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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常见问题详细解析大汇总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职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不合法生育,合同到期能终止吗?

·劳动定额应让九成人能完成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公司分立后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职工可享受的假期及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劳动维权利剑出鞘

·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十:

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八: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七:

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六: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该做些什么--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五:

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四:

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三:

引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二: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一: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作者魏浩征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

·什么是仲裁期限顺延的“正当理由”

……………………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职工单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2.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5.职工下落不明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5年8月2日京劳关发[1995]260号)

企业与职工已达成请假、放长假及停薪留职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对逾期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对因故通知停薪留职职工提前回单位而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6.职工不辞而别的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京劳关发[1995]260号)

对不辞而别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追究赔偿责任,做自动离职处理。

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3年10月11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

凡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未签合同的职工最低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元,企业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经济赔偿金额。

• 职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

“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是对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二是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 不合法生育,合同到期能终止吗?

问:

我公司一女工生育第三胎,属不合法生育,哺乳期已过了10个月未够12个月,如该员工合同到期时能否给予终止?

答:

可以终止,无须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

女职工生育派生出来的劳动保护权利,与其生育是否合法是有紧密联系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

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件。

• 劳动定额应让九成人能完成

每个工作日干多少活算够?

记者17日从静安区获悉,根据刚刚下发的文件,很多企业里由老板说了算的劳动定额标准,今后将由职工集体说了算。

该文件还首次对“一线职工”进行了界定。

  在17日召开的静安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上,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实行计件定额制的企业,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劳动定额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并应随着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及时修订。

计件单价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两年未调整计件单价的企业,必须经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据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本市的纺织、玩具、灯具等行业近80%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存在着劳动定额标准偏高、职工工资报酬偏低以及确定劳动定额、工资报酬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没有合理的定额标准,员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

  文件还首次对“一线职工”按行业门类和通用岗位进行了界定。

比如在制造业,“一线职工”一般指除企业经营管理者、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该级别的中层管理人员)之外的,从事生产制造任务的在职职工。

•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工商年审的时候要交纳一笔欠薪保障金,请问这是笔什么性质的费用?

这笔费用还会返还吗?

问题补充:

是深圳地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我们企业缴了567元,这费用是根据算出来的?

为小企业买份“工资保险”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就是小企业的一种员工工资保险制度,所以有些概念一定要弄清。

“小企业”在这里的定义是: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的,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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