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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习材料

劳动法学习材料

一、概念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三、劳动法的体系

(一)劳动法总则;

(二)劳动关系协调法: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三)劳动基准法:

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安全劳动卫生法;(四)劳动保障法:

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

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就是: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者的积极性。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天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劳动法》的立法背景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

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

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

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

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

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七、劳动法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动法有巨大的价值,这既是由劳动法的性能决定,又是由社会成员对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所决定的。

劳动法的价值可以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法与生产力、劳动法与市场经济等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生产力发展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人权保障

(五)促进社会安定

八、《劳动法》存在一些缺点和不够完善的地方

《劳动法》贯彻实施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其贯彻实施中所发挥的作用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也必须看到《劳动法》仍存在着欠缺和不完备的问题:

(一)难以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劳动法》是在1994年颁布的,立法的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有很大的不同,那时我国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初期,当时的主要立法依据还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还缺乏丰富的处理经验。

如前所述,当前在市场经济下我国的劳动关系有了显著的变化,出现了各种性质劳动关系多元化存在的局面,非公有制的劳动关系不断加大了比重,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合同化、法律化等等,《劳动法》在制定时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对于日益增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则难于满足其要求。

立法跟不上现实社会的需要,是立法工作中的正常现象,因为客观上还缺乏这方面的实践。

(二)《劳动法》本身呈现出许多弱点与不足

《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法相比较,我国的劳动法内容不够充实。

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在《劳动法》制定时,当时为了这部法律能够尽快出台,采取了一些折中的办法;能够写具体的,就具体写,不能写具体的,就做原则性规定。

由于有了上述的原因,在许多方面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对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都只提出了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

在全部《劳动法》中能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章比较具体的规定是较少的。

因为规定不具体,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

《劳动法》有一些应该做出规定的却没有规定,出现了缺漏,例如在总则部分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应实现重要问题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

在总则中还应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不仅在《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应明确规定两者的关系,防止目前出现的企业任意制定劳动规章和设立奖惩办法的非法行为

(四)未能针对时弊规定相应的新规范

《劳动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在《劳动法》中采取新的措施。

例如劳动合同问题,这在《劳动法》中是篇幅最大的一章。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它具体规范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年来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中出现了当时立法未曾预见的情况

(五)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制”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实施中不可否认的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还应看到这一制度应及时修改

(六)《劳动法》的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人们对《劳动法》的重视

《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因为这一法律部门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一直是受到各个国家关注的法律。

但是,在我国,《劳动法》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把它摆在应有的位置上。

从立法层次讲,它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正因为立法层次低,也就影响了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九、完善《劳动法》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是健全市场经济劳动法制的必由之路

回顾《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历程,如前所述其成绩是显著的,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严重的,要健全市场经济下的劳动法制任重而道远。

我们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既要抓紧劳动立法工作,尽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同时应注意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

(一)抓紧修订与完善《劳动法》和抓紧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律问题;

(二)加强《劳动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劳动法制观念;

(三)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认真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四)加强《劳动法》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进一步改进劳动仲裁和劳动司法工作;

十、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如同大多数立法一样,是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的。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之一。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劳动者是公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的主人。

这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享有充分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正常的劳动秩序便不可能存在。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被重视和遭受侵害,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又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最基本的立法目的。

(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同时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这一立法目的,在《劳动法》中具体表现为:

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

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

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和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十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十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

案例

1998年12月,甲经人介绍,到乙开设的冲件厂从事冲床操作工作,工资实行按件计酬。

1999年8月15日,甲因自己操作的冲床有故障,在征得企业主乙的同意后,改用另一冲床。

临近中午,甲在试机过程中不深被冲床压伤,经当地医院治疗,甲左手中指、无名指截肢,期间甲的医疗费由乙全额支付。

1999年10月25日,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定位七级伤残,甲遂向乙索要伤残费,在与乙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乙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发现,乙的企业雇佣了9名以上劳动者,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铁制工艺品的生产,但该企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问:

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为什么

本案适用劳动法,理由如下: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3)将以上企业纳入《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实迫切要求,能够有效督促企业尽快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综上所述,甲受伤应属于工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本案,直接以乙为被诉人进行处理。

 

附加内容:

劳动法和劳动法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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