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

4后期处理

4.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4.2保险、社会救助基金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5预警预防机制

5.1预警预防信息

1、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处置工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2、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有关职能部门要发出危险警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和对不安全因素的治理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5.2预警预防行动

1、各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全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各有关部门和道路沿线各地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对基层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检验,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管理,加大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机动车的生产、改装,积极改造道路危险路段。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道路沿线、乡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3预警预防支持系统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不断提高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运用和装备投入,建立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以及医疗救护等有关部门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管理办法。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道路运输部门负责调动道路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调配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有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巡逻查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协助抢救伤者、疏散危险区的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广播等形式将事故有关情况及处置措施向群众通报,稳定群众情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6.6环境保障

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泄漏的,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信息交流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和办法。

7.2培训

交通、农业(农机)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

7.3演练

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医疗急救部门,每年要按本预案要求组织一次演习。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制定相应子预案和保障计划。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预案进行细化,明确开展应急救援可用人员、设备、物资、经费保障和其它资源,进一步落实本单位相应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具体措施,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8.2根据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因公殉职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呈报追认为烈士。

对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8.4本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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