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重点.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443500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00.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经法规重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财经法规重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财经法规重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财经法规重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财经法规重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经法规重点.docx

《财经法规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经法规重点.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财经法规重点.docx

财经法规重点

财经法规考试重点

●考情分析:

2011年增加了第四章的财政法律制度;第一章的考试分值还会占到20%—25%之间。

●第一节会计法律构成;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会计监督;(重点)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重点)

●第六节法律责任;(重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根据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要点:

●1.制定人?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2.制定的什么?

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

●3.调整对象?

会计关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成为会计关系。

(判断)

1.2会计法律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

●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2.1会计法律

(一)会计法

1.制定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

2.典型代表: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制定时间:

1985年1月21日通过,1983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施行。

4.地位: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5.立法宗旨: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6.主要内容:

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法

1.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立法宗旨:

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主要内容:

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1.2.2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

●2.制定依据:

《会计法》

●3.范围: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1.2.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注:

部门规章后面带有“办法“字眼,除了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2007年1月1日施行的。

(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

规范性文件后面带有“制度“字眼,除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系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分为哪几个层次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3、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4、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要点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三方面: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四个明确:

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

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2.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2)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推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

●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畴。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

财政部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3、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1、创建于1980年

2、财政部管辖的社会组织

3、特点: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2.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例如,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均不行。

因为总经理上面有董事长为企业负责人,副总经理就更不行了。

●《会计法》要求: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节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2、会计凭证的要求

3、会计账簿的要求

4、会计报表的要求

3.1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3.1.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3.1.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制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3.2会计凭证的要求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

原始凭证(单据)和记账凭证(传票)。

3.2.1原始凭证分类

3.2.2原始凭证取得

1.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提示】及时:

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章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个人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已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换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3.2.3原始凭证的审核

1.处理基本环节:

审核原始凭证——合法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3.2.4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一)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3.要素齐全、编号连续。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编号和名称;

(3)经济业务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查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4.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5.“摘要”栏对经济业务内容的说明,要求文字简练、准确。

6.会计分录对应关系及金额正确。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

3.3会计账簿的要求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

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3.3.1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法”: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

3.3.2.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总账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

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3)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4)其他辅助账簿。

(备查账簿)

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

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3.3.3.建账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3.3.4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账簿,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外帐。

3.3.5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分录。

6.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或者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4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4.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1.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2.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和亏损情况;

3.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在某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3.4.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1.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5)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7)或有事项;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9)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4.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物、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a)编制要求

(1)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会计报表之间及其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b)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一次编订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4)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5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以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

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书文书档案。

3.5.1会计档案的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3.5.2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3.5.3要求:

1.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2.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

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保管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1.三个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3.其余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是15年;

4.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5、月、季报表3年。

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i.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ii.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有关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其他相关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况,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节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

2、每个层次的监督主体和对象

3、每个层次监督的具体内容

4.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4.1.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二)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b)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c)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a)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