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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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年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州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切实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唯一依据,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初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保障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健康运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利于高中阶段选拔人才,指导初中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通过评价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测体系,引领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引导学校和教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客观评价他人,全面健康成长;引导学校、家庭和社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
二、建立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从18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取消全省统一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简称中考)。
实施方案见附件一。
2、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为考试科目,其中:
艺术(或音乐、美术)为学校考试科目,其它为统一考试科目。
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及技术教育)、地方与学校课程、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为考查科目。
3、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是全面衡量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高中阶段录取的主要依据,是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指标。
4、初中学生学业水平统一考试科目由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考试与考查科目在课程结束时进行,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5、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标准、考试时间按省教育厅统一发布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蓝皮书规定执行。
考查科目按州教育局制定的办法实施。
省教育厅根据评价与质量监测的需求建立抽考制度。
三、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从18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二。
2、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由两部分组成:
基本素质评价指标和个性发展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标准及要求见附件二)。
3、综合评价素质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初中学生的发展状况,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条件的必要条件,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4、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云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5、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九年级下学期于5月底前结束,其它学期于6月底前结束。
四、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
1、从18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在全面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彻底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唯一录取的做法,逐步建立择优统招、定向招生、推荐保送、特长生录取以及招生学校进行必要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录取机制,逐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2、从18年开始,将优质高中阶段(省一级普通高完中)公费学位生招生总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县市、学校,各县市根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和办学水平,将定向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按照中考成绩(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生志愿择优录取(简称“定向择优生”),并逐年提高比例。
(1)18年州属高完中、**一中、新世纪中学向全州范围内“定向择优”比例不少于20%,其它县市一级高完中向本县市初级中学“定向择优”比例不少于20%;18年起不少于30%。
同时,从18年开始从优质高中阶段(省一级高完中)学校招生名额中拿出5%由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和高中阶段学校自主录取。
(2)“定向择优生”以外的公费学位生招生,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统招。
(3)初中阶段非片区的毕业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的定向择优招生和推荐名额。
(4)**州民族中学招收的“宏志班”,要按照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学校和生源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州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3、18年、18年为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实施中考,中考试题由州教育局组织命题或委托省教育厅命题,并按全省统一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分值、考试方式组织考试。
(1)、18年、18年中考日期由7月2、3、4日三天提前至6月15、16、17日三天,各科的考试时间不变。
①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期
时间(上午)
考试科目
时间(下午)
考试科目
6月15日
9:
00-11:
30
语文
15:
00-17:
00
物理
6月16日
9:
00-11:
00
数学
15:
00-17:
00
思想品德
6月17日
9:
00-11:
00
英语
15:
00-17:
00
化学
②科目及分值:
语文
数学
英语
思想品德
物理
化学
体育
总分
120分
120分
120分
100分
100分
100分
50分
710分
(2)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
(3)体育考试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考试项目、日期根据初中学生体育考试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4、2012、2013、18年为全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中阶段录取以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原始成绩作为依据。
从18年(即18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以所有统一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原始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依据。
具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由州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进行听证,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学习宣传,营造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初中教育评价制定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位初中学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面大。
各县市教育局、学校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等文件精神,正确认识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目的、意义,准确把握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
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板报、家长会、致家长信等多种形式向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让教师、学生与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意义,自觉支持改革、关心改革、拥护改革。
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为了确保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州教育局成立以刘洪局长为组长,普映授、张春骅、高汉生、罗占宇为副组长,普教科、招生考试办公室、教科所、计财科、监察审计科、人事科、督导室、德育办、电教馆负责人为成员的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综合素质评价办公室、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办公室。
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教科所,负责制定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办法和统一考试科目命题、制卷、评卷、报告成绩等工作。
综合素质评价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普教科,负责制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指导各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制定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组织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加强对初中教育评价制定改革的领导。
各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初中教育评价制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公平、公正
为确保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公平、公正,县市、学校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与改革配套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复议制度、培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的初中教育评价制定保障机制。
1、公示制度。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等,要提前向社会公示。
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结果要按择优统招、定向招生、推荐保送、特长生录取等进行分类公示,推荐保送、特长生录取的学生要公示推荐人、推荐理由、特长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诚信制度。
建立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
对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加强诚信教育,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
监察审计、督导等有关部门要对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
同时,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4、复议制度。
学生若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5、培训制度。
对参与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审题、组织考试、阅卷和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其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考试、评价和录取结果的信度、效度和公平、公正。
6、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教育局局长、高、初中学校校长是初中教育评价制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省、州关于开展初中教育评价制定改革的各项规定,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对相关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学校领导、教师和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并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撤销职务或开除公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
1、**州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
2、**州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一:
**州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指导,规范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建立全州统一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的可比性,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适应素质教育的义务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引领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促进全州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性质和功能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突破性环节,是全面衡量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是各级教育部门管理和引导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考试形式
(一)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形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其中,艺术(或音乐、美术)为学校考试科目,其它为统一考试科目。
考查科目为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及技术教育)、地方与学校课程、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
(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学科教学结束时进行。
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
生物、地理、信息技术。
九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
体育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4月底前进行。
学校考试与考查科目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三)考试方式根据学科特点和内容,采取笔试、听力测试、口试、实验操作等不同方式,笔试采取闭卷、开卷、闭卷与开卷结合等方式。
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实行笔试、闭卷方式;外语实行听力与笔试、闭卷相结合的方式;思想品德实行开卷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技术18年前入学的新生实行笔试、闭卷的方式,18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新生开始实行网上考试;体育实行必考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现场考试方式;英语、语文逐步增加口头表达能力测试。
音乐、美术、地方与学校课程、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等实行综合考查。
综合考查采用口语交际、听力测试、实验操作、成果展示、面试答辩、撰写小论文等多种形式。
四、考试时间与分值
语文:
150分钟;数学、外语:
120分钟;物理、化学、思想品德:
100分钟;生物、历史、地理:
90分钟;信息技术:
50分钟。
各科卷面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
五、组织实施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布各科考试标准、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发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蓝皮书。
省教育厅每届抽考2—3科。
省教育厅确定的抽考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
其它考试科目由州教育局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报告成绩,并逐步采取网上阅卷。
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办法由州教育局教科所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省教育厅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蓝皮书制定。
县市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六、结果呈现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等级制与原始分报告成绩,A:
优秀(≥90分)、B:
良好(≥70分且<90分)、C:
及格(≥60分且<70分)、D:
不及格(<60分)、P:
补考合格。
学生参加统一考试不及格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只记P(补考合格)、D(不及格),作为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的依据,不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七、数据管理和使用
州教育局将按照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逐步建立初中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学校必须将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成绩真实记入学生档案和网络管理系统。
并按照全省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的统一要求上报考试数据。
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必须达A:
优秀(≥90分),方具备定向择优录取和推荐保送生的条件之一;达C(含补考):
及格(≥60分且<70分)以上,方可取得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八、毕业资格认定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含补考)、考查(含补考)科目成绩合格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放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未经批准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不能补考,但已完成初中三年教育发放义务教育结业证书,未完成三年发放肄业证书。
九、其它
各县市要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报州教育局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
附件二:
**州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好《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18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2005〕4号)和《云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和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评价原则
1、全面性原则。
既注重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评价,更要注重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纠正单纯以文化课考试成绩评价学生、选拔学生的做法。
2、发展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用发展的观点,充分发现学生的优点、特长,以激励学生健康、主动、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健康快乐地成长提供诚恳的建议和帮助。
3、多样化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有机结合的方法,评价结果采用等级评定、描述性评语相互补充、相互结合的方式,充分体现不同评价方法的优越性和互补性。
4、多元化原则。
改变单纯由教师评价学生的做法,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学生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使对学生的评价成为学生、教师共同参与的交互性活动,激发评价主体和客体各自在学生评价中的能动作用。
5、动态化原则。
学生评价的着眼瞄准学生自身的纵向发展,不仅要关注结果,更要关注学生成长发展的过程。
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更加注重形成性评价。
6、客观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必备条件,也是高中招生的基本依据,评价结果必须全面客观反映学生真实的发展状况,公平公正地对每一个学生。
评定工作中出现原则的重大分歧,必须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裁定。
三、指标体系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素质评价指标,这是依据新课程标准对初中学生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初中学生通过学习都应该达到的目标,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
二是个性发展评价指标,这是初中学生在共性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与众不同的个性发展目标,包括个性特长、个人成果及其它自主选择的内容等三个方面。
1、基本素质评价指标结构表
一级指标
结果呈现
二级指标
权重
%
三级指标
权重
%
一、
思
想
道
德
描述
道德品质
/
道德意识
/
道德行为
/
公民素养
/
公民意识
/
公民态度
/
公民行为
/
二、
学习态度与能力
等第
学习情感
30
学习态度
45
学习愿望
35
学习目的
20
学习能力
30
发现与解决问题
20
信息处理
20
独立探究
25
合作学习
20
反思
15
学习方法
25
目标
30
习惯
40
方法
30
学习表现
15
课堂表现
30
作业质量
30
学业成绩
40
三、交流与合作
等第
认识自我
35
自我认识
50
自我约束
50
认识同伴与交流
35
认识同伴
30
正常交往
35
善于交流
35
理解与合作
30
尊重同伴
50
容易合作
50
四、运动与健康
等第
体育锻炼
25
习惯
50
方法
50
卫生与保健
25
卫生习惯
50
保健意识
50
体质健康
25
身体机能
50
健康水平
50
心理健康
25
适应环境
60
承受挫折
40
五、审美与表现
等第
感受美
30
欣赏美
30
表现美
40
2、个性发展评价指标结构表
一级指标
结果呈现
二级指标
一、个性特长
描述
学科特长
体育特长
文艺特长
二、个性成果
描述
三、自主选择
描述
五、评价办法
1、基本素质评价指标在七年级上学期至九年级上学期的五个学期中,以学期为单位,由学生本人与教师共同记录学生的成长事实,在九年级下学期,采取学生个人自评、同学互评、家长评价、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其中:
思想道德按二、三级指标的评价要点进行写实性描述(见附表一),其它四个一级指标按总评综合分值,以等第形式呈现评价结果(见附表二)。
A:
优秀(≥9分);B:
良好(≥7分,<9分);C:
基本达到要求(≥6分,<7分);D:
尚需努力(<6分)。
综合评价结果为D者,视为未达到毕业标准。
2、个性发展评价指标在九年级下学期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教师据实填写(见附表三)。
3、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并在同学互评和学生成长纪录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评价结果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一周。
4、学校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学生成长记录应包括:
学生的基本信息;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个性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等;生长发育水平和健康状况;学习成绩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学生成长记录统一使用《云南省初级中学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5、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执行者,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6、学生因转学、休学等其他原因,在毕业学校就读时间不足三年的,只对该生在毕业学校就读的实际时间内的表现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在外地借读回本地报考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借读学校负责评价。
四、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评价领导组。
州教育局成立由刘洪局长任组长,普映授、张春骅、高汉生、罗占宇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普教科、教科所、招生办、德育办、督导室、监察审计科负责人组成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对各县市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各县市也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组,负责对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学校负责人和教师开展培训,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问题。
初中学校成立由校长、班主任、年级组长、科任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
负责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指导建立班级评定小组,处理评定过程中的问题;接受社会各方面的咨询、监督;处理投诉和举报,对评定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等。
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为成员的综合素质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名单向评定班级所有学生公布。
若有超过半数的学生不同意某教师作评定者,则需更换。
2、建立公示制度。
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校园内公示一周。
学生如对本人或他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申诉或反映;学校接到学生的申诉或反映,要进行调查、核实和复评,于一周内作出复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诉或反映者本人;对经复评产生变化的结果,要在学校内公示一周,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申诉或反映者如对复评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公示后、经学生确认,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评价记录与结果。
3、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学生和家长可向学校查询评价结果,对学生和家长的合理查询或质询,学校要依据原始记录、原始实证给予耐心、详细的答复。
学生和家长对综合评价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经调查与事实相符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