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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金盏乡长店组团农民定向安置房二期3002-004地块

 

发包人(全称):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1年4月15日

 

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

承包方(乙方):

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承包内容

1.1工程名称:

金盏乡长店组团农民定向安置房二期

1.2工程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

1.3结构形式:

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剪

1.4承包范围:

1.4.1消防工程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

分包单位须按照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要求、合同图纸、技术要求、国家验收规范及已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完成下列本分包工程的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工作。

具体施工范围:

1.感烟、感温、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广播场声器等安装、穿线、接线、调试。

2.报警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等接线、调试。

3.消防报警控制线路、消防电话线路的穿线、调试。

4.系统调试。

5.消火栓、消火栓管道等消火栓系统的安装、系统调试。

6.喷淋头、喷洒管道等喷淋系统的安装、系统调试。

第二条:

承包方式:

2.1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一次性通过验收;

2.2本工程为专业分包工程;

2.3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方再次分包。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为6000000元(金额大写:

陆佰万元整人民币),含税金。

(暂估价)

3.2合同结算办法及合同单价计费标准。

3.2.1结算办法:

3.2.2按甲方与业主的审核确认价,甲方收取乙方总价的13.4%作为总包管理费,含税金;合同外洽商增加价款甲方收取乙方按业主确认价的13.4%作为总包管理费,含税金。

3.2.3合同价中税金由甲方代扣代交,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向乙方提供完税证明。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正式发票。

3.2.4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指主材设备),需向甲方上报详细供货厂家(至少3家)及报价,由甲方上报业主及监理,审核确认单价进入结算总价。

3.2.5合同价中包括:

乙方承包范围内使用的塔吊、中小型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实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用竣工清理费、因场地狭小施工困难增加费、各种政府性收费、工程水电费、现场文明施工、临水临电等除甲方办公所需办公用品外的全部内容。

3.2.6乙方自行采购材料用量按北京市市定额含量,特殊材料定额中未考虑含量的参照供货厂家材料单位用量分析进行测定(经甲方及监理确认)。

3.3工程量计算原则:

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4取费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合同工期及违约

4.1开工日期:

2011年4月15日(包括预留、预埋时间)

完工日期:

2012年5月30日

工期:

412天

4.2工期延误及违约条款

本工程不得延期竣工,如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承包方将承担工期延误的费用,计算方法按照发包方与建设单位的签订的合同计算方法计算。

4.2.1每拖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一。

4.2.2承包人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应在下月及时纠正,如对照进度计划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按合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到完成进度计划为止;如对照进度计划超过三十天,发包人有权提出撤换承包人。

第五条:

工程质量、违约条款、保修

5.1本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如下:

5.1.1质量标准:

合格并以长城杯的标准作为验收标准

创优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结构长城杯。

5.1.2由甲方项目经理定期组织甲方项目部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未达到质量标准,甲方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200-1000元/次的处罚,罚款直接从当月劳务费付款中扣除。

5.1.3如果乙方施工质量未能达到甲方要求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工以及材料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1.4如果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同时取得甲方书面的认可为施工依据。

且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样板制”质检标准。

5.2违约责任

5.2.1达不到约定的验收标准,扣罚承包人合同总价的5%作为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相关责任。

5.3保修

5.3.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在工程竣工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保修合同,保修金额为结算价款的5%。

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5.3.2保修期限

保修期从整体工程通过监管部门竣工验收且建设单位就整体工程签发了接收证书之日起免费保修二年。

5.3.3不履行保修期义务

在保修期内如分包单位在合理时限内不履行因分包单位引至的本工程缺陷或损坏部分的修补义务,则甲方有权指定修补该缺陷或损坏部分的一个最后时间。

如分包单位在该期间内仍未达到保修责任之要求,则甲方有权自己或另找第三方负责该项工作,但分包单位有义务充分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和一切费用,甲方在从事前述工作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且发生前述之情形时,分包单位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已扣除之质量保证金。

若非分包单位施工和材料的原因而引至的本工程缺陷、损坏,分包单位亦应协助修复。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文明施工:

保证文明工地标准,架子防护按施工方案要求支搭;凡不符合要求,甲方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200-1000元/次的处罚,罚款直接从当月劳务费付款中扣除。

6.2文明施工及现场清理以及项目部安排的零活,不服从指挥,扯皮不干,甲方项目部可派其他队人员施工,但要按实用工加倍从乙方的劳务费中扣除。

不管是包干内还是包干外零活,必须服从项目部领导的指挥。

6.3现场材料应按照甲方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或甲方代表负责人要求的指定位置整齐堆放,乙方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且乙方使用的生活在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6.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各种责任及相关费用。

6.5安全

6.5.1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安全科要求签订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代表

1.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俞建立

1.2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工作

2.1甲方于2011年4月10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1套。

(以甲方给图时间为准)

2.2甲方对该工程实行总承包,设置项目经理部。

完成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及施工管理等内容。

2.3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任务是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思想教育和经济奖罚等手段,使整个工程施工形成集中统一的整体,实现以工程项目为中心的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

2.4甲方有权发出通知、指令,并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时间紧急时,甲方有关人员可发出口头指令),并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予执行。

2.5甲方项目经理部统一负责工程项目上的对外联系、接洽政府、地方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各项检查。

2.6由于乙方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各种罚款及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费用待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款项中扣除。

2.7组织图纸会审和交底,解决乙方提出的图纸问题,作好会审、交底纪要,并发给乙方。

2.8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表,并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该等审核不减免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2.9协调乙方和专业分包商之间的配合,向乙方做有关各专业交叉配合的技术交底。

2.10组织业主、设计、监理工程师对乙方工作进行验收。

2.11监督乙方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但甲方监督工作不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2.12根据乙方提交的材料计划和现场施工进度情况,组织合同中规定由甲方供货的材料设备供给和进场,保证乙方施工的顺利进行。

2.13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源连接点。

2.14向乙方提供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2.15向乙方提供二级配电箱以内的临电设施,二级配电箱以外的全部人材机均由乙方承担,费用含在承包价格中。

2.15如乙方无足够能力组织材料购入,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此项工作。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乙方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16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2.17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程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代表

1.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刘保龙

1.2乙方驻工地代表工作:

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经甲方批准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其它所有权力及义务。

2、乙方工作

2.1按照甲方通知时间准时进场。

2.2乙方是本工程的合格的分包商,乙方应该对本工程的所有情况已经十分了解,乙方负责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乙方应提供所需的组织结构应包括与甲方对接的管理部门、劳务、材料设备(乙方范围内)、施工装备和其它所需物品。

同时乙方负有无偿配合其它专业分包商施工的责任。

2.3乙方必须持久保持一位能胜任的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由甲方发给他的书面指示,应当视为是甲方发给乙方。

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获甲方书面批准,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2.4经甲方批准的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未完工之前,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才可换人;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未长驻现场负责本工程,属乙方严重违约,按承诺未兑现处理,乙方支付甲方壹万元违约金。

2.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及其他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定的工程内容。

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2.6乙方负责办理其自身在北京市施工的有关手续,乙方应遵守北京市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纳并承担北京市政府部门规定的有关费用。

2.7乙方有责任全面综合检查甲方提供的各专业图纸和设计变更,当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和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设计、规范、图纸或其它资料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至少在该部位施工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乙方、监理,抄送业主。

在得到甲方的确认答复通知后,方可开始施工;如果由于乙方未能提前进行核查和及时提出问题,所造成的返工和停工损失由乙方负责。

限期内甲方不予答复,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2.8乙方应与甲方其他专业分包单位积极核对各专业图纸间的需统一的尺寸、标高等,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数据,防止其它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

如因乙方拒绝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给工程造成的损失须由乙方承担。

2.9乙方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材料总进场计划,在施工中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月、周进度计划和详细的材料进场计划等,提交给甲方审批,并根据甲方工程师的要求完善、调整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直至甲方满意,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

未经甲方代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2.10每月23日前向甲方报送本月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和工作量)及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如不按时上报,甲方有权推迟或不支付工程款。

工程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报告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送交甲方一份。

2.1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把关,对于质量、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方案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和停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2负责对施工现场临设、建筑物及测绘控制桩的保护工作;负责本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他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乙方予以修复或赔偿。

2.1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文明施工、噪音控制、城市道路卫生保洁等规定及要求,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2.14乙方须执行甲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治安保卫方面的检查及奖罚。

2.15乙方负责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反复搬运、场内外运输及装卸车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均不得进行调整。

2.16为满足甲方对本工程工期、质量要求,乙方会随时按甲方指令追加现场的劳动力。

并不因此向甲方要求任何费用。

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指令后,采取拖延或不配合的态度,并且不能扭转现场形势直至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代乙方直接追加劳动力,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17乙方所施工程未正式向甲方移交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乙方负责修复。

2.1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有关现场管理规定和对现场人员的管理,满足甲方对此项工程的要求,乙方员工在任何时间内必须无偿提供、协助甲方各项工作。

2.19乙方在施工中应做到工完场清,乙方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由乙方清运至现场指定垃圾点,如果乙方对自己的垃圾清理不及时或不彻底,影响了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20乙方须提供二级配电箱至满足施工用电所有中小型机械及随机所用的电线、配件等。

乙方须提供符合甲方现场安全规定的移动电箱及照明用灯具、电线等。

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临水、临电的维护工作及费用。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21乙方应熟悉图纸,准确掌握各专业工程有关的预留、预埋、详细尺寸及位置,并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免受损坏,如遭破坏,应由乙方承担。

2.22乙方需配合其它各专业分包队的管道工程、水管、导管和配件穿过墙体、楼板等进行留洞或凿槽后修补工作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各专业分包队中支付。

2.23乙方提前至少两天通知商品混凝土浇筑日期,以便各指定分包商在混凝土浇筑前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所有隐蔽工程。

2.2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2.25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核通过(或甲方制定)的冬雨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负责冬雨季施工的防雨、防冻工作,任何因为乙方未执行甲方冬雨季施工方案而发生的质量事故的责任均在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2.26乙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7乙方应按“北京市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或现行消防规范及乙方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甲方ISO9001及ISO14001、GB/T28001质量环境保证体系要求,及时将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上交甲方。

乙方应承担因其提供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不全、不规范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工程结束后,在消防验收之前按规定交验竣工结算完整资料,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无偿提供竣工图纸及全套竣工资料。

乙方负责无偿完成深化设计及二次设计等工作。

乙方提交的验收资料应达到甲方工程师、质量监督站和档案馆要求的标准,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整理或自行整理,相关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工作人员

3.1乙方应遵守甲方对乙方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3.2乙方指派的常任管理人员必须是精通技术并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甲方有权建议更换,乙方应按此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名单,并接受甲方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在本工程上岗。

未经甲方批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3乙方选派的技术工人必须服从其岗位要求,并把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工种)报甲方备案。

3.4任何时候,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让不合格人员撤离本工程。

第八条:

材料、机具的供应

8.1施工机械

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大中型机械设备等均由乙方提供。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行业规定,所订设备必须在消防局及安全监督部门当年备案并为合格的产品,同时要经业主及甲方批准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乙方负责保护并协调使用,并且乙方必须用心养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果因为机械本身质量原因发生故障,乙方负责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所有设备进场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合格后建立设备台帐,施工现场并进行标识,并到甲方料具组进行存档。

8.2材料

8.2甲方供应的材料:

本工程除/由甲方提供外,其它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与提供。

8.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等参数按业主与甲方要求的标准执行)

8.3.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8.3.2属乙方自行采购的物资,乙方在定货前需将样品送甲方报批,在甲方对样品的质量、型号认可后,方可定货,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3.3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该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或使用中被发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3.4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请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

8.3.5乙方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的采购,但该材料的采购厂家和品牌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3.6购买材料之前乙方应把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数量、产地及样品提交甲方,

并取得认可,而且当材料进场时,把一切上述有关资料提交到甲方,并按甲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规定位置堆放材料。

如未经甲方认可随意改变产品厂牌或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应立即把材料从现场搬出,而且此费用由乙方自负。

由于乙方人员差错而发生材料丢失或材料管理不妥而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3.7甲方可根据情况向乙方推荐价廉质优的建筑材料,此时,乙方应考虑使用甲方

推荐的建筑材料。

8.3.8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须呈交材料的有关单据证明。

8.3.9乙方供应的材料,被甲方判断未达到要求时,甲方有权从现场搬出,乙方必须立即执行,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8.3.10甲方有权自行提供在乙方合同价格中已含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并要求乙方终止提供该机械、设备及材料。

相应费用在结算时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8.3.11乙方需每月提供业主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进场计划,明确进场时间,并至少提前5天通知业主。

否则,业主供应的材料或设备未按时进场,由乙方负责。

业主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运抵现场后,由乙方负责场地堆放及清点、验收、保管,并对损失、损坏负责。

8.4材料用量的控制

8.4.1本工程使用材料数量,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北京市2001年的预算定额含量和材料厂家企业标准的含量为依据。

8.4.2如有特殊工艺或设计要求,材料使用量超定额含量,乙方必须首先上报甲方,待业主确认后,按业主确认含量执行。

8.5工程测量及试验

8.5.1本工程的主轴线以及标高控制点由甲方负责提供并保证其准确性。

在甲方进行测量放线及复测时,乙方必须无偿提供辅助工人配合完成。

本工程主轴线及标高控制点以外的其他施工所需的测量放线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

乙方自行测量放线的机具由乙方自行提供,其费用已含在乙方单价中。

8.5.2本工程的材料试验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完成,费用含在工程总价中。

第九条:

零工及变更洽商

1、严格控制零工,承包范围之内不发生任何零工。

文明施工,冬雨季施工,材料二次搬运及竣工清理均不发生零工。

2、各专业之间的配合用工和相互影响,在承包范围之内,发包方不出任何零工。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甲方与业主四方签字的设计变更作为与乙方变更的依据。

第十条:

协议单价费用内容

本协议基本单价为综合单价,除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之外,还包括如下内容:

1、承包方须按发包方及北京市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之要求组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冬雨季施工所增加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费用包含于承包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如承包分项工程的活完场清,现场清理,材料码放整齐,工程内外的清扫,划分责任区的卫生打扫,垃圾清运防尘洒水等。

2、承包方人员的务工、暂住、注册、医疗、进京手续等所有必须费用。

3、承包方人员的开会、学习、安全教育、办公、调转、服装等必须费用。

4、承包方施工中所必须的特殊工种人员费用。

5、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的责任事故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非承包人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

6、承包人应为其所有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7、未报项目视为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

1、发包方与承包方既属于经济合同关系,同时又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并承诺严格执行发包方制定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2、承包方要向发包方上报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岗位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专业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有人员变动,必须提前通知发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撤离管理人员,否则以每人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特别条款

1、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工程施工进展、劳动力、质量以及施工能力等情况不能满足发包方要求,发包方有权将本工程未施工的分项工程单独委托其他承包方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及竣工时间。

对此发包人将按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价款的120%的标准从承包方的总价中扣除,同时应积极同发包方,就单独另行分包的分项工程的预算数量以及费用达成一致。

2、视业主拨付工程款情况,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工程款未能及时拨付而影响工程进度。

不得发生因工程款问题引发的纠纷对发包方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原因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与各专业分包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不得打架闹事,发生的一切罚款5000元,在当月应付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

发包方终止协议

如果承包方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即:

1、承包方没有完成发包方制定的生产进度计划及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

2、承包方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实际中断施工;

3、承包方没有正常和勤奋的进行工程施工;

4、承包方拒绝或持续忽略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要求其拆除有缺陷的工作通知,而该拒绝或忽略对工程有实质影响;

5、未经发包方的书面批准将协议内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则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说明其行为的严重,发包方在不确认承包方所要求的任何赔偿的情况下,终止与承包方签订的协议。

如果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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