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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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1

“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题库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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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选项

正确答案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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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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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但无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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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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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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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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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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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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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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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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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工会可以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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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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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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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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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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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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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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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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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安全检查内容不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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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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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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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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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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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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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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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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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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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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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立即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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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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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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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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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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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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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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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设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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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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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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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要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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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由于安全评价机构未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安全评级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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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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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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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不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可以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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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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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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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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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生产经营单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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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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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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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矿山、金属冶炼技术改造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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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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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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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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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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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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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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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可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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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不宜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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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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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

未明确职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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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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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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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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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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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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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

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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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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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宜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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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其岗位安全技能培训的培训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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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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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校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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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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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生产经营单位因可燃气体报警仪异常报警可将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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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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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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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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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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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可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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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自事故发生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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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必须自主组织培训,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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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只向公司领导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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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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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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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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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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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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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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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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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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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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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责任,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事项准予许可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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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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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工信部门不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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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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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事故调查时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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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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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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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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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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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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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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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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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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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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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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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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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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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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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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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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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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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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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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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作为福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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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不包括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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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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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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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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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行业领域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得遵从其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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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时可适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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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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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生产经营单位宜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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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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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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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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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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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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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是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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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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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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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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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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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安全检查内容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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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开工“第一课”是政策形势课、思想动员课、警示教育课、安全部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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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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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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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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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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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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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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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其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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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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