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考试复习名词解释以及部分《经济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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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考试复习名词解释以及部分《经济法》条例

物权法

民法上的物——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

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称自物权。

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完整性绝对权排他性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事实上的处分②法律上的处分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孳息、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善意取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和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赃物不适用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行为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使用权的变化,之后仍需返还不动产和动产均有适用还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业主大会的决议

(1)一般决议:

1/2+1/2①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特别决议:

2/3+2/3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即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但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登记生效主义

(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3)不动产的抵押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规则:

(1)登记地点——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3)更正登记(4)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5)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1.简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

物权的民法保护物上请求权1、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妨害,恢复对标的物的支配的权利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1)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

(2)诉讼3、物上请求权的分类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内容: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前提:

构成侵权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实现物权。

债权请求权旨在填补损害。

因此还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若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适用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供役地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准物权

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生效的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权的流转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应按法定顺序行使抵押权,不得超出余额部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级别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质权(交付公示)未登记的抵押权(未公示)

公司的特征——法人

分公司.是指由公司依法设立,并以本公司(或总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财产,不是法人,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

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1993年通过,立法宗旨1.保护公司本身利益2.保护股东的利益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变更登记1.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4.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5.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1.股东条件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0000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签订发起人协议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制订公司章程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非必经程序)5、缴纳出资并验资6、建立公司组织机构7、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法定文件*)8、登记发照权力机关——股东会决策机关——董事会监督机关——监事会经营管理机关——经理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保障公司运行合乎公司及股东利益

(1)成员不得少于3人。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设主席一人。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决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罢免的建议(3)对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经理有限公司可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公司法定资本——实收资本制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作出决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设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为限。

2-200人。

股份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股份公司的评价1.利:

①融资数量大,速度快,集资能力显著②大量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分散了风险③股份自由转让2.弊:

①设立难度大,程序复杂②股东分散,对公司缺乏责任感③公司易于被少数股东控制和操纵,损害中小股东利益④股份自由转让,易导致投机行为,不利于交易安全。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①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募集设立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到位,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职权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失败——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通知的时间股东大会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30日前公告。

股东表决权:

普通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会议记录的签名: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人数5—19。

董事会的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召开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通过一人一票“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

目的和作用1.增强公司融资功能2.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4.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公司上市的法定条件:

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股票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偿还期限的流通证券,高风险金融工具。

股票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

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平、公正。

股份转让的原则及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章程可对其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1)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2)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3)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且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人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

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债务。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

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一、无限责任。

企业财产不够清偿时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二、连带责任。

不论合伙协议中的比例。

(有权追偿)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①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②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

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定或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依法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②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继承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

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CD )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a.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b.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部分合伙人有权c.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解析】

(1)选项AB: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选项C: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资格。

允许: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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