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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分析

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分析

目录

摘要I

第1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2

1.3国内外研究现状3

1.3.1国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3

1.3.2国内对电子商务的监管5

1.4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6

第2章电子商务的监管相关理论基础8

2.1电子商务的监管相关概念界定8

2.1.1电子商务的概念8

2.1.2电子商务的特点8

2.1.3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9

2.2政府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理论基础10

2.2.1公共管理的管制理论10

2.2.2增进政府回应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新理念11

2.2.3全球治理理论11

2.3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监管现状及经验借鉴12

2.3.1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监管现状12

2.3.2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监管经验借鉴15

第3章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17

3.1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17

3.2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商务的可行性19

第4章云南省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的监管现状分析21

4.1云南省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的监管现状21

4.2云南省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的监管存在的问题21

4.2.1难以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22

4.2.2管理体制无法适应对电子商务监管的要求22

4.3.3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22

4.3.4专业人才匾乏22

4.3云南省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的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3

4.3.1法律法规不完善23

4.3.2人员素质偏低23

4.3.3网络经营缺乏信用基础24

4.3.4缺乏认识24

第5章云南省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的监管对策研究25

5.1云南省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的监管整体思路及目标25

5.2云南省工商部门电子商务的监管对策26

5.2.1转变观念26

5.2.2建立面向电子商务的行政管理体制27

5.2.3制定电子商务工商监管的地方性规章28

5.2.4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29

5.2.5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30

5.2.6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30

5.2.7加强对行为主体的确认32

结论34

参考文献35

摘要

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是经济发展、时代进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历史使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当务之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非常必要,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信用工程建设,增加消费者对虚拟市场的信任度,有助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目前的信用危机。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快电子政务的开展,全面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为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服务。

在电子商务带给我们便利、快速、高效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临其带来对传统经济方式的挑战。

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网络侵权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研究从云南省工商局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职责、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同时介绍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电子商务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并寻求对电子商务加强监管的对策。

希望通过借鉴、学习先进理念与经验,在实际的工商监管工作中去实践与探索,带动本地区监管电子商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提高。

关键词: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子商务;监管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Internet的广泛应用,商业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无纸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新时期商业活动的三大特征,即不断增长的供货能力、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和不断增长的全球竞争日益凸现。

在此前提下,任何企业都必须改变传统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来适应这种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变革。

诞生于世纪之交的电子商务,正是信息技术与商业创新、变革相结合的产物,已经成为新经济的重要标志。

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手段来达到商务目的,是通过互联网进性交易,本质是商务。

电子商务是实现经济变迁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世纪之交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

电子商务的实施是一次世界性的创新活动。

电子商务的应用,对于扩大贸易,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增加企业竞争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正是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近年来电子商务得到迅速发展,具有诱人的发展前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4年就指出:

“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

1998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

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点,它在带来商机无限的同时,也给传统法律框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给担负着打击和惩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重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个必须尽快解决的课题。

国务委员吴仪在与2002年度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就明确提出要“适应网络发展的要求,加大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新兴领域的监管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各个发展阶段和依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促进作用。

因此,认真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规律,切实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管,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前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也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任务。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信息通信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人口总数达到1.76亿。

与此同时,网络正在悄悄地改变着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和购物方式:

人们不再为假日商场的拥挤人流而发愁,不用为“货比三家”而到处奔走,只要在家轻点鼠标就能享受购物的乐趣。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经常上网购物的网民已经超过4000万人,还有六成左右的网民表示,会推荐自己的亲朋好友参与网上购物。

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互联网的即时性、互动性、交互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购物的优势:

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免受车马之劳,便能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对于零售商来说,降低了库存成本和店面运作费用;对于制造商而言,则能够迅速地了解市场需求,减少商品积压,降低风险。

而由于供应链的缩短,商品售价也会相应降低。

专家认为,我国网民数量的大幅增长,为网上交易提供了基础条件;而25岁以上网民数量的增长,表明了一个具有相对购买能力的群体在逐渐增加。

这两个条件,使得电子商务这个“朝阳产业”充满生机,预示着中国网上购物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美好的未来。

在电子商务带给我们便利、快速、高效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临其带来对传统经济方式的挑战。

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网络侵权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特别是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中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也只有短短的十年不到的时间,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带给国人更多的是发展中急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逐步缩小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的差距,实现一体化国际化的无缝对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

工商部门监管的市场范围是社会主义大市场,既包括传统的有形市场,也包括虚拟的网络市场。

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经历了一个由不认识到逐步认识,由不自觉到逐步自觉的过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但在实践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监管空白的状态。

事实已经说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本研究从云南省工商局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职责、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同时介绍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电子商务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并寻求对电子商务加强监管的对策。

通过这一领域的研究,对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市场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笔者希望通过借鉴、学习先进理念与经验,在实际的工商监管工作中去实践与探索,带动本地区监管电子商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提高。

同时,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的理论研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

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世界各国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环境。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呈现三个特点:

1.立法内容上,侧重于解决基础法律环境的问题。

立法主要以规制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电子文档的证据力、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设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为重点,致力于针对互联网电子交易的虚拟特征,创造明确的法律环境。

2.立法体例上,呈现国际统一化特点。

国际组织示范立法起到关键作用:

如1993年10月联合国《电子数据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形成国际EDI立法基础;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奠定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框架,新加坡等多国立法都以此为基础。

此外,欧盟1999年《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经合组织(OECD)1998年《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1998年《电子商务行动计划》等,都在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立法框架上,形成多元化格局。

多以单独的电子商务基础立法为核心,辅以制订单行法规、修改现有法律等方式。

以美国为例,其基础立法是《统一电子商务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电子签名法》等专门联邦立法。

以《统一商法典》有关电子商务条款的修订(UCCArticle2B)等原有立法的修正案以及《儿童因特网保护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等单行立法为重要补充。

此外还有大量的州立法和司法判例,共同构筑了有层次、全方位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

国外监管实践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

1.监管机构:

一般都是在原相关部门基础上增加职能。

如美国电子商务的监管仍以其市场监管部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为主,日本也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中设立了电子商务监测机构。

2.监管方式:

以网上浏览监控、网上受理投诉为重要手段。

如日本于2000年10月开始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建立电子商务监测系统,专门对网络欺诈进行监测。

美国开设FTC网上欺诈投诉中心等专门网站接受公众投诉。

澳大利亚和其他国际市场监督网成员合作开展“互联网国际大清扫”活动,通过48小时网上监控发现和查处网上违法。

3.监管依据:

除电子商务专门立法外,普遍将原有适用于实体市场的法律直接适用于互联网。

各国普遍认为,电子商务只是借助了互联网这一特殊媒体,其交易本质与传统商务没有不同,国家法律适用于商务行为的一切领域,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

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适用邮购法规等实体法律对网上欺诈行为进行了有效查处。

4.监管原则:

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寻求管理与扶持的平衡点。

如美国在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原则”部分中指出:

“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

”司法实践方面,美国法院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域名抢注纠纷,侧重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对善意域名注册人予以免责,体现了维护电子商务发展的精神。

意大利法官认为,商标专用权人必须证明被告通过网站提供的服务与其服务混淆,或产生了直接损害,否则单纯商标与网络域名相同或近似不足以禁止被告使用该域名。

1.3.2国内对电子商务的监管

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监管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维护网上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作用。

但缺乏全国性的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各地做法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成效。

1.监管依据方面,目前国内有《合同法》及六十余条法规、规章,初步奠定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

但存在明显的立法欠缺:

(1)缺少基础性立法。

国内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等电子商务基础性立法,目前还是空白。

(2)立法效力级别低。

国家法律中,目前仅有《合同法》中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个别条款与电子商务明确相关;另有《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少数国务院行政法规,绝大部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定都是部门规章,效力级别低。

(3)规范范围狭窄。

规范内容集中于电子商务市场准人许可、域名注册等方面、具体网上市场监管方面法规欠缺。

(4)规定存在重复与冲突。

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内容重复之处较多,同一问题可能不同部门的法规都有规定,易产生管辖权冲突。

2.监管机构方面:

专门机构和兼管机构并存。

北京、沈阳等地工商局设立了特殊交易行为管理处等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管理。

而上海则是在原有机构中增加互联网监管的职能,如上海市工商局由市场处兼管电子商务,下属各区县分局也是设立专门机构和原有机构兼管并存,共同维护网上交易秩序。

3.监管方式方面:

日常管理和查处违法相结合。

日常管理主要以受理登记、颁发证书、网上巡查、咨询服务等方式为主,指导规范经营者行为,防患于未然。

对网上的违法行为、各地一般以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方式,对维护网上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4.监管力度方面:

地区差异和条线差异较大。

互联网无地界,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却有明显差异:

如对市场准人方面,目前已至少有四种方式,各地做法相差甚远。

就监管力度而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建、成都、沈阳、大连等地较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还未实质性展开,地区差异甚为明显。

从条线差异看,市场准入管理投人的人力、物力均较多,而违法查处则力有不足;对违法的规范也不平衡。

以上海为例,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网上不正当竞争、网上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较强,网上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网上无照经营、假冒伪劣方面力度较弱。

1.4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本文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

正文第一部分主要对电子商务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介绍了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电子商务并促进其发展的做法以及对我国政府监管电子商务的借鉴。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商务的现状,并深入分析了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三部分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介入监管的原因、监管的主要职责,强调了工商行政管理介入电子商务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四部分主要从更新观念、革新管理体制、建设信息平台、加强立法以及培养人才等方面,提出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商务的对策。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第1章,对于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和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进行论述;

第2章,对电子商务相关内容进行概述,指出电子商务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工商行政管理介入监管的原因、监管的主要职责,强调了工商行政管理介入电子商务监管的必要性与独特优势;

第3章,对于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商务的现状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4章,分析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电子商务并促进其发展的做法以及对我国政府监管电子商务的借鉴;

第5章,更新观念、革新管理体制、建设信息平台、加强立法以及培养人才等方面,提出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商务的对策。

第2章电子商务的监管相关理论基础

2.1电子商务的监管相关概念界定

2.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C,ElectronicCommerce)是人类社会、经济、科学、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信息化社会的商务模式,也是商务发展的未来。

电子商务的具体含义,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因特网开发的商业活动。

从上面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在线商务活动,是以商品交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虽然整个交易过程通过网络进行,看似虚拟,一旦正式成交,它就是一个市场,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市场行为,所以说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商务,电子技术、网络只是实现商务的手段、载体。

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的延续,是传统商务在网络环境下的新的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营运与其它经营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经营者为了营利而采取的不同经营方式而已。

电子商务可以增加贸易机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它给商务方式带来根本性的变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

电子商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一切电子工具所从事的商务活动。

电子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到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和Internet等现代计算机网络系统。

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这种认识是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电子商务得到广泛的应用,致使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2.1.2电子商务的特点

(l)交易虚拟化。

传统商务均是在有形化市场中进行的,而电子商务则是通过以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网络进行的。

交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均无需当面进行,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2)跨越时空限制,用户范围广。

通过互联网络,全球市场融为一体,打破了地域、国界的限制,同时24小时不停运转,任何人只要接入网络,就能随时随地进行商务活动。

(3)营运成本低。

电子商务在信息传递成本、文书处理、营销费用、库存成本上都大大降低。

一般可降低成本10%-15%,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部门,节省成本的空间更大。

比如软件行业使用电子商务可节省成本97%-99%。

(4)交易信息标准化。

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递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进行的,不同的计算机使用不同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要使交易双方能够沟通,就必须使用标准语言——即遵循网络通信协议,使传输的信息具有一定的结构性标准。

(5)交易效率高。

由于计算机网络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并自动处理,整个交易过程无需人员干预,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相比之下,传统商务用信件、电话、传真传递信息有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的缺点,电子商务比之更能捕捉住商机。

(6)双向互动交流。

电子商务系统使消费者和企业人员能够以最适当、最精炼、最引人入胜,以及信息最丰富的方式浏览业务并与之交互。

企业能够捕捉和分析用户的行为方式,掌握动态的市场营销情况。

(7)个性化服务。

电子商务改变了商品缺乏个性的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订制商品。

2.1.3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

从商务的角度讲,电子商务就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为支点的企业商务活动,此时,电子商务的研究对象是商务活动。

从组织形态的角度讲,电子商务就是指传统企业通过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三大技术单元来配置资源,进行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此时,电子商务的研究对象就是电子商务组织。

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是电子商务的内容,也揭示了电子商务的本质。

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是以传统商务活动为基础的。

所以,电子商务既继承了传统的商务活动,又发展了传统的商务活动——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种电子商务活动是其它活动无法替代的。

因此电子商务监管的研究对象就是电子商务活动。

2.2政府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理论基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商标注册和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对经纪机构、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等。

国务院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主要职能部门。

网络经济及电子商务市场无论其形态如何特殊,在本质上仍属于统一大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之一。

2.2.1公共管理的管制理论

西方管制理论认为:

市场的局限性和市场失灵是政府或者公共管理机构进行管制的必要条件。

政府或公共管理机构针对市场失灵的现象,设计出相应的管制制度来调控市场,约束和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规范有序地运行。

这些管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益事业政策中的管制,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以维护帕累托效率;二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开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等法律中的管制,主要以处理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三是针对外部不经济问题进行的社会性管制。

外部不经济性反映了某一经济行为主体不付费而得到收益或另一行为主体的成本增加;四是针对非价值物品进行的社会性管制;五是财税、金融政策中的管制,主要保证分配的公正和经济稳定增长为目的;六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中的管制,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七是民商法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管制;八是产业政策和振兴科技政策中的管制,以处理多样化市场失灵问题为目的;九是保护环境、土地及自然资源、劳动保护等政策中的管制。

一般认为,政府管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失灵”,也就是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出现的。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恰恰是其自身“失灵”的具体表现,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行科学的政府管制,以此来引导规范其发展。

2.2.2增进政府回应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新理念

所谓“增进政府回应”是指,要求政府能够积极地反应并回答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出来的公民意志,就是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对公众的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积极敏感的反映和回复。

政府需要有灵敏的反映能力,注重以公众的要求和意见为中心来制定公共服务政策,提供服务方式,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问题作出极负责任的回复。

近年来,我国在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中推行的“政务公开”、“公示制”,“110联动”等活动的试点,其活动所涉及的许多内容就是政府为公众服务的项目,目的就是增进政府回应。

建设服务型政府讲的是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在我国也就是要建设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

尽管政府还承担着公共管理的职能,但是,即便是在执行这样的职能过程中,也同样要体现为公民提供良好服务的形象。

政府监管电子商务也必须关注在监管过程中及时收集来自公众(特别是电子商务从业者)的反馈信息,及时换位思考,依据反馈的信息,根据需要调整或修正政策;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监管电子商务中,采取引导、规范、提醒等人性化的措施,提供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塑造“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2.2.3全球治理理论

上海复旦大学俞正樑教授指出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向全球政治转型,需要以全球化为切入点,建构一种全球政治新范式,它的核心原则是全球共治,即全球多边主义基础上的所有角色的共同治理,其基本变量是多边主义和以国家为重点的行为者的实践,以国家为中心逐步让位于以国家合作共治为重心,权威从国家独占到逐步与社会分享。

这种范式倡导全球中庸主义,综合了从国家主义到全球主义的精髓,涵盖现实与趋势,因此具有综合与中庸的特征,是中国和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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